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探讨
2018-10-19王子川
王子川
【摘 要】法定赔偿可以有效的解决计算赔偿较难的问题,它不仅仅是针对于司法判定的数额进行赔偿。由于权力人主张加强举证力度,进而获得高昂的赔偿额,而对于司法来说是为了防止赔偿和举证之间的恶性循环,如果研发费和许可费可以当作赔偿费用进行参考。那么适当的律师费判赔则要体现在较好的质量与合理的价钱上。基于此点,本文首先阐述了知识产品损害赔偿的三点原则。其次,指出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最后,分析了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其内容包括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侵权人非法获利、权利人的损失、许可倍数费用等,以期为被侵权人能够获得应得的赔偿给予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赔偿额度
针对于知识产权的大额赔偿,通过对相关数据的实证分析能够得出最终的结论,其具有一定的实时性和客观性,能够有效的提升司法保护力度的精确度。当前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当中,除了社会当中重点关注的针对案件侵权的判定之外,对于司法保护的力度重点是对司法赔偿数额力度,一般来说可将其分为两种。第一,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所导致的损害赔偿,其具有一定的难度。第二,由于计算损害赔偿的难度较大而导致的低赔偿额[1]。
一、知识产品损害赔偿的原则
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所导致的对损害赔偿的难度大、计算损害赔偿难度大所导致的判定赔偿额度低。以下详细阐述了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原则,其中包含以下三点内容:
(一)法定的赔偿原则
实际上酌定裁量是要求在将所赔偿的数量确定时所提供的事实依据、按照知识产品的准则、民法的通则、法官自身的判定经验,对相关案情进行认真的分析,反复的解决和处理当事人所提供的方案、数据、资料,对其进行公平、合理、公平、公正、认真、仔细、快速的对安茜做出最后的裁判,为了能够更好的保障权益人的自身合法权益,并对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进行侵权行为的追究[2]。
(二)法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这一项原则是知识产权的法律明文所规定的,其针对于知识产权进行不法侵害,对权利人所造成的一定的损害,应对损害所造成的具体数额进行调查并进行判决,经过人民法院进行认真查证核实之后,如果不能真正的查清侵权人所盈利的与受害人自身的实际损害资金数额,人民法院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所制定的赔偿数额,确定侵权人对受害人的赔偿数额[3]。
(三)全部的赔偿原则
对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来说,所有的赔偿原则都采用了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所提供的规定来进行决策。将全部的赔偿原则称为填平的原则,也可称为全面的赔偿原则,它不仅是当前民法当中基本赔偿原则,也是当前各国的司法实践以及侵权行为立法的惯例。
二、知識产权损害赔偿范围
(一)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我国有关著作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包含财产权与作者的人格权两点内容。实际上著作权主要体现了作者情感、思想的作品,是依照法律法规可享受的基本权利,是当代公民的一种权益,它与作者的身份及人格都具有紧密的联系。但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中没有针对精神损害的有关规定。因此,笔者认为,针对侵权人对作者的侵权行为应给与一定的精神赔偿,其原因主要有两种。第一,主要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通过作品能够有效的反应出作者的人格,继而再现作者的精神。但由于这些相关内容不能否认侵害作者的知识产品所赔付的金额与权作权的人身内容间的应然性。
(二)财产权益赔偿范围
可将财产权益的损害分成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合理费支出,另一个是损害赔偿金的支出费用,损害赔偿金的支出费用实际上是权益人由于受到侵害后在侵权人那所获得的赔偿金,而赔偿金的范围主要包括间接性和损失和直接性的损失两点内容。其直接损失的内容是由于权利人本身由于被侵权人的自身权利所导致的产品利润下降或销量减少而对自身所造成的损失。其间接性的失则其内容主要为由于权利人受到侵权后导致自身的可得利益受到制约或减少。当前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中规定了主要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以上两点内容。
三、针对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实际上对于知识产权的诉讼来说是一项较为复杂的诉讼。第一,可将其体现在侵权行为的判定方面。第二,计算损害的赔偿额,虽然侵权判定较为复杂,但实际上也属于法律上的一个问题,随着法官素质以及律师素质的不断提高,针对这些相关的问题在解决过程中较为容易。但在计算赔偿数额的过程中,它主要涉及了法律和事实两点内容。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在制定知识产权相关赔偿制度的过程时,可借鉴国外的相关优秀成果,针对当前我国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相关的法律赔偿规定,另外针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侵犯制定出具有实行性意义的赔偿制度。可不对实际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实际受害人的损失、知识产品的实际许可费用举证,另外它可在法院之中做出相关的判决,可随时主张其赔偿,通过之一制度可真正的实现法律所要赔偿的规章制度,而对于法律赔偿来说应该制定一个较低的限制性的额度,另外也可根据权利人自身所受到损害以及侵权人自身非法盈利,对赔偿额进行计算。另外也要设定一个底线或者最低的额度限制,这个底线可将其设置为涉及知识产品市场价值中的许可使用费用。
(一)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
在我国商标法中的第56条和著作法中的第48条中规定了,最高金额是50万,如果不能根据侵权人的实际获利与权利人的自身诠释来将所赔偿的金额确定时,法院可按照该案件的侵权行为来确定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赔偿金额,在确定法律赔偿额的过程中,我国的现行法也仅是对其进行笼统的规定法院应根据相关情节来对其进行确定。
(二)侵权人非法获利
在不能准确的计算出权利人自身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按照侵权人自身的非法获利损失确定侵权人的赔偿金额,并且应与权利人自身的实际损失来计算损害的赔偿额,通过这种计算方法能够体现出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和在司法解释,之后所提升的效力,其主要规定在了我国的知识产品法内,为了能够精准的查清侵权人自身所获得的非法获利资金,权利人仅需要出示权利人所获得的总获利额,而侵权人应该做出可以扣除成本的证据和在被侵权人自身所侵害的知识产权外部因素所获得的利润。
(三)权利人的损失
如果根据权利人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偿,这样将体现了知识产权中的全额赔偿问题,既使在根本上是根据这个原则进行赔偿,但明显能够看出,通过运用这种算法其效率还在不断加强。从其范围内能够看出,实际上权利人的实际损害利润主要包括精神损失赔偿的费用、利润损失的费用,律师费用等对所赔偿数额进行计算。另外在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中体现了对权利人的精神损害所赔偿的费用、律师费、利润损害的费用等一系列支出的费用。
(四)许可倍数费用
可根据许可费用倍数,确定侵权人所支付的赔偿金。在我国颁发著作权利保障法后,法院针对多个侵权著作的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应根据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确定原告自身应该得到的报酬,之后再根据报酬的两倍到五倍,确定侵权人自身应当获得的赔偿金额。
四、总结
总体来说,知识产权属于一个国家的公共性政策,其属性在长时间之内是不能进行改变的。目前我国已进入创新发展阶段,针对于损害赔偿的问题来说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创新发展的根本需求,因此应对其进行实质性的改变。而对于司法重点来说要有效的对理念性问题进行有效的保护,并且应认真的严重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手段。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特别要注重精准化对合理运用裁判方式来确定赔偿额,有效的发挥司法裁判对市场定价的积极参与,针对于不同的案件与案情来说,有效的做出差异性的合理裁判方法,便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党晓林.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之探讨[J]. 知识产权, 2017(10):59-63.
[2]姚维红. 以专利财产价值减损作为侵权赔偿额计算依据的探讨——兼评《专利法》第65条[J]. 政法论丛, 2017(2):153-160.
[3]蒋华胜. 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关键性问题探析——基于G法院的实证数据分析[J]. 河北法学, 2017, 35(11):186-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