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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性销售:珠宝公司人为控制抽奖结果被罚10万

2018-10-23孟彦余

消费电子 2018年9期
关键词:欺骗性奖券营业员

记者/孟彦余

19世纪末20世纪初,反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最早诞生于西欧资本主义国家,并逐渐发展成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核心。反不正当竞争是调整企业竞争行为的规范,在一些国家中发挥着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作用。

1896年,德国制定了第一部专门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这是世界上最早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特别法。

1993年9月2日,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

2017年11月4日,中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基本知识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共五章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界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介绍

北京某珠宝公司在店内举行有奖销售活动,凡在商场购物的消费者,均可凭购物小票在珠宝柜台参加抽奖。经查实,珠宝柜台放置两个装有奖券的碗,其中一个碗内的奖券全部为“一等奖”,另一碗中的奖券全部为“谢谢惠顾”。营业员观察消费者的情况,如果认为其有消费能力,则拿出装有“一等奖”奖券的碗进行抽奖,让消费者误认为自己幸运中奖,借此推销珠宝,而此时消费者一般都会乐意消费。如果营业员认为消费者没有消费能力则将装有“谢谢惠顾”奖券的碗让其抽奖。

适用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警示

珠宝公司为了吸引消费者到珠宝柜台免费领取礼品,同时参加有奖销售活动,通过营业员人为控制、筛选获奖候选人,对没有选中的候选人“谎称有奖”实则只能抽取到“谢谢惠顾”;对于选中的候选人,全部给予“一等奖”的奖券,人为干预中奖结果,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欺骗性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对违法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案例中,该珠宝公司利用有奖销售的方式对购买者进行欺骗性的营销活动,对部分消费者宣称有奖而实际无奖,对部分消费者内定中奖并诱骗其购买商品,这种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还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

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公然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是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通过多种渠道提高销售额本无可厚非,但是有效提升企业的销售额依托的是努力提升企业产品、服务的质量和提升销售人员的销售技巧,最基本的途径在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只有不断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培育符合现代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文化,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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