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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反腐模式对我国创新反腐败机制的启示

2018-10-19张戈跃

科学与财富 2018年27期
关键词:启示

摘要:当前在世界各个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都会面临着或多或少的腐败问题,对社会稳定和国家治理产生了的不良影响。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在从严治党,打击腐败工作中,要积极借鉴国外一些国家反腐成功经验,构建完善的国家反腐体制机制,促进反腐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通过对新加坡、日本、越南、丹麦等国反腐模式进行分析,希望其成功经验可以为我国反腐败工作的创新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国外反腐模式;反腐败体制机制;启示

反腐败工作是全世界各个国家高度重视的工作内容,自2003年联合国代表大会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来,世界各国都对反腐败问题做出了相应的实践探索,但是仍然无法实现对反腐败问题的有效遏制,如何遏制腐败问题并降低其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已经逐渐发展成为全球政治性顽疾,需要进行系统的分析和构建。在十九大结束后,我国针对反腐败斗争也做出了相应的实践探索,提出新时期要深化标本兼治,争取能够在新时期背景下夺取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如此,我国逐渐进入到反腐败体制机制的创新实践中,并且针对反腐败斗争工作的开展做出了相应的实践和探索,希望能全面促进我国反腐败斗争工作,为社会治理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撑。

一、当前我国创新我国反腐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已经进入一个全新的时期。然而,在新形势下,我国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许多共产党员干部背弃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倒在“糖衣炮弹”之下。腐败现象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严重侵蚀到我们党和干部队伍。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严肃指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习近平在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同样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不能有任何喘口气、歇歇脚的念头。”因此,完善我国反腐机制建设,加强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是非常必要、非常紧迫的。

(一)加强我国反腐机制建设的必要性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一再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反映出党和国家对加强反腐机制建设的重视。因为只有加强反腐倡廉机制,才能真正的实现“中国梦”;只有完善反腐机制,才能强化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巩固执政地位;只有完善反腐机制,才能更好落实 “惩防体系”的举措。同时,完善反腐倡廉机制,是反对腐败、实现廉洁政治的必然要求,是应对复杂的国内、国际形势的需要。

(二)完善我国反腐机制的紧迫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腐败是社会毒瘤。如果任凭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亡党亡国。我们党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是深刻总结了古今中外的历史教训的。这充分说明了加强反腐机制的紧迫性。一旦松懈,可能会导致权力失控、反腐制度执行不力、商业贿赂、假公济私、“潜规则”大行其道的严重后果。

坚决反对腐败和建设廉洁政治,这是我们党最鲜明的政治立场,同时也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政治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不仅会对党造成致命的伤害,甚至有可能亡党亡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领导把反腐工作上升到新的台阶,为了保持惩治腐败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反腐败力度,呈现出向深层发展的良好态势。但反腐败斗争是漫长而艰巨的,既需要我们长期坚持与之作斗争,又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反腐机制。本文要做的就是总结当前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反腐败体制的经验,借鉴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制度、机制,以完善适应中国具体情况的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机制。

二、我国反腐败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水平的逐步提升,近几年来,国家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治理工作的重视,并且从多角度探索治理机制的最佳方案,争取能够从多角度促进反腐败斗争工作的全面深化开展。综合分析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情况,我国在反腐败工作中仍然存在明显的问题,反腐败体制机制具有明显的缺陷,影响了我国反腐败斗争工作的成效。

(一)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缺乏有效的监督

“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蚀”,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腐败案件之所以频繁发生,前“腐”后继,其中主要原因在于,在我国现行权力体系中,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处于权力的核心位置,他们是部门或单位人、财、事等权力的主宰者,从而使其他监督主体难以发挥作用。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难以监督,其自身思想意识和价值观方面的因素是一个重要方面。具体表现为:一是有的黨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未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在糖衣炮弹面前,政治立场不坚定;二是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权力欲望过大,家长制思想严重,听不得别人意见;三是有的党员领导干部自身监督意识缺乏。四有的“一把手”居功自傲,常常在单位以老大、家长自居,自持身份特殊,不愿意接受监督,部分人甚至一听到监督就表现反感、厌恶甚至抵制,认为监督就是对自己的不信任,就是在挑他们的毛病,找他们的茬,因此拒绝接受监督。

(二)群众参与不够

权力的行使和实际应用透明度不够,导致监督部门无法及时发现腐败问题,给反腐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我国的主要监督形式有:国家监督(主要有审计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纪律检察委员会的监督等)、社会监督(主要包括政党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个人监督等形式)。虽然法律对我国的监督主体予以了明确的规定,也概括得很全面。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原本很完善的监督制度在实践中却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以往的各项统计中,反腐败的监督主体往往集中于监察机关、纪委、检察机关等权力部门,

而反腐败监督过程中,民众的参与热情不高,群众在反腐败方面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这也是导致有些腐败分子肆无忌惮、腐败案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权大于法现象仍很严重

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指令大于法律的现象仍很普遍。从管理理论上讲,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最有力的工具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是无法取代的。“法律至上”也是所有民主法治国家所认可的治理理念,但在实际工作中,当法律与权力发生碰撞时,法律往往显得力不从心,甚至不堪一击。很多行政管理干部往往不是依法依规处理问题,而是根据领导的指示或者所谓的内部文件,这种以权代法的现象在有些地方还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深刻反思,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但是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少数党员领导官员在法律和权力两者中更迷恋权力,因而在实际工作中自觉不自觉地出现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现象。

三、国外一些国家反腐败模式的经验介绍

在分析我国反腐斗争现实的基础上,为了能够全面推进反腐斗争的改革创新,就要对国外一些国家反腐斗争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解,在分析其成功开展反腐斗争的基础上,借鉴其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创新我国反腐败斗争体制机制,确保新时期我国反腐败斗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新加坡采用“高薪加严罚”的反腐模式

新加坡是亚洲为数不多的在保持经济高度发达的同时又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国家。新加坡政府很早就认识到腐败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所带来的巨大伤害,因此,政府对反腐工作的体制机制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践和探索,并且结合本国实际情況制定了一些列制度和措施,现阶段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效果。首先,新加坡政府构建了高薪养廉工作制度,政府工作人员的薪资待遇水平高,能实现对公务人员腐败动机的有效控制[1]。在新加坡政府人员管理机制中,公积金制度成为严惩腐败的强有力后盾,一旦发现公务人员群体中出现了腐败问题,政府则会做出开除公职的选择,其所享受的公职公积金也会随之取消。同时,新加坡明令禁止公职人员经商,在刑法典中有专章规定“公务人员或与公务人员有关的犯罪”,在行政法律中对廉政问题也做了专门的规定,进一步实现了对公职人员腐败情况的有效监督和控制。其次,新加坡还加大对官员腐败问题的惩治力度,在重罚机制的作用下,官员腐败不仅经济来源上受到极大影响,而且在社会、政治上以后也难以立足。最后,新加坡政府建立了一个位高权重的反腐败机构,其直属于内阁总理,能够对反腐败独立开展工作,政府其他部门无权干预,专门的、特权化的反腐机构为新加坡的反腐工作立下了汗马功劳。

(二)越南政府采用健全法律和监管制度的模式

对越南政府在反腐倡廉工作方面做出的努力进行研究和分析,发现越南政府在反腐败斗争中高度重视对反腐法律制度和监管模式的构建,为国家经济改善和反腐斗争工作的良好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2]。越南政府针对公务员腐败问题的预防和治理制定了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如领导干部定期轮岗制度、财产公开申报登记制度、干部任期内责任审查制度等。并适时颁布了《反贪污法》、《干部、公务员法》以及《预防和反腐败法》等等,在法律威慑及严密监督机制的作用下,越南政府在反腐败斗争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对越南国家治理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产生着积极影响。

(三)日本政府探索“阳光反腐”模式

日本政府在反腐败领域积极开展阳光反腐行动,认为应当对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约束,并对权力运作的全过程进行公开,对公共领域中的信息以及公共权力的行使制度加以完善,确保日本公权力在全社会的监督下运行[3]。政府构建了相对应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努力发挥新闻媒体、公民监督在监督方面的专业特殊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成效。在构建阳光反腐模式下,日本政府还探索反腐机构的工作运行机制,以便于公务员进行有效监督和惩戒。同时也与国际刑警组织加强联系,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腐败犯罪。现阶段日本的反腐败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日本政府也成为东亚地区最清廉的政府,反腐工作的有效开展也对日本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产生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四)丹麦构建教育反腐模式

丹麦在反腐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效,并且是世界上最清廉的国家之一。丹麦地处北欧,是一个仅仅有500多万人的国家,政府在组织开展反腐斗争工作的过程中,高度重视教育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廉政教育培训活动,使廉政观念深入人心,政府的清廉也得到人民的支持和信任,在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情况下,人民群众的生活更加富裕,政局也日趋稳定,对国家治理工作的整体性优化起到了相应的促进作用。

四、国外反腐败模式对中国反腐败机制建设的启示

在对国外几个国家反腐败模式初步了解的基础上,为了促进中国反腐败工作的全面优化开展,我们需要积极借鉴国外反腐败斗争的成功经验,不断完善我国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争取能够在新时期背景下取得全新的反腐败体制机制效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反腐斗争的压倒性胜利。

(一)反腐应走法治化道路

新加坡反腐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反腐败工作要走法治化道路。和新加坡相比,我国的反腐法制建设存在和国家根本法不协调、操作性差等问题。2018年宪法修正案为我国反腐工作提供了根本法指引。宪法修正案对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组成、性质、地位及其工作原则、领导体制,与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关系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打击腐败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在具体操作上,我国现有的反腐法制存在过于软弱、环节过多、查处时间跨度过大等问题,因此,在反腐法制建设中要明确界定腐败行为,查处程序要简便及时快捷,以免腐败分子订立互守同盟,转移财产。还要赋予反腐机构以独立的调查权以及必要的武力搜查权,树立执法权威,威慑腐败分子。在打击腐败的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可以把党内打击腐败的成功经验提升为国家法律,把权力装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打击腐败绝不手软。

(二)适当提高官员待遇,并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约束

“高薪养廉”是新加坡政府保持廉洁清正的有效措施之一。他们的这种做法我们不能全部照搬,但逐步提高官员的工作收入以确保其不受生活所累,又能使其个人价值在经济上得以体现则有很有必要的。因此在我国通过精简机构,适当提高公职人员待遇;明确责权利相统一,变实物发放为货币发放,打破工资待遇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是我们过反腐败工作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凡是出现腐败行為的官员,背后都有一定的势力支持或保护,官员本身就有很大的权力,这样就增加反腐败斗争的难度,因此需要对权力机构进行适当的改革创新,构建完善的工作体系。在具体工作中,首先,要精简机构,适当的削弱能够滋生腐败问题的土壤,逐步推动清廉政府构建目标的实现。其次,要对官员的权力进行适当的缩减,通过培训促进他们公仆意识的提高。在我国反腐败工作开展斗争的过程中,要对官员权力进行明确界定,明确责任清单,实行党务政务公开,使他们认识到行政权力“法无授权便禁止”这样的理念,也使他们能够正确认识自身责任,更好的参与到岗位工作中,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可以结合各部门工作情况对工作人员的职能范围进行合理的界定,借鉴日本反腐模式的经验,将官员的实权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全面提高反腐倡廉工作的效果,使权力过分集中过大的情况能得到系统的改善。

(三)构建党政干部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

腐败官员往往会有巨额的财产来源,并且为了实现掩人耳目的目的,很多腐败官员都先将自己的配偶、子女移民到外国进而实现财产转移。按照世界银行的统计,中国外逃贪官近2万人,携款额估算在8千亿-1.5万亿之间。基于此,在探索我国特色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的过程中,可以对财产申报公示制度进行适当的完善,并依法对各项公示内容进行梳理,提高官员收入的透明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对官员家庭个人财产以及金融票据等进行公开,如实申报官员的财产。如果官员不如实申报并将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移居国外时,将追究官员的刑事责任。可以借鉴新加坡和日本的反腐倡廉工作模式,对申报和公示制度进行适当的完善,促进贪污受贿威慑力的进一步提高,实现对腐败犯罪行为的有效遏制。

(四)构建法治与“人治”相结合的反腐机制

反腐败工作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在制度建设方面借鉴新加坡、丹麦和日本等国家的成功经验,对反腐败工作进行预防和控制,实现对官员权力的有效制约,并促进综合管理效果的进一步增强。在具体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过程中,可以尝试建立人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反腐败机制,促进官员思想政治觉悟的不断提高,让官员不敢腐、不想腐成为工作的常态。当前的反腐败工作应该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反腐法治化建设,可以借鉴越南政府的成功经验,建立完善的反腐法律体系,实现反腐法制化,依法开展反腐败工作,在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我们已经对我国的监察体制进行了改革,设立了专门的监察委,为我国开展反腐败工作提供了宪法制度保证。在构建法治型政府的基础上,要加强对官员本身,要建立官员的终身培训制度,提高官员的公仆意识、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杜绝腐败思想产生的土壤。在有效教育培训指导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的基础上,能从官员的思想深度入手抵制反腐败斗争,构建完善的反腐败思想体系。

五、结语

综上,在综合考察国外一些国家反腐败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具体情况,积极探索对反腐败体制机制进行改革创新的措施,对全面推动我国反腐败斗争和工作的开展,争取能够在新时代背景下取得压倒性的胜利,打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新局面,深入推进反腐斗争在新时代社会背景下实现全新发展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陈海英.新时期我国反腐倡廉机制的完善与创新研究[D].河北大学, 2015.

[2]王立英.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提供坚强保证[J].师资建设:理论与政策版,2014(1):1-3.

[3]林忠生.我国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7(15):125-126.

作者简介:张戈跃(1980-),男,汉族,河南上蔡人,广西民族师范学院法学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廉政建设、思想政治教育。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反腐倡廉建设理论研究专项课题:国(境)外反腐模式对当前创新反腐败体制机制的启示,项目编号:2014ZJ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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