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及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规
2018-10-21刘细金
刘细金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近几年来,我国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不断催生新的商业模式,源于市场需求驱动的电子商务创新,为数字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据《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指数报告(2017)》评测,电子商务发展主要体现在量的增长上[1]。与之相匹配的专利申请数量也是增长迅猛,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属于发展前沿的领域,除了专利申请数量的增长速度快以外,其通常涉及商业规则与技术系统的揉合,对于专利审查而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明确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电子商务信息系统的概念。电子商务是指基于互联网或企业内网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的交易活动、服务活动、管理活动;商业方法是指实现各种商业活动和事物活动的方法;电子商务信息系统是管理信息系统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具体应用。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包括单纯商业方法发明专利申请以及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
其次,涉及商业方法领域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针对不同的专利申请内容,适用规则不同。如单纯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是指以单纯的商业方法为主题的发明专利申请,按照我国《审查指南2010》的解释[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可专利性主题,所谓“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的结果,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能构成技术方案,其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范围,因而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是指以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实施商业方法为主题的发明专利申请,由于其涉及到技术手段的实施,因此审查时,需要进行检索,并进行新颖性/创造性的评判。涉及商业方法发明的审查规则与一般发明的审查规则相比,具有特殊性。一般发明的审查,通常是先确定是否是可授权的客体,如果是则进行检索和三性评述。而涉及商业方法发明的审查,通常需要理解发明,从整体上确定能否解决技术问题,如果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确定为非技术方案,适用专利法第2条第2款;如果解决的是技术问题,则通过检索获取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全面对比确定有无区别特征,若无区别特征,则没有新颖性,如果存在区别特征,确定实际解决的问题,如果不是技术问题,則认为未作出技术贡献,没有创造性;如果是技术问题,则判断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显而易见,则无创造性,如果非显而易见,则认定为有创造性。
最后,涉及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查难点。第一,涉及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所牵涉的范围非常广泛,由于其具有前沿性,商业模式也发展迅猛,审查员需要不断汲取新的知识、熟悉背景技术。第二,鉴于其审查规则的特殊性,更是需要审查员分析区别特征,准确认定其解决的问题,从而判断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第三,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通常与社会发展相匹配,涉及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特殊性,使得其审查规则具有特殊性,随着电子商业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其专利申请的审查规则也会适当调整。
参考文献:
[1]《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指数报告(2017)》
[2]《专利审查指南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