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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承包模式下缺陷责任期管理程序探讨

2018-10-23曲孝飞

价值工程 2018年33期

曲孝飞

摘要: EP+S承包模式下,各方界面矛盾突出,對于其缺陷责任期的责任划分更是复杂。为规范化EP+S承包模式的缺陷责任期管理,减少纠纷和索赔,维护各方利益,本文基于实践总结,从缺陷责任期的一般约定和组织建立出发,探讨期间的工作流程,最终给出各方的责任分工矩阵。本文对于采用EP模式的缺陷责任期工作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

Abstract: Under the EP+S contracting mod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parties is prominent, and the division of responsibility for the defect liability period is more complicated. In order to standardize the defect liability period management of EP+S contracting mode, reduce disputes and claims, and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practice summary, from the general agreement and organization establishment of defect liability period, discusses the workflow during the period, and finally gives the division of responsibility of the parties. This paper has certain practical guiding significance for the defect liability period work using EP mode.

关键词: EP+S承包模式;缺陷责任期;责任分工矩阵

Key words: EP+S contracting mode;defect liability period;responsibility division matrix

中图分类号:[TU-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8)33-0049-03

0 引言

随着中国承包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越来越多以设计为背景的工程公司逐步走向海外。为了控制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很多企业选择了EP+S承包模式,施工安装等工作从总承包业务中剥离出来。但此模式的管理界面突出,纠纷较多,所以在本就很难厘清关系的缺陷责任期期间,责任划分就更显复杂。

目前,对缺陷责任期的研究主要体现在缺陷责任期的合同文本解读、对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的探讨,以及缺陷责任期工程索赔等问题上[1],而对缺陷责任期内各方的管理流程和工作组织鲜有研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正式进入缺陷责任期,在此期间,每逢设备出现故障,发承包双方都会因为损坏原因产生纠纷,不断的索赔反索赔损失了大量的时间成本。

鉴于此,本文认为在EP承包模式下,对缺陷责任期进行规范化的管理,是减少以上纠纷的根本,能更好的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利益。

1 EP+S承包模式的合同关系

为更好的梳理缺陷责任期的各方责任分工,有必要首先理清EP承包模式下的合同关系。在EP+S项目中,业主分别于EP+S承包商和施工安装承包商签订合同,EP承包商负责整套装置的设计、设备供货、现场技术服务、组织试车,并为整个项目提供给性能保证。施工安装承包商只与业主有合同关系,在施工过程中接受业主和其委托咨询方的管理,同时还要接受EP承包商对土建和设备安装的指导,与咨询方和EP承包商是被管理和合作关系。

2 缺陷责任期管理程序的一般约定

2.1 缺陷责任期

在EPC合同下,缺陷责任期从通过竣工试验并颁发接收证书开始计算,EPC承包商对于整个缺陷责任期进行保证。所以,在EP+S模式下,业主依然希望同EPC模式一样,将整个项目作为一个整体,要求承包商提供质量保证。但是作为EP+S承包商,其无法对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控制,更倾向于对合同设备的缺陷责任提供保证。此方面是EP+S合同双方争论的焦点,应在EP+S合同签订时予以明确。

2.2 缺陷责任期管理程序编制的目的、依据和相关定义描述

管理程序描述参与缺陷责任期的各方(业主、EP+S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等)之间的协调以及相关责任,涵盖从缺陷责任期开始到结束的所有活动。

管理程序的编制应依据EP+S承包合同、所在国技术规范标准、合同主技术文件等。

2.3 缺陷责任期管理程序的相关定义描述

“缺陷”指对发电厂运行或安全有影响的缺点。

“正常维护”指对发电厂的正常维护工作,包括一般维修和保养,以保持其运行和生产,例如更换垫圈和包装,供应消耗品等。

“正常磨损”指在正确使用设备并且按程序维护的情况下,由于正常使用或老化而自然且不可避免发生的损坏。

3 缺陷责任期管理程序

3.1 组织机构的建立

竣工验收后进入缺陷责任期,参建各方的人员变动大,因缺陷责任期期间工作需要,有必要事先建立专门针对与缺陷责任期的项目组织结构。各单位明确缺陷责任期项目执行经理、机务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和商务人员,并建立建立沟通机制,提高缺陷责任期工作效率。

3.2 缺陷处理流程

①在事件发生时,施工承包商应要求业主采取避免措施以避免恶化。②在发布缺陷通知之前,在审查操作文件之后,施工承包商应要求业主合理的初步确定故障原因,并首先采取措施确保工厂的安全运行。如果可以轻松识别,业主应查阅相关操作手册中所建议的处理步骤,并应执行必要维护和正常操作活动,以确定是否可以纠正故障。例如校准检查,清洁/拧紧接头,配件,包装等并检查外来材料的磨损表面。③EP承包商不保证对以下部件提供修理或更换的免费服务:1)没有按照操作手册存放和更换部件;2)业主的不当操作或维护,包括安装期间没有遵守提供的操作和使用说明书(如适用)。④在缺陷责任期内,业主应遵守承包商根据合同提供的有关合同设备的接收、处理、存储、保护、安装、调试、检查、维护和操作的建议。如果没有,需遵循普遍接受的行业惯例。⑤为避免在缺陷责任期结束时业主提供一揽子消缺索赔,应该设定缺陷发现时间约定。如,一旦业主发现缺陷,应做出初步判断。业主应向施工承包商通报缺陷,施工承包商应在业主意识到或应该知晓后的二十四(24)小时内将缺陷通知给EP承包商。如果业主未能在二十(24)小时内通知承包商有关缺陷,则承包商将免除责任。⑥联合检查应在收到业主通知后24小时内由所有相关方进行。施工承包商和EP承包商负责组织根本原因分析。⑦EP承包商负责设备缺陷。对于设备缺陷以外的缺陷,即安装缺陷,维护缺陷。施工承包商和EP承包商应及时检查、分析和确定缺陷的原因,编制缺陷处理建议,其中包括完成纠正工作所需的事项、材料、方法、时间表等,并提交业主批准。⑧经同意上述建议后,承包商应立即采取必要行动,在合理时间内纠正缺陷。⑨缺陷修复后,各方共同见证修复后的测试或检查,并得到业主认可。

具体流程如图1。

4 缺陷责任期参与方责任分工

缺陷责任期,工程已经移交业主,权利义务等发生变化。例如,区别于建设期,无业主许可,承包商没有进入厂区的权利。所以,基于缺陷处理流程,建立参与各方的责任分工矩阵表(DOR),将更有利于缺陷责任期工作的实施。(表1)

5 结语

鉴于目前缺陷责任期的责任纠纷较多,本文探讨和阐述了EP+S模式下的缺陷责任期管理程序和责任分工,以期为此期间的规范化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但基于项目管理的多样性,各项目都有各自独特的管理方式和界面。在形成行业化的规范程序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特点提前策划,各方沟通达成共识,保证缺陷责任期顺利执行。

参考文献:

[1]柯洪,李艳秋,李坚.缺陷责任期内工程损失引起的索赔问题研究[J].建筑经济,2016(1):57-60.

[2]吴宏.论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J].建筑经济,2014(10):86-89.

[3]范殷伟,沈洁.辨析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7(6):5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