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定义“见义勇为”是不是进步?
2018-10-17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8年9期
近日,《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提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将见义勇为行为重新进行界定,删除了“不顾个人安危”的字樣,引发网友讨论。
有人说,“不顾个人安危”有值得肯定的一面,如果删除这样的表述,岂不是让我们在面对身处险境的他人时袖手旁观,甘当“吃瓜群众”?也有人说,“不顾个人安危”去救别人,对自己和他人都不负责任,可能会带来我们不愿意看到的后果。其实,早在2015年,武汉市修订的《见义勇为相关的奖励和保护的条例》中就将“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字句删除,意在提倡“见义智为”。
把“不顾个人安危”纳入见义勇为的概念,体现的是一种勇于奉献和牺牲的精神;而删除“不顾个人安危”,强调的则是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更鼓励和倡导科学、合法、正当的救援行为,实际上是社会观念的一种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