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FDA药品流通监管制度(连载三)
2018-10-16陈永法祁舒甘珏黄晓娟伍琳
文 / 陈永法 祁舒 甘珏 黄晓娟 伍琳
4 药品治疗信息宣传的要求①
①根据《美国法典》第21卷第360aaa-360aaa-6部分;《Public Law》“标题IV-一般性规定”第401节;《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第五章A分章“药品和医疗器械”和D分章“治疗信息的宣传”
美国药品广告的监管主要涉及两个联邦部门,即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②李晶.国外药品广告监管的经验及启示[J].中国防伪报道,2014(02):56-59.。FDA 主 要 负 责药品标签和处方药广告的监管③田耀,刘卫珍.美国药品广告管理模式分析[J].中国药业,2014,23(08):7-8.,具体由药物评价与研究中心(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search, CDER) 下设的处方药促进办公室(The Office of Prescription Drug Promotion, OPDP)负责审查处方药广告和促销材料④https://www.fda.gov/AboutFDA/CentersOffices/OfficeofMedicalProductsandTobacco/CDER/ucm090142.htm。FTC主要是负责监管除处方药以外的所有广告,包括食品、OTC药品、饮食补充剂、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等⑤杨琴.我国药品广告监管的问题和对策研究[D].东南大学,2011.。在FDA和FTC依据法律对药品进行广告管理的同时,美国广告行业的自律组织在药品广告监管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⑥即《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第五章A分章“药品和医疗器械”中“第503C节电视广告预审查”。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法案》)中所指广告包括刊登在杂志、周刊或其他期刊和报纸上的广告,以及广播、电视和电话等通讯系统中的媒体广告,任何错误的、误导的或者欺骗的宣传都可被处罚。在处方药的电视广告播出前,企业需要向健康与人类服务部(Department of Health & Human Services, HHS)部长递交相关的广告宣传材料,由部长根据相关要求6对其内容、形式等进行预审查。此外,有些州也有通过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的法规来对药品广告的内容进行限制。
4.1 药品治疗信息宣传
4.1.1 治疗信息宣传相关界定7
4.1.1.1 新用法:
(A)就药品而言,指该用法尚未列入获批的药品标识中;
(B)就医疗器械而言,指该用法尚未列入获批的医疗器械标识中。
4.1.1.2 科学或医学杂志:
(A)指由符合以下要求的机构出版的科学类或医学类杂志
(i) 有编辑委员会 ;
(ii) 聘请的专家对其审查的文章主题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且不隶属于某一机构,可以对已投文章进行审查并客观地选择、驳回或发表意见;
(iii)坚持公开声明政策,充分披露与该期刊或组织有关的作者或投稿人之间的任何利益冲突或偏见;
(B)机构发表的文章须遵循该机构常规的同行评阅流程;
(C)该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知名度;
(D)该机构(发表的文章)编入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国家医学图书馆《医学索引》;
(E)不是由一个或多个生产商全额资助或部分资助的特别增刊。
4.1.2 新用法信息宣传⑧即《美国法典》第21卷第360aaa节“第551节关于药品或器械治疗信息宣传的要求”
尽管《法案》第301(d)、502(f)、505节以及《公共卫生服务法》第351节(《美国法典》第42卷第262节)中有不得宣传药械标识以外信息的规定,但是,生产商如果符合以下一定的要求⑨即《美国法典》第21卷第360aaa节“第551节(b)条”,见正文(I)~(VI)条,可以向卫生保健从业人员⑩即《美国法典》第21卷第360aaa-5节“第556节定义”中“卫生保健从业人员”是指“按照州法律获得许可开具药品或器械的医生,或者其他提供卫生保健服务的个体。”、药品福利管理机构、健康保险人员、健康计划团体,以及联邦或州政府机构宣传关于未在获批药品或器械标识中说明的,与药械使用安全性、有效性或效益相关的书面信息①即《美国法典》第21卷第360aaa节“第551节(a)条”:
(Ⅰ)在宣传药品信息时,该药品应具有第505节中(b)或(j)条规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或者具有《公共卫生服务法》第351节规定的生物制品上市许可;
在宣传器械信息时,该器械应符合第513节中(d)、(e)、(f)条的规定,或者根据第515节获得批准,进行商业分销;
(Ⅱ)宣传的新用法信息符合第552节的要求②即《美国法典》第21卷第360aaa-1节“第552节信息宣传的许可”;
(Ⅲ)宣传的信息并不是来源于其他生产商进行的临床研究,或者如果信息是来源于其他生产商进行的研究,宣传该信息的生产商已经得到了(进行研究的生产商)信息宣传的许可;
(Ⅳ)生产商在宣传信息前60天,已向部长递交了以下材料:要宣传信息的副本,生产商拥有的关于新用法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所有临床试验信息,与新用法安全性有关的临床经验报告,以及新用法信息的概述;
(Ⅴ)生产商符合第554节(关于新用法补充申请的规定)的要求③即《美国法典》第21卷第360aaa-3节“第554节关于新用法补充申请的递交及豁免要求”;
(Ⅵ)如果生产商要宣传药械新用法的信息,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参考出版物:应列明与拟宣传的药品或医疗器械新用法信息相关的已出版的科学文献、科学或医学期刊(除非拟宣传的信息中早已包含了这些参考出版物);
2)披露以下内容的声明(应在突出位置显示):
(i)与FDA未批准或者未许可的药品或器械新用法相关的信息;
(ii)如果此类新用法信息的宣传费用是由生产商承担的,则需进行说明;
(iii)如果此类新用法信息的提供者中包括该生产商的职员、顾问、债权人,或者与该生产商有重大财务利益关系的,则声明中需公布上述人员名单;
(iv)药品或者器械的官方标识以及这些标识的所有更新信息;
(v)针对药品或器械按照(a)(1)节11规定进行宣传的新用法,如FDA已批准或许可相关产品或疗法,则需进行说明;
(vi)列出所有已为要宣传的药械新用法研究提供资金支持的人员名单。
此外,若部长认为生产商按照要求9提交的与其拟宣传的药械新用法有关的信息中,未能提供相应的数据、分析或者其他客观全面的书面材料,在部长对生产商下达此决定并就此召开会议后,可以要求生产商发布以下信息:
(Ⅰ)有关新用法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其他客观、科学的信息,包含生产商提交给部长的信息、该类信息的概述,或者部长有权公开的任何信息;
(Ⅱ)部长根据其拥有的与药械新用法安全性和有效性相关的数据或其他科学信息做出的客观声明。
4.1.3 新用法信息宣传的许可要求12
只有当信息符合以下条件时,生产商才可根据法案第551节的规定宣传新用法信息:
(Ⅰ)形式完整:
1)转载或复印发表在科学或者医学杂志上的与药械临床研究相关的文章时,其所涉及的药械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评估要由经过科学培训的或有经验的、有资格的专家进行同行评阅,这样的方式被专家认为是科学合理的;
2)按要求提供了参考出版物,应包括与药品或器械的安全性或有效性相关的临床研究,该临床研究在经过科学培训或有经验的专家看来是科学合理的;
(Ⅱ)该信息没有造假或误导,且不会给公众健康造成重大风险。
其中,第2)中规定的参考出版物应符合如下条件:
(i)不是专门为药品或器械生产商,或者根据其要求撰写、编辑、引用或发表的;
(ii)并非由该生产商编辑或是受到该生产商重大影响而编撰的;
(iii)不仅仅由该生产商分发该出版物,通过书店或其他销售医学教科书的渠道也可普遍获得此材料;
(iv)不围绕该生产商根据法案第551节规定进行信息宣传的任何药械产品,也不围绕支持宣传该生产商已上市或正在研究中的药械新用法;
(v)呈现的材料不做假、不具有误导性。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生产商每半年向部长准备并提交以下材料时,其才能根据第551节的规定宣传药品或者器械的新用法信息④即《美国法典》第21卷第360aaa-2节“第553节制定已发行文章和出版物目录及接收文章和参考文献的人员名单:
(Ⅰ)(递交该目录前)最近6个月内生产商向551(a)节中规定的人员15宣传药械新用法信息的所有文章和参考出版物的标题目录;以及
(Ⅱ)按照上条规定,于最近6个月内接收过此类文章和参考出版物的人员15类别目录。
生产商在根据第551节规定进行信息宣传时,应当保留相关的记录。例如,当该生产商需要根据第555节的规定采取纠正措施时,部长会要求其提交相关的记录,以确保该生产商根据该节要求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根据这些记录,部长可以确定(依据第551节)提供的信息的接收者或这些接收者的类别⑤即《美国法典》第21卷第360aaa节“第551节(a)条”包括:卫生保健从业人员、药品福利管理机构、健康保险人员、健康计划团体,以及或联邦或州政府机构。
4.2 处方药电视广告预审查的基本要求6
⑥即《美国法典》第21卷第360aaa-4节“第555节纠正措施和宣传活动的终止”
健康与人类服务部部长可要求(企业)在药品电视广告播出前至少45天向其提交该药品电视广告的相关材料,包括该电视广告的脚本、故事梗概、初稿或完整的视频作品,并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在审查企业提交的关于药品电视广告的材料时,若厂商需要对涉及的药品标识信息的广告内容做出修改,部长可以提出相关建议,但需要满足以下两点要求:①对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福祉是有必要的;②与所审查产品的处方信息相一致。此外,在条件允许且信息属实的情况下,企业可在电视广告中加入声明,表明药品对特定人群(如老年人、儿童、宗教和民族少数群体等)具有特定疗效(specific efficacy of the drug)。部长在对企业提交的药品电视广告材料信息提出建议时,要考虑广告药品对老年人、儿童、宗教和民族多样化的影响。
在根据相关规定审查药品电视广告时,如果部长认为:若不对药品标识中所列的严重风险进行特殊说明,该广告将会是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此时部长可要求在电视广告中涵括此类说明。此外,如果部长认为:若自药品根据《法案》第505节或《公共卫生服务法》第351节规定获批之日起两年内,其电视广告中没有披露药品的批准日期,该广告将会是虚假或者具有误导性的,部长可要求在广告中增加对该批准日期的特殊说明。除了上述两点特殊说明以外,部长没有修改或指示修改企业所提交材料的权力。
4.3 治疗信息宣传的纠正和终止⑥
在生产商根据第551节规定进行信息宣传后,应向部长递交通知,说明其所获悉的与新用法安全性或有效性相关的其他临床研究或数据。如果生产商拥有该数据,则通知中应包含该数据。同时根据规定,部长应界定生产商递交数据资料的责任范围,包括部长认为合理的责任范围。
部长在收到上述数据资料后,如果部长认为该数据表明该用法可能无效,或者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重大风险,则部长应与生产商协商后,依照保护公众健康的原则针对所宣传的信息采取行动,包括勒令生产商停止宣传该类信息。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部长可要求生产商停止宣传第551节相关的信息:
(Ⅰ)部长认为生产商宣传的信息不符合第551节的要求。部长可以命令生产商停止宣传,但此命令只有在部长提前通知生产商其要颁布此命令的意图,并就此召开了会议后才能发布。如果生产商只构成轻度违规,部长应当延期颁布此命令,给生产商改过的机会。
(Ⅱ)生产商为宣传新用法信息而递交的补充申请不符合相关要求,包括:
(i)如果生产商根据第554(a)(1)条规定递交了关于新用法的补充申请,但部长认为该申请并不包含批准新用法所需的足够信息;
(ii)如果生产商根据第554(b)条规定递交了证明⑦即《美国法典》第21卷第360aaa-3节“第554节(b)条”关于“针对已完成的研究(Completed Studies)的补充申请证明”,但并未在规定的6个月期限内递交证明所提及的补充申请;
(iii)如果生产商根据第554(c)条规定递交了证明⑧即《美国法典》第21卷第360aaa-3节“第554节(c)条”关于“针对已计划的研究(Planned Studies)的补充申请证明”,但尚未递交该证明所提及的补充申请,那么,部长在进行了非正式的听证会后会认为生产商没有竭尽全力去完成研究。
(Ⅲ)对于批准豁免的补充申请,如果部长根据第554(d)(3)条的要求终止批准对补充申请的豁免,则可勒令生产商停止宣传信息。生产商应当在收到以上命令的60天内执行⑧。
除上述终止生产商宣传信息的情况之外,部长在要求生产商终止信息宣传的任何情况下,可要求生产商对宣传信息进行修正。对于终止第555(b)(3)条⑨即《美国法典》第21卷第360aaa-4节“第555节(b)(3)条”规定下的新用法信息宣传,部长不能要求相关的生产商采取行动修正(correct)已经宣传的信息,除非部长认定关于新用法的信息可能会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5 非处方药严重不良事件报告的要求⑩
⑩即《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第七章H分章“第760节”
5.1 总体要求
就非处方药不良事件报告的强制系统而言,任何州或当地政府均不得建立或继续实施与本部分内容不同的或不完全相同的法律、法规、指令和其他要求①即《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第七章H分章“第760节(h)(1)条”。
凡出现在美国市售的非处方药标签上(即依据法案第502节(b)(1)条)的生产商、包装商和分销商(本部分称“责任人”),应向部长提交该药品在美国使用时出现的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并且附上该药品零售包装内外的标签复印件②即《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第七章H分章“第760节(b)(1)条”。如零售商按照第502节(x)条③即《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第五章A分章“第502节(x)条”中规定“针对在美国销售的非处方药,如果此类药品的标签中包括国内地址或电话号码,那么责任人可以通过这个地址或号码接收有关该药品的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规定的地址和号码将收到的药品不良事件报告转述给非处方药的生产商和包装商,分销商就可通过协议授权上述生产商或包装商向部长提交该药的报告④即《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第七章H分章“第760节(b)(2)条” 即《美国法典》第5卷“第552节(b)(6)条”规定:对个人档案、医疗档案或者类似档案的披露,是对个人隐私的无端侵犯。。责任人应保存其收到的严重不良事件报告记录6年⑤即《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第七章H分章“第760节(e)(1)条”。
5.2 报告提交
(Ⅰ)报告提交时间⑥即《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第七章H分章“第760节(c)(1)条”
各责任人应在收到不良事件报告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案第502节(x)条描述的地址和电话号码,向部长报送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
(Ⅱ)新医学信息⑦即《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第七章H分章“第760节(c)(2)条”
责任人应在首次提交报告的一年内收集与该药严重不良事件报告相关的新医学信息,在获得信息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部长。
(Ⅲ)报告的合并⑧即《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第七章H分章“第760节(c)(3)条”
部长应建立一套系统确保将重复的严重不良事件报告和与之相关的新医学信息整合在一个报告里。
(Ⅳ)豁免⑨即《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第七章H分章“第760节(c)(4)条”
部长在向利益相关方传达了通知,并提供了评议机会后,如果部长认为豁免对公共健康无不良影响,那么可免除第(I)条和第(Ⅱ)条的要求。
5.3 报告内容⑩
每一份不良事件报告都应按照MedWatch表格形式提交给部长,以便修改,并附上其他必要信息。
5.4 信息保护①即《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第七章H分章“第760节(f)条”
根据本部分规定提交给部长的严重不良事件报告应包括:根据(c)(2)条规定提交的新医学信息27,或自愿提交给部长的不良事件报告,上述报告均属于以下范畴:
(1)《法案》第756节规定获得的安全报告②即《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第七章G分章“第756节安全报告免责声明”:对于按照本法案提交与产品安全性有关的任何安全报告或者其他信息的实体,他们发布该报告或信息并不意味着产品本身必然发生故障、导致或促成不良经历、导致或促成死亡、严重伤害或者严重疾病。换言之,此类实体无须承认,甚至可能否认其提交的报告或信息中涉及的产品与故障、导致或促成不良经历、导致或促成死亡、严重伤害或者严重疾病之间的关联性。,且附有一份声明,该声明作为报告的一部分对大众公开,是为了澄清企业提交该报告或记录并不是承认不良事件是由该产品直接导致或促成的;
(2)《美国法典》第5篇第552a节(通常指《隐私权法案》)规定获得的个人记录③即《美国法典》第5卷“第552a节个人记录维护 (a)条定义”中“记录”指:由机构维护的个人信息的合集,包括但不限于教育、金融交易、病史、犯罪或就业记录,以及姓名,或分配给个人的识别号码、标志或其他特征,如指纹、声纹或照片。,以及医疗档案或类似档案,上述资料的披露将违反第5篇第552节的规定④即《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第七章H分章“第760节(b)(2)条” 即《美国法典》第5卷“第552节(b)(6)条”规定:对个人档案、医疗档案或者类似档案的披露,是对个人隐私的无端侵犯。(通常指《信息自由法案》)(除非所有个人身份信息都经过编辑,否则不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