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的研究
2018-10-19关壮景
关壮景
【摘 要】与纯粹经济损失有关的讨论一直以来被学者称为“戈尔迪之结”。对于我国而言,纯粹经济损失这一概念的讨论也并不一致清晰。纯粹经济损失主要体现如下特征:纯粹经济损失没有侵犯到人身或者财产方面的损害,没有给造成物权,知识产权方面的损害。被害人造成的仅仅是经济利益方面的损失。随着人们对海洋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航运业也随之蓬勃发展,船舶漏油事件也随之增多。在污染海洋生态环境的同时,除了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外,也造成了关联性经济损失以及海洋环境经济损失等纯粹经济损失,是否需要对船舶漏油污染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为此提出相应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船舶油污染:具体赔偿问题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界定与特征
对于纯粹经济损失,各国的法律制度以及学者之间的立场都各有不同。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物权,知识产权等都没有受到损失,但是这种纯粹经济利益上的损失却与之前的损害行为具有因果聯系。具体表现为因为这种损害行为的发生,使受害人本来应该增加的财产部分没有增加,或者已经存在的部分被迫减少。纯粹经济损失在通常发生时,人们在当时的情况下无法合理预见到。除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加害人故意给受害人造成纯粹经济损失以外,尽管不同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纯粹经济损失可以通过金钱来加以衡量。但是由于法律的保护力度和范围较弱,过失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的范围也就难以确定。这给受害人计算出纯粹的经济损失的金钱数额增加了不小的难度。首先,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财产性质的损失。财产损失根据具体的情况又可以分成积极的财产损失和消极的财产损失。积极的财产损失顾名思义,在这里就不再赘述。消极的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在于其本应该增加的财产损失没有得到增加。而纯粹经济损失中有的构成积极的财产损失,也有的构成消极的财产损失。有的财产总量减少,有的可预期利益丧失。克里斯蒂安.冯.巴尔将纯粹经济损失主要定义为不具有权利形态或者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遭受损害而造成的损失。英国著名法学家Markesinis则认为纯粹经济损失在本质上仅仅是那些经济上的不利益,即该种损失与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物理损害不存在关联性。
二、船舶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界定以及我国船舶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缺失
(一)船舶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的界定和类型
船舶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是纯粹经济损失在船舶巧污染事故中的具体表现,是在船舶油类运输活动中发生溢油造成的船舶油污染损害而导致的并且应当纳入赔偿范围之中的纯粹经济损失。一般而言,船舶油污染会在成如下损害:1.直接经济损失。船舶油污染事故对实际存在的有形财产导致的直接损害。具体表现为海洋环境的破坏导致个人财产的损害。比如海洋水产养殖户养殖的海参,扇贝等死亡。第二种是寄生性损失,也就是指间接损失。是指遭受了直接财产损失后走成了财产利益上的损失。包括收入损失与利润损失。i收入损失如渔民在其被油污污染的捕携工具未被清除之前,无法出海捕鱼而产生的损失。利润损失如海洋水产品养殖户如果未遭受船舶油污染,可将海洋水产品按照合同售出而获得的利涧。反射性利益损失,是指加害方给受害方造成了某种物理上的损失,由于受害方的这种损失继而给第三方造成了经济方面的损失。
(二)我国船舶油污染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存在的不足
美国针对船只有污染案件的处理问题方面,专门规定了《油污法》等相关法律。我国仅从《海商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管理条例》等相关立法中寻找对船舶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类似问题的处理规定。但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能够确立纯粹经济损失制度,而且也没有确立一个合理有效的赔偿标准。在上述法律中,如果对于遭到损害的“财产”,“损失”等词语进行扩张解释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解释成纯粹经济损失也包括在法律的保护之内。但是这种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和笼统,没有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进行很好地规范,这给法官留下的自由裁量空间是很大的,实践中有的法官还会以法无明文规定拒绝受理,这样就会造成给受害人赔偿权利的行使造成很大的不确定性。此外,对于船舶油污染的赔偿范围与标准,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ii所谓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是指民事法律案件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主体具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和坚持的事实情况,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各国在环境污染的立法上,多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责任。受害人并不需要证明自身损害与环境污染区质监局有因果关系,只需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并且损害的程度即可。而环境污染的加害方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手机爱人之间受到损失没有因果关系,否则将会承担不利的后果。然而,我国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规定》第14条明确规定了要求油污受损害人举证证明收入损失与环境污染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实际上采取的是举证责任的"正置",从而加重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不利于受害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赔偿。
三、完善我国船舶油污染赔偿制度的建议
(一)在船舶油污染赔偿问题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
如前所述,《船舶油污染赔偿规定》与通常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大不相同,这使得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大大增加,不利于受害人的赔偿。《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证据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都对环境污染的举证责任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船舶油污染作为环境污染的一类,其举证责任应当与整个《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相匹配,也同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况且在环境污染事件中,因为环境污染遭到损害的受害一方经常处于弱势地位,除了因为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外,其他损失比如间接性经济损失,反射性经济损失等,很难要求受害者证明自己发生的损失与环境污染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也有利于充分保护弱势群体,实现价值公平。
(二)在立法上明确船舶油污染的归责方式为无过错原则
我国在专口处理船舶油污染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没有明确规定船舶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等损害么赔偿的归责原则。因《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将环境侵权的归责方式界定为无过错责任。在域外立法方面确立了船舶油污染案件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该类型案件的国际立法趋势,应当在我国相关立法中明确确定船舶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具有免责事由免责之间并非是一种对立的关系。因为即使不存在不可抗力,第三人故意,受害人过错,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施管理的主管部口在履行其职责时的疏忽或其他过错行为等免责事由,船方仍然可能不存在过错。也就是说只要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之下,即使船方没有过错,那就要承担纯粹经济损失的賠偿。
(三)立法上明确船舶油污染与纯粹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虽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规定》中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包括部分船舶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但是纯粹经济损失这一概念和相关理论并没有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得到确立,因果关系判定这一重要问题也未在我国相关侵权法以及海事海商法中加明确。毋庸置疑,船舶油污染与纯粹经济损失之间具有事实上面的因果关系,但是纯粹经济损失与损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在法律层面上具有因果关系。尽管在实践中世界上仍有很多国家不承认船舶油污染的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但是从总体而言,承认船舶油污染行为与纯粹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确是世界上整个海洋立法之间大势所趋的因果关系。在英美法上,对于船舶油污染与纯粹经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采用的是二分的模式,我国也可以对此加以借鉴和参照。也就是首先确认船舶油污染与纯粹经济损失之间有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如果两者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然后再确认船舶油污染与纯粹经济损失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两者之间是一种递进式的关系,也就是先确认事实因果关系,再确认法律因果关系。如果这两者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然后再判断其中是否有是否存在诸如不可抗力,第三人故意,受害人过错等免责事由。如果存在这些免责事由,即使船舶油污染与纯粹经济损失之间既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那么船方仍然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如果其中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形,那么当判断到船舶油污染与纯粹经济损失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船方就不能免责,应当对纯粹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结语
有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探讨在学术界一直没有停止,但是纯粹经济损失在法律界也一直没有得以确认。在实践中纯粹经济损失多半都是不赔。在民法的领域下,纯粹经济损失也只有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欺诈给股民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以及加害人故意给受害人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等少数情况下,加害人才能对受害人进行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由于在法律上缺乏总体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依据,尽管在《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规定》等领域规定了部分船舶油污染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仍然存在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没有明确规定,过错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举证责任上方面没有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从而加重了举证人的责任等问题。在立法上,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时,首先我们应当明确免责事由。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免责事由以外尽可能多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参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的环境污染采取无过错责任这一总的原则下,将船舶油污染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原则也确立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方面采用传统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由船方证明船舶油污染行为与纯粹经济损失之间没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至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不需要船方和受害人证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判断。
注释:
i 朱强.船舶污染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杜,2008
ii 陈百贤.论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博±学拉论巧.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6:(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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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8]《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
[9]《中华人民共和环境保护法》
[10]《中华人民共和海洋环境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