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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创新与广泛应用背景下的版权法学理论变革

2018-10-20李泓莹

数码设计 2018年12期
关键词:版权法理论信息技术

李泓莹

摘要:创新为每个人的生活带来改变,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及工作方式。共享单车的出现解决人们近距离出行问题,成为人们热爱的交通工具。智慧法院与互联网法庭的出现使人们诉讼更加便利,这些改变与信息技术息息相关。但传统版权法依然以先授权后使用的方式存在。版权制度对知识流通造成影响。因此应当对信息技术创新下的版权法理论做出讨论。

关键词:信息技术;版权法;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 -9129(2018)12 -00238 -01

创新带给人们生活的改变,互联网、手机、网上支付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开始进入人们生活时,人们无法知晓会带来什么。中国举办的“首届72小时网络生存测试”活动,多数测试者能够接受考验,但也存在1人中途退出,此人从未接触过互联网,所以在测试中无法生存。网络的出现改变人们的生存环境,人类只有适应社会发展才能更好的生存,所以对于存在不合理的部分应当积极做出改善。版权制度依旧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在信息技术创新发展背景下,应当做出适当改革,以契合时代发展。

1 版权与信息利用分析

在外国人眼中,中国新时代四大发明为高铁、支付宝、网购、共享单车。其中共享单车的应用,风靡我国大多城市。共享单车能够盛行得益于信息技术及信息基础工程建设的发展。共享单车表面为提供便利的交通工具与信息传播技术不相干,但是背后却是信息云储存技术,能够以共享经济的方式呈现,这也为版权法研究人员带来思考,艺术信息是否能够共享。针对此类问题,开展以下分析,明确我国版权法在信息时代下的改革方向。

信息处于自由流动状态,人们都能将信息获取。信息自由也不表示信息获取都是免费的。特定信息利用需要作出等价交换,若信息被无偿获取,便难以保障信息生产者能够不断向市场提供新颖信息产品。为保障新型信息的不断产出,人们可以利用财产制度,为信息构建边界,将信息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界定为具有评估、转让、可控的权利。这种权利并不是与生俱来,而是在法律基礎上被确定。知识财政制度便是政府机制的一种阐释,通过信息传播方式对某些信息财产进行保护,并鼓励信息的生产及传播,使信息生产者在信息市场中占据主导地位。国家对信息的利用制度及知识财产制度适当干预与介入是必然的,而公权不得干预私权说明并未有实际意义。

国家给予信息发布权利,不代表能够随心所欲发表信息,要对决策者信息的不合理干预进行管理。信息危险一直存在,决策者希望根据其制定的方式进行信息管理。其中显现的问题便是通过哪种方式保障信息正义。国家所发表的确保版权竞争力的政策为权衡市场的方式。国家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只是对某种制度服务,但也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思考。政策宣言及适度干预,是保障信息自由流动,鼓励信息产出,还是限制及屏蔽信息的方式。这些问题都是知识产权法及信息法学需要探讨的问题。

2 版权政策目标

版权为印刷术产出的产品。人作为信息物种,所有的创造都是信息整合、利用的结果。版权制度发展与信息复制传播具有一定联系,通过鼓励信息创造、传播等方式保障信息自由,实现满足人类对信息需求的目标。我国版权改革方向与版权制度需保持目标统一。信息自由程度可以观察到国家的发展情况。现阶段共享单车的广泛应用,为信息共享开辟新的渠道,云储存技术则是使信息共享成为可能。

版权在信息技术发展下诞生,也会随着信息技术的改变而改变。现今的版权制度相比颁发的初始阶段已经产生较大改变。未来信息创作及传播利用过程中,版权需要信息进行有效控制,向信息利用方向转变。版权扩张过程中,需明确版权失控问题的严重性,只有明确此情况,才能找到针对性解决策略。北欧国家实行延伸集体管理制度,欧盟提出谷歌税,这些制度的提出使人们开始重新思考版权制度,并界定作者及作品的原创理念。信息生产、传播、利用方式已经发生改变,人们必须承认传统认知中的版权制度已经不在适用。各国版权法修订人员及研究人员,需不断探索,积极面对这种变化。

大数据时代,信息量爆炸,传统先授权后使用的方式成为阻碍信息自由的环节。北欧国家实行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在实践中依据将版权转换为信息使用费用,使用过程会向使用者征收费用。这种方式将难以取得授权信息的用户提供便利,进一步保障信息自由。收取版权费用过程中,创造者可以获取一定收益,为信息提供者带来好处。共享单车的使用侧面反应信息的流动状态,但是在流动过程中,人们获取需要付出一定代价,在此背景下,信息共享将有日可期。

3 结束语

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下,人们获取信息更加方便,传统先授权后使用的版权规则与时代发展不符,造成信息市场的混乱。能够发映出传统版权理论的局限性。版权制度应当对信息利用进行干预。人类发展与信息自由息息相关,在认识到版权法存在问题后,应当对传统版权法进行改革,现阶段存在两种解决方式。一种为简化授权、一种为先授权、后使用,两种方式的使用以解决版权难题为目标。对此,相关研究人员还需要不断做出思考及探索,进一步加快信息自由进程,规范我国信息市场。

参考文献:

[1]祁天娇.数字环境下美国版权法对图书馆例外保护的变革——第108条修订案征求意见稿的解读与启示[J].图书馆学研究,2018(15):82 - 88.

[2]胡光.人工智能生成对象版权法基本理论探讨:历史、当下与未来[J].当代传播,2018 (04):80 - 83 +90.

[3]王海波.美国版权法中的“所有权”定义解释——从著作权独占许可的角度[J].电子知识产权,2018(03):53 -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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