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水资源经济评价原理的水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2018-10-21许一新
许一新
[摘 要] 水生态补偿是基于当前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问题及水环境危害提出的一项新型政策,已成为水文水资源领域的一个热门研究课题。本文分别从生态文明建设基本需求及改善水生态环境的内在需求等角度出发,总结目前我国水资源存在的普遍问题,并且以江苏省镇江市为例,论述当前我国水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及对策,以期对于高效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协调社会主义发展矛盾、推进社会经济共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水资源;水生态补偿机制;镇江市
[中图分类号] X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7909(2018)07-108-2
水资源不仅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更是不可多得的经济资源,同时也是生态环境控制性要素。我国政府在调节水生态矛盾方面的制度尚不完善,存在区域性水制度缺失严重、水规强度不均衡等方面的问题。目前,水生态环境状况形势严峻,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严重影响到流域的生态发展。目前,诸多发达国家提出一种生态补偿的经济手段缓解这一矛盾,旨在权衡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下,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与利用,致力于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生态破坏问题,对生态环境保护起到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从而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1]。由于国际形势的影响,城市发展高速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往往以牺牲生态环境保护为代价,从而造成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失衡的状况恶化。因此,建立以水生态补偿机制为重点的生态补偿机制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建立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手段。
1 水资源存在的问题
水资源功能丰富,用途广泛,从用水功能上大体分为生产、生活、生态等方面。我国水资源十分短缺,主要表現为水资源总量少,分布不均,资源缺水与水质缺水状况突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已开展并实施了一系列的调水工程,其中以南水北调工程作为典型。这些大型水利工程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水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但同时也加大了用水成本。此外,水资源浪费,水资源利用率低问题也十分严峻。长期以来,在水资源管理中,由于传统观念及计划经济等因素的制约,造成我国水资源短缺和浪费的重要原因可以归结于对经济手段灵活应用的忽视。再者,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处于发展中阶段,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往往忽略了对环境的保护,这就造成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失衡的状况存在。水生态保护一直得不到重视。
2 水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
水生态补偿作为生态补偿的典型代表,已得到诸多学者的重视。才惠莲[2]认为跨流域调水过程实质上是水权的转移过程,应对调水区进行必要的补偿。但在目前的研究成果中,直接把水资源权益作为补偿依据标准的做法尚不多见,而生态环境建设的成本是目前最常见的估算指标。学术界对南水北调等调水工程的水源地生态补偿开展了较多研究,仍缺乏对水工程水源区的水资源权益的重要估算,以损失和成本作为补偿依据更易被接受[3]。可以明确的是,水资源是所有水生态问题的核心要素,而且现有文献没有从水资源角度研究流域生态补偿。现行的水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无法完全依法进行,主要是由于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因此,对资源区生态补偿机制进行探讨和改革更加有意义,应尝试采用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相结合的机制。
3 镇江市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的必然性
江苏省镇江市有着丰富的生态文明建设经验,但城市河道治理相对脆弱,土地空间开发利用率低,建设用地空间格局凌乱而且缺乏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长效机制。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开发过程中重开发、轻保护,无序开发和过度开发的格局导致水生态环境恶化,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镇江市各地区必须完善相关的生态补偿机制,以限制、约束人类不合理的水土资源开发活动,呼吁大力开展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活动。
4 镇江市加快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的对策
镇江市应进一步明晰水生态补偿范围,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应重视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多样性及水生态环境的复杂性,在已有实践的基础上,水生态补偿实践应针对补偿对象,本着“谁破坏,谁维护”的原则出发,并针对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争取达到互利共赢的局面。各地方政府应逐步建立事权清晰、监管高效的水生态补偿责任机制,各地建议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生态保护方面,推进自然恢复和生态恢复,提高环境风险应急处理能力。另外,市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制定鼓励性措施,引导一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通过资金投入、优惠贷款、社会捐赠等渠道参与水生态补偿。
5 结语
在当前社会发展形势下,水资源短缺与水环境恶化严重危害了当代人及子孙后代的生存与发展,阻碍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一个世界性难题。因此,如镇江市一样,根据各地发展要求及环境建设需求,构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前提和基础是水资源与环境相关权益的准确配置,其遵循的首要原则应是公平正义,而不是效率原则。目前,国内水生态补偿的实施还处于试点阶段,由国家项目实施引起的地方政府主导的水资源生态补偿研究较少,需要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最终形成完善的补偿机制。
参考文献
[1]B?rner J,Baylis K,Corbera E,et al. The Effectiveness of Payments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J]. World Development,2017(96):359-374.
[2]才惠莲.我国跨流域调水水权生态补偿的法律思考[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45-49.
[3]周晨,丁晓辉,李国平,等.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生态补偿标准研究——以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为视角[J].资源科学,2015(4):792-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