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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018-10-16张惠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5期
关键词:法律监督侦查监督

摘 要 近年来,眉县人民检察院在市院和县委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全市政法工作的总体要求,积极有序开展侦查监督各项业务工作。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权监督侦查权的主要手段。近几年来,基层检察院在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比较突出,应当引起重视,亟需采取有效的办法去应对。为了解决当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让侦查监督工作顺利进行,更好地体现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突显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地位,我们应从侦查监督工作三大主业总结现状分析问题寻找对策。

关键词 侦查监督 检察权 法律监督

作者简介:张惠,宝鸡市眉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干警,员额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080

一、基本情况

2015年以来,眉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256案394人,其中审查批准逮捕338人,不批准逮捕47人;办理立案监督案件46件,追捕16人,向侦查机关发纠正违法通知书32份,检察建议7份。

二、呈现的特点

1.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呈多样化发展态势,公安机关办案考核指标更加趋于精细化,专项活动较前几年明显增多,反映在我们的检察工作中就是批捕案件数量逐年呈上升趋势,近三年来,我院受理审查逮捕案件数量年均增长14.78%,经过审查后批准逮捕案件数量年均增长13.26%,不捕案件数量年均增长3.5%。

2.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明显增多。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逐漸凸显,且相互交织,处理难度加大,给我们的办案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特别是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如我院办理的陈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李某、宫某某、孙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邓某某、银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李某某集资诈骗案;王某某、郭某、尹某非法买卖、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以及今年办理的张某某叔侄三人污染环境案。

3.案件证据复杂化、多样化、科技化。伴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我们的案件性质、证据类型等都发生了明显变化,刑事案件已经从过去的赤裸裸的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传统型犯罪,发展成以网络为载体的经济型犯罪居多。且此类案件多为跨地域、跨行业、涉及人员多、流程节点较为复杂案件,犯罪的手段、形式不断翻新,犯罪更加趋于智能化、隐蔽化,对侦查环节取证和审查环节的证据审查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我院办理的詹某某等人电信诈骗、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该案犯罪嫌疑人以公司名义,利用网络做资金流、物流等,且在不同省进行分工操作,犯罪手段相当专业、隐蔽,这类案件涉案信息较多,案情复杂,取证、证据认定比较困难,近几年,此类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三、侦查监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一)三大主业发展不平衡

侦查监督工作处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以完善检察监督体系为目标的检察改革的交汇点,监督保障乏力问题普遍存在,重办案轻监督倾向明显,审查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还没有同频共振、同向发力,导致“一体两翼”发展不平衡,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相对薄弱,监督效果不佳。近年来,我院共办理审查逮捕案件256案394人,但是立案监督案件仅有46件,占办案数量的比重为18%;向侦查机关发纠正违法通知书32份,占办案数量的比重不到10%。

(二)侦查活动监督线索缺乏

在侦查活动监督实务中获取线索的方式主要有: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发现线索,提前介入中获取线索,控申部门移交线索,以及其他监督活动中挖掘线索。从近年来的办案情况看,提前介入多针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配合、协作。控申部门受理的线索也相对偏少,加之我们办案力量相对薄弱,精力多用于审查办案,导致其他监督活动无法开展。据统计,近年来办理的39件侦查活动监督案件中,除了口头监督之外,书面纠正监督的线索均是在审查逮捕案件中发现的。

(三)立案监督工作艰难,工作方法和措施不够全面

司法改革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深挖主业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是我们的必然选择。而实践中,受传统执法观念的影响,侦查监督工作还是以审查批准逮捕为重点,立案监督为辅助,对立案监督工作重视不够,在立案监督工作中没有深挖,缺乏创新。从近年来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情况来看,办理的49件立案监督案件,监督撤案的29件,监督立案的20件,立案监督案件数量明显偏少、且监督不论是立案还是撤案,案件的性质相对比较单一,撤案多为交通肇事案件,立案多为盗窃、贩毒等一般案件,且案件的犯罪情节轻微,立案监督的效果仍需进一步增强。

(四)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有待提高

近年来,在批捕案件的办理中,我们严格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牢固树立疑罪从无理念,严格审查侦查程序,全面客观审查证据,注重办案亲历性,确保案件批捕的准确性。经过审查批准逮捕的338人,有罪判决率虽然达到100%,但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缓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的比例偏高。338人中判处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共29人,占案件总数的8.6%人,案件轻型率明显偏高。

(五)两法衔接工作成效不明显

按照省市院的要求,2014年“两法衔接”工作在我县全面铺开,全县26家行政执法单位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上线运行,我院与行政执法单位紧密衔接,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做好各行政单位信息录入的指导、监督等工作,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录入,近几年运行情况的来看,虽然平台已录入的案件信息已达1100多条,但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大量公安治安案件未录入平台,且个别行政单位避重就轻,不按照规定填报系统的数据,导致“上系统的没问题,有问题的不上系统”,致使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游离在监督之外。近年来,我院共办理涉及食品药品案件以及环境污染案件共12件,但真正通过立案监督渠道监督的仅2案,“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

四、侦查活动监督面临上述困难的原因分析

(一)执法观念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

近年来,公安共提请批准逮捕394人,经过审查批准逮捕338人,占提请逮捕人数的85.79%。我们的办案观念还没有转变,仍然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重协作配合轻监督制约等思想。同时,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能准确把握社会危险性条件,导致案件的轻型率明显偏高。在侦查活动监督中,仍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的思想,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和排除非法证据有顾虑,怕影响与侦查机关(部门)的关系,导致我们的监督效果不明显。

(二)能力水平与新要求新挑战不相适应

经过审查逮捕的案件虽然没有错案,但案件的质量不高,我们干警的审查和判断证据、监督纠正违法、化解矛盾和群众工作等能力还有待提高。特别是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把握不够准确;对一些社会高度关注、高度敏感的案件,易受外界舆论压力影响,过多的考虑社会效果;运用法律政策水平不高,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不强,案件处理的效果不好。

(三)办案力量与刑事案件多发易发的形势不相适应

近几年,我们每年的平均受案人数都在120人左右,侦监部门仅有3人,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后,具有办案资格的仅有2人。同时,侦查监督部门还承担着两法衔接、两个专项、打黑除恶、涉众经济犯罪等八项专项工作。人员配备、业务能力、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等难以适应工作需要。刑诉法规定对于在押人员的审理期限只有七天,扣除周末實际只有五天时间,没有延长的情形,这与当前复杂案件的侦查办理情况明显不相适应,导致在卷证据有限,在案证据来不及调取,影响了批捕案件的办案效果。

(四)制度机制建设与新的执法形势不相适应

由于办案力量、办案时间的限制,我们把更多的精力都投入到案件的审查办理中,侦查监督的深度、广度都没有达到检察工作的要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侦查监督与公诉工作衔接,侦查监督与侦查工作等缺乏有效的制度机制。违法行为调查核实、非法证据排除、自身监督制约机制、提前介入程序等还不够完善,执法透明度有待提高,这些都影响了侦查监督工作的整体效果。

五、解决侦查监督工作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诉前作用

要进一步发挥侦查监督的诉前作用,进一步细化程序规定,完善证据标准,使侦查取证方式更具刚性,以完善固定证据,有效指控犯罪、惩治犯罪。一是应当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要继续坚持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提供侦查思路、把握侦查方向,引导侦查取证,预防侦查违法行为,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最大可能的还原案件事实。二是加大监督力度,实现侦捕信息共享,增强监督刚性。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一定要树立侦捕协作意识,要破除部门利益的壁垒,要加快推进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室及驻公安基层派出所检察室建设,充分发挥案件共享平台的作用,坚持侦查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实现数据信息的共融共享。三是突出重点,着力加强对薄弱环节的监督。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搜查、扣押等针对财产强制措施适用的监督,以及捕后诉前的跟踪监督是我院侦查监督的薄弱环节,因此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要强化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刚性,确保监督成效。

(二)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把证据关

证据是诉讼核心,是案件之本。审查逮捕处于侦查初期,应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标准,同时要精细化审查,在关于“事”和“人”意义上做到排除合理怀疑,杜绝冤假错案。在证据审查环节杜绝“带病”逮捕,在提前介入环节引导取证,同时要进行全方位跟踪证据监督,特别是捕后也要进行事后的跟踪监督,和公诉部门、审判机关加强沟通紧密衔接,坚决降低捕后轻型率。

(三)严格把握社会危险性条件,坚持少捕慎捕

刑事诉讼法将一般逮捕条件分为事实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而其中社会危险性条件是决定逮捕与否的关键因素。因此作为办案人员应当坚持社会危险性法定,对社会危险性把握不准的,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成长经历等品格证据进行社会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全面客观判断是否有逮捕必要。此外,还应扩大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监禁强制措施适用比例,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四)提升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

不断加强侦查监督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侦查监督的能力水平。一是提高政治站位。结合侦查监督工作实际,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守党规党纪,提高侦查监督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确保检察权的公平公正实施。二是要深耕检察监督主责主业。要加强对新颁布的法律及其解释的学习、掌握和运用,要善于思考办案方式方法、总结办案经验,进一步提高办理新型、复杂疑难案件的质量效率。三是加强内外部监督。严格落实司法办案责任制,规范办案程序加强案件办理的动态监督,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案件信息公开原则,增强案件办理的透明度,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五)加强同公安、法院之间的沟通配合,紧密衔接

在法治社会建设深入推进下,要提高案件质量、杜绝冤假错案,仅靠侦查、检察、审判的某一个环节是无法完成的,要求我们公检法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不管是案件事实的认定,还是法律的适用,都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要创新工作衔接的制度机制,变通沟通方式方法,扩大配合范围,形成一个刑事案件侦查监督系统,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精准打击犯罪。

摘 要 近年来,眉县人民检察院在市院和县委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全市政法工作的总体要求,积极有序开展侦查监督各项业务工作。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权监督侦查权的主要手段。近几年来,基层检察院在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比较突出,应当引起重视,亟需采取有效的办法去应对。为了解决当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让侦查监督工作顺利进行,更好地体现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突显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地位,我们应从侦查监督工作三大主业总结现状分析问题寻找对策。

关键词 侦查监督 检察权 法律监督

作者简介:张惠,宝鸡市眉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干警,员额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080

一、基本情况

2015年以来,眉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256案394人,其中审查批准逮捕338人,不批准逮捕47人;办理立案监督案件46件,追捕16人,向侦查机关发纠正违法通知书32份,检察建议7份。

二、呈现的特点

1.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呈多样化发展态势,公安机关办案考核指标更加趋于精细化,专项活动较前几年明显增多,反映在我们的检察工作中就是批捕案件数量逐年呈上升趋势,近三年来,我院受理审查逮捕案件数量年均增长14.78%,经过审查后批准逮捕案件数量年均增长13.26%,不捕案件数量年均增长3.5%。

2.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明显增多。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逐漸凸显,且相互交织,处理难度加大,给我们的办案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特别是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如我院办理的陈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李某、宫某某、孙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邓某某、银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李某某集资诈骗案;王某某、郭某、尹某非法买卖、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以及今年办理的张某某叔侄三人污染环境案。

3.案件证据复杂化、多样化、科技化。伴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我们的案件性质、证据类型等都发生了明显变化,刑事案件已经从过去的赤裸裸的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传统型犯罪,发展成以网络为载体的经济型犯罪居多。且此类案件多为跨地域、跨行业、涉及人员多、流程节点较为复杂案件,犯罪的手段、形式不断翻新,犯罪更加趋于智能化、隐蔽化,对侦查环节取证和审查环节的证据审查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我院办理的詹某某等人电信诈骗、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该案犯罪嫌疑人以公司名义,利用网络做资金流、物流等,且在不同省进行分工操作,犯罪手段相当专业、隐蔽,这类案件涉案信息较多,案情复杂,取证、证据认定比较困难,近几年,此类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三、侦查监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一)三大主业发展不平衡

侦查监督工作处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以完善检察监督体系为目标的检察改革的交汇点,监督保障乏力问题普遍存在,重办案轻监督倾向明显,审查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还没有同频共振、同向发力,导致“一体两翼”发展不平衡,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相对薄弱,监督效果不佳。近年来,我院共办理审查逮捕案件256案394人,但是立案监督案件仅有46件,占办案数量的比重为18%;向侦查机关发纠正违法通知书32份,占办案数量的比重不到10%。

(二)侦查活动监督线索缺乏

在侦查活动监督实务中获取线索的方式主要有: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中发现线索,提前介入中获取线索,控申部门移交线索,以及其他监督活动中挖掘线索。从近年来的办案情况看,提前介入多针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配合、协作。控申部门受理的线索也相对偏少,加之我们办案力量相对薄弱,精力多用于审查办案,导致其他监督活动无法开展。据统计,近年来办理的39件侦查活动监督案件中,除了口头监督之外,书面纠正监督的线索均是在审查逮捕案件中发现的。

(三)立案监督工作艰难,工作方法和措施不够全面

司法改革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深挖主业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是我们的必然选择。而实践中,受传统执法观念的影响,侦查监督工作还是以审查批准逮捕为重点,立案监督为辅助,对立案监督工作重视不够,在立案监督工作中没有深挖,缺乏创新。从近年来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情况来看,办理的49件立案监督案件,监督撤案的29件,监督立案的20件,立案监督案件数量明显偏少、且监督不论是立案还是撤案,案件的性质相对比较单一,撤案多为交通肇事案件,立案多为盗窃、贩毒等一般案件,且案件的犯罪情节轻微,立案监督的效果仍需进一步增强。

(四)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有待提高

近年来,在批捕案件的办理中,我们严格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牢固树立疑罪从无理念,严格审查侦查程序,全面客观审查证据,注重办案亲历性,确保案件批捕的准确性。经过审查批准逮捕的338人,有罪判决率虽然达到100%,但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缓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的比例偏高。338人中判处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共29人,占案件总数的8.6%人,案件轻型率明显偏高。

(五)两法衔接工作成效不明显

按照省市院的要求,2014年“两法衔接”工作在我县全面铺开,全县26家行政执法单位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上线运行,我院与行政执法单位紧密衔接,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做好各行政单位信息录入的指导、监督等工作,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录入,近几年运行情况的来看,虽然平台已录入的案件信息已达1100多条,但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大量公安治安案件未录入平台,且个别行政单位避重就轻,不按照规定填报系统的数据,导致“上系统的没问题,有问题的不上系统”,致使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游离在监督之外。近年来,我院共办理涉及食品药品案件以及环境污染案件共12件,但真正通过立案监督渠道监督的仅2案,“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

四、侦查活动监督面临上述困难的原因分析

(一)执法观念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

近年来,公安共提请批准逮捕394人,经过审查批准逮捕338人,占提请逮捕人数的85.79%。我们的办案观念还没有转变,仍然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重协作配合轻监督制约等思想。同时,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不能准确把握社会危险性条件,导致案件的轻型率明显偏高。在侦查活动监督中,仍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的思想,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和排除非法证据有顾虑,怕影响与侦查机关(部门)的关系,导致我们的监督效果不明显。

(二)能力水平与新要求新挑战不相适应

经过审查逮捕的案件虽然没有错案,但案件的质量不高,我们干警的审查和判断证据、监督纠正违法、化解矛盾和群众工作等能力还有待提高。特别是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把握不够准确;对一些社会高度关注、高度敏感的案件,易受外界舆论压力影响,过多的考虑社会效果;运用法律政策水平不高,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不强,案件处理的效果不好。

(三)办案力量与刑事案件多发易发的形势不相适应

近几年,我们每年的平均受案人数都在120人左右,侦监部门仅有3人,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后,具有办案资格的仅有2人。同时,侦查监督部门还承担着两法衔接、两个专项、打黑除恶、涉众经济犯罪等八项专项工作。人员配备、业务能力、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等难以适应工作需要。刑诉法规定对于在押人员的审理期限只有七天,扣除周末實际只有五天时间,没有延长的情形,这与当前复杂案件的侦查办理情况明显不相适应,导致在卷证据有限,在案证据来不及调取,影响了批捕案件的办案效果。

(四)制度机制建设与新的执法形势不相适应

由于办案力量、办案时间的限制,我们把更多的精力都投入到案件的审查办理中,侦查监督的深度、广度都没有达到检察工作的要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侦查监督与公诉工作衔接,侦查监督与侦查工作等缺乏有效的制度机制。违法行为调查核实、非法证据排除、自身监督制约机制、提前介入程序等还不够完善,执法透明度有待提高,这些都影响了侦查监督工作的整体效果。

五、解决侦查监督工作存在问题的建议

(一)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诉前作用

要进一步发挥侦查监督的诉前作用,进一步细化程序规定,完善证据标准,使侦查取证方式更具刚性,以完善固定证据,有效指控犯罪、惩治犯罪。一是应当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要继续坚持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提供侦查思路、把握侦查方向,引导侦查取证,预防侦查违法行为,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最大可能的还原案件事实。二是加大监督力度,实现侦捕信息共享,增强监督刚性。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一定要树立侦捕协作意识,要破除部门利益的壁垒,要加快推进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室及驻公安基层派出所检察室建设,充分发挥案件共享平台的作用,坚持侦查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实现数据信息的共融共享。三是突出重点,着力加强对薄弱环节的监督。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搜查、扣押等针对财产强制措施适用的监督,以及捕后诉前的跟踪监督是我院侦查监督的薄弱环节,因此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要强化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刚性,确保监督成效。

(二)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把证据关

证据是诉讼核心,是案件之本。审查逮捕处于侦查初期,应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标准,同时要精细化审查,在关于“事”和“人”意义上做到排除合理怀疑,杜绝冤假错案。在证据审查环节杜绝“带病”逮捕,在提前介入环节引导取证,同时要进行全方位跟踪证据监督,特别是捕后也要进行事后的跟踪监督,和公诉部门、审判机关加强沟通紧密衔接,坚决降低捕后轻型率。

(三)严格把握社会危险性条件,坚持少捕慎捕

刑事诉讼法将一般逮捕条件分为事实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而其中社会危险性条件是决定逮捕与否的关键因素。因此作为办案人员应当坚持社会危险性法定,对社会危险性把握不准的,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成长经历等品格证据进行社会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全面客观判断是否有逮捕必要。此外,还应扩大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监禁强制措施适用比例,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四)提升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

不断加强侦查监督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侦查监督的能力水平。一是提高政治站位。结合侦查监督工作实际,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守党规党纪,提高侦查监督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确保检察权的公平公正实施。二是要深耕检察监督主责主业。要加强对新颁布的法律及其解释的学习、掌握和运用,要善于思考办案方式方法、总结办案经验,进一步提高办理新型、复杂疑难案件的质量效率。三是加强内外部监督。严格落实司法办案责任制,规范办案程序加强案件办理的动态监督,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案件信息公开原则,增强案件办理的透明度,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五)加强同公安、法院之间的沟通配合,紧密衔接

在法治社会建设深入推进下,要提高案件质量、杜绝冤假错案,仅靠侦查、检察、审判的某一个环节是无法完成的,要求我们公检法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不管是案件事实的认定,还是法律的适用,都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要创新工作衔接的制度机制,变通沟通方式方法,扩大配合范围,形成一个刑事案件侦查监督系统,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精准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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