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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救未成年人需要一种“态度”

2018-10-16潘志峰

检察风云 2018年18期
关键词:监护权监护人办案

潘志峰

曾经有法律同行问我,平时未成年人案件数量不多,你们的未检工作很轻松吧?我笑了笑,毅然回绝了他。随即我想了想,要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贯彻未成年人特殊刑事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和挽救好涉案未成年人并不是一件容易事。

我常常思考,案件再多也是有限的,如果只是把案子办结了,将事情“化没了”,固然可以完成考核和办案目标,却不能解决背后隐藏的问题,这不是我的工作态度。

去年,我办理了一起盗窃案,几名妇女带着一名6岁的小女孩多次到商店里实施盗窃,几秒内营业款和店主的手机就不翼而飞。这起看似普通的盗窃背后,竟是父母将孩子“出租”给他人进行盗窃,以赚取“租金”的恶行。这样的案例在上海地区不是一起两起,犯罪嫌疑人多是怀孕或怀抱婴儿的“两怀”妇女,以盗窃罪定罪的话这些人很快就会被释放,从而再次流窜作案,涉案儿童也会再次沦为作案工具,对这类犯罪难以取得有效的打击效果。

在进行充分考虑后,我决定要到涉案儿童的户籍地湖南省道县全面了解情况,发现当地超生严重,存在出租小孩外出盗窃的现象。当地政府已经发现该现象,甚至张贴打击外流盗窃犯罪的公告,但苦于这些人常年不回家,无法有效打击。回沪后,我认真研读相关法条,发现能够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对于此类案件,以该罪名定罪在上海尚属首例,相对于盗窃罪名,该罪名的适用大大提高了打击效果。最终,该案两名被告人获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子结了,我却始终对被父母“出租”的孩子存在着担忧,他们将面临着怎样的人生?我决心要发挥好手中的法律监督职权,归还这些孩子一个正常的生活环境。于是,结合前期的调研和沟通,经过院领导审批通过,向湖南省道县政府制发了《检察建议书》,督促当地相关职能部门提起撤销监护权之诉,并多次就证據标准、提起撤销监护权之诉的程序、涉案儿童监护权的归属进行协商。去年年底,湖南省道县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涉案儿童监护人对被监护儿童的监护权,另行指定监护人。至此,对犯罪打击以及对涉案儿童的挽救和保护工作告一段落。趁热打铁,我以此案为依托,进一步探索和研究对困境儿童的司法保护机制建设。

我常常认为,检察机关不能仅仅做好分内的案件审查工作,更要顺着案件线索,拨开犯罪背后的重重迷雾,为创新社会治理工作开出检察“药方”。尽管如此会增加不少的办案量,但我觉得延伸工作的分量不次于办案。办好一个案件,只是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而案外工作往往能够挽救和教育一片人,达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标。

在办理一起4人强奸案时,我发现一名少女多次被强奸并导致怀孕。为掩盖罪行,犯罪嫌疑人将其带到上海市某民营医院接受堕胎手术。而该医院在明知被害人是未成年人且无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擅自为其做了堕胎手术,并将胎盘销毁,导致该案重要证据灭失。

这起案件深深触动了我。我想到,如今民营医院越来越多,如果这种情况较为普遍,将对未成年少女的保护工作带来极大隐患。怀揣这份担忧,我决定进行一番调查,于是随机选择了上海市的12家非公医院,对他们的堕胎(产科)执业许可进行调研。

结果显示,被调查的医院均涉及多方面违法问题。据此,我撰写了一篇调研文章进行反映,受到了上级领导的重视和媒体的报道,其后卫生部门迅速展开行动,在全市民营医院开展“非法终止妊娠”为主题的专项检查,共发现23家民营医院存在违规违法行为,进而作出相应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其实,要秉承“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说难也难,说易也易。只要怀揣着一份工作责任和工作热情,沉下心去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思考和不断创新,做到这一点就不难!

编辑:张程 356767279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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