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几点思考
2018-10-19章鹏
章鹏
【摘 要】农村改革事业涉及我国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应切实保证农民在改革中的主体地位和利益,充分尊重他们的话语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村土地科学有效流转,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无疑对促进和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有着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农村改革;土地流转;乡村振兴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全面部署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决定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做了进一步明确。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领域,一项最具活力的改革举措是“土地流转”,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建立在土地流转机制不断完善的基础上。所以,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可回避的问题。在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问题上,中央的着眼点仍然是保证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的话语权,充分保障农民的权益。
一、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与提高农民觉悟相结合
我国农村的改革事业,为的是农民,靠的也是农民,农村改革事业能否成功,关键是看农民群众是否参与,农民群众是否积极参与,关键是看农民群众对这一事业是否有愿望和热情。农村土地流转不能沿用过去行政命令的老办法,即便是有益于农民的好事,也不能搞强迫执行、硬性摊派。农村有农村的具体情况,农民也有农民各自的具体要求,农村土地流转一定要因地制宜,体现自己的特色。各级政府一定要把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交给农民,切实改变工作作风,尊重农民的意愿,在贴近群众、服务农民的真情中让农民受到感动,通过宣传发动,典型引路,营造氛围等措施来激发农民的内在热情。一定要宣传好党的农村政策,通过宣讲乡村振兴的意义、任务、目标、内容和有关政策,对农民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发动,努力转变农民的思想观念,提高农民的觉悟,将党中央乡村振兴战略计划转化为农民建设美好家园的自觉行动。一定要树立典型示范带动,通过宣传农村改革建设中涌现出来的个案典型,让农民看到土地流转的迫切性和乡村振兴的美好愿景,把蕴藏在他们内心深处的能量调动起来,着力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倡导农民自强自立,关爱家乡,互助发展,强化农民对乡村振兴战略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
二、坚持规范土地流转市场与促进农民增收相结合
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首要任务,要把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作为一项根本性工作来抓。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最早撞开了市场经济的大门,可农民手中最具价值的生产要素,最具增值潜力的宝贵资产,特别是几千年来一直赖以生存的土地,至今还没有成为他们投入市场化运营的资本和积累财富的源泉。在一波又一波的土地流转和征用中,土地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开发商谋取暴利和地方政府聚集财政的廉价资产,做为土地主人的农民却始终无法自由支配自己的土地,确保农民增收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增加农民收入,既要挖潜农业内在的增收潜力,又要拓宽农业外在的增收渠道。一要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易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加快推进土地制度改革,严格使用政府征地权限,真正通过市场来确定土地补偿价格,让土地成为农民增收和致富的源泉。二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加强农业产业化基础建设,着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努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提高农业科技创新水平。三要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要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发展农村二、三产业,促进农民就地转移,增加工资性收入、劳务性收入、资本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三、坚持完善农村市场体制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相结合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兴办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多种经营,参与基层民主管理活动,农民的主体性逐渐增强,在勤劳致富愿望的驱动和市场竞争的压力下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主体性作用,为从整体上向新型农民过渡奠定了厚实的基础。这其中,农村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各种社会组织的作用不可忽视。但在当前农业生产中,农民组织化程度不高加剧了家庭分散经营与现代化、市场化之间的矛盾,加大了农业生产所面临的市场风险,阻碍了农业的发展。农民的主体作用要形成整体合力,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重要的条件,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重要保证,也是增强农民自我发展能力的必然要求。一要大力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要着力提高农村党员干部的素质和能力,把那些有改革开放意识、有市场经济意识和有真抓实干精神的年轻能人选拔到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中来,选好配好带头人,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二要完善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管理民主”要求农民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才能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促进农民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三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自我发展能力,使农民个体分散的发展能力形成整体合力,以适应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四要充分发挥农村民间团体联系政府和农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让其有效地组织农民、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从而提升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能力。
四、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制度与健全农民利益保障机制相结合
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是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的关键。土地承包作为一项农村基本制度不能改变,但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征用一部分农民土地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就在于失地农民的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護。目前,一些地方给予农民的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偏低,或者干脆被有关部门截留,造成农民失地后没有生活保障,生活水平难以提高。农村在土地承包经营、征用土地、出租转让土地等问题上发生的纠纷已占到所有农村纠纷的60%以上,引起了农民的强烈不满,所以,各级政府职能部门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利益保障机制。一是完善土地流转机制。为更好地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要切实研究解决当前农村建设用地和土地流转等问题。地方政府要积极运用国家政策,设置有效载体,发展土地市场,加速土地科学合理流转。土地转让要合法,要确保广大农民的利益,让农民真正接受。二是完善农民的生活保障机制。要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机制,完善农村公共卫生保障机制,构建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和救助体系。
五、坚持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与强化政府主导作用相结合
农民是农村的主人,是推进农村生产力发展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只有把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广大农民群众的创造性激发出来,乡村振兴才会有巨大的力量源泉。但是,乡村振兴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党全社会的合力联动,共同参与,离不开党和政府的领导关心和支持,必须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离开了政府在政策、资金和管理等方面的大力支持,我国农村地区长期以来形成的在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上的落后面貌就很难从根本上改变。毋庸置疑,只有在党的领导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农民在农村改革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才能得到保证;也只有当农民真正认识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才能自觉地发挥主体作用,推动社会主义农村改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当前,农村改革正面临着多种机遇叠加,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必将带来农村土地的规模化流转,农村土地流转的广度和深度都将迎来新的转变。而土地流转机制的盘活、规范的建立,又将进一步增强农民的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三农”发展迈上新台阶。可以预见,随着社会各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认识不断加深,广大农民翘首以盼的乡村振兴战略落地生根,我国的农村改革事业一定能够胜利开花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