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案件的证据学分析
2018-10-20翟建勇
翟建勇
摘要:近年来,维格莫尔逻辑结构模型在犯罪案件的证据学分析中应用越来越广泛,也逐渐应用于渎职犯罪案件领域。本文在对该逻辑结构模型的理解上,尝试把该逻辑结构模型应用于渎职犯罪案件中的证据学分析,并对模型应用于渎职犯罪案件后进行一些反思。以期有利于维格莫尔逻辑结构模型在渎职犯罪案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维格莫尔逻辑结构模型;渎职案件;证明过程
一、维格莫尔逻辑结构模型的理解及特征
“证明问题同法律本身一样古老而又无处不在”在英美证据学的历史上,如果要对证据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应该追溯至吉尔伯特的《证据学》。后来随着边沁、斯蒂芬和塞耶等法学家的不断发展,这些为英美证据法学的集大成者即维格莫尔提供重要的基础,在其两部著名的经典著作,即《普通法审判中的英美证据制度专论》和《证明的科学》中,详细地阐述和构建了维格莫尔司法证明的科学体系,具体包括逻辑学维度、心理学维度、法庭科学维度、经验维度、以及证据规则与证明科学的整合。本文仅以维格莫尔司法证明的科学体系中的逻辑学维度为基础,尝试其在渎职犯罪案件中的证据学分析。
(一)维格莫尔逻辑结构模型的理解
维格莫尔以构建逻辑结构模型的方式解析案件事实证明过程,为之提供支持的则是一种结构主义方法论。维格莫尔逻辑结构模型以证据与事实主张之间存在着隐射关系为前提,事实主张就是对证据含义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将证据分为证人证言、事实证据、解释性证据及补强性证据。维格莫尔指出:用于证明事实的断言都是证人证言。由此可见,我国证据法规定的被告人供述、辩解、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类型都属于上述证人证言的范畴;情况证据是指经由推论才能明确它所表达意义的证据,现行证据法中的物证均属于情况证据;解释性证据主要是指减弱证人证言或情况证据效力的证据;补强性证据是指能够增强证人证言或情况证据效力的证据。
(二)维格莫尔逻辑结构模型的特征
1.对证据主张资料的明细采用不同意义的符号
在维格莫尔逻辑结构模型中,维格莫尔采用多大25种不同意义的符号代表不同证据明细。用形成的证据群来对事实主张的肯定证明或否定证明以及凸显证明力的大小,将包括证人证言在内的所有证据进行收集和归集。以袁某、姬某等五人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案件为例,该案涉及的证据如下:
(1)A区民政局关于袁某的身份证明;公安分局出具的袁某的户籍证明;
……
(9)姬某的供述和辩解:认价单上面的价格没有审核,按照打印的价格手抄一遍,并在上面签上我的名字……凡是《结算审核认证单》的签字都是我本人的名字;
……
(14)刘某的讯问笔录一份:郭某将决算书的电子版交给董某,董某根据决算书稍加调整即形成了造价审核报告;
(15)李某的证言:社区建设没有经过招标和议标,也没有预算,社区建设工程是由齐某具体负责;
……
(42)从某区民政局调取的,由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福彩示范投注站和社区两项建设结算审核报告书;
维格莫尔在其著作中,通过对证据所构建的证据群,找出主张事实与证据的相关性或关联性,进而判断其证据所具有的证明力。分析是在由无数可分解的推论构成的推理脉络中,“中间待证事实”和“罪终待证事实”构成了脉络的结点,而作为任一论断(三段论形式出现)的大前提的合理性是整个命题主张合理性的前提条件;综合是建构了一张反映诸种论断间关联关系的图式,以此来清晰的反应出从证据到中间待证事实,再到最终待证事实这一逻辑推理过程。在维格莫尔逻辑结构模型中,证据的相关性可以依据图示中箭头的指向直接认定,其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则是根据几个相关证据,在同时为真时概率的大小。
二、在渎职犯罪案件认定中的尝试
(一)维格莫尔逻辑结构模型在渎职犯罪案件认定中的尝试
将维格莫尔逻辑结构模型应用到渎职案件的证明之中,具有规范、约束主观思维并将其明晰外化的重要作用。在渎职案件的证据中,证人证言占据相当大的比重,具体到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等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国家经济利益的损失数额的认定,以及损失职责的分配问题。
在维格莫尔逻辑结构模型中,以一个需待证的事实主张为中心,在该中心周围形成证明该事实主张的证据群。从结构图示的构成来看,被证明的事实主张在中心,在其左侧是一般为减弱该事实要素成立可能性的解释性证据;在其右侧的是增强该事实要素成立可能性的补强性证据;在其下方是用于证明该事实主张的其他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或其主动交代的案件线索,证人证言等证据。
(二)维格莫尔逻辑结构模型在袁某、姬某等五人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案件中的应用
袁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福彩示范站和社区两项建设中,在资金的申请、支付、报销等环节,故意不履行其财务监管职责,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維格莫尔逻辑结构模型在渎职犯罪案件中证明过程的反思
(一)涉案人员广泛,内部财务监管和外部审计监督处于瘫痪状态
在渎职犯罪案件中,特别是在涉及部门领导渎职犯罪时,下级人员一般会为了顾及上级领导的‘关照,会在很大程度上为上级领导的滥用职权提供便利的条件,上级的滥用职权和下级的玩忽职守往往是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和密切性的。部门内的内部监管部门,甚至外部的监督部门发挥不了制衡和约束作用。
在上述案件中,由于在袁某看来,雷某对其有智遇之恩,把袁某从学校调到民政局,并不断地对袁某进行提拔,在财政监管也比较轻松的条件下。在姬某和齐某看来,虽然他们自己知道所做不符合规定,但考虑到雷某是局长,平时局长的严厉要求,让他们已经养成了顺从、讨好领导的习惯,导致他们在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上,为了迎合领导,却放弃了职守,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客观性证据补强主观性证据,加强对待证事实的印证
在袁某滥用职权的维格莫尔逻辑结构模型分析中,为证明袁某在福彩示范站建设中,在资金的申请、支付环节违规超越权限的待证事实。虽具有袁某的供述和辩解的主观性证据的证明,但为了加大证明力,还需结合右侧(3)—(9)项的客观性证据。为证明事实主张的成立,下方证据作为主观性证据对事实主张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如果没有客观性证据对主观性证据的补强,主观性证据的证明力是比较弱的。据于此,侦查机关努力寻找客观性证据对证明事实主张的证明。
参考文献:
[1]William Twining,Rethinking Evidence:Exploratory Essays,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1994,p.37.
[2]刘向荣,张存建.司法证明的逻辑与结构探析—以维格莫尔案件事实逻辑结构模型为例[J].
[3](美)维格莫尔.证明的难题[A].粟峥,译//粟峥.司法证明的逻辑[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161-163.
[4]黄健.多退赃案件的证据学分析-威尔莫尔证明图示在陈培根受贿案中的应有[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