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环境下全球普惠贸易规则变化新趋势
2018-10-20
摘 要:跨境电商为长期处于传统国际贸易弱势地位的中小企业、消费者和农民提供了更多参与外贸交易的机会,推动世界贸易格局向普惠贸易方向发展。但当前全球普惠贸易规则存在较大程度缺失,包括跨境电商国际标准规则、全球跨境支付体系及信用规则、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跨国物流统一规则、税收征收统一规则等规则的缺失,并严重阻碍着全球贸易的发展。未来全球普惠贸易规则的提升和完善将更多体现为依托WTO和区域国际组织的合作,中国也正积极参与推动跨境电商交易标准规则和普惠贸易规则的制定。
关键词:跨境电商;普惠贸易;规则
所谓普惠贸易,又称包容性贸易,是指各个阶层的贸易主体,尤其是贸易弱势群体能够参与到贸易中来的服务。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促使国际市场信息更加透明化、贸易流程更加便利化,中小企业及其他传统贸易中的弱势群体参与国际交易的门槛和成本大幅降低,从而颠覆了大型跨国公司主导的外贸模式,推动全球贸易进入普惠贸易新时代。然而,当前全球普惠贸易规则存在较大程度的缺失,并极大地影响着贸易主体参与跨境电商的积极性及普惠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全球权威性组织和各区域组织需积极沟通交流,推动全球普惠贸易规则的提升和完善。
一、 跨境电商对普惠贸易的影响
(一)中小企业获得开展国际贸易的平等权利
在传统外贸模式中,出口企业通过广告、商品交易会、博览会等开发客户并进行外贸磋商和交易,开展外贸的成本高昂且流程繁琐,给企业从事对外贸易设置了无形的门槛。例如,我国知名的广交会和华交会等对参展企业的出口销售规模都有一定要求,且参展费用昂贵。在此背景下,部分中小企业和大多微型企业只能通过外贸代理商进行贸易出口,企业的生产受外贸商获取订单的左右,甚至收取的货款也需经外贸商的转手,国际贸易链条被无形拉长;中小微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难度和成本均大大提高,利益也极易被中间商侵占。
跨境电商为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微企業直接从事国际贸易提供了便捷通道。首先,跨境电商使得中小微企业可以便利地利用网络渠道开拓国际市场,从而拥有参与国际贸易的平等权利。基于互联网的贸易平台具有自由、开放、通用、平等等优势,有利于中小微企业直接面向国外客户,减少初始营销成本,降低国际市场进入门槛。据统计,新商家在eBay上的销售量占整个智利电商出口的30%;而线下的新商家出口额只占智利出口额的1%。其次,跨境电商通过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了交易成本和费用,促使中小微企业更为积极地参与到全球贸易中。在跨境电商发展成熟的地区,跨境电商所涉及的外贸流程如寻找客户、交易协商、通关、结汇、退税等均可通过网络平台实现,从而避免中间环节被各种中间商和代理商压榨利润,大幅降低了外贸交易成本,有助于提升中小企业经营效率和利润空间,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如阿里巴巴旗下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一达通,可以为中小微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提供低成本的通关、外汇、退税及配套的物流服务。
(二)消费者参与国际贸易的机会增多
在传统的外贸模式中,消费者并不直接参与国际贸易,只能在外贸商提供的进口产品中选择购买。跨境电商使得消费者可以直接对接全球消费平台和渠道,参与海外采购,节约购买成本,使消费者获得参与外贸的平等权利。在跨境电商模式下,消费者只要接入网络便可搜索各国供应商提供的丰富的产品信息,通过方便快捷的在线支付,购买到心仪的国外产品,且不受国界限制。根据Pitney Bowes发布的2016年全球网络购物报告,全球有超过2/3的网购消费者进行跨境网络购物,其中新加坡、澳大利亚和香港是跨境网购消费者数量最多的国家和地区。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我国跨境网购用户在2016年高达0.42亿,同比增长82.6%。
(三)农民参与全球贸易的能力增强
在传统外贸模式中,地处偏远地区的农民商业信息闭塞、交通落后,是国际贸易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只能通过各种农产品采购商和外贸代理商开展农产品出口活动,不能较好地享受全球化贸易带来的福利。跨境电商给予了发展中国家的农民直接进入全球贸易链条的机会,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农民可以直接接触到国外经销商并进行农产品推广和出口,直接参与全球经济,减少了中间周转环节,在贸易链条中的话语权和定价权得到提升。据统计,2015年我国农产品跨境电商交易额超200亿元,增幅超100%。
二、跨境电商下全球普惠贸易规则的缺失
(一)跨境电商国际标准规则的缺失
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兴的外贸交易模式,其快速发展已引起各国的重视,各国纷纷围绕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的问题出台了各种国内法律法规。据《2017年世界电子商务报告》统计,已有143个国家出台电子交易法,119个国家通过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消费者保护法。如欧盟出台了《电子签名指令》和《电子商务指令》,美国出台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总体而言,这些法律文件更多的是针对各国国内的电子商务交易,尽管少数国内电子商务法也被部分适用于当地所从事的跨国电商交易中,但全球仍没有统一的国际标准规则可以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
近年来,一些全球性权威组织也正在努力推动跨境电商统一标准的制定。联合国2016年12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网上争议解决的技术指引》提案,对跨境电商交易中的一些网上争议问题提出了规范框架;此外,由世界海关组织主导的《跨境电商标准框架》也正在积极推进中,以协调世界海关跨境电商的监管和服务。但上述提案或框架没有国际法的强制效力,远远不能满足近年来快速发展的跨境电商中涌现地诸多新问题。总体而言,各国制定国内电子商务法律缺乏国际间的交流和协调,类似于联合国、WTO、国际商会等全球组织也没有形成对跨境电商国际标准规则的统一认识。
(二)全球支付体系及信用规则的缺失
全球跨境支付体系的落后阻碍了跨境电商和普惠贸易的发展。在跨境电商交易中,参与方通过网络平台寻找客户并完成小订单外贸交易中,为了简化手续、降低成本,大多交易并不会采用信用证、托收等传统支付方式,而是采用赊销、银行转账、第三方支付等形式。尽管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普遍拥有一整套完善的网络支付系统和信用体系,部分电子商务发展较快的发展中国家也正在完善国内的支付体系,然而,国际间仍缺乏一种全球互通的跨境支付系统,从而限制了跨境电商的销售网络。
另一方面,缺乏统一监督和规范跨境电商交易企业信用的全球统一规则或权威机构。由于各国电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差异,各国信用管理系统相互分隔,此外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缺乏信用管理部门、信用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诚信缺乏等诸多问题,对跨境电商的诚信管理形成了巨大挑战。
(三)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缺失
在普惠贸易框架下,各种贸易主体都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参与国际贸易,给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增加了困难。由于跨境电商交易主体较为多元化,网络交易又呈现小额碎片化的特点,加之快递公司并不核实邮寄物品及寄件人真实身份,海关核实交易产品是否侵权存在一定难度,且成本高昂。即使查出产品质量问题或侵权行为,由于网络交易运营环境的虚拟性,跨境电商交易双方的信息通常不完善,对双方资料的提取存在较大困难,海关打击侵权方有较大难度,且责任追溯也极其困难。因此,跨国知识产权保护不仅需要各贸易国之间沟通协商,也需要跨国网络交易平台的积极合作,在此基础上形成具有一定操作性的统一规则。
(四)物流统一规则的缺失
在中小微企业积极参与的普惠贸易框架下,国际物流呈现出小包裹、小批量、多频次、派送地点分散化的新特点,物流成本也随之上升。为了控制物流成本,部分资金雄厚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通过直接在境外设立“海外仓”、体验店和配送网店等模式,融入境外零售体系。而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只能依赖于现有的国际物流体系,如Fed Ex、UPS、DHL、TNT等国际物流快递公司。高效率的跨国物品流通需要贸易国国内物流企业、跨国物流公司和跨境电商平台的协作。然而,当前国际物流界缺乏统一的物流规则,并影响了物流的速度和效率。
(五)税收征收统一规则的缺失
各国针对跨境网絡购物的税收征收没有达成统一规则。由于网络交易没有固定场所,加之部分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发展早期大力推行低值货物免税政策,如欧盟国家针对150欧元以下货物过境免增值税或免全部的税收,美国针对800美元以下货物免一切税,跨境电商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享受了较大的税收优惠。当前,部分国家正在探索对跨境电商交易进行征税,但征收规则及标准并未达成统一共识。如欧盟成员国瑞典于2018年3月起对所有的非欧盟电商物品(含邮件)向收件人征收申报价值25%的增值税及部分服务费,不论货值高低;澳大利亚于2018年7月对跨境网购低价商品征收货物劳务税,且明确境内消费者通过境外电子商务平台购买货物时由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纳税人。
三、 全球普惠贸易规则提升与完善的新趋势
(一)WTO将推动全球普惠贸易规则的完善
WTO推动了全球经济和贸易的一体化进程,为降低各国贸易壁垒做出了巨大贡献,在全球贸易规则的制定和全球贸易秩序的维持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商业环境不断变化和世界经济增长放缓的背景下,2016年9月,WTO公共论坛将主题定为“普惠贸易”,并特别探讨了WTO如何促进中小企业在全球市场的参与。随着跨境电商在国际贸易中占据份额越来越高,这一新颖的贸易模式也日益受到WTO的关注。2017年12月于阿根廷举行的WTO第十一次部长级会议发布了《电子商务联合声明》,重申全球电子商务的重要性及其为普惠贸易所创造的机会。依托WTO多边贸易合作平台推动全球跨境电商交易标准规则的统一和完善,是未来全球普惠贸易规则发展的重要趋势。
(二)区域国际合作与谈判将进一步增强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部分国家和区域组织已认识到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性,并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区域合作,寻求区域统一规则。如欧洲电子商务协会陆续推出了欧盟统一“企业信誉标识”和统一物流平台等项目,并积极主张各国在数据隐私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税收方面制定统一的标准和政策;金砖五国于2015年通过了《金砖国家电子商务合作框架》,又于2017年达成了《金砖国家电子商务合作倡议》,积极探索电子商务区域合作。APEC组织于2016年召开电子商务工商联盟论坛并发布了《晋江论坛》,旨在大力推进区域内跨境电商合作。尽管部分区域组织在努力推动跨境电商合作,但截至目前未能出台具有法律效力的区域文件和协定。鉴于跨境电商的良好发展势头,未来的区域合作将会进一步增强,并将对全球普惠贸易规则产生深远影响。
(三)中国参与推动全球普惠贸易规则的制定与完善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的普及运用、云计算技术以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促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迅猛。在各种新技术的支持下,依托互联网平台的全球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蓬勃发展,拥有全球最大互联网用户市场和网络零售市场的中国,网络购物用户高达4.7亿,在电子商务发展方面有着天然的规模优势,也积累了许多成熟经验。据我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在2016年达到6.7万亿元,占进出口总值比重的21.6%。
总之,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正利用自身优势,通过各种区域合作组织和世界电子贸易平台(eWTP)推动全球普惠规则的制定,积极反映发展中国家诉求,进而在新的全球贸易框架中争取一定的话语权。
参考文献:
[1]王健.全球普惠贸易发展趋势及其方向探究[J].中国市场,2016(6):19-22.
[2]魏格坤. 普惠贸易发展趋势下构建电子世界贸易平台的难点及思路[J].对外经贸实务,2017(4):16-19.
[3]王健,巨程晖. 互联网时代的全球贸易新格局:普惠贸易趋势[J].国际贸易,2016(7):4-11.
[4]新浪财经.裴长洪:跨境电商标志全球普惠贸易时代到来[EB/OL].http://finance.sina.com.cn/meeting/2016-07-02/doc-ifxtsatn7958711.shtml.[201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