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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文化论”视野下日本的东亚区域秩序影响

2018-10-18杨达林子

江汉论坛 2018年7期
关键词:中国一带一路日本

杨达 林子

摘要:“国际文化论”包含两条主流研究进路,“国际关系的文化间关系”进路界定文化关系作为国际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作为文化关系的国际关系”进路则认为国际关系等同于文化关系。在此基础上,可通过“秩序意识”、“秩序目的”和“秩序运作”整合两条进路,并建构“国际文化论”视野下的秩序分析框架,以探析明治维新及冷战后日本对东亚区域秩序形成两次重大影响的机理。针对复杂的区域秩序博弈,中国的区域秩序构想是坚守或改善现存秩序,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有关“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强调,以及十九大后将“一带一路”写入党章,同时也可在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念、新安全保障观、双边关系网络及多边关系综合打造的主张或行动中充分体现。为此,中国需要通过坚定不移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保证国内经济持续增长、避免战略冒进而稳扎稳打来做好应对。

关键词:国际文化论;日本;东亚区域秩序;中国;“一带一路”

中图分类号:G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8)07-0130-09

无论是按照国际关系包含文化关系的理论进路,还是认为国际关系就等同于文化关系的研究视角,着眼“文化”要素的“国际文化论”都为传统的国际关系研究引入了较新的探索方向。上述两条主流研究进路,分别以日本学者和日裔美籍学者为代表。本文尝试从一定程度受日本文化影响的理论出发,构建“国际文化论”视野下国家关系与区域秩序的研究框架,分析日本在明治维新之后、冷战之后的两大节点对东亚区域秩序的重大影响机理,思考党的十九大之后,中国于新时代面对复杂秩序博弈的可行举措。

一、文献回顾及“国际文化论”的理论源流

“国际文化论”最早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主要包含两条主流研究进路,其一是以日裔美籍学者入江昭为代表的“国际关系的文化间关系”,其二是以日本学者平野健一郎为代表的“作为文化关系的国际关系”。前者关注作为国际关系组成部分的文化关系,后者则强调国际关系就是文化关系。

第一条理论进路是“国际关系的文化间关系”(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s intercultural relations)。入江昭于1979年发表论文《文化与权力:作为文化间关系的国际关系》,认为不同国家内部存在相应的文化系统,国际关系可被看作多元文化系统由内向外的相互作用;而文化不仅是国家行为的“控制机制”,还是彰显国家“权力”的重要表现①。之后,他于1981年、1986年先后出版《权力与文化》和《二十世纪的战争与和平》② 两部著作,进一步从权力及文化的互动视角来解读国家间关系;于1990年、1991年发表的《文化》和《文化和国际历史》两篇论文③,在“权力”和“文化”两大概念基础上,引入被认为同样重要的“经济”概念。当然,与文化人类学对于文化的界定范围不同,入江昭并不认为“文化”能涵盖所有人类现象,但对“文化”的重视确实又是对此前权力决定论、经济决定论倾向的突破④。入江昭的思考路径也是20世纪70年代后期出现于美国外交史研究领域的重要分支,因为此前仅仅基于“权力”、“经济”进行研究的外交史,更多将国家简单地限定为利益可交换单元,缺少对单元内部的理解,而从“文化”出发的国际关系史研究便能更好考虑到各国的独特性及共通性。

以入江昭的论说为起点,学界展开了诸多研究,如Frank Ninkovinch(1981;1994;1999;2011)从对外文化政策研究出发,分析政策决定者的行为模式,以探究权力和文化的关系;因为国际关系研究中的文化进路可能陷入要么可解释一切要么什么都无法解释的两难,故将文化作用限定于一定框架之內⑤。Amnon G. Finklestein(1994)建立了权力/文化模型的分析框架来对相关的历史进行重新审视⑥;依据上述权力/文化框架,Jessica C. E. Gienow-Hecht(2000)将冷战后美国文化的海外传播分成三个阶段,具体解释不同阶段文化在国家权力攫取中发挥的作用⑦。

第二条理论进路是“作为文化关系的国际关系”(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s cultural relations)。平野健一郎于1976年发表论文《作为文化关系的国际关系》,认为在整个世界中,唯有广义的“文化”概念可将知识、技能等人类界定的各项要素包含其中⑧。人类不同集团在适应地球不同自然环境过程中产生了具有差异性的文化,由此导致各个集团的行为模式存在区别,于是不同的文化集团在彼此接触过程中需尝试“求同存异”的平衡,这便类似传统意义上国际关系的国家并存状态⑨。另外,文化差异必然带来普遍主流文化与个别特殊文化共存的现象,行为主体就是多元且不均等文化的具体呈现,于是文化交往也许比传统的政治经济互动更加复杂重要,故需考察除了政治、经济以外的文化间关系⑩。而进一步就国际关系的本质而言,构成国际社会的基本行为主体是主权国家,而若深入到国家黑箱内部,起关键作用的是国家的政府,甚至是政府中具体的个人。关键的“个人”分别属于不同的“国家”集团,彼此间发生关系时可能决定“国际关系”的走向;而作为其中最基本载体的“个人”,以及“个人”构成的国家整体,都会受到“文化”要素的深刻影响。由此,无论从国家外部还是内部分析,国际关系的本质就是文化关系。

以平野健一郎的论说为起点,学界同样展开了相关研究。如Adda B. Bozeman 的《国际史上的政治与文化》,承继学界对于“威斯特伐利亚束身衣”(指1648年以来以欧洲为中心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往往成为学者们分析国际关系问题的条条框框)的批判,主张依托“作为文化的国际关系”研究进路,从整个人类的历史出发,突破既有的国际关系主流分析框架,规避仅仅着眼欧洲中心主义、国家中心主义以及政治、经济等进路的研究窠臼 。事实上,“作为文化关系的国际关系”的研究路径,促使“静止的国际关系论”进一步发展为“运动的国际关系论”。所谓“静止的国际关系”,是指正统主流的国际关系论,以诸如主权国家等在领土层面静止的主体作为国际关系的研究对象,探讨彼此间关系;而“运动的国际关系论”,不单单以主权国家为主体,而同时以跨越国家边界的文化、个人等非静止的多元标的为国际关系分析对象,研究其行动给国际关系带来的影响。

很显然,“国际关系的文化间关系”和“作为文化关系的国际关系”两条进路存在一定差异,前者是从文化侧面完善国际关系认知(文化只是分支研究),后者则认为国际关系等同于文化关系(文化便是研究的全部或者绝大部分);前者将国家看作文化系统,内部存在“权力/文化机制”,文化作为与政治、经济同等重要元素一并诠释国家间权力关系,后者则以“文化触变论”(不同文化的群体因持续性接触产生的变化)为基础,适用于一切主体间关系,认为国际关系也是属于文化触变的框架之内;前者认为国家是外交史、对外政策史、国际关系史的研究主体,文化只是辅助理解国际关系的手段之一,而后者的主体未定,只是在一个宏观框架内将国家、文化等元素均作为分析的对象。不过,两条理论进路虽存在解读差异,但均可从文化角度丰富国际关系研究。

在“国际文化论”的理论基础上,笔者希望尝试构建国家行为与区域秩序关系的分析框架。根据“国际文化论”的两条理论进路,笔者认为可将其整合为两个层次但又彼此联动的分析整体。第一个层次,从“作为文化关系的国际关系”出发,国际关系就是文化间互动,而文化本身是国家希望建构何种秩序的认知来源,故文化会决定其“秩序意识”。同时,不同文化的碰撞会带来“秩序意识”的转变,而因“秩序意识”又与某一时期某一区域特定的国家战略紧密相关,最终将决定该国所欲达成何种“秩序目的”。第二个层次,从“国际关系的文化间关系”出发,文化间互动只是国际关系的组成部分,但其非常重要,特别当文化认知确定了“秩序意识”以及“秩序目的”之后;但因为文化并非国家间交往的全部,故“秩序运作”需考量文化、经济、政治等各个领域的协同运作,以配合“秩序意识”并服务“秩序目的”。大致的分析逻辑如图1所示。下文将选取明治维新后以及冷战后的时间节点,尝试分析日本对东亚区域秩序带来的影响。

二、“挑战者”VS“守成者”:明治维新后日本影响东亚秩序的起点

若从秩序变革的结果而言,日本最初对东亚秩序的较大影响出现在明治维新之后,影响的实质是对中国主导的“华夷秩序”的挑战。中国当时被普遍视为东亚秩序的守成者,而日本则被视为挑战者。从“国际文化论”视角出发,之所以将该时期看作日本影响东亚秩序的起点,是因为中国的儒学文化自古以来便对日本国家发展影响深远且长期被其视为先进文化的模仿对象;而到1868年日本明治维新以后,具有相似文化传统的双方却卷入了区域秩序的博弈漩涡。当然,也许在鸦片战争及“佩里叩关”后,日本的文化认知就已萌生转变,而明治维新后“秩序意识”改变带来新的“秩序目的”生成,从而也便需要通过“秩序运作”来助推“秩序目的”实现。

在西方列强还未到达东亚之前,影响此地最深的是儒家文化圈及“华夷秩序”的国际秩序观。所谓“华夷秩序”,是指“华”(中华帝国)与“夷”(中华帝国之外的疆域)并存之同时,作为“华”的核心的天子睥睨天下,世间万物尽归“华”所统御的政治圈。天子从上天获取至高无上之权力,同时立于绝对的道德制高点,故有资格统领德化不及的蒙昧野蛮之夷地。这种主导文化认知的“华夷”思想对当时的日本也产生了深远影响,发展出日本与他者相处的独特“秩序意识”,即与以中华帝国为核心的“大华夷思想”相对的,以日本为核心的“小华夷思想”。这也是“国际文化论”中的“作为文化关系的国际关系”进路。上述文化认知决定了日本能长期与中国和谐共存的“秩序意识”。

按照“华夷秩序”的思想,世界上唯有中华帝国可称其为国家,此外之处均是政治和文化程度发展较低的“夷地”。同时,唯有中国的天子可被称为“皇帝”,夷地的君王都必须臣服于他。由此,欲与中国实现“平等”意义上的外交关系便绝无可能,夷地与中国仅存有臣属朝贡关系。对来朝贡的君王,天子施以皇恩,予其大量恩惠并册封其为“华”认可的“王”及属地,使其作为中华帝国的外臣。不过,天子遵循政教自由之原则,绝不干涉宗属地的内政外交;另外,中华帝国又采取一种孤芳自赏的闭关自守政策,除了允许“夷地”前来朝贡之外,又通过海禁政策不允许帝国与他地进行公私贸易,这便使整个体系十分松散,中央帝国也不会领会属地的重要现实意义。在此秩序之下,朝鲜每年、琉球每两年向中国朝贡一次。但日本却未像其他国家那般朝贡中国与之建立直接联系,而是在出兵明朝兵败后便与中华体制保持一种特殊联系:通过对马藩主与朝鲜保持联系。与此同时,按照上述“小华夷中心”的“秩序意识”定位,特别是江户时代的认知逻辑,以及相应所欲达成的“秩序目的”,日本认为作为外交主权者的朝鲜王与幕府将军享有同等身份,而朝鲜王和将军又在名义上分别从属于中国皇帝和日本天皇,由此在观念上日本天皇就实现了与中国皇帝的对等地位。于是,日本天皇君临于与“大中华体系”对立的“小中华体系”,并同时也采取类似中华帝国的闭关自守政策而夜郎自大。

不过,上述“秩序意识”在佩里率舰队打破日本国门后出现了根本转变——日本被迫要求实施自由贸易政策,允许外国外交代表进驻首都,明晰外国人的土地房屋租赁权。日本对西欧国家的开放必然导致之前奉行的“小中华主义体制”天翻地覆。文化认知上的转变让日本逐步迈向以国际法原理为支撑的西欧近代国际体制,即奉行所谓的“小西欧主义”。这一演变中的秩序观也便决定了日本在维新之初所应考虑的该时期的国家目标,或者说与他者相处的“秩序目的”,同时上述“秩序目的”也与日本对外侵略的“大陆政策”紧密相连。

第一,进入欧洲国家体系的日本,开始思考获取与西方列强平等的地位,亦即彻底脱离与近代国际法体制相左的华夷体制,在充分尊重近代国际法原理的基础上,废除被迫开国之际被强加的不平等条约。

第二,存在于广义的中华体制中的日本,开始思考调整与东亚诸国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调整日本与中国、日本与朝鲜之间的关系。在德川幕府时代,日本与中国之间并未实现正式的邦交关系,但却与朝鲜保持着密切往来。从近代国际法体系的视角出发,这不仅极为奇怪,甚至会削弱日本的国家统治权。首先,日本是通过对马藩与朝鲜保持紧密联系的,但是对马藩藩主宗氏却也同时作为朝鲜王的外臣,并享有独立于日本的对朝外交特权,这便意味着日本允许其藩地外交权独立,也自然意味着与近代国际法体系中规定的一国外交权不可分割相悖。其次,朝鲜享有内政外交上的自主权,同时保有固有领土,这符合近代国际法意义上的独立国家,所以朝鲜本应与日本、中国形成对等国家关系。然而,朝鲜却主张对日平等、对中臣服的两套国交关系。本来朝鲜如何定义与中国的关系完全是其自由,但如果作为中华帝国的宗属国,则在近代国际法体系下其独立的外交权便得不到承认。由此,朝鲜既主张与日本的平等外交地位,又甘愿充当中华帝国从属的行为,在中华体制原理之下虽可以得到认可,但却会被近代国际法体系否认。而已卷入近代國际法体制中的日本,自然不会承认朝鲜寻求对中从属对日平等的行为,特别是维新政府和明治天皇为博西欧列强好感曾公开宣布继承德川幕府时期将军在外交上之地位,若将这条适用于朝鲜,则继承幕府将军地位的明治天皇与朝鲜王对等,由此使得日本天皇居于中国皇帝之下。对于企图以天皇为中心建设国家的维新政权而言,这无论如何也无法接受。

第三,旨在对外攫取领土的日本,开始思考国境的划定以及领土内的主权归属问题。首先,琉球国的归属问题极难解决。明治政府不顾琉球国属于中国神圣不可侵犯领土的历史事实,坚称琉球国在明治政府成立以前便被划为萨摩藩(为明治维新作出重大贡献的四藩之一)的附庸。不过,在整个旧幕府时代,萨摩藩为获取向中华帝国朝贡而取得物质利益,允许琉球国的独立以及让其尊中国为宗主国。从表面上看作为独立国家的琉球甚至还与美国、荷兰签订了条约。于是,从亚洲秩序的原理出发,琉球既充当萨摩藩的附庸,又作为中国宗主权之下的“两属之国”。在主权分割不被认可的近代国家观看来,日本急需排除中国对于琉球的宗主权,并收回其外交上的自主权。其次,根据幕末日本和俄罗斯签署的条约,桦太(今库页岛)成为日俄两国人杂居之地,其主权归属便显得十分暧昧,而这也是日俄后来交战的一个不那么重要但绝不能忽视的远因。

从“作为文化关系的国际关系”进路出发,“秩序意识”的改变带来了日本外交“秩序目的”的变化,相应地,再从“国际关系的文化间关系”进路出发,文化也便会作为类似经济、政治等的“秩序手段”来为当时“大陆政策”的国家战略推进服务。日本欲实现酝酿中的“大陆政策”,就必须思考如何应对从“小中华主义”到“小西欧主义”的秩序观演变带来的上述三方面冲击。与“大陆政策”确立的以征讨“渡满桥梁”为第一步相契合,日本决定将作为距离清朝最近的宗属国朝鲜作为打入中国东北的一枚“楔子”。不过百废待兴的维新政权当时很难无视西方列强的态度而直接侵占朝鲜。尤其在尝试直接同朝鲜建交迫其开国无果后,日本决定首先需要与清朝构建平等关系以突破“华夷秩序”——唯有寻求与清朝在观念上的平等关系才可能与朝鲜建交,乃至获取通过武力迫使其开国而不遭致列强干预的“合法性”。当然,日本演变的“秩序意识”及相应的“秩序运作”均对清朝乃至整个东亚产生了重大影响。中国当时虽极力反抗,但硬实力的欠缺导致根本无力成为博弈中旗鼓相当的对手而迅速败下阵来。

三、“变革者”VS“改善者”:冷战后日本的区域秩序新挑战

在甲午战争中大败清军的日本通过10年后的日俄战争成就了国家崛起的巅峰,不过其奉行“大陆政策”的非正义战略目标及“秩序目的”,最终也让帝国走向不归路。随后的一战、二战、冷战以及后冷战时代,整个东亚地区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自1972年中日建交到今天已走过46年光阴,两者实力均实现了大幅提升并已成长为东亚极有影响力的国家。与一个多世纪以前的东亚区域秩序博弈不同,今天的中国已具备参与棋局的足够实力及资格;同时此前是英俄世界性对抗背景下的日本对东亚秩序的单方面挑战,而如今是域外强者美国亦卷入秩序博弈的复杂局面。在此背景下,日本与中国也不再是曾经的“挑战者”和“守成者”的直接对抗,文化认知上的变化,以及“秩序意识”、“秩序目的”和“秩序运作”上的不同考量,决定了今天“改善者”和“变革者”间的多元博弈。

与19世纪中国主导的“华夷秩序”不同,今天的东亚秩序呈现出西欧语境下的国际秩序特征。国际关系领域著名学者赫德利·布尔认为,秩序是维持国家或国际社会基本目标的活动模式,其由主权国家中的大国间均势运作、外交、国际法、国际组织、各类“游戏规则”界定,从而让某国对他者行为有一定的预测空间。虽然国际社会呈现无政府状态,但秩序依旧能够维系。与此同时,所谓的主流文化及现行秩序很可能不是公正的,于是行为者(特别是崛起大国)对于更加公平正义秩序的诉求,便也可能冲击现存秩序中的“既得利益者”;由此进一步导致摩擦、冲突乃至战争,并且经过战争洗牌后出现新的赢家和输家,通过武力强制及谈判妥协,诞生新的秩序及“现状”,直到未来的秩序诉求者出现。

若从布尔的定义出发,因现存国际秩序是由西欧强国在二战后主导构建,秩序运转自然会偏向其利益获取,故后来才进入秩序内部的日本和中国自然都会有让其运转更加公正的诉求。不过,文化上的差异以及“秩序意识”和“秩序目的”的不同决定两者诉求的具体内容存在区别,从而决定了各自“变革者”和“改善者”的身份定位,并进一步决定双方对东亚区域秩序的影响会大相径庭。

就中国而言,国家战略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和平崛起,这决定其欲实现的“秩序目的”是积极正面的建构性考量,特别地,中国虽然是现存国际秩序的后来者,但也是依托该秩序才实现了发展奇迹并成为“既得利益者”。与此同时,中国的崛起只是当前世界重大事件之一,若将中国崛起看作挑战区域秩序并改变当前世界秩序的行为,那么诸如日本寻求国家“正常化”、俄罗斯国力的复苏、印度等国家野心勃勃的发展战略、“伊斯兰国”等非国家行为体的恐怖主义活动乃至美国自身实力衰减而在引领世界前行中的力不从心,都会对既存秩序带来同样甚至更为深远的冲击。

而就日本而言,其正在寻求的国家“正常化”战略,很难带来区域和谐的积极“秩序目的”,最终可能导致东亚秩序的重大变革。二战结束之际,不能建立自己军队的日本成为主权不完整的国家。伴随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增长,日本逐步迈出寻求政治大国地位的步伐。如今,日本的国家战略目标便是突破“和平宪法”第九条以恢复“正常国家”身份,而这一选择会极大影响区域秩序及世界秩序。与此同时,虽然安倍晋三和前任首相鸠山由纪夫均致力于寻求对美国更加平等的秩序安排,但与鸠山希望与以中国为代表的周边国家發展紧密关系的建构性方案不同,安倍急迫寻求国家实力提升的对抗性道路。而安倍的做法不仅会加剧与中国的摩擦,事实上也会形成对美国的挑战。因为伴随国家“正常化”的突破,美国将失去在日本驻军的合法性,由此,诸如(1)美国与日本在驻军问题上的纠葛;(2)若美军撤出失去“瓶盖”制衡的日本军国主义会否重燃;(3)与日本在历史认知上分歧严重的中国、韩国及相关东亚国家会如何反应;(4)在安全保障上依赖美国驻军的相关国家将如何面对中国和日本等等,种种复杂问题均会因日本对现状的改变而出现,区域秩序将承受重大影响。

当然,在日本的“秩序意识”里,中国自然是区域秩序的最大挑战。从“国际文化论”的“作为文化关系的国际关系”进路看来,日本关于“中国威胁”的“秩序意识”,源自对中国继承“华夷思想”的认知,认为中国当前“显露肌肉”而表现“傲慢”,是要重返“中华帝国”的“华夷秩序”,甚至中国在东亚更倾向于构建双边关系网络便是要复活“华夷秩序”构想下的朝贡体制。上述文化层面的认知自然也会强化中日于东亚双双崛起本就存在的结构性冲突,并进一步引导日本对华“秩序意识”朝负面转向,确立竞争乃至对抗的“秩序目的”,由此其在文化领域也会实施远离并炒作中国威胁的“秩序运作”,同时与其他领域的运作联合,恶化双边摩擦。文化认知上的疏离会产生负面螺旋,故对彼此的意图及行动都越发怀抱疑虑。而有关历史问题的统一认知缺失,又进一步强化彼此视对方为区域秩序挑战者的身份认定。

1949年,毛泽东终于带领中国人民于世界舞台重新站立,不过此时的中国并非国际秩序的重要参与者,并在迅速开启的冷战格局中向苏联靠拢。中苏分裂后,中国曾一度打算建立以自身为中心并向外输出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地区秩序,但结果证明这也并不是可持续的战略选择。最终,在与美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并加入联合国之后,中国成为现存国际秩序的一部分,并伴随对现存秩序的一次次更深入接轨,实现了国家的高速发展。主要的三次接轨包括:于20世纪80年代通过改革开放允许外资大量进入中国,于21世纪初积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如今在全球化日益加速背景下与世界的“亲密接触”。同时概括而言,中国在现存秩序中正扮演三方面的角色:其一,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演绎巩固世界经济秩序的中坚力量角色;其二,伴随自身实力的增长,承担更多的全球治理责任;其三,将秩序改良为福泽于更多小国,保障秩序的更稳定运行。

由此,中国绝不会选择重返“华夷秩序”,也绝非现存秩序的挑战者,任何理性的行为体都不会改变让自己受益的秩序安排。中国即便将来超越美国成为世界最大经济体,也同样需要当前秩序来维系经济持续增长。而日本认为的所谓中国“华夷思想”展现的“傲慢”,更多是因为中国近代以来国家积贫积弱带给人们的“民族悲情”,和“落后就要挨打”甚至“弱小就要挨杀”的负面记忆,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奋发图强。因此外界如果存在无理行为自然会引起中国的强烈甚至过激反应。事实上,坚守或改善现存国际秩序的中国式构想,已具体展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念。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诸多重大国内外场合深入阐述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核心内涵:其一,构建同周边诸国的安定关系;其二,基于经济相互依赖的合作强化;其三,捍卫领土、领海的核心利益并拥护和平解决方针;其四,不干涉内政并主张国内制度的多样化。同时,习近平进一步提出要构建不同于基于力量均衡及军事同盟而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强调国家间以构建平等的伙伴关系为目标,致力于让中国同美国、欧盟各國、俄罗斯构建新型大国间关系,与周边国家构建命运共同体。特别在十九大之后进一步倡导面对所有国家“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很显然,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念的提出,主要是强化现存国际秩序的可持续运作。

第二,新安全保障观。2014年5月,习近平出席亚信会议(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在“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亚洲安全观基础上,形成新的安全保障概念。其核心观点包括:反对针对第三方的军事同盟、统筹维护传统领域和非传统领域安全、通过对话谈判解决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追求经济发展与安全保障、反对域外干预等等。新安全保障观其实是在不变革现存秩序前提下,涉及中国对东海及南海问题的合理诉求。1992年,中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邻区法》,将第一岛链(主要指靠近中国大陆的弧形岛屿带,涵盖中国的黄海、东海和南海海域)内的相关岛屿列为中国的领土。这样的主张也许还不具备操作性,周边的国家也很难接受,但主权问题关涉中国不能让步的核心利益,故需要坚定立场。而新安全保障观正是要针对复杂状态背后存在的三方博弈:其一,从可持续性的安全观出发,引领亚洲经济勃兴的中国是该区域安全保障的最合适、最主要供应者。特别在美国显露重返“孤立主义”迹象的背景下,中国对于区域秩序的改善是大国责任的积极担当,而前提便是需确保自身领土安定、主权完整;其二,美国虽然力不从心,需要中国共同承担国际责任,但又存在限制中国崛起的矛盾心态,故构建包括日本在内的军事同盟时刻注视对中国的遏制;其三,东亚相关小国则往往采用经济上依赖中国、军事上投向美日的大国平衡战略,以期实现利益最大化。如果说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念主要针对秩序坚守,那么新安全保障观则着眼秩序改善。

第三,双边关系网络及多边关系的综合打造。中国追求的区域秩序中确实存在构建多组双边关系网络的考量,但这并非对美国主张的多边秩序的颠覆,尤其是特朗普上台后也抛弃了TPP而开始寻求双边贸易机会。事实上,中国倡导双边关系,是基于国家利益及总体收益的考虑:其一,构建双边关系符合中国文化意识中的“合纵连横”综合考量;其二,可确保双边关系网络内的行动自由,如著名经济学家奥尔森所倡导的小集团的有效性;其三,防止小国的搭便车行为。而中国在构建效率更高的双边关系网络同时,也在打造“一带一路”的多边秩序,且相对西方中心秩序更具包容性及开放性,注重各国国内体制的多元存在,并重视不干涉内政,对于发展中国家也未设置加入门槛,所以说是对现有秩序的改善。特别地,“一带一路”也与“马歇尔计划”不同。美国战后出台的“马歇尔计划”虽然对西方阵营战后的经济勃兴形成了重要支撑,却又引起苏联担忧并强化对共产主义阵营的控制,最终激化欧洲分裂并导致冷战两极格局的形成。而包容开放的“一带一路”恰恰寻求的是不同于“马歇尔计划”的政治与经济逻辑匹配的全球治理提升。

以维系或者改良当前秩序为“秩序目的”,同时针对日本变革现存秩序的尝试、域外强者美国的涉足,中国除需基于“国际关系的文化间关系”进路,从文化领域积极提升国家软实力,消除外界误解并尽可能吸引他者对中国的认同外,还需从以下多元层面的“秩序运作”进行应对。

第一,坚定不移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美国倡导的“自由、民主和人权”在冷战后被广泛接受为不可被超越的主流世界秩序,但2008年开始由华尔街席卷世界的金融危机以及近年来美国实力总体式微,都使得中国的崛起引起西方精英的深刻担忧。在此背景下,中国需要找准自身定位,既不能代替美国扛起“自由国际主义”的大旗,也不可拒绝承担新的国际秩序领导者的责任。就此,“一带一路”便是中国结合自身悠久历史和文化以改善现存国际秩序的尝试,特别是十九大之后将其写入党章也表明了中国贡献世界的坚守。正如同美国的“自由国际主义”源自其对英帝国皇权的抗争、对殖民地不平等待遇的反抗、对种族矛盾调和的力争,“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亦根植于汉朝和明朝两个由汉族人主导的强盛王朝,且背后的理念是强而不霸、互利共赢。

与此同时,“一带一路”又与AIIB(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和FTAAP(亚太自由贸易区)等构想一并助力国家极为重视的周边外交应对。在“一带一路”构想中,中国构建经由中亚到达欧洲的丝绸之路经济带,以及通过海上交通线连接东盟、南亚、中东以及非洲和欧洲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并依托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国际合作等等,促进相关者的经济合作与协同发展。而针对中国倡议成立的AIIB,以英国的参加为转折,欧洲的主要国家及亚洲诸多国家都相继加入。另外,中国在APEC(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又提出了RCEP和FTAAP构想,为区域秩序完善提供可行的新思路。

第二,保证国内经济可持续增长。中国的秩序构想与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紧密相关。中国在东亚运作的高效率双边关系网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周边国家的经济支撑力度。也正因此,“一带一路”在中国近年来经济增长放缓的背景下,客观上能够助力中国输出过剩产能及生产力,但需要强调的是,过剩产能绝非劣质产能,而是定位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等需求的精准对接。当然中国需要规避的风险在于,不能只看到国内产业利益而忽视了共赢结果,否则可能招致沿线国家的不满。

同时,鉴于美国对东亚秩序的干预,中国对于东海及南海领域的合理诉求也许很难为日本及东盟相关国家接受,但伴随中美经济体量对比的变化以及特朗普上台后国家政策一定程度的调整,美国与中国的领导力也会出现相应的消长。当然中国也不可能在短时间代替美国的全球领导者地位,因而需要谨慎寻求合适定位的“帕累托最优”,并沿当前迅速发展国力的道路继续前行。经济基础是一国最根本的实力支撑,中国可待未来时机成熟时再果断地顺势而为。

第三,避免战略冒进而稳扎稳打。就领土、领海方面的安全保障问题而言,在东海南海相关海域,域外国家在没有中国允许的前提下不能随意进出。以美国为首的相关国家很难接受上述主张。但坚守领土、领海主权亦是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核心,特别在中国经济增速放缓、社会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的复杂内部环境中,民众对于政府对外行为的运作也会反应敏感,故中国也不会轻易让步。当然,中国对领土领海主权的越发强调,却也会推动周边国家向美日靠拢,从而出现两难局面。而围绕领土及领海问题,即便很难出现直接全面的军事对抗,但因巡逻船摩擦或相撞等引发的偶然事件也可能加剧危机升级,影响区域稳定。由此,鉴于东亚复杂局势,中国切不可滑向战略冒进。

而具体就区域双强的中日互动而言,在未来一段较长时间里,伴随各自对其区域秩序的追寻,中日关系会保持当前的摩擦状态。但双方领导层应在现阶段朝管控分歧的方向努力。对中国而言,中美关系的处理最考验外交智慧,中日关系虽然重要但根本而言还是从属中美关系的处理,故需避免中日摩擦脱离管控最终影响大局。因此,中国在对日本企图突破和平宪法第九条来改变区域甚至世界秩序的行为表示强烈反对、对有关领土领海及历史认知等问题继续施压的同时,还需要在文化层面的民族意识引导方面有一个程度把控,避免民族主义情绪在关键时刻绑架理性战略选择。另外,中国可展现大国心态,在双方均呈现“老龄化”危机的背景下,深入强化贸易往来以为普通民众带来生活水平提升的双赢格局,并将更多资源投入于民生建设,引导实现积极的“人口缩减下的和平”格局。总体来说,时间上中国占优,故需要沉下心来积极落实与“有所作为”同等重要的“韬光养晦”。

注释:

① Akira Iriye, Culture and Powe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s Intercultural Relations, Diplomatic History (Spring 1979), pp.115-128.

② Akira Iriye, Power and culture, Haverd University Press, 1981;《二十世紀の戦争と平和》,東京大学出版会1986年版。

③ Akira Iriye, Culture, The Journal of American History(June 1990), pp.99-107; Culture and International History, Michel Hogan ed, Explaining the history of American Foreign Relation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 pp. 214-225.

④ 芝崎厚士:《國際文化論における二つの文化》,《国際政治》第129号,2002年2月,第47、54頁。

⑤ Frank Ninkovinch, The Diplomacy of Idea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1; Frank Ninkovinch, Modernity and Power,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4; Frank Ninkovinch, The Wilsonian Century,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9; Frank Ninkovinch, The United States and Imprerialism (Blackwell, 2011).

⑥ Amnon G. Finklestein, Why Power? Why Culture? Rethinking the Model and Its Implications, Robert David Johnson ed., On Cultural Ground, Imprint, 1994, pp.23-46.

⑦ Jessica C. E. Gienow-Hecht, Shame on US? Academics, Cultural Transfer, and the Cold War, Diplomactic History 24-3(2000), pp. 465-494.

⑧⑨ 平野健一郎:《文化的関係としての国際関係》,载《国際学——理論と展望》,東京大学出版会1976年版,第173—200、173、174頁。

⑩ 平野健一郎:《国際文化交流の政治経済学》,勁草書房1999年版,第18、iii頁。

Adda B. Bozeman, Politics & Culture in International History, Transaction, 1994.

藤村道生:《日清戦争前後のアジア政策》,岩波書店1995年版,第18、20、22頁。

Hedley Bull, The Anarchical Society: 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 fourth ed.,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12, pp.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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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村豪太:《米中経済戦争AIIB 対 TPP――日本に残された大逆転のチャンス》,東洋経済新報社2015年版。转引自藤木剛康:《アメリカと中國の地域秩序構想:東アジア地域主義の台頭と変貌》,《経済理論》第384号,2016年6月,第27頁。

藤木剛康:《アメリカと中国の地域秩序構想:東アジア地域主義の台頭と変貌》,《経済理論》第384号,2016年6月,第22、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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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达:《秩序完善、地缘缓和、治理提升:“一带一路”的国际政治理论新解》,《贵州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

作者简介:杨达,贵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贵州大学东盟研究院东亚文化与战略研究所所长,贵州贵阳,550025;林子,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872。

(责任编辑 胡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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