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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类似”病亡的不同处理结果

2018-10-19凌小阳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8年17期

凌小阳

中图分类号:X92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 2018) 9-391-01

摘 要:工伤处理实务中,有些看起来非常类似的案情,处理结果不一定相同,由此带来诉讼的情况越来越多。为避免出现这些情况,一些地区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并采取了很多积极的措施,尽量做到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功能发展到极致。

关键词:工伤认定 类似病亡 不同处理

《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施行以来,类似的情况时有出现,增加了工伤处理实务的难度。遇到这些情况,人社部门到底怎么样处理才能体现法律宗旨?首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2017年8月1日,某建筑工地民工张某零时左右在宿舍睡觉时发病,其妻子喊来工友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一周后,该项目部所属的建筑公司申请工伤认定,要求认定张某为工伤。

当地人社部门调查时发现,张某在工地做木工,2017年8月1日白天正常上班,下午6时许结束工作并在工地晚餐。个别工友陈述张某白天工作时有些不适,但是无法陈述张某较为详细的不适特征,张某也未就医。在工地晚餐后,与同在工地的妻子进入正常的休息、生活状态,当晚未加班。

案例二:2018年3月2日20时30分许,某建筑工地民工曾某在工地宿舍经工友紧急施救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项目部所属的建筑公司在事发一周后申请了工伤认定,要求认定曾某为工伤。

当地人社部门调查发现,曾某,男,55岁,水电工,2018年3月2日午餐后休息,下午一点多继续在项目部做排水工程。同日下午4点多,曾某突感不适,向工友说明情况后回宿舍休息。17时多,工友下班回宿舍看到曾某躺在床上。工友洗澡、晚餐后在宿舍休息,问及曾某,表示不吃饭。19时多,曾某病情加剧,要工友打急救电话120。工友紧急呼救,并给曾某掐人中、做人工呼吸、按压胸部等,随后在其他工友帮助下,与救护人员一起将曾某送往医院救治,当晚死亡。

当地人社部门在处理上述两个案例时,发生了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和曾某都是在宿舍发病并短时间内死亡。曾某虽然有工友证实工作中有不适提前下班,但是未及时送往医院,与张某一样都是从宿舍送往医院然后死亡,都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医疗机构抢救48小时内死亡”特征,都不应该认定为工伤(亡)。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发病距离工作结束时间有6个小时,下班后进入正常的休息、生活,并有妻子陪伴。其发病原因应与工作没有直接的关系,甚至上床休息前都应该是身体正常。如有异常,其妻子应该有所发现,并采取一定的措施。因此,张某发病应是非常突然,与工作没有直接的关联,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曾某下班时间应为17时多到18时,其提前下班回宿舍可与发病构成因果关系。曾某回宿舍后,未洗澡也未晚餐,一直躺在床上休息,中途打了几个电话给亲友,重點嘱咐邻居照顾好他的母亲,算是情理之中。及至后来坚持不住呼救,应是一个连贯的过程,因此,建议认定为工伤。第三种意见同意第二种意见中对于曾某的定性,而对于张某,也认为工作是诱因,建议放宽处理认定张某为工伤(亡)。

因为情况复杂,人社部门讨论后,向上级人社部门、同级法制部门、同级人民法院咨询请教。上级人社部门、同级法制部门、同级人民法院认为,《条例》实施以来,对于工伤认定的各种争议逐年增多,在严格依法处理的基础上,应以人为本适当放宽。张某、曾某发病情况看起来有些类似,但是经过仔细分析,有很大的不同,建议按照第二种意见进行处理。

在日常生活中,绝大部分人员身体有些不适会选择稍微休息,不会选择马上去医院。特别是在外务工的民工,身体出现不适还会坚持、硬抗,实在坚持不住无法工作,才会被动救治。他们这样做往往错过了救治的最佳时间,有的在送医途中死亡,还有的虽然保住了生命,但是失去了恢复的机会,以致今后的日子疾病伴随无法继续工作、养家糊口。

《条例》颁布以来,对于工伤认定情形的规定,一直以来颇有争议。特别是对于其第十五条第一项因为发病视同工伤情形,认定与不认定的争议一直未断。为正确适应《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湖南省于2017年出台了湘人社发( 65)号文件,出台了三条意见:

1.该条款是职工因病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唯一情形,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突发疾病径直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并重,且具有同时性、连贯陛来掌握。

2.对该条款规定情形的理解应当为:(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3)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后在48小时内死亡。除上述三种情形外,不宜再做扩大理解和延伸。

3.职工在医疗机构抢救过程中死亡的,其死亡时间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记录的死亡时间为唯一标准。湘人社发( 65)号文件规定得非常具体,也便于操作,其他省、地区也就该法律条文进行了相应的规范。但是,工伤认定实务中类似于前述曾某发病致死的情况没有认定工伤的,大多最后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认定。《条例》的施行不是人社部门独立执行的结果,还应该与司法、法制等部门加强沟通,在严格依照执行的同时,还应站在更高、更宽一些的角度处理工伤事故,让《条例》尽可能多地分担用工风险,泽惠更多的受伤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