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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法学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制度框架

2018-10-23谢伟

学理论·下 2018年4期
关键词:法学高等教育

谢伟

摘 要:在依法治国背景下,我国法学高等教育获得了跨越式发展,但培养的学生却难以充分满足法治实践的需要,导致法学毕业生就业难。法学高等教育亟须内涵式而非仅仅规模式扩张,在教师能力评价机制、学生能力评价机制、法学教育国际化等方面进行变革,提高法学高等教育质量。

关键词:法学;高等教育;教师能力评价;学生能力评价;法学教育国际化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8)04-0179-02

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以来,我国法学高等教育获得了跨越式发展。然而,日益扩张的法学教育规模并没有产生高质量的法学教育结果。从供给需求理论检视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可以发现我国在法治人才培养方面存在供需失衡、结构失调、质量欠优等三大问题[1]。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这是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具体应用,法学高等教育也亟须“改弦更张”,实现内涵式发展。

一、当前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概述

我国法学高等教育亟待改革,这已达成普遍共识,在此背景下,我国陆续在一些高等学校法学院设立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试验班,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实施高等学校法学教师和公检法等法律实务部门互相交流的“双千计划”,高等学校法学院普遍设立法律诊所,邀请公检法等实务部门富有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来校讲课等方式方法,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法学高等教育培养出的毕业生不能满足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这就说明我国法学高等教育仍然存在不适当发展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学教师能力评价机制不合理

现行高校对教师能力评价主要体现在科研上,教师能力的高低主要表现在教师获得科研项目的级别和发表论文的规格,相应的绩效分配也由此决定,这是导致教师忽视教学的根本原因,高校科研功利化,教学降低质量和要求就成了必然结果。这种功利主义的思想也影响到学生,不少学生上课成为低头族,片面应付考试,不认真学习法学基础理论,学生轻视教学的表现又进一步造成老师不重视教学质量,形成恶性循环。

(二)学生学习评价机制不合理

现在高校对学生学习的评价主要还是看分数,看学生的应试成绩,这就导致法学院学生偏重理论,忽视实践现象比较严重。当前高校法学院学生普遍存在理论与实践脱节、动手能力不强、理论功底不扎实等实际问题,最终导致法治人才结构严重失衡,这種结构失衡主要表现有三:一是高端、涉外、复合型法治人才极为“短缺”,而中低端法治人才相对“过剩”;二是精通法律实践的实务型人才供不应求,而法学理论型人才却供过于求;三是诉讼实务型人才较为充足,而非讼实务型人才却相对缺乏[1]。

(三)法学高等教育国际化程度不高

我国的法治化水平还有待提高,这需要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不断努力才能实现。发达国家在法律制度和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上、在法学理论水平上、在法学高等教育水平上都要比我国早,有比较丰富的经验可以借鉴。比如,德国的两年候补文官见习;日本的司法训练所教育;香港大学的PCLL课程项目等[2]。但是,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国际化程度不高,作为教师的法学者国际交流不多,缺乏国际交流的法学教育难以学到发达国家较好的法学教育经验,这也是导致我国法学高等教育难以培养出符合法治实践需要人才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法学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概念和特征

法学高等教育的内涵式发展是指以提高法学教育质量为目标,以培养法治国家需要的人才为核心,通过优化教师结构、提高教师素质、教育国际化、协调教学科研比例、提高学生法律实务技能等方面深化改革,实现学生高就业率、获得用人单位高满意率的结果。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具有良好的法学理论教育和实践技能协调的教育模式

内涵式发展的法学高等教育必须强调法学基础理论的教学。长期以来,不少学者提出我国法学高等教育重理论轻实践,这种问题当然很严重,但是与此相对又出现了另一种现象,就是忽视理论教学,重实践教学。理论是实践的指导,缺乏基础理论支撑的法学从业者很难在以后的法律实践中走得更远。

(二)具有高素质的法学教师和具有成为优秀法律人才潜力的学生

内涵式发展的法学高等教育应由高素质的法学教师培养出具有成为优秀法律人才潜力的学生构成。一方面,高素质的法学教师应具有较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或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兼具高尚的师德品行;另一方面,优秀法学生应具备较全面的法学理论基础和能够满足社会主义法治需要的法律技能,兼具良好的品行。

(三)法学高等教育应面向世界

内涵式发展的法学高等教育必须对外开放,兼收并蓄。任何封闭的法制教育由于缺乏与外界的交流沟通,做步自封的结果是被淘汰。法学高等教育应面向世界,全方位学习法治发达国家法学教育的先进经验,但要注意结合中国国情,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高等教育制度。

三、加快完善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关键制度

在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学高等教育的内涵式发展必须依靠制度保证实施。而这些制度的核心在于人的因素,即应以教师和学生为内涵式发展的核心关注,而高等教育质量好坏的终极体现应是教师和学生的良好素质和能力,相应的制度建设也应围绕这两者为核心展开。

(一)改变现行法学高等教育教师能力评价机制

现行法学高等教育的教师能力评价机制不合理,过分强调科研,忽视教学的比重,是造成教师不关心、不重视教学的根本原因,包括理论课和实践课教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学高等教育偏离正确的发展轨道。必须改革现行法学高等教育对教师的能力评价机制。一是转变教师能力评价理念。理念是行动的指导,法学高等教育领导者应转变教师能力评价机制的理念,不应单打一的片面强调科研项目或论文的发表,而应转变为教学、科研并重,师德和业务能力并重。必须充分认识到,法学高等教育工作者的第一任务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提供法治人才,输送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需要的人才,因此,教书育人应是法学高等教育的首要任务和工作中心。尤其是师德评价,应在评价机制中占有一定比例,须知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良好的师德也是培养学生良好道德品质的榜样;二是分类设置教师评价机制。根据教师的个人能力、兴趣爱好和发展潜力,分为教学型、科研型、教学科研混合型三类教师,在教师职称晋升、申报教学或科研项目、评优评先等方面采行不同的评价标准。比如,教学型应该侧重教学质量考核,采取同行评价、学生评价和专家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科研型不应只看拿到什么级别的科研项目,还要看科研成果的生产力转化,科研成果是否获得应用;教学科研混合型应明确教学和科研的比重,分别实行不同的评价标准,尤其要防止片面偏重科研或片面偏重教学,应做到二者协调有序,综合全面评价教师的工作绩效。三是评价标准体系化。现在法学高等教育中,对教师教学评价标准非常简单,虽然有高校也建立了比较系统的评价体系,但并没有扎实实施,应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建立具有实操性的评价标准体系。比如,在教学质量评价上,可以建立同行评价、专家评价和学生评价相结合的评价体系,为每种评价建立标准,形成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总之,不应眉毛胡子一把抓,要按照不同的教师类型实行不同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

(二)改变现行法学高等教育学生成绩评价机制

应摒弃单一的学生成绩评价机制,构建系统化、多元化、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相结合的学生成绩评价体系。一是对学生道德品质的评价应在评价体系中占有一定比例。现行法学高等教育对学生的成绩评价机制主要体现在考试成绩上,偶尔也有学生发表科研论文,或参加一些比赛或竞赛活动,考试成绩和科研评价固然重要,但是缺乏对道德品质的评价机制是不合理的,这种评价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学生忽视自身道德修养,特别是法学高等教育培养的应是具有社会主义高尚道德品质的法律人才,因此应坚持立德修身的评价标准;二是应注重过程性评价,摒弃单一的结果性评价机制。现代法学高等教育偏重对学生的成绩评价,忽视过程性评价,比如对学生平时上课的考勤、作业完成情况、参加教学活动次数、参加学术报告等活动情况的考核,这些过程性评价指标有助于衡量一个学生的责任意识,培养其形成坚韧不拔的意志;更为重要的是,一次性的考试成绩不能充分说明学习质量好壞,只有坚持结果性评价和过程性评价相结合,才能客观评价一个学生学习的情况。三是应建立多元化评价机制。当前高校法学院学生的评价主要是考试评价,过于单一,应该设立包括闭卷考试、课堂评价、课外活动评价、参加教学或学术竞赛评价、体育活动评价、作风纪律评价等多元指标评价体系。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应是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优秀高素质人才,因此在评价机制上也应设立多元评价机制。

(三)法学高等教育国际化培育机制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体现在高等教育领域就是教育的国际化。法学高等教育也不例外,开放的法学高等教育可以开拓师生的视野,知道自己和发达国家在法学教育水平上的差距,取长补短。为此,应首先强化国际交流机制,建立常态化的师生国际交流机制,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逐渐扩大法学院师生进行国际交流的机会和参与度。“请进来”是指邀请世界知名的法学家到我国高校讲学,或者建立定期交流机制,邀请国外法学者和我国法学者进行学术交流;“走出去”是指促进和支持法学院师生出国学习、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二是不断提升师生国际化交流的范围和质量。当前我国师生国际化交流往往只有很少一部分教师和学生才有机会,大部分师生都没有充分的参与机会,为此应逐渐扩大师生参与的范围,给予更大的支持力度;同时,国际化交流不是只做做学术报告,而是应该有更深层次上的互动,特别是共同就某个课题展开合作研究,学习发达国家法治先进经验和法学教育的好做法。第三是建立固定的法律教育国际学院或法律研究国际机构。通过这些相对比较稳定的教育或研究机构,集中一批专职国际化教育的师资和科研力量,从而不断提升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国际化水平和质量。

参考文献:

[1]廖永安,段明.中国法学教育的供给侧改革[J].湖南社会科学,2017(4).

[2]申卫星.中国法学教育亟待转型[J].财经政法资讯,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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