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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刑事责任年龄段的隔时犯、接续犯、继续犯和连续犯如何认定刑事责任

2018-10-16张磊高洁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5期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犯罪

张磊 高洁

摘 要 《刑法》第17条从法律上将刑事责任年龄分成了几个重要的时间段,也就是刑事责任年龄段。然而,犯罪行为是一个客观的过程,犯罪行为和结果也有可能相隔一定时间,法律规定也可能将某一时间段内的相同犯罪作一并处理,这样就产生了跨刑事责任年龄段犯罪的问题。本文试分析几种较有典型性的跨刑事责任年龄段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认定。

关键词 刑事责任年龄 犯罪 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张磊、高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022

我国《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做了具体的规定,即不满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不满16周岁,对部分严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对所有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不满18周岁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法》第17条从法律上将刑事责任年龄分成了几个重要的时间段,也就是刑事责任年龄段。然而,犯罪行为是一个客观的过程,犯罪行为和结果也有可能相隔一定时间,法律规定也可能将某一时间段内的相同犯罪作一并处理,这样就产生了跨刑事责任年龄段犯罪的问题。笔者在这里分析几种较有典型性的跨刑事责任年龄段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认定。

一、 隔时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隔时犯的特殊之处在于,犯罪的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一定时间。跨刑事责任年龄段的隔时犯是指,犯罪的行为发生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之时,而结果却发生在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之时。

跨刑事责任年龄段隔时犯的刑事责任认定,应当区分犯罪的实行行为完成时犯罪达到的状态,具体考虑犯罪结果产生的必然性、是否可以避免、犯罪主体的主观状态以及对犯罪发生的控制能力,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1)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结果必然会发生,或犯罪主体已然失去对犯罪会否发生的控制力的情况下,犯罪主体因为行为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年龄应当从出生之日计算至行为之日而不是结果发生之日。例如,行为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时不满14周岁但在死亡结果发生时已满14周岁的,不能追究行为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的隔时犯,犯罪一经发生即已完成,是否会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不在行为人的控制力之内,与行为人在满刑事责任年龄后的任何行为再不相关。在未满刑事责任年龄之时,行为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因而这种情况下的隔时犯不能承当任何刑事责任。(2)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结果不是必然的会发生,犯罪结果是否发生还在行为人在控制力之内,行为人在满刑事责任年龄后,以不作为的形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有些犯罪,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结果不是立即发生,也不是必然发生,行为人可能对犯罪结果是否发生还有控制能力,在满刑事责任年龄之后有避免发生危害结果的能力,但是却为了达到犯罪目的,而以不作为的方式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行为人想毒死被害人,在未满14周岁时,在被害人的茶叶中下剧毒,被害人几日未饮茶,行为人下毒后,日日监视被害人观察是否得手,在满14周岁后,行为人见被害人仍然安好,知道他并未饮茶,但什么也没做,又过几日,被害人喝了毒茶身亡。在这个案例中,犯罪行为即下毒完成后,犯罪结果并不是必然发生,行为人还有避免犯罪结果发生的能力,在满14周岁后,行为人仍可以避免犯罪结果发生,从而使犯罪达到中止状态。但行为人没有及时避免犯罪结果发生,而是以不作为的方式放任了结果的发生,其在14周岁后的放任行为,直接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种不作为的方式,表明其主观上并没有放弃犯罪,而是希望或是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由于其在14周岁以前的行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不能追究14周岁前行为的刑事责任。但在14周岁以后,其主观上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犯罪结果发生,客观上以不作为的方式并不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其先前的下毒行为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仍然是其本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持续到了其14周岁之后,在满14周岁后,其负有避免这种犯罪的危险状态继续存在的义务。行为人主观犯罪故意持续到14周岁以后,14周岁前行为使犯罪结果随时可能发生,14周岁后的不作为,终于导致犯罪结果未能避免,不作为也是犯罪行为的一种表现。综上所述,行为人在14周岁后,具有了部分的刑事责任能力(应对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希望或者放任),客观上有犯罪行为(不作为),客观上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综合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防止犯罪发生的能力,特别是客观上防止犯罪发生的能力,例如上个案件中,如果行为人,下毒后自知惹下大祸,离家出走去外地打工,久后才被抓获,这样,行为人在作案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逃逸后,即失去了中止犯罪的能力,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接续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接续犯的特征是:第一,在同一机会实施,即在相接近的时间或场所内侵害同一犯罪的直接客体;第二,接连不断地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这要求必须是数个举动,数个举动必须性质相同并且接连不断地实施,例如,行为人意图杀死被害人,每次下少量毒药,经多次下毒后致被害人死亡。这种情况的杀人,就是接续犯。①跨刑事责任年龄段的接续犯,是指在同一机会实施的数个性质相同、连续不断的举动,一部分发生在行为人未满刑事责任年龄时,另一部分发生在已满刑事责任年龄后,最终产生了犯罪后果。如上个例子中,行为人在14周岁前多次少量对被害人下毒,在满14周岁后又多次少量下毒,最终致被害人死亡。行为人在满14周岁以前,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对任何行为都不负刑事则责任,所以,对14周岁前的下毒行为是不能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的。但是,这种接续犯的特点是,犯罪故意一以貫之,而犯罪行为又接续不断,最后的犯罪结果,是接续不断的举动累加后造成的。在上述例子中,行为人14周岁前后的多次下毒,对犯罪后果的发生具有不能分割的作用,既然14周岁前的下毒行为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14周岁前的下毒行为,又不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那么能否以行为人14周岁后的下毒行为来追究行为人的故意杀人罪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应当以行为人满14周岁后的下毒行为,来追究其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1)行为人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这种主观状态延续到了满14周岁以后,否则,他满14周岁后仍可以放弃犯罪,为时不晚。(2)行为人明知接连下毒,会导致被害人死亡。刑事责任年龄段的划分虽然把行为人14周岁前后的下毒行为分割开,前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后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这只是法律规定的划分而已,客观上前后行为密切联系,不可完全分开。14周岁前的下毒行为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与后续的下毒行为的客观联系是绝无法割裂的,而前后下毒行为能导致什么样的危害后果,行为人是明知的。行为人明知接连下毒会导致被害人死亡,而仍在不断下毒,过了14周岁这个法律规定的时间点,他主观上明知继续下毒会毒死被害人,也知道前面的下毒行为和后面的下毒行为会共同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仍决意为之。(3)行为人满14周岁后仍然不断下毒,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客观上,被害人虽然不断中毒,但量不致死,但是行为人在满14周岁后的多次下毒,最终,毒性积累导致了死亡,没有14周岁后的下毒,被害人不会死亡。综上,行为人主观上要害死被害人,不断少量下毒,最终致人死亡,14周岁只是法律规定的时间节点,他使行为人14周岁前的行为不受刑法处罚,却阻止不了前行为对最终结果的影响,行为人仍然为毒死被害人而不断下毒最终得逞,应承但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三、 继续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继续犯的特殊之处在于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跨刑事责任年龄段的继续犯,是指这种继续状态跨越了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与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这个时间点。这种犯罪刑事责任如何承担,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不间断,这种罪名的设计也是从整体上认定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年龄段却将前后持续的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从时间上分开了。笔者认为,应该区分不承担刑事责任与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段,在前一时间段内的继续犯,不承担刑事责任,在后一时间段内的继续犯应承担刑事责任,就是说在行为人满刑事责任年龄后,仍应构成继续犯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否则,不承担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为例,行为人自16周岁前开始非法拘禁被害人,至满16周岁后仍然拘禁被害人,后被抓获。非法拘禁罪,作为一般的刑事犯罪,要行为人满16周岁才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跨刑事责任年龄段的拘禁行为,应当以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时间为分割点,分别评价,前面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而后面的拘禁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行为人在达到16周岁前,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能成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先前的拘禁行为不能成立犯罪。继续犯的成立要有一定时间的继续状态,而如果在认定后面的拘禁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考虑了先前的拘禁行为,那就等于行为人还是要为先前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不符合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规定。而且前后的拘禁行为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只有持续关系,并没与因果关系,就是说后面的拘禁行为虽然是先前拘禁行为的继续,但是后面的拘禁行为单独也是满足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影响认定犯罪,不影响认定罪名。当然,如果后面的拘禁状态持续时间过短,不能单独成立非法拘禁罪,那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行为人满16岁后,又拘禁被害人半小时,拘禁状态就结束了。这种情况,可以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四、连续犯刑事责任的认定

连续犯在罪数的类型中属于处断的一罪,实际上是数个连续的相同的可以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由于法律的规定将这一系列行为作为一个犯罪进行处理。跨刑事责任年龄段的连续犯,是指连续犯的一部分行为发生在满刑事责任年龄之前,另一部分行为发生在满刑事责任年龄之后。由于连续犯的数个行为,本质上均可单独构成犯罪,在跨刑事责任年龄段的情况下,前面的行为,由于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不承担刑事责任,后面的行为单独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即可。例如,行为人于16周岁前后,均多次盗窃,在认定刑事责任时,只能认定16周岁后的盗窃行为,包括盗窃次数、数额,而不能追究16周歲前的盗窃行为的刑事责任。

注释:

①高铭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19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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