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风险社会治理与侵权法转型
2018-10-21马党恩
马党恩
摘要:侵权法是治理风险社会的基本法,风险社会的治理,风险控制和合理分配社会剩余风险均需要侵权法来回应。而社会治理随着风险社会的形成面临新的要求,侵权法的内在变化也会由风险社会而引发,往返循环互相作用。本文分别探讨了当下形成风险社会的原因,提供了数条治理风险社会的措施,并提出了应对当下风险社会需求的侵权法的转型方向。
关键词:风险社会;侵权法;治理
一、风险社会的成型原因及治理
(一)成型原因和治理需求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变革,多种社会风险的特征呈现了出来,如多发性、潜在性和复杂性,因此如何治理风险社会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新议题。当代社会挑战与机遇并存,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变革以及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当代社会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巨大的变化之下,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也随之产生。作为社会生活的反映,法律也会随着社会形态的变化而变化。如化学合成、电子通信技术、高层建筑等,虽然给人们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其对人们生活造成的危险也随之产生,侵权法会因为受到社会发展中遇到的诸多问题的影响而不断修缮。加上社会普遍出现的隐私侵犯、生活环境破坏等系列诸多问题,侵权法应时代的要求也在逐步转向实质公平。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法律作为社会的反映而存在,有义务正确激励、引导科技的发展,实现风险防范技术的进步并逐步降低风险。社会结构的负面变化是风险社会形成的实质因素,这都进一步加剧了风险在数量和程度上的指数。治理风险社会的需求随着风险社会的成型而同步产生,国家政策和法律在变革的时候,这些因素都需要综合考量。
(二)治理的方法策略
直接风险控制和风险分担是法律应对风险的一般策略,其中的风险控制一般分为风险预防和控制策略,是指禁止行为等一些通过提前预防风险和控制风险的策略;而剩余风险在实现风险控制后的再分配就是分险分担,可从一方向另一方转移,也可向社会转移实现共同承担。风险预防经历了产生、初步发展、迅速发展三个阶段。风险预防的适用范围也从环境的污染治理,到了现在仍旧不断扩大的适用范围。随着社会发展趋于民主和法制,国家有义务对风险社会进行介入治理并实现风险预防。这是因为风险具有多元化和复杂化等多种特点,当前社会形态的自由和自治无法形成整体应对社会风险,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进行介入,可以有效解决这一尴尬境况。
在危险制止方面,首先要分清的就是风险和危险的区别。由于危险的状态比风险严重很多,所以在风险控制上要明确制止危险的原则。这就要求在进行社会风险治理的时候,认识到这种社会形态产生的原因并实施相关的政策进行预防和制止。危险的制止原则是指即将爆发的风险和对危害行为的控制,危险状态一般也是持续存在的。值得注意的是,风险会呈现出复杂的多样态,而风险随时可能会转化为危险,为了保证危险被终止发生,对于后果可能是危害的行为必须严格制止。例如刹车可能潜伏性故障的汽车,或者超量的食品添加剂等,都属于暂时没有呈现危险状态,但是长时间持续处于风险期。为了避免危险的发生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如召回汽车和在食品包装上注明食品添加剂长期累积食用的危害性等,这就是危险制止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风险造成的损害后果无法被完全控制,即使是再有效的风险控制,也依旧会存在剩余的风险,这是因为风险危害具有潜在性。剩余风险在进行社会分担的时候,存在是客观存在着的风险,但是一般是容易被忽略的隐形的形式,是对风险社会较为有效的治理方案。
二、借助侵权法的转型实现风险社会的革新
(一)侵权法转型的风险社会背景
侵权法在进行功能调整时参考的基础是矫正正义,而社会公平又会影响到矫正正义的发展过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正在不断扩大,矫正正义理论的建立也会参照危险为标准项,这都不断影响着矫正正义的修正。因为考虑到风险社会的存在形态,同时作为风险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侵权法的不断修订需综合考虑矫正正义存在的价值。按责任分配行为和结果,不一味只注重对错,个人权利救济和社会安全的维护均要得以体现。这样的侵权法才能合理分配社会风险,适应风险社会的基础需求。社会观念能直接或间接对法律制度造成影响,风险社会体系下的个人的行为自由和安全应该在侵权法中得以包含。侵权法在修正的过程中要以解决侵权行为纠纷为目标,同时考虑进行损害分配时的公平性。再有就是对收益和危险并存的行为进行协调,实现对风险的良好控制和合理的风险分配。综合来讲,现代风险社会下的侵权法是以矫正正义为基础的,能够对各项社会行为进行合理的规范治理,并能够做到对利益和危险的公平合理分配。通过对侵权法的追根溯源不难发现,在当代风险社会的需求和不断的作用下,侵权法的本质是混合型的正义观。
(二)侵权法的转型需面向风险社会治理
侵权法的内在变化和正义理念的革新均能被风险社会所影响,侵权法的制定不仅能帮助社会成员对权利实现救济,还能对安全和谐的社会构建提供法律保障。在风险社会的治理中,侵权法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应风险社会的需求的不断变化,侵权法的转型不得不面对风险社会的需求。风险控制和合理的风险分配都是侵权法在转型时首先要考虑到的问题,对于个人权利救济的关注点也逐步转移向了风险社会本身。传统的侵权法较为被动,一般当损害的结果出现之后侵权法才真正派上用场,而新时代风险社会亟需侵权法能够承担起风险控制的工作,所以侵权法也需向事前机制转型。这样,侵权法可以在事故发生之前就进行规范、约束和激励,能够使损害减少。这时侵权法的转型重点应放在激励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并通过法律法规抑制潜在的危害。为了满足风险社会的需求,侵权法在制定的时候首先要把重点放在建设风险控制制度上,促进风险社会形成安全的秩序以完善侵权法对风险的控制功能;其次在消除社会剩余风险时,侵权法的制定要保证社会风险的合理分配;最后要综合考虑整个和会形态,突破原有的救济结构。
三、结束语
由于科技的迅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变革,虽然带来了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飞跃,但是也随之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和危害。为适应当下风险社会的发展需求,传统的侵权法已经适应不了新时代的发展要求。侵权法在適应风险社会而转型的过程中也需要综合考虑。当代风险社会下应时而变的侵权法也需要承担风险预防和风险分担工作,构建机制时应该考虑到整个社会集体,不仅仅是个人上的权利救济,着重点不断向减少和消除风险靠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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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东燕.风险社会与变动中的刑法理论[J].中外法学.20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