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电动自行车产品转为强制性认证质监局停办生产许可证
2018-10-23银新玉
文/银新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告要求,自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产品全面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过渡期内生产许可证与3C管理并行实施。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日发布通知,2018年8月1日起,停止受理电动自行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已经受理的办理终止手续,要求各地质监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落实到位。
通知内容显示,电动自行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3C认证过渡期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过渡期内生产许可证与3C认证管理并存,在2019年4月14日前,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凭有效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产品未获得3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通知中明确,自2018年8月1日起,各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电动自行车产品3C认证委托,河南省省质监局停止受理电动自行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已经受理的办理终止手续。2019年4月14日,河南省质监局注销全部电动自行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在2019年4月14日前提出认证委托的持有有效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认证机构对其免除初始工厂检查,承认相应的审查及检测结果。指定认证机构应于发证后6个月内对换证企业实施首次监督,内容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未持有有效电动自行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进口企业向3C认证指定认证机构提交3C认证委托,由指定机构按照3C认证要求实施。
通知要求,各地质监局要及时查询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业务综合管理平台,准确掌握辖区内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获证情况。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做好过渡期内的政策宣传和引导,妥善安排相关工作,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在电动自行车生产领域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