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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来真的了

2018-10-18张东锋

环境 2018年8期
关键词:行政处罚印发意见

张东锋

中国银保监会官网的底栏有个行政处罚栏目,用以通报原银监会和原保监会对各监管对象作出的行政处罚。最近引起外界关注的,是6月28日天津银监局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予以50万元处罚,案由之一是“贷前调查不到位,向环保未达标的企业提供融资”,依据是2007年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和2012年的《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等监管要求。

《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至今已逾10年。期间,银监部门直接援引《指导意见》作出行政处罚不是没有,但至少公开的不多。笔者查到,2011年11月,浙江银监局以“流动资金贷款发放不审慎”为案由,对浙江富阳农村合作银行进行过一次行政处罚,依据之一就是《指导意见》。结合相关资料不难看出,那次处罚的大背景是国务院当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

时隔近7年,《指导意见》再次出现在公开通报中作为处罚依据,亦有必要将其置于宏观政策背景下去理解。今年1月,当时的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開宗明义指出为“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要求各地“切实规范银行业经营行为,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涉及“违反宏观调控政策的”整治工作要点第一项就是“违规将表内外资金直接或间接、借道或绕道投向股票市场、‘两高一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甚至排在“违反房地产行业政策”治理任务前面。

运用信贷、保险、证券、产业基金及相关金融衍生工具,推动企业将具有外部效应的生态环境责任内化,引导社会资本到支持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等绿色产业,就是绿色金融。国际上,早在上世纪70年代,联邦德国、波兰等国家就相继建立了“生态银行”“环保银行”,重点支持环保项目。不过,真正使“绿色金融”成为指导银行业务准则的,则是“赤道原则”的订立。2002年10月,在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主持的国际知名商业银行会议上,花旗银行提出金融界应该制定一个统一规则来评估项目融资的环境和社会影响,并随后商讨形成了一套“赤道原则”,于2003年6月被与会几大行宣布实施。

今天,绿色金融所涵盖的范围越来越广,包括了绿色信贷、绿色产业发展基金、绿色信托、绿色保险以及应运全球温室治理而生的碳金融等多种金融产品,从能效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扩大到污水处理、水域治理、二氧化硫减排、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利用等领域。尽管形式多样,但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绿色金融归根结底落脚在两点:一是如何有效发挥这些金融工具的杠杆作用,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在具体项目的贯彻落实,从而增进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在督促项目合规的同时,降低自身的业务风险。

自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来,绿色金融在我国方兴未艾。特别是从宏观政策趋势来审视,绿色金融不仅是行业风口,更处在一个相当微妙且十分重要的位置。十九大之后,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今后3年要重点抓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其中的重大风险,主要就是金融风险;污染防治,重点是实现绿色发展,结合起来恰好与绿色金融形成了内涵上的呼应。

今年6月16日,中央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其中有关“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的部分,明确提出“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可以想见的是,随着三大攻坚战的推进,绿色金融肯定会显示出更宽广的前景;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贯彻绿色发展的监管则会越来越严格。理解了上述这些政策演化及背景,回头来再看天津银监局的这次处罚,非但不该令人们意外,反而需要好好看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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