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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另置“新家”,暴涨的房产到底归谁?

2018-10-21复林

女性天地 2018年10期
关键词:春兰新家夫妻

复林

女子被“小三”

朱婧研究生毕业后,在汕尾市一家企业担任产品经理。岁月匆匆,待工作稳定下来,她已年过三十。家人连连催婚,2015年下半年,她到婚恋网上征婚,因此认识了赵子平。

赵子平,38岁,未婚,在汕头市一家互联网公司担任IT工程师。经过一段时间交流后,赵子平来到汕尾市与朱婧见面。两人相谈甚欢,对彼此的印象都很好。

2015年国庆期间,赵子平邀请朱婧到汕头市游玩,碰巧朱婧突发急性阑尾炎,赵子平全程陪护,病房里的一位大妈对朱婧说:“能嫁给这么好的男人,是你修来的福气啊!”那一刻,朱婧心底涌起阵阵暖流。此后,两人感情急剧升温。

2016年1月7日,赵子平让朱婧带上身份证,办理一处房产的过户手续,还让她带上13万元现金。原来,赵子平在两年前通过朋友介绍,出借75万元给在汕头市做生意的汕尾人万丰,约定一年半后连本带息还款85万元。可是,到期后万丰无力还款,经赵子平再三追讨,万丰将其名下的汕尾商品房作价96万元抵销债务,因此,赵子平须给万丰11万元,另外加上办证手续费2万元。因手头资金短缺,赵子平让朱婧先垫上这笔钱。朱婧问:“为什么房产证只写我的名字?”赵子平说:“以后你会知道的。”

男友为她买房,足以说明诚意,朱婧还有什么疑虑呢,她立即着手装修新房,期待披上婚纱做新娘的时刻。然而住上新房后,赵子平却闭口不提结婚的打算。

2016年11月20日,一个中年妇女找到朱婧大吵大鬧:“我是赵子平的妻子,我们的女儿已经上初中了,请你离开他!”朱婧错愕,怎么突然冒出了赵子平的妻子和女儿!她赶紧找到赵子平。

面对满腔怒火的朱婧,赵子平承认了一切。他原籍陆丰农村,因为家贫,高中毕业后便与大他三岁的林春兰结婚,之后林家资助他读了大学,工作后他一直谎称未婚。“我对她毫无感情可言,肯定会离婚的,你给我一些时间。”赵子平再三央求,朱婧断然拒绝,她对自己莫名其妙做了“第三者”懊恼不已。

房产暴涨起争端

之后,赵子平仍然要求朱婧与他继续保持关系,朱婧便从新房搬回了合租屋。即便如此,赵子平仍不罢休,2016年12月21日晚上,他在合租房门前闹了很久,跟朱婧同住的李雯报了警,民警随后赶到并对赵子平口头训诫。为避免赵子平纠缠,朱婧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2017年1月,法院签发禁止令,禁止赵子平在朱婧50米范围内出现。

赵子平打电话到朱婧的办公室,气急败坏地吼道:“断绝关系可以,你把房子还给我!”朱婧说:“亏你说得出口,我的清白你怎么赔,更何况房产证是我的名字,你有什么证据说是你的房子?”

赵子平一直保留着万丰以房抵债的协议书,之所以在房产证上写朱婧一个人的名字,不仅是为了打动她,还想牢牢套住她,等拖上一段时间,待感情牢固了,再让朱婧面对现实,接受他有家庭的事实,这样或许还能跟朱婧偷偷生个孩子。且万一将来与林春兰离婚,他也不至于将房子分给配偶。只是他没想到妻子这么一闹,事情这么快就穿帮了。

2017年3月,赵子平将房子的事情向妻子和盘托出。他告诉林春兰,那套房子现值至少值120万元。经过一番权衡,林春兰暂时放下了对丈夫的恨意,找朱婧索要房屋。“房产登记给谁就是谁的。”朱婧回答得干脆利落,拒绝了林春兰的要求。

2017年5月,林春兰将朱婧与赵子平告到了法院,请求撤销赵子平赠与朱婧房屋的行为,判令朱婧返还房产。

“我是房子的产权登记人,房款由我一次性支付,并且缴纳了契税。”开庭时,朱婧对林春兰所称其丈夫的赠与行为矢口否认,并出示了住建局开具的、缴款人为朱婧的住房买卖契税和不动产增值税发票,辩称房产是其个人所有,由她以现金85万元一次性付清了房款,但表示无法提供购房的书面协议和房款收据。

“我完全赞同妻子的主张,房子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同样坐在被告席上的赵子平不承认以欺骗的方式与朱婧谈恋爱,而是朱婧明知其有妻室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购买房产的款项主要是万丰以75万元欠债抵偿,朱婧当时支付了11万元差价和2万元契税,在后来的装修过程中,赵子平支付了15万元左右的费用。这些钱都属于他与林春兰的夫妻共同财产,他隐瞒妻子,私自将房产赠与朱婧,侵犯了配偶林春兰的合法财产权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赵子平向法院提交了其与万丰签订的《债务抵偿协议书》,证明房款的主要来源系抵债的75 万元,以及邮政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将近15万元的装修款由他支付。

综合各项证据,法院认定房产主要由赵子平出资购买。一审判决认为,赵子平因婚外情,将他人抵偿的房产赠与朱婧,并将该房产过户到朱婧名下,此行为违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赵子平与林春兰系合法夫妻关系,其未征得林春兰的同意将房产赠与给朱婧,该房产在林春兰与赵子平没有解除夫妻关系之前应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故林春兰请求判令朱婧返还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但是,朱婧办理产权过户费用及差价款共13万元应由林春兰返还给朱婧,赵子平所称代为支付装修材料款15万元与朱婧无关。

渣男获利法不容

接到一审判决书后,朱婧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期间,朱婧提出,该房从未登记在赵子平名下,即使房屋被认定为赵子平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也仅仅是赵子平对75万元债权的自行处分。赵子平故意隐瞒婚姻事实,采取欺骗手段与其恋爱,存在重大过错,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他赠与75万元债权的方式,也是对其变相补偿。至于赵子平所支付的15万元装修费用,朱婧予以否认。

法院认为,朱婧未能提供购买房产的书面协议及相关交易记录,也未能证明其经济能力足以采取一次性现金方式支付涉案房产的购房款,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房产权属来源系赵子平与万丰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书》,但是,赵子平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为与朱婧保持不正当关系,同意将原在万丰名下的房产直接过户给朱婧,此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其配偶林春兰的利益,对此,虽然朱婧表示不知赵子平有配偶,系受蒙骗与对方保持婚外情关系,但并无证据证实,退一步讲,即使朱婧是无辜受骗,也并不能改变赵子平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赵子平主观上存在故意,其行为违背社会主义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侵害了林春兰的合法权益,故林春兰主张认定赵子平赠与行为无效的诉请,法院应予支持,但具体金额以法院认定金额为准。

一审判决朱婧归还房产,在一定程度上惩罚了朱婧的行为,但又是对赵子平不道德行为的放任,此种效应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亦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相悖。故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朱婧应返还林春兰、赵子平房产的对价。赵子平所述代付15万元装修材料款问题,其提供的邮政银行转账记录不能充分证明与朱婧或者涉案房屋有关,故朱婧无须返还。至于朱婧提出的,赵子平赠与财产的一半应归其所有的问题,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均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朱婧认为赵子平有权处分自己享有财产份额的理由,不能成立。

2018年3月,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判决作出部分改判,判决朱婧返还林春兰房产的对价75万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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