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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公民网络匿名表达权的研究及讨论

2018-10-19饶辉胜

智富时代 2018年9期
关键词:宪法公民权利

饶辉胜

【摘 要】对于网络匿名表达权来说,主要是指宪法公民以网络匿名方式,发表自己关于公共事务的意见和想法,宪法权利的属性比较明显,并且受到宪法的保护,尤其在表达内容和匿名身份等方面。通过宪法公民网络匿名表达权,在化解争议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比拟的作用,使宪法公民正确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本文主要针对宪法公民网络匿名表达权的研究与讨论展开深入研究,以供相关人士的参考。

【关键词】宪法公民;网络匿名表达权

根据我国互联网网络发展情况调查报告可以看出,截至到2017年10月,中国网民规模高达6.99亿,互联网普及率高达55.3%,网络已经对我国公民生活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宪法公民也拥有了网络匿名表达权,这一变化过程越来越常态化。要想创建良好的网络社会环境,必须要加强对网络社会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好宪法公民的网络匿名表达权,并加大保护力度,从而促进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

一、宪法公民网络匿名表达权的价值阐述

(一)有利于彰显个人价值

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保护表达权给予了高度重视,这主要是因为表达主体自身具有一定的价值。在表达权的事项过程中,言论表达形式是尤为重要的。在网络时代中,人们可以发表观点或提出建议,无需对自己的社会身份或地位进行过多思量。对于网络表达来说,具有较高的便利性、设限也比较少,政府管制力度也较不明显,这对实现个人价值是至关重要的。

(二)有利于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

人们如果对社会出现不满情绪,一旦不正确加以处理、情绪难以排泄出去,后果将会不堪设想。所以对于政府来说,必须要创建良好的机制体制,及时排解或宣泄公民的不良情绪。借助网络表达,为人们排泄情绪创造了良好的条件,避免急剧性爆发威胁的出现,将社会风险的出现降至最低,创建良好的社会秩序。通过实践可以看出,由于诸多公民往往通过网络将自己的意见进行表达,其民意价值要比利益自身要大。

(三)有利于推进民主进程

在民主社会建设过程中,必须要包含公民意见。通过网络表达可以看出,弥补了以往政治参与形式的薄弱点和空白点,激发民众参与国家民主建设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公民可以通过多种媒介形式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想法,比如官方网络、微博以及微信等,政府也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与公民进行交流和沟通,比如网上听证会、在线问答、网上新闻发布会等,拉近公民与政府之间的距离,使公民充分发挥出自身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可以保证政府决策的民主性和合理性。

二、宪法公民网络匿名表达权中存在的问题

(一)权利冲突严重,取舍标准有所失衡

如果网络言论与人格利益出现分歧时,极容易导致“权利冲突”问题的出现。由于争议双方都具有获得保护的权利,所以增加了取舍的难度性。比如:某一网民通过匿名方式,在微博上擅自针对公众人物进行“爆料”,大量散播消息、对人物隐私进行肆意公开,从而极容易导致一方的网络匿名表达权与另一方隐私权出现矛盾。通过这一问题可以看出,法院在裁决方面【1】,必须要明确保障哪一方权利和明确取舍标准等问题。目前,相关学者提出了位阶论和利益衡量论等,其中,对于位阶论来说,其取舍标准主要以权利的法律地位高低为主,要给予法律地位高的权利优先保障。在法律实践中,这两种看法都有优点和缺点,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

(二)网络匿名表达权的监督作用有待发挥

对于民主来说,关系到人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在网络时代中,交流娱乐方面得到了充分体现,没有对政府公告和政府行为等给予高度重视,更没有严格监督和评价政府公务人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因为网民整体学历水平和互联网应用项目等方面的约束造成的。一般来说,如果公民具有较高的学历水平,也非常重视国家政治方面的问题,也有着较高的社会责任感,自觉成为网络监督的一份子。根据相关资料调查显示,截止到2017年10月,我国网民的整体学历水平并不高,大学以上学历的网民的比重仅仅在总体人数的16%,民主监督的有效形成受到了一定的阻碍。

三、宪法公民网络匿名表达权的具体保护措施

(一)明确网络匿名表达权价值,加强法益衡量

对于“权利冲突”问题的出现,必须要保护好争议中的对立权利。在网络匿名表达权与隐私权发生矛盾时,结合“位阶论”,在宪法权利中,重点包括网络匿名表达权,而名誉权和隐私权等是民事权利的重要构成,宪法权利要比民事权利更高一些,所以要对网络匿名表达权进行优先保护【2】。然而,也不能过于依赖权利的法律地位高低来作为保护的重要依据,这样是比较片面化的。基于此,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加强法益衡量。在网络匿名侵权案件中,一般来说,被侵犯人会提出对匿名者身份进行公开这一要求,这时法院必须要进行深入考量。比如如果公开匿名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可以有效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稳定性,这样法院可以公开匿名者的真实身份信息。

(二)加强网络业界和用户的自律和管理

在公共网络发展过程中,对于自治和自律来说,符合自我管理的要求。互联网属于信息交流平台之一,具有全球性特征,里面包含着诸多不同角色的主体。在制定相关网络匿名表达权利的法律法规过程中,要对不同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正确处理和分析,不断提高网络表达者的自我控制能力和约束能力,并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

在调节公众行为过程中,法律和道德属于重要工具,在法律强制力的基础上,必须要提高对道德力量发挥的高度重视。还要加强行业协会的构建,制定明确、清晰的网络行业管理标准,加强网络道德建设,以便于更好地对网络服务经营者和用户行为进行调节和限制,还可以将网络服务经营者和用户的自主性充分发挥出来,使网络表達的规范化管理成为可能。

(三)加大对网络匿名表达权的监督力度

1.加强网络立法和监督

第一,要加大服务平台的网络实名制的监督力度,比如微博客和网络社区等,加强立法建设,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等,并使国家相关机关正确掌握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犯罪分子的真实信息,对网络犯罪进行严厉打击。第二,对于网络供应商和微博等,要加大行政监督和管理力度,切实维护好用户的个人隐私,实现只有国家相关部门才能对用户个人真实信息进行调查,从而落实好宪法公民的网络匿名表达权【3】,发挥制度性保障。

2.构建网络监管机构

在对网络匿名表达权进行监督过程中,要加强网络监管机构的构建,网络监管机构要统一监督和管理网络供应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加大网络立法的执行力度,维护好用户的个人隐私权,并严厉呈现泄漏用户隐私的提供者,以警世人。

(四)巩固成文宪法的根本地位

在互联网网络时代出现以后,公民可以以匿名形式来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这对于塑造公民人格具有极大的作用,这时如果政府实施“高压政策”,尤其对于批评性的言论,极容易影响到公民表达心声。但是如果政府对于某些不良发声,不进行强制,会影响到民主进程的推进。对于网络匿名表达权,属于宪法性权利之一,宪法必须要予以保护,对于公共言论,政府不能过于压制,要予以接纳的态度,并进行准确辨别,将宪法权利的地位凸显出来,巩固宪法的权威性。

四、结束语

总之,对于宪法公民的网络匿名表达权来说,必须要加大保护力度,政府相关部门也要予以高度重视,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确保政府决策符合民主性要求,更好地顺应网络表达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高荣林.网络诽谤与网络匿名之间的平衡[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9(05):34-39.

[2]张璇.网络用户实名制面临的冲突困境与平衡保护[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8(02):32-38.

[3]贺珍珍.从微博实名制看网络言论自由[J].法制与社会,2014(21):18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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