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专责监督责任的思考
2018-10-19阮萍萍
阮萍萍
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 2018) 9-064-02
摘 要:2016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本文从对“专责监督责任”的认识谈起,分析了纪委在推进“三转”、落实专责监督责任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从抓协调、抓监督、抓问责、抓队伍四个方面提出了思考性对策,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专责监督责任的落实。
关键词:纪委 专责监督责任 三转 全面从严治党
一、对专责监督责任的认识
2003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2016年,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围绕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这是在全面从严治党条件下,对纪委职责的高度凝练和准确定位,并写入了2017年新党章。从“专门机关”到“专责机关”,—字之差,突出的是责任;这个“责”,就是履行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凸显的是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纪委只有履行好这个“专责”,才能真正成为党章党纪的维护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捍卫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推进者。
无论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还是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而且主体责任是前提,监督责任是保障。但在实际工作中,纪委的监督责任与党委的主体责任一直存在着交叉甚至混同的现象。大家普遍认为监督就是纪委一家的事情,这次以条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对由谁来监督做了进一步明确。党内监督不仅仅需要党委全面监督和纪委专责监督,还需要党的工作部门、基层组织和广大党员共同参与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对所属党员的日常监督和党员之间的民主监督,可以说是党内监督的“头道防线”,而纪委的专责监督就是“最后防线”。它们之间不能相互替代,更不能代替党委全面监督的履行。
二、履行专责监督责任存在的问题
自提出“两个责任”以来,各级纪委积极推进纪检体制改革,着重落实中央纪委提出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三转”要求,如:逐步梳理明确了纪委书记的职责分工,纪委书记不再分管业务、人事、财务、基建等工作;设立了纪检监察室或与党建工作部合署办公,配备了专职纪检监察员;强化了支部组织建设,推进纪检委员的配置与履职等等,进一步聚焦了“监督执纪问责”这个主责主业。推进“三转”,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所在,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所需。但从实际工作来看,纪委在推进“三转”、落实专责监督责任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管党治党意识需提高
一是党委对“主体责任”的认识不足。有的党委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认为抓作风、抓纪律、抓腐败是纪委的事,每年开个会、讲个话或签个责任书就万事大吉了;有的党委搞一团和气,对干部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管党治党“宽松软”,认为不出腐败是成绩、抓出腐败是问题。
二是纪委对“监督责任”的认识不足。有的纪委一年只开一、两次会,甚至没有开会研究相关工作;有的纪委忽视对同级党委及其班子成员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只关注对下级党组织和管理干部的监督;有的纪委委员认为纪委的事就是纪委书记一个人的事,自己只是挂个名而已,未能有效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
三是干部对“一岗双责”的认识不足。有的干部认为自己的本职工作就是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抓党建、反腐倡廉是党建、纪检监察部门的事;有的干部只重业务不抓党风,认为抓业务才是企业的重中之重,党建工作只能是“副业”;有的干部认为抓党建是主要领导的事,忽视了自己的党内职务,只表态不行动,甚至带头搞腐败。
(二)机制队伍不健全,专责监督责任难落实
一是制度机制不健全。党章等法规明确了监督要求,但对纪委如何协助党委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如何与其他部门形成监督联动、基层支部层面如何开展监督工作等无配套制度,缺乏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使得监督工作大多是摸着石头过河,往往是亲力亲为代替了组织协调,过多的冲在了监督一线,从而造成了监督越位、监督错位。
二是队伍建设不健全。有的单位对纪委书记的职责分工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但仍兼任有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工会主席等职务,分管了安全、工会、机要、运营管理等工作;有的单位纪检监察室领导未专职配备,大多兼任有党建部、党委办等领导职务;基层支部的纪检委员也大多由副总兼任,支部党务人员基本上未专职配备等等,导致无法对纪检监察工作投入足够的精力。
(三)主责业务不精通,监督执纪问责缺底气
—是队伍人员不“专”。由于纪检监察队伍人员大多兼职,仅监察室配备有1-2名专职人员,相关人员不是对纪检监察知識掌握不够,就是对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纪律规定和其他业务流程不熟悉,监督工作大多按部就班或流于形式;有的人员存在好人主义思想,原则性不强,怕得罪人,不敢当“铁匠”硬碰硬,导致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想监督的现象在基层支部甚至是纪委层面不同程度地存在。
二是监督方式单一。纪委开展监督工作大多通过列席或参加有关会议,或要求相关单位上报有关工作情况等来进行,事中监督多,事前和事后监督少,被动监督多、主动监督少;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研究不深、把握不准、践行不足,对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特别是“八小时以外”的监督方法不多,加上考虑到保护干部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执纪问责往往偏轻、偏软,常常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三、落实专责监督责任的对策思考
落实专责监督责任是纪委必须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如何监督,怎么监督”,需要各级纪委进一步深化“三转”,对主业主责再聚焦,对“责任田”再深耕,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立规挺纪,深化从严从实,切实解决宽松软的问题,把全面从严治党一步步向纵深推进。根据以上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推进落实好专责监督责任。
(一)纠正认识误区,抓好协调
新党章中明确规定,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因此,首先要纠正认识误区,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对“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的思想认识和责任担当;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发挥各自优势,产生“1+1>2”的联动效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二是要强化廉政教育,筑牢思想防线。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大力推行警示教育,给犯一般错误的人打一剂“清醒针”,给广大干部打一剂“预防针”,引导党员干部提高廉政意识、增强纪律观念,使党的各项纪律规矩入脑人心并转化为行动自觉。
(二)回归主责主业,抓好监督
党的领导是全方位的,本身就包含着管理与监督。党委是全面监督,需要相关部门的职能监督、基层支部的日常监督和党员群众的民主监督来共同参与,不能一谈到监督就全推给纪委。一是要回归主责主业,压实监督责任。把纪委监督责任的切入点从配合部门开展检查转变到监督部门履行职责上来,抓好再监督、再检查,把事前事中的监督职责交还给业务主管部门,使各方面监督力量有效配合,这样不仅可以拓宽监督渠道,还能提高监督实效。二是要紧盯重点对象,持之以恒纠“四风”。紧盯年节假期,紧盯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加大对工程项目、选人用人、集中采购等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上权力运行的监督,着力发现在腐败、作风、纪律上存在的问题,强化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坚决防止“四风”反弹。
(三)践行“四种形态”,抓好问责
纪检监察机关不能当老好人,必须严明党规党纪,坚持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一是要抓早抓小,从小人手严预防。该说的当面说,该提醒的当面提醒,用好“第一种形态”,充分发挥谈话、函询作用,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小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批评、早纠正,使党员干部受到教育警醒,及时挽救党员干部。二是要严格执纪,用好尺子严审查。严把信访处置关,凡是信访反映的问题线索,严格按照“五类”标准进行处置;挺纪在前,“严”字当头,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查清主要違纪事实,严格定性量纪,正确运用党政纪处分、组织调整以及通报、提醒、诫勉等问责方式,积极践行“四种形态”。
(四)不断提升能力,抓好队伍
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监察工作都是“得罪人”的活,队伍人员只有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才能精准定位,准确判断,工作才有“底气”。一是要有硬气,敢于监督。努力做到深入监督、不走过场,对发现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坚持做到不畏权势,在讲人情、论关系面前,敢于斗争、不当“好好先生”;同时也要自觉接受监督并加强对队伍人员的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二是要有硬功,规范执纪。加强业务培训、以案代训和自学,同时也要加强对企业管理环节、生产运行环节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学习;带头讲政治、守规矩,并不断提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能力,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树立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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