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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下增值税模型的构建与应用

2018-10-23钟诚元郭婧嘉

财会学习 2018年29期
关键词:税率增值税构建

钟诚元?郭婧嘉

摘要:从2018年5月1日起,我国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这是继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后又一项涉及税率的重大增值税改革。为迎合新政策下增值税税率变化,顺应数据驱动时代,本文拟运用数学的方法,研究增值税模型的构建与应用,以期为进一步优化增值税管理提供有关參考。

关键词:增值税;税率;模型;构建;应用

我国重大税制改革——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历经从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试点(自2012年1月1日起)、部分行业全国试点(自2013年8月1日起)、全国所有行业推开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等三个阶段[1],自此历时60多年的营业税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是,“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改革仍在继续,为实现流转税“双轨制”向“单轨制”平稳转换,国家陆续出台了若干政策。其中,对增值税税率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主要有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的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和2018年5月1日起执行的部分行业增值税税率下调政策。在数据驱动时代,如何科学、合理应对增值税税率变化?很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研究。

一、简并和下调增值税税率政策的梳理

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继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后,为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由四档简并至三档,下调后的增值税税率结构为16%、10%、6%,上述政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高征低扣、低征高扣”的问题,成为了“营改增”后增值税改革的新亮点,减税增效、助推经济转型升级、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的新举措。受益于上述增值税税率政策的同时,“营改增”改革下增值税抵扣源变多、变广,以及增值税改革新政策下增值税税率变化,必然涉及增值税的有关理论与实务问题,亦应引起一定的关注。

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模型的构建

参照成本费用的类别,按照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Deductible Input Tax,缩写“DIT”)的来源方式,将其划分为变动类的可抵扣进项税额(1)(DITVC)和固定类的可抵扣进项税额(DITFC)。结合本量利分析的基本公式和上述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分类,可对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Value Added Tax,缩写“VAT”)计算公式进行“重构”:

TP=OPT-DIT

=TS×DVAT-(DITVC+DITFC)

=Q×p×DVAT-(Q+Q*)×pVC×DVAT-DITFC 或者

=(Q-(Q+Q*)×r)×p×DVAT-DITFC

上述公式的字母表示为:

TP-应纳税额

OPT-销项税额(output tax)

TS-销售收入(不含税)

Q-销售(服务)量

Q*-期末可抵扣变动类的约当产量(服务)即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将尚未完工的产品(服务)折算成完工产品(服务)的数量

p-销售(服务)单价

pVC-可抵扣变动类的单价

r-可抵扣变动类变动成本率即pVC在p中所占的百分比

DVAT-增值税税率

DIT-可抵扣进项税额

DITVC-变动类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DITFC-固定类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重构”后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公式,不再仅仅是销项税额与可抵扣进项税额之间的简单计算,其合理区分了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类别,与本量利分析的基本公式建立了关联特别是串联了DITVC与Q、Q*、p等参数之间的关系。但是,现行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DVAT)并非单一税率而是多档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与可抵扣进项税额时可能也不是同一税率。执行简并和下调增值税税率政策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6%、10%、6%。但是,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税率除这三档税率外,因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个人代开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还可能有5%、3%、1.5%(鉴于频次少、可抵扣进项税额小可将“税率”栏为“***”的经折算后统一归至“1.5%”类)。所以,“重构”前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仅适用于单一税率或同一税率下的增值税计算。为实现增值税计算的集中、统一,针对多档税率的运算问题,只有按增值税销项、可抵扣进项的税率结构及类别进行科学、合理的逐档、逐类分解,并在“重构”后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公式基础上,运用高等数学中的矩阵乘法[2],将上述增值税的运算进行矩阵化:(见公式1)

鉴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提、认证、抵扣、申报及缴纳等与其会计主体具有同一持续经营的时间连续性,可采用时间序列分析方法反映某一期或某一特定时期的增值税状况。也就是说,第t期的VATt可表示为:(见公式2)

从而,上述VATt数列的一般形式为{VAT1,VAT2…,VATn},简记为{VATn}。同样,TPt、OPTt、DITtVC及DITtFC分别对应的数列依次为{TPn}、{OPTn}、{DITnVC}、{DITnFC},其它的以此类推。数列中的元素如数列{OPTn}按分解后TS与其对应的Q、p之间的数量关系进行表示。结合上述数列、元素之间的运算关系(OPT所涉及的减、免、退、抵等问题可在其运算前按实际情况进行单独换算,本文暂不考虑),利用“重构”后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公式,可将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模型构建为:

其中:n≥1,为自然数。

那么,某一特定时期如时间区间[t1,t2]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也可通过上述增值税模型进行计算:(见公式3)

上述增值税模型的构建基本实现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销项税额(OPT)、可抵扣进项税额(DITVC、DITFC)以及税率(DVAT)的结构化、标准化,适用于现行增值税非单一税率或不同税率下的增值税集中、统一计算。即遵循了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规则,又与本量利分析的基本公式建立起直接关联。可见,OPT、DITVC、DITFC及DVAT等数据结构化、标准化为该增值税模型的数据采集与整合提供了有力的支撑。按照简并和下调后增值税税率结构,科学、标准的分解上述数据,也为该增值税模型的数据存储与管控、数据运算与分析以及数据挖掘与应用等提供了可能。同时,正是上述数据模块功能的实现,为该增值税模型的构建与应用提供了可能,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实用性。

三、增值税模型的应用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10个明细科目,并应在其“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10个专栏。”可见,对一般纳税人涉及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提出了新的标准、新的要求。综合上述分析,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模型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采用矩阵运算,迎合了计算机应用领域的最新发展方向[3],矩阵运算的实用性得到较好展现,且适用于任一类型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税率结构对量大、繁杂、无序的增值税数据进行科学、合理的逐档、逐类分解,将增值税的运算标准化、统一化、矩阵化,可直观、清晰、集中的展现某档、某类或整体的增值税“从哪来、到哪去,怎么来、怎么去,来多少、去多少”,更便于了解和掌握每期及某一特定时期增值税的具体状况和动态变化,有力推进了增值税的数据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全面、高效、精准。

(二)增值税模型的构建与应用,将打破企业内部的“信息孤岛”,打通整个业务系统,助推企业整体资源优化配置的不断更新和完善。上述构建的增值税模型与本量利分析的基本公式直接关联,可串联每期及某一特定时期增值税的销项、进项之间并延伸至供、产、销以及筹融资环节之间的关系,实现信息共享,打破企业内部涉及业务的“信息孤岛”[4]。同时,通过增值税数据的电子化、可视化、信息化,为寻求及时、动态、高效的增值税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技术手段作支持。并结合实际情况,单独或组合选择Q、Q*、p、pVC、r、DVAT或DITFC等为已定参数下计算其它参数的数值临界点,更大限度研究、发现并解决增值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深入挖掘和分析企业的抵扣源结构调整、增值税筹划空间、成本费用控制以及业务盈利方向等,可为企业整体资源优化配置提供更多、更有力的决策依据作支撑。

(三)通过增值税大数据平台,充分发挥数据模块功能,挖掘数据应用价值,为企业提供更为全面、高效、合理的税收筹划。“营改增”后增值税作为单轨制下的流转税,在“金税三期”的强大功能下,当前税收特别是增值税的筹划空间有限。“营改增”打通并连接了三大产业特别是第二、第三产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抵扣源变多、变广。通过上述增值税模型的构建与应用,充分利用增值税为价外税且可流转、可转嫁、可抵扣的特點,侧重关注分解后的DITVC与其对应的Q、Q*、p等参数之间的关联度和金额相对较大的DITFC抵扣源对当前甚至未来若干期销项税额的影响程度等。从而,更有利于准确、及时对比和分析企业增值税抵扣源结构、状况及变化,并通过上述数据模块功能,深入挖掘相关数据的应用价值,可为企业及时提供更为全面、高效、合理的税收筹划。

(四)顺应增值税改革,遵照我国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的新标准、新要求,进一步充实和丰富了税务管理手段。现阶段,为积极迎合增值税改革,上述增值税模型可谓应运而生,即与现行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增值税处理以及增值税申报表及其各类明细表的内容和要求基本相“吻合”,又符合涉及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的新标准和新要求,更突显了“应交增值税”的管理有了更为规范、科学、合理的手段。

(五)构建增值税模型,建立增值税大数据平台,实现增值税数据集中管控,有力促进和提升企业的数据管理和应用能力。运用计算机技术,发挥好增值税大数据平台的数据模块功能,可满足大中型企业集团对其所属成员单位的增值税数据进行实时、集中、远程管控。并通过与企业现有相关数据管理平台的深度融合,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这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助于充分发挥该增值税模型的应用价值,也有利于协同促进和提升企业数据的管理能力、分析能力、应用能力特别是数据价值的挖掘能力。在数据驱动时代下,上述技术的应用和能力的提升将大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进而提高企业竞争力[5]。

(六)增值税模型的构建与应用,积极响应国家“互联网+”行动,助力“大会计、大税务”发展。按照国家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战略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9月30日印发了《“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理论界、实务界对此反响很大[6]。近几年“互联网+”在会计、税务领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融合与应用,大力促进了广大大中型企业集团致力于发展“大会计、大税务”,“云计算”、“人工智能”、“会计云”、“税务云”成为了当前财务管理发展的新行动、新方向。如何科学、合理应对上述增值税税率政策以及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直接影响广大企业的增值税管理乃至财务管理发展,现阶段上述增值税模型的构建与应用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夯实了相关理论,解决了实务问题。虽然仅仅是很小的一方面,但是这一变化很好的展现了优化税务管理乃至“会计云”、“税务云”发展的新思维、新方向。

“十三五”吹响了向大数据进军的号角,在“瞬息万变”、“数据为王”、“得数据者得天下”的大数据时代下,通过上述增值税模型的构建与应用,将静态的、孤立的数据串联起来,实现数据的标准化、模型化、智能化,对当前乃至未来涉及增值税业务实行科学、动态、高效的管理,从中发现新问题、探索新方法、挖掘新价值、提升新能力,在某种程度上可颠覆现行增值税管理的传统方法、传统手段以及传统模式,将有力推动增值税管理乃至财务管理从“初级计算”向“高级运算”转变、“经验依赖”向“数据驱动”转变、“粗放管理”向“精细管理”转变。精准洞悉现在,科学预测未来,通过增值税模型的构建与应用,获取具有一定实用性和前瞻性的价值信息,应用于当前和未来的企业经营活动,进一步优化企业整体资源配置,实现增值税结构的合理化、信息整合的高效化、数据运算的智能化、数据服务的共享化、业务管理的协同化,为企业决策者提供更多、更有力的决策依据,力争创造更大的企业价值。

注释:

变动类的可抵扣进项税额(DITVC)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的相关范围内增值税抵扣源来自已转变或未来可能转变为变动成本所对应产生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为固定类的可抵扣进项税额(DITFC)。所以,DITFC中FC仅仅是为了区分DITVC与DITFC。

参考文献:

[1]梁季.我国增值税税率简并:与市场资源配置机制的对接、改革设想与路径分析[J].财政研究,2014 (9):8-14.

[2]刘仲奎,杨永保,程辉,陈祥恩,汪小琳.高等代数[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5-60.

[3]张锐,郭威,李淼,杨建坤.一套二进制向量-矩阵乘法运算的光计算系统[J].计算机技术与发展,2007 (10):141-143.

[4]许亚湖,王婷.大数据时代管理会计的变革[J].财会通讯,2015 (16):13-15.

[5]谢新文.论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J].金融经济:下半月,2015 (7):204-205.

[6]杨夏菲.“互联网+税务”的未来世界[J].中国税务,2016 (4):7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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