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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内类家庭”模式下的孤残儿童社会化影响分析

2018-10-19冯婷

智富时代 2018年9期
关键词:社会化

冯婷

【摘 要】“类家庭”模式是近些年来新发展起来的一种养育模式,类似于家庭的功能,为儿童提供寄养、康复、教育。但对于这种新型的养育模式,专门以社会工作视角所探讨的研究较少。

【关键词】“类家庭”;孤残儿童;社会化

长期以来,福利院收养的弃婴、孤儿数量庞大,由于工作人员有限,大部分的孤残儿童主要由机构集中抚养,这样的养育方式使得他们与生活在家庭中的儿童在生理、心理和社会适应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在这样的背景下,孤残儿童的需要就不仅仅是生存的需要,还有发展的需要,受保护的需要,社会化的需要,这就需要专业的人员帮助他们解决生理、心理、社会适应方面的问题。“类家庭”模式是近些年来新发展起来的一种养育模式,类似于家庭的功能,为儿童提供寄养、康复、教育。但对于这种新型的养育模式,专门以社会工作视角所探讨的研究较少。较多学者主要从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等角度进行研究,或者从社会工作角度探讨与“类家庭”相似养育模式,如寄养家庭、社区模拟家庭等。以往的研究将机构类家庭与其他相家庭照顾模式混为一谈,忽略了了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因此,在本文中笔者尝试区分“机构内类家庭”、“家庭寄养”、“社区模拟家庭”三种养育模式的区别,分析“机构内类家庭”在具有整合正式与非正式资源的优越性,并对社会工作者在“机构内类家庭”模式的专业服务进行了反思。

一、“机构内类家庭模式”的优势和功能

(一)相关概念的辨析

当前以家庭模式照顾孤残儿童主要有三种类型,分别是机构内类家庭照顾、社区模拟家庭养育、家庭寄养,这三种家庭照顾模式存在差别,以下对三者的概念进行辨析,本文主要是研究“机构内类家庭模式”,以下简称“类家庭”。

机构内家庭式照顾也称“类家庭”照顾,是由福利院提供场所和资金,聘请一对父母再加上一定数量的儿童组成的,按照家庭模式进行生活(雷华平,2013)。社区模拟家庭,与机构类家庭相对,是机构类家庭的延伸与发展,即把“类家庭”搬进社区(章文元,2012)。而家庭寄养模式是由政府出资,由福利机构为孤残儿童选择合适的家庭,由这些家庭为儿童提供所需的生活照料和服务,使儿童能够在家庭环境中得到细致的关照和关爱。这种模式是将孤残儿童安排到一个原本存在的家庭中生活。

(二)“机构内类家庭”模式对孤残儿童社会化的影响

所谓社会化是指个体在与社会互动的过程中,逐渐养成独特的个性和人格,从生物人转化为社会人,并通过社会文化的内化和角色知识的学习逐渐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郑杭生,2013)。

对于福利院的孤残儿童来说,他们需要专门的社会化过程,即特殊社会化。特殊社会化是指对某些身心遭受损失不能正常社会生活的人而进行的特殊的社会化过程,特殊社会化在正常条件下是无法实现的,因此它是一种专门意义上的社会化,需要专门的机构帮助他们实现社会化。

家庭作为社会化的主体之一,对儿童的社会化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类家庭”由于也是在福利院内的照顾模式,社会工作者可以充分利用福利院内的学校资源,组织同伴群体的活动,这样可以让福利院的孤残儿童受到家庭、学校、同伴群体三大社会化主体的影响,多方面,全方位地帮助孤残儿童实现社会化。

“类家庭”与众多复原家庭功能的其他养育模式对孤残儿童社会化的影响是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的。因此有不少学者在研究“类家庭”模式和寄养家庭模式成效时,都提出两者在依恋心理和生活自理能力与社会适应性方面的功能具有促进作用。如奂倩认为,“模拟家庭”的“开放型”运行方式很好地配合了“福利院儿童”社会化的进程,有利于他们很好地完成社会化的任务(奂倩,2012)。

也有学者看到“类家庭”与福利院正式资源联系这一点,提出这种模式能给孤残儿童以“家”的氛围,而且能够依托福利院的教育、医疗、康复资源,让一些残疾的孤儿进入了家庭享受了亲情,对孤残儿童依恋心理、健全人格的培养起到了促进作用(冯浸,2014)。这种视角虽然弥补了“类家庭”模式与福利院内正式资源的联系和利用,但没有把非正式资源考虑在内。对于从小在福利院生活而此阶段进入“类家庭”的孤残儿童来说,依然存在与福利院内以前的同学、朋友、老师联系交往的需求和现实情况。实际上,影响孤残儿童的社会化成效的不仅是“类家庭”提供家庭环境这一点起作用,因为光有家庭的外壳以及运作方式并不足够。在笔者访谈和观察了解到,福利院内非正式与正式的资源为孤残儿童的社会化发展提供了保障的作用。

(三)“机构内类家庭”具有整合正式资源和非正式资源的优势

在孤残儿童进入“类家庭”的初始阶段,他们会更倾向于依赖原来的生活部门和曾经熟悉的同伴以及重要他人。因此,在适应“类家庭”的阶段时需要保持帮助他们与原来生活环境的联系,帮助他们平稳过渡一个全新的“类家庭”环境。在适应“类家庭”的生活后,孤残儿童依旧与院内的曾经交往群体保持一定的联系,这除了家庭内的支持系统外,福利院内的非正式资源无疑是扩充了他们的社会支持网络。

对于身体患有需要长期以及持续治疗疾病的孤残儿童来说,福利院内正式的资源,如医疗资源、康复资源更是为他们提供便利的、基本的生存保障。唯有在健康得到稳定的支持下,其他方面的社会化发展才有可能。

通过对比我国现存的多种孤残儿童教养方式之后,笔者发现机构内的“类家庭”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机构“类家庭”能够综合机构供养模式和家庭寄养模式的优势,最大限度的发挥家庭功能以及利用福利院原有的资源。孤残儿童进入“类家庭”后,在重要他人(爱心父母、同伴之间、负责社工)的共同影响作用下,其心理、行为表现更具有社会性,即更加满足社会化的发展任务。社会工作者在其中通过发挥积极关注、及时介入、联系资源的作用,为参与“类家庭”的参观人员提供多种服务,从而更完善发挥“类家庭”在促进孤残儿童社会化的功能。

二、“机构内类家庭模式”的社会工作服务反思

(一)考虑孤残儿童身心的特殊性,加强理论应用的学习和反思

在整个模式运行过程中,笔者发现,无论是社会工作者抑或是其他工作人员都需要对一些有助于孤残儿童发展理念的学习和运用进一步加强。

运用人本主义理论中罗杰斯的观点,给予他们爱与关注,让他们最大限度发挥自己的潜能。福利院主要的服务对象就是孤残儿童,他们对自己的身世背景、为人处事自卑而敏感。面对这样的情况,社会工作者的工作重点不应该对案主生理缺陷与生活经历遭遇的追寻上,而是放在当前情绪体验上,不是靠挖掘潜意识或改变行为,而是动员当事人自身的潜能,关心案主整个人格改变的过程。

再如埃里克森的人格发展阶段说认为人的一生中每个阶段都有影响其人格发展的主要问题。由于福利院的孩子成长环境的特殊性,他们的人格发展具有滞后性或延迟性。对于特殊儿童的人格发展阶段不应只以他们的实际年龄作为划分阶段的依据,应该以他们实际的行为或者能力來判断孩子的所处的阶段。

(二)注重宏观层面的倡导与微观细致的服务相结合

社会工作者单方面的力量是薄弱的,仅仅是依靠社工的力量去解决一个模式的诸多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因此社会工作者要更加注重与其他部门的联合,需要在宏观层面倡导,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关注,解决“类家庭模式”诸如财政、支持网络等问题,同时社会工作者要注重发挥专业特性,在微观层面做到细致的服务,让社会看到社会工作介入的成效与价值,从而对社工行业给予更大的支持力度。

【参考文献】

[1]冯浸. 社区类家庭 给孤残儿童一个家[J]. 社会福利, 2014(5).

[2]奂倩. “模拟家庭”:“福利院儿童”社会化的新路径[J]. 中国青年研究, 2012(6):12-18.

[3]雷平华. 中国福利机构儿童养育模式的演变[J]. 中国民康医学, 2013, 25(1):92-93.

[4]章文元. 社会福利机构养育模式的发展创新[J]. 社会福利(理论版), 2012(4):59-61.

[5]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13:11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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