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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票据法律构想

2018-10-20曹佳靖

新生代·下半月 2018年9期
关键词:票据流通法律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民商行为紧密结合,电子票据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被广泛运用于票据流通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电子票据在方便人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立法的滞后与不周延也为电子票据的发展与应用带来了不少阻碍,如电子票据因为缺少相关法律的支撑,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可度仍然较低;在目前银行实际操控电子票据的情况下,交易双方一旦发生纠纷便会存在取证难的问题;现代科技带来的信息泄露风险,如病毒、黑客入侵,一旦发生将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要解决这些问题的当务之急便是构建我国电子票据制度,完善电子票据立法,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电子票据的相关法律行为有法可依,从而更好的利用电子票据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一、电子票据的基本概念

我国《票据法》于1995年颁布,在当时的社会大背景下,立法者未曾考虑到电子票据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对电子票据一直没有一个专门的规定,国内外学者对于电子票据的定义也是众说纷纭。但从票据的定义来看,票据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票据指的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而电子票据是一种新型电子支付手段,它以数据电文为载体,由出票人依靠一定的网络平台签发的,通知银行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给受益人的电子指令,将从而资金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在不同账户间转移,实现票据流通功能。

二、电子票据立法现状与挑战

我国于上世纪90年代颁布的《票据法》目前依然是电子票据的依托,但受制于时代的局限性,《票据法》对于电子票据的规定尚属空白。1996年我国借助于从美国引进的第一台图像支票清分机,实现了票据结算阶段的电子化。之后电子票据便迅速发展,2003年全国统一的网络化票据市场服务平台中国票据网正式运行,为了解决当时出现的电子商务的身份问题,《电子签名法》应运而生,确立了电子数据与纸质数据、电子签名与实体签名相同的法律地位,促使了第一张电子票据——“票据通”的诞生。同时为了进一步促进票据的流通,银监会、央行等部门于2005年相继颁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电子支付指引》,规定电子支付指令与纸质支付凭证相同的法律效力。此后,招商银行、民生银行等国内银行陆续推出了本行内电子票据业务,电子票据进一步发展,但在跨行流通领域仍然受到不少限制。在此背景下,央行颁布了《电子商业汇票管理办法》,使得企业与银行使用汇票时多了一道保障,但央行的《办法》始终属于部门规章,在于《票据法》关于电子票据效力的冲突上电子票款相关问题的法律地位仍得不到确认,且该《办法》的适用范围还局限在汇票领域。因此可以说至今为止,关于电子票据的有关立法无论在法律效力、适用范围、详细程度等方面依然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三、电子票据法律制度的构建相关立法的完善

1.电子票据立法模式

最初的票据只流通与商人之间,票据行为是一种商事行为,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商法中规定票据。在现代,票据的适用范围虽然早已不限于商人,但商人与企业在交易中使用票据仍然属于最普遍的情形,因此票据应当属于商法的范畴,是以调整票据关系为对象的特别商法,是商法的部门法。而电子票据作为票据的一种,应当将《票据法》扩充,直接把电子票据纳入《票据法》,明确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

2.电子票据当事人

除了传统票据法意义上的当事人之外,电子票据的流通增加了两个不可或缺的主体,即票据交换中心和电子认证机构。

①关于电子票据交换平台,我国还没有类似机构的建立,但结合台湾地区的电子票据交换所可以了解到,电子票据交换平台是一种为了保证电子票据流通中的安全性而设立的机构,它能够记录票据流通的全过程,因此在这样一个平台上实现票据的出票、保证、背书、承兑、付款等功能,使得票据流通的全过程公开透明,且这样一个系统又能利用每张票据的独特标识为票据信息提供查询渠道,从而在票据法律关系产生前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法律关系产生纠纷后又能提供法律认可的取证方式,全方位保证票据流通的安全。

②关于电子认证机构,出于促进票据流通的需要,电子票据舍弃了以往面对面的交易模式,使得身份确认成为难题,如何确保票据当事人的身份,或者说确保票据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电子认证机构所要解决的问题。电子认证机构可以通过对公开密钥进行辨别认证,票据当事人持有私钥,公钥私钥无法互相计算得出,由电子认证机构的公钥加密的密文,只有私钥拥有者才能解密。这样公私钥的私有性、保密性也就表明了用户的身份特征,确保了当事人的身份。因此一方面电子认证机构有权要求客户提供真实的信息资料,收取相关费用,并对客户因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另一方面认证机构也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并确保信息安全。

③关于网上银行,票据流通过程中,网上银行有权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明资料,按时存足指令的资金,支付相关费用,同时银行承担着保证交易安全的义务以及保证客户知情權的义务,另外,银行也应当合理保存客户的相关资料和认证数据。而如果银行因过错造成客户损失的,应当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几大主体及其之间的关系,电子票据流通过程中必可避免的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如认证机构信息泄露、电子票据发送错误等。而电子票据相关主体的责任总的来说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这些法律应当就电子票据出现后所产生的问题,根据主体的不同、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规定,弥补目前的立法空白。

五、总结

电子票据是网络时代经济发展的产物,具有低成本、高效率、便捷、安全的特点,因此它有利于票据的流通,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但同时完全线上交易的模式也为电子票据带来了一定的风险,而原有的法律制度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电子票据的交易方式。因此为了更好的促进电子票据的发展,还应寄希望于立法者,通过建立权威的电子票据法律制度,使得电子票据活动有法可依。

作者简介:曹佳靖,1997年出生,女,本科学历,单位中国矿业大学,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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