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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三转”研究

2018-10-20谢晓锐

课程教育研究 2018年35期
关键词:三转高校

摘要: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特别是在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事关高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大局。高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三转“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共性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职责、转变方式、提升实效。

关键词:高校,重点领域,三转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纪委十九届二次全会明确指出,要“重整行装再出发,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开创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高校纪检监察机关是学校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的维护者,全面从严治党的推动者,党风廉政建设的捍卫者,反对腐败治理腐败的执行者,能否充分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特别是在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事关学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大局。

一、高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三转“取得一定成效

(一)思想认识有所转变。“三转”的转变首先是思想认识的转变,距“三转”的提出近四年的时间,高校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学习文件、参加培训、实践探索等方式,自身经历了從传统理念到最新要求的转变。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带动促使被监督重点领域部门主责主业意识增强,被监督部门“三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有所增强,在思想认识上达到一定的共识。

(二)工作方式有所优化。纪检监察部门退出了一些与主责主业没有关系的议事机构,将一些不该牵头和不该参与的工作归还了主责部门。大部分纪委书记不再分管与纪检监察工作无关的事务,纪委书记和校党委副书记等职务不再同时兼顾。学校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也得到一定的充实,从人员配备、专业背景、科室结构等方面均较之前更加充足和完备。同时,对于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纪检部门一定程度改变了传统的全过程和事无巨细地参与监督,更加强调对于监督者的在监督和检查者的再检查。很多高校探索出台适用于本学校实际的“三转”具体操作细则。

二、高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三转”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方式未得到根本改变。现目前高校对于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方式,普遍还是依照传统方式,亲临现场监督的情况比较多,并且依然没有摆脱全程参与的惯性思维。被监督部门还是希望监督部门事无巨细地参与到对项目的监督中,监督部门依然经常被请到现场坐一坐,翻一翻材料,事后还需要在各种文件材料上签字。有的被监督部门认为纪检部门全程参与了,在文书上签字了,就万事大吉了。这样的监督往往并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使监督很多时候流于形式,也使被监督者有了推脱责任的借口。

(二)职责定位不够清晰。在“三转”的新形势下,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哪些需要监督,哪些不需要监督。监督部门扮演的是什么样的角色,被监督部门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对于这个问题还未达成统一的共识。特别是对于被监督部门,多数还停留在过去的老思维中,认为监督部门的监督就是对事情本身过程的参与和监督。还未正确认识到“三转”形势和要求下,重点领域重点部门自身应该履行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而纪检部门履行的是对主责部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再监督,并非直接参与到具体事项中,对具体事项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监督。职责定位不清,应该说是高校对于重点领域监督所面临的最大的困境。

(三)高校纪检部门的体制缺陷。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对于执纪监察对象有了进一步的明确,在高校就包括全体党员和具有管理职工的工作人员。然而对于高校未有管理职工的教师队伍,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现目前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就为实际工作的操作带来了尴尬。此外,高校纪检部门并没有独立的执法权。高校内部主管基本建设、招投标、物资设备采购、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科研管理、招生等部门都是与纪检部门同级别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封闭运行的高校体制内,这样的监督属于同级监督;并且这些部门又都属于学校的内设机构,在学校一个母体内运转,有属于同体监督。因此导致高校纪检部门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不利于监督的全方位有效开展。

(四)监督队伍存在“本领恐慌”。随着党和国家对于加强纪检干部建设要求的提高,高校纪检干部队伍在人员配备的数量上,力量逐步得到充实,基本解决了人手不够的问题。然而,随着对于纪检工作要求越来越高,纪检队伍“本领恐慌”问题愈加凸显。人员知识结构搭配存在不合理现象,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偏少,纪检人员多是半路出家,对重点领域和关键关节涉及到得政策和法规知识较欠缺,基本靠经验的积累进行监督,未受到系统的专业培训,在实际监督过程中界限难以把握,监督不够深入,很难发现存在的问题。

三、高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进一步实现“三转”的对策建议

(一)转变监督方式,聚焦“监督的再监督”

根据“三转”和“两个责任”要求,纪检部门履行监督责任,具体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在新形势的要求下,高校纪检部门迫切需要转变以往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角色定位,聚焦“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促使职责主业部门充分履行“主体责任”,而纪检部门对主责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不再事事需到场,事事要签字,将监督重点和主要精力放在对问题线索的查处上。对主责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监督,如基建招投标、招生录取、选人用人、财务报账、科研经费等,不再牵头或直接参与,采取立项监督、重点抽查等方式,从“执行主体”到“监督主体”转变。

(二)充实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

整合监督力量,充分发挥各方监督的“探头”作用,可以进一步提升监督的全面性和准确性。首先要充分发挥纪检监督的作用,有效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还要特别重视信访反映的问题。高校重点领域很多腐败问题都是通过群众信访揭露的。其次要重视审计监督和财务监督的作用。要做好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干部的跟踪审计,对招标文件、工程款项、合同协议等重点环节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同时,加强财务审计的力量,严格把控项目建设等资料的支付款流程,对付款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严密的监督。

(四)提升纪检干部队伍素质,提供履职能力。

纪检干部是对重点领域进行监督和“三转”的力量保障。在如今新形势新要求下,纪检干部一定程度存在“本领恐慌”,面对基建招投标、物资设备采购、招生考试等复杂和专业性强的监督事项,存在不熟悉业务的情况。因此,纪检机关承担着维护党纪的重要职责,干的就是“打铁”的活儿,自身更要过硬。作为纪检干部,就要学得更多,上至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下至重点领域各项文件,要学得专。作为纪检干部,就要认识更深,开展深入理论研究,为推动实践应用提供了强劲支撑。

参考文献:

[1]陈志军.吴同杰,关于完善高职院校廉洁风险防控机制的思考[J].广东党风2017( 5)

[2]李香枫.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落实“三转”提高监督执纪问责能力研究[J].甘肃理论学刊.2015( 4)

作者简介:

[1]谢晓锐(1987-),女,汉族,四川德阳人,法学硕士,任职于重庆交通大学纪委办,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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