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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N”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模式的思考与构建

2018-10-16柳洁邱房贵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5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工协作

柳洁 邱房贵

摘 要 我国司法实践中,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效果不佳,再犯率高。为此,本文通过反思我国现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模式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1+1+N”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新模式,即通过“社工+政府+家庭、学校等其他多方机构”协同合作,共同保障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执行,实现社区矫正行刑社会化的最终目标。

关键词 未成年犯 社区矫正 社工 协作

作者简介:柳洁,梧州学院法学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邱房贵,梧州学院法学教授,研究方向: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053

一、我国现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模式反思

面对日益高发、多元的未成年人犯罪趋势,我国现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模式的弊端逐渐暴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专业化的矫正机构和未成年犯矫正队伍

一方面,虽然《办法》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是我国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组织实施。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局往往承担着诸如法律援助、社团工作、司法鉴定管理等多种职责。“身负多职”的司法局根本无法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从而导致社区矫正管理效果不佳。另一方面,现阶段我国的社区矫正队伍,是由司法机关的内部人员、通过招聘的社会人士和志愿者共同构成,没有经过严格的选拔制度,矫正队伍中的人員素质良莠不齐。就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来说,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中并没有建立专门的专业的未成年犯矫正队伍,缺乏业务熟练、具备未成年人心理辅导等方面专业知识的矫正人员,由此导致未成年犯矫正效果不佳,再犯率高。

(二)没有专门面向未成年犯的矫正方式

由于未成年人能适用于社区矫正的范围较窄,占社区矫正对象的比例偏低,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未成年犯并没有被特殊对待,进行教育矫正时并未与成年犯分开进行,而是适用了成年犯的矫正程序与方式。这一方式虽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忽略了未成年人的个性特征,易于造成“交叉感染”,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帮教活动,而且会导致矫正结果不明显,从而阻碍未成年人的成长发展。

(三)缺乏政府支持

纵观我国各地的社区矫正工作,尽管做了许多的摸索和努力,但是至今为止政府对社区矫正的经费支持力度仍旧不大,矫正效果得不到保障。司法实践中,有的试点工作资金的承担不是由地方财政局拨款,而是由司法行政部门从业务经费当中分出一部分作为试点工作的经费运转,原本司法行政部门能使用的经费就有限,短缺的经费中还要拿出一部分负担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运转,这样在现实运作中就显得经费十分紧张,更不用说专门拨款用于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了。

(四)社会参与力度低

鉴于未成年人思想、意志力、心理素质等方面不够成熟,且自控能力较差,容易受到外界不良环境的影响等因素,不管是在教育矫正阶段,还是矫正成功后回归学校和社会,都需要多加关注。因此,在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过程中,需要更多的社会力量加入,比如社会、家庭和学校等。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这方面的工作仍旧做的太少,从而导致矫正效果难以预估和保障。

二、“1+1+N”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新模式的思考构建

通过上述对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反思,笔者建议引入社工和其他社会力量,以有效地弥补当前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不足。具体而言:

(一)社工主导

1.设立专业化社工机构

具体来说:第一,立法明确社工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确立社工的法律地位。同时,规范社工开展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方法、内容、程序等,明确社工从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原则。第二,明确区分社工机构与司法行政机关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中的权限和职责,明确社工为执行主体,从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具体实施,圈定社工的职责范围;明确司法局等司法行政机关为监管机关,承担监管社工的职责。第三,完善《办法》,明确规定社工从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方式、程度、时间等,并对社工从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资质进行规定,设立标准和门槛,以保障矫正效果。第四,完善配套制度。为专职未成年社区矫正社工提供稳定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并不断提高社工薪酬,完善福利待遇制度。

2.建设专业化社工队伍

一方面,在招收阶段,明确社工准入门槛。在社工选拔标准上除了要严格按照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要求,对招收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工的学历、年龄等方面加以限制之外,还应当对准入的社工进行定期的考核和评估,让他们能为未成年人教育改造服务质量的提高打下基础。另一方面,在工作中,强化社工业务能力。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为此,必须对专职社区矫正社工进行专业培训和教育,以保障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效果。笔者认为,专业培训可选择对未成年人犯社区矫正的社工进行:普法教育课程、矫正办法解读课程、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等培训具体课程。专业教育可以通过:邀请心理学或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来给社工们作专题讲座,或者定期分批组织社工们到先进优秀的社区矫正单位进行交流学习等方式,来提升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社工的专业素养,提高矫正效率。

3.创新社工服务内容

创新社工服务内容,有利于提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质量。笔者认为,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首先,可采取“一对一矫正项目”,设置专门的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心理矫治课程,配备专门的心理咨询社工,通过“一对一”帮教座谈模式,定期开展心理矫治课程。其次,可以针对不同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特点,为其通过不同的矫正服务。例如可以为未成年犯罪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治疗网瘾、不良行为矫正、戒毒等方面的专业矫正。最后,为保障未成年犯罪人更快更好的融入社会,可以针对其特点、兴趣爱好等,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合适的文化学习和技术培训,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帮助。

4.对社工的监督管理

为保障社工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长久和高效,提升社工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力和纪律性,笔者认为: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工的准入、考核、培训、评估、违纪、奖惩等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一方面,制定对社工监管的规章制度,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监管职责,明确其职权范围和内容。另一方面,由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工的日常工作和违规违纪等问题进行监管。例如是否有以权谋私、严重失职、被矫正人员投诉等情况。并做好调查记录,根据实际情况对社工进行相应的惩处。由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工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有利于保障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效果。

(二)政府支持

笔者建议:首先,政府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提供经济支持。将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支出纳入财政预算,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吸收社工的服务,为未成年犯罪人提供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及义务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其次,在政府引导下,民政局相关部门和未成年人救助部门、教育部门、保护部门共同为未成年犯罪人提供帮助,保障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顺利进行。最后,政府带头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同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对未成年人社区服刑人員进行相关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鼓励当地企业吸纳社区服刑人员,共同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顺利进行。

(三)家庭、学校与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1.家庭积极参与

家庭是未成年犯矫治的关键,特别是对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具有重大作用。笔者建议,首先,要从思想上消除家庭对于未成年矫治犯的芥蒂。通过社工积极走访教育,引导家庭理解接受未成年矫治犯,为未成年矫治犯回归家庭铸建良好的环境氛围。其次,为未成年矫治犯家庭里的监护人提供专门的咨询服务和培训服务。定期电话或走访未成年矫治犯家庭,对未成年矫治犯的情况予以了解并为监护人解答相关咨询;定期开展专门的教育或心理培训讲座,邀请未成年矫治犯的监护人来参加。通过持续性的教辅,使得未成年矫治犯的监护人们能够掌握正确的沟通和教育未成年人的方式方法,为未成年犯的顺利矫治提供辅助。最后,对于特殊情况的家庭(例如家庭特别贫困、单亲或父母双亡等),给予有针对性的个别引导和帮扶。

2.学校积极支持

未成年人的大部分时间在学校度过,所以学校对于未成年犯的矫治也是至关重要的。笔者认为,学校可通过:首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其次,接受未成年矫治犯回归学校学习。目前大多学校都不愿意接纳犯罪的未成年人,因此,有必要要求学校接受未成年矫治犯,积极支持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使未成年矫治犯在矫治期间能真正融入社会,跟随同龄人一起学习社会所需的技能。最后,学校还应当为未成年矫治犯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人际氛围。平等对未成年矫治犯,在校园里形成良好的氛围,不排斥不歧视未成年矫治犯,引导未成年矫治犯积极求学,培养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3.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

对未成年犯实现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就是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因此,社区等其他社会力量的参与,对于矫治目的的实现意义重大。一方面,社区应当做好相关保密工作。对未成年矫治犯来说,一旦被贴上“问题”标签,心理将受到极大伤害,影响矫正效果。因此,社区有必要做好未成年犯矫治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使得未成年犯不以“被矫正者”身份出现。从而既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又能避免给未成年人的家庭带来压力和负面影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另一方面,可以吸纳包括家庭成员、朋友、社区居民以及提供援助、捐赠的爱心人士、社会志愿者在内的社会力量作为矫正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力量,支持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通过多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共同保障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结语

习总书记指出,青年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未来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而青年又处在价值观形成和确立的时期,抓好这一时期的价值观养成十分重要。这就像穿衣服扣扣子一样,如果第一粒扣子扣错了,剩余的扣子都会扣错。因此,关注青少年犯罪,在当前我国刑罚轻缓化和行刑社会化刑事政策环境下,思考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治的最优模式,对于避免和克服监禁刑存在的一些弊端,保障未成年犯顺利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当然,社区矫正本就是年轻的“舶来品”,笔者在此的思考可能仅是管窥蠡测,尚不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最优化模式,尚有待更多学者们共同研讨。

参考文献:

[1]张冰冰、梁志敏、黄慧卿.略论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理论观察.2017(7).

[2]赵靓.社工介入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问题探析.江苏社会科学.2017(6).

[3]曹华.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完善建议.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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