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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超对接”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2018-10-23常心怡

学理论·下 2018年4期
关键词:农超对接收益分配长效机制

常心怡

摘 要:农超对接是对传统农产品流通模式的优化与创新,具有显著的制度比较优势、深厚的主客观基础和必要的现实条件,但在发展实践中出现对接短期化、不稳定、效益不明显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超对接的可持续发展。破解农超对接发展瓶颈必须构建以收益分配机制为核心、以成本分摊机制为前提、以风险承担机制为事后性担保、以产销供求矛盾协调为技术性保障、以纠纷调解处理为事中维护性保障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农超对接;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收益分配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8)04-0108-03

农超对接是政府倡导、农社商三方合作、生产端与销售端直通的一种生鲜农产品流通模式,是对农产品就地分散零售和集中分级批发销售等传统流通模式的优化和创新,旨在克服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解决农产品滞销、中间环节多、农民收入低、市场不稳定、食品质量安全等问题。自2008年商务部和农业部在全国推广这一新型农产品供给链以来,农超对接有了很大发展,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有效减少了农产品的交易频数,降低了流通成本,缓解了农户种植的盲目性,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产品价格的大幅波动[1];但与此同时,农超对接也存在普及率(参与率)低、对接短期化、对接不稳定、农民增收效果不明显等问题[2]。这些问题极大地制约了农超对接的普及和可持续发展,严重束缚了其制度创新效果。

一、农超对接困局的根本原因在于长效机制缺失

(一)数据来源

本研究的数据来源于课题组对W市2个村48个蔬菜种植专业户、4家农业专业合作社和4家大中型超市的问卷调查。为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代表性,调查特意在W市近郊选取1个专业村24个农户和2家合作社、偏远地选取1个村24户和2家专业合作社。在调查的4家大中型超市中,2家在人口密集的市中心,2家在人口较少的新城区。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53份,其中农户47份,合作社2份,超市4份。回收问卷53份,去除4份明显失真的农户问卷,有效问卷49份,有效率92.45%。

(二)统计描述

统计显示,89.58%的农户以及100%的合作社和超市对于农超对接十分认同,这和其他类似调查反映的结果大体相当,这说明农超对接有着广泛的经济社会基础,相关的农产品生产者、储运者、销售者都乐观其行。68.75%的农户以及100%合作社和超市原意参与农超对接,但农户参与率明显低于认同率。这说明农户对农超对接运行的实际效果还持怀疑态度,农超对接从制度设计到制度运行再到制度成效还有很长一段路程。农超对接在运行过程中,22.91%的农户以及25%的合作社和超市有退出现象。参与者频繁的退出一方面说明农超对接还不成熟,还没有形成长效机制,另一方面导致农超对接不稳定,甚至出现瘫痪状态。

(三)理论分析

1.农超对接具有主客观基础与现实条件

客观上,农户、合作社、超市处于农产品流通的上游、中游和下游,是供给链的不同环节。主观上,农户、合作社和超市对农超对接也有共同的需求和利益,是三方实现利润最大化的最优选择。对农户而言农超对接意味着稳定的销售市场和明确的生产预期,只要实现对接就无须再担心农产品销售难了,因而可以专心做生产。对合作社而言农超对接意味着稳定的货源和销售渠道,只要对接了就可以把农户吸引在合作社,就可以把合作事业搞下去。对超市而言农超对接意味着稳定可靠的货源,只要对接了就不用四处去采购农产品了,就可以专心做营销。此外,农超对接还可以大大节约三方的交易成本,对三者来说,农超对接是一个一劳永逸的制度创新。

2.农超对接在实践发展中遇到瓶颈

农超对接的困境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参与者退出现象频繁,导致对接不稳定,对接短期化;二是在“对接地”农产品流通中,农超对接渠道的流通地位下降;三是对农户增收效果不明显,吸引力、凝聚力下降;四是农超对接中的矛盾分歧常常难以化解,有些地方的合作社名存实亡。在本次调研目的地,农超对接合作社有2个,但实际正常运转的只有1个,其余1个基本处于停转和半停转状态,合作社的这种经营现状,对其可持续发展造成很大伤害。

3.长效机制是破解农超对接发展困局的根本之策

本次调查并没有使用抽象的长效机制这一概念,而是使用了农户、合作社和超市都易于理解的收益分配、成本分摊、风险共担和纠纷调解等较为通俗的概念,但掩藏在这些表象和概念背后的其实就是农超对接的长效机制。具体来说,作为农产品流通领域的一項制度创新,农超对接就是要把外部潜在利润内在化,其实质在于促进产品实现、价值实现和利润最大化。即通过产品供给链、资金流通链和信息流通链的运转与融合,缩短农产品由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促进农产品价值从生产形态、商品形态向货币形态的转化,减少交易环节和成本,实现三方共赢。而欲达此目标,在三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前提下,必须解决三者所面对的共同问题,即利润分成、成本分摊、风险防控和纠纷调解。

二、农超对接长效机制的作用对象

农超对接实践过程中的问题主要有三类,一类是技术性问题,一类是利益性问题,还有一类是不确定性问题。其中,技术性问题和利益性问题都是农超对接实践中的经常性问题,不解决这类问题,农超对接就会时常遇到梗塞而停顿,甚至断裂。特别是利益性问题,它不仅是经常性问题,更是农超对接的主要矛盾,因为农超对接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利润增值,如果不能让参与三方公平合理受益,合作必然破裂。不确定性问题是农超对接过程中的突发性、临时性问题。农产品生产本身是弱质性产业,再加上市场波动和合作博弈,农超对接易于遇到很多不确定性事件,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应对和克服,农超对接就没有保障。

1.技术性问题:产销与供求矛盾

农超对接所面临的产销与供需矛盾主要包括:(1)农户生产的专业化与超市需求的多样化之间的结构性矛盾;(2)农户生产的规模化与超市需求的少量化之间的数量性矛盾;(3)农户生产的季节性与超市需求的全年性之间的时间性矛盾。这些矛盾既有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也有大生产与小市场的矛盾。

2.利益性问题:收益分配与成本分摊矛盾

农超对接的出发点是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节约交易成本,促进产品实现和参与者收益最大化。因此,利润增值及其分成是农超对接的关键。如果合作未能促进三者总和利润和各自利润分成的增加,即便其他方面都完美无缺,这种合作也没有存在意义。所以,农超对接的长效机制主要应解决“对接后”的利润分成问题,这是其核心和重点所在。

农超对接的收益分配是指农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再到销售所创造的利润如何在农户、合作社和超市之间分割的问题。由于农超对接大大减少了农产品的流通环节,因而比“原本要历经层层中间商的传统旅程要缩减40%-50%的成本”,果蔬的损耗也会从传统方式的30%下降到8%[3]。成本的减少和损耗的下降都会增加三方的总和利润。由于参与者既是农超对接的合作者,又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他们既追求总和利润的最大化,同时还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总和利润增加后,参与者还要进行内部分割,以使各自收益最大化。

3.不确定性问题:风险与纠纷

农超对接的风险主要包括参与者的道德风险、资金流动风险、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各种自然灾害风险、仓储运输风险、食品安全风险、生产技术风险等。农超对接的纠纷主要是指参与者在合作过程中围绕产品数量、质量、标准、物流配送以及价格、成本、收益、风险、信息等产生的矛盾与分歧。因为农超对接是多方参与的一种产销供求合作,流通链时空跨度大,再加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参与者之间难免在对接中产生矛盾和分歧,所以这些纠纷又被称为合作风险。农超对接中的这些风险和纠纷不一定会变成现实,但它们时时都存在,至于何时爆发、何时产生、在哪些环节上产生却难以预测。这些不确定性对农超对接构成重大威胁,如缺少及时有效的应对预案和解决机制,农超对接可能在风险来临时一夜之间就会断裂。

三、农超对接长效机制的制度构建

(一)农超对接长效机制的构建原则

1.以城带乡、以商促农原则

建立农超对接长效机制必须坚持以城带乡、以商促农、支农惠农的原则。在对接过程中,首先要保护和尊重农民的利益,多予少取。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在农超对接供给链中,农户处于最低端,话语权最少,其利益易于被剥夺和削弱。如果农超对接的长效机制不能保护参与农户的利益,就有违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这一制度就难以长久。

2.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农超对接是对传统农产品销售模式的优化与创新,具有显著的制度比较优势。如果三方合作顺利、制度运转稳定就能极大减少农产品的交易成本和流通损耗,实现农户、合作社和超市的三方共赢。因此,在农超对接过程中,农户、合作社和超市担负精诚合作、协商共管的共同责任。同时,由于参与方在供给链中所处地位、环节不同,因而职能、责任也各不相同。农户处于上游,负责生产;合作社处于中游,负责组织、沟通和服务;超市处于下游和终端,负责销售和信息反馈。相比较而言,在农超对接供给链中,超市处于主导地位,理应担负更多主体责任。

3.三方共赢原则

农超对接之所以能发展起来,就是因为它对农户、合作社和超市三方而言,都是一种改进,既能使参与者总和收益增加,又能使参与者各自收益增加。如果在农超对接过程中,有某一方收益受损,则合作就会破裂,农超对接将无以为继。所以,农超对接长效机制必须既要保证参与者总和收益增加,又能使总和收益在所有参与者之间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这是农超对接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原则。

(二)农超对接长效机制的具体内涵

1.产销供求协调机制

产销供求矛盾是农超对接面临的技术性问题。技术性问题还要靠技术来解决。一是农户要加快农产品生产的现代化、专业化和规模化,推进生产工艺的棚室化、地膜化、自动化,实现农产品的全年化生产和无缝供给。二是合作社要加快农产品仓储物流的现代化,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新型节能保鲜冷库,发展现代冷链运输配送体系。三是超市要实行灵活多样的营销方法,引导消费者的农产品需求。通过生产技术、储运技术和营销技术的现代化和多元化破解农超对接面临的产销供求的结构性矛盾。四是秉持开放性原则,允许一家合作社对接多家超市和多家超市对接一家合作社,增加调配调度的灵活性。

2.收益公平分配机制

农超对接的收益是三方合作的产物,但三方在共同创造收益中所付出的劳动和成本、所担负的责任和风险、所起的作用大小是不一样的。农户负责生产,是农产品价值的主要创造者,也是成本和风险的主要承担者,理应分得最大一块蛋糕。合作社和超市负责仓储运送和销售,是农产品价值的实现者。合作社和超市虽然在农超对接中也承担一部分流通成本和风险,但相比农户而言要少得多。但在農产品销售难的背景下,后二者在农超对接和农产品价值实现中的作用又大得多。因此,农超对接收益的分配,必须按照三方所付出成本的多少、所承担风险的大小和所做出贡献的多少来做出合理划分,最好的办法是借助数学方法精确测算出三方的收益分配比例。

3.成本合理分摊机制

农超对接的成本都是在建设运行和维护过程中产生的,是必须支付的成本。但这些成本有的是参与方共同的成本。而有的则是因分工不同而产生的各自成本。有鉴于此,农超对接的成本分摊理应是共同成本共同承担,各自成本各自负担。但这种安排可能导致三方成本负担极度不均衡情况,特别是超市相对付出成本较小。本着支农惠农原则和合作共赢目的,超市还应分担农超对接的部分前向成本,如初期建设成本、仓储保鲜和冷链物流成本。

4.风险防控和分担机制

作为一个多方合作的农产品供给链,农超对接面临很多不确定性风险。这些风险或潜藏在整条供给链中或潜伏于某一环节中,随时都有爆发的可能性。农超对接的长效机制必须制定防范和分担风险的预案和有效措施,总的原则应是共同风险共同承担,各自风险各自承担。具体来说,如市场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食品安全风险等应由所有参与者共同承担,其他如自然灾害风险、参与者道德风险、资金流动风险、生产技术风险、仓储运送风险等应由供给链中各自负责者承担。但这种安排也可能导致风险承担极度不均衡或单独一方承担不起的情况,所以,农超对接的风险防控和分担还应多元化,比如设立重大风险防控分担基金、鼓励农户参加商业性和政策性农业保险,鼓励合作社和超市参加交通物流保险和食品安全保险等。

5.合作纠纷调解机制

纠纷和矛盾是合作的一部分。因为信息不对称、沟通不及时和突发性事件,农超对接参与者在合作过程中很可能围绕农产品质量、价格、规格、种类等属性或生产、储藏、运输、销售等环节产生分歧和矛盾,这也属于合作中的常态。农超对接长效机制必须具有及时调解纠纷的制度安排。尤其是合作社和超市,一定要提高处理危机和矛盾的境界与能力。作为农户代表和对接桥梁的合作社,要坚持保本微利和为农服务原则,做好组织沟通工作。作为处于农超对接主导地位的超市,要坚持支农惠农、让利于农的原则,不能凭借资本实力和销售地位与农争利。

(三)制度结构

农超对接的长效机制所针对的问题较多。收益分配机制可以促进农产品的价值实现和参与方的收益增长,是长效机制的核心;成本分摊机制可以保证成本的持续投入,是长效机制的前提与基础;风险防控和分担机制能对各种突发性事件和不确定性造成的损害做出补救,是长效机制的事后补救性担保;产销供求协调机制能对过程中产生的结构性矛盾做出技术性处理,是长效机制的技术性保障;纠纷调解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处理对接合作过程中的各种纠纷和分歧,是长效机制的事中维护性保障。

四、农超对接长效机制的制度环境

农超对接长效机制的作用发挥与农超对接的制度环境有很大关联。为了充分释放长效机制对农超对接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政府和社会必须不断优化农超对接的制度环境。

第一,加快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城镇化,为农超对接提供更好的物质技术基础和经济社会发展空间。在农业现代化方面,要加快农产品的标准化建设,推进农产品生产的棚室化、自动化、绿色化、信息化,大力发展现代化农产品仓储物流体系。在农村城镇化方面,要加快农业人口的就地城镇化,优化新农村和城镇化的空间布局,推进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规模化,扩大农产品需求,为农超对接开辟新的发展空间、提供新的发展机遇。

第二,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农超对接具有弱质性,不仅风险多,而且利润微薄,如果没有政府的强力引导和支持,很难长期运行。一是政府要搭建农超对接的平台,积极为农户、合作社和超市牵线搭桥。二是政府要加大对农超对接的财政投入,如支持农户和合作社建設现代仓储设备和冷链物流体系,投资建设农产品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增加农业生产保险补贴,落实各种涉农补贴,对参与农超对接的超市给予适当补助等。三是简化农超对接的相关纳税手续,减免或优惠参与者部分税负。

第三,要倡导契约精神。农超对接是政府引导下的参与者自主决定的市场行为,不管这种行为是采用了口头协议形式还是书面合同形式,它都是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契约,所有参与者都应当遵守契约承诺,尊重市场经济体制规则,对自己的决策行为负责。所以,政府应向参与者大力倡导契约精神,任何参与者既不能随意退出,更不能故意损害他者利益。契约精神是农超对接长效机制的法律基石。

第四,要倡导共享理念。农超对接具有比较制度优势,能为参与者带来更大收益。但它需要所有参与者的精诚合作和共同维护。因为其成果是所有参与者共建的产物,所以也就应该由参与者共同分享,任何一方都不能独占或侵害他者利益。所以,政府应向参与者大力宣传和倡导共建共享理念,让大家共同参与建设农超对接、公平合理分享农超对接成果。共享发展理念是农超对接长效机制的思想基础。

参考文献:

[1]王志刚,李腾飞,黄圣男.基于Shapley值法的农超对接收益分配分析——以北京市绿富隆蔬菜产销合作社为例[J].中国农村经济,2013(5).

[2]王若熙,张国海.农超对接下农产品流通成本分析[J].铜凌学院学报,2013(2).

[3]张爽,徐正.基于农超对接模式的新型农产品流通体制探讨[J].安徽农业科学,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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