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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中增值税调降的计价影响分析

2018-10-15邹建文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200122

建设监理 2018年7期
关键词:价款甲方税率

邹建文(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 200122 )

0 引 言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18]32 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 [2018]20 号),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 [2016]4 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 11% 调整为 10%。工程造价的计算公式“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调整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

对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在基准日 2018 年5 月 1 日之后发生的应税建筑服务统一按照 10% 计税,建筑材料的增值税率由 17% 调整为 16%。此项调整不仅对未签合同的新建工程有影响,对正在进行中的在建工程同样有影响,会影响到合同甲乙双方的经济利益。基准日之前已经开具相应工程价款增值税发票或已收讫相应工程价款的或合同确定的相应工程价款付款日期在 2018 年 5 月 1日之前的(从工程价款中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除外)不做调整。工程预付款在基准日前已经开具税率 11% 增值税发票的,扣回预付款时的对应工程价款税金计算不再调整。除以上所列不再调整情形之外,正在履行合同中的项目未完成、未计价,或已完成计价的合格工程,只要未开票就适用新的税率,都会受调整税率的影响。如何处理好税率调整对在建项目合同价的影响,让合同双方都能接受,是项目管理中对合约管理工作需要研究的事项。

1 在建项目计价调整模型

正在进行中的合同是实施了一部分工程,这部分工程完成了计量、结算、开票和支付;还有一定比例未完成,剩余的工程要按新的税率计算税款。下面针对此种状况,以形成实体的工程材料为分析对象,着重分析税率调整导致合同价中材料部分占比的变化情况。假定A是按合同约定的未完成部分的工程材料含税价,在一般计税方法下有以下三种可能的调整方式。

(1) 保持合同价不变。新完成工程的合同价款为 A/(1+17%)×(1+11%),以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按公式 A/(1+17%)×10% 计算;施工单位的除税价为 A/(1+17%)×(1+1%)。

(2) 简单调整合同价。增值税税率调整为 10%,材料的除税价不变,即合同价款为 A/(1+17%)×(1+10%);施工单位除税价为 A/(1+17%);销项税按公式 A/(1+17%)×(1+10%) 计算;

(3) 统计已完成工程量后,将剩余的未完工程合同中的材料含量计算出未完工程材料数量等,按合同签订时的材料价、新的材料增值税率计算不含税的材料价,即调整除税价后按新税率计算未完部分的合同价,即合同价款为 A/(1+16%)×(1+10%);施工单位除税价为 A/(1+16%);销项税按公式 A/(1+16%)×10% 计算。

以上三种计算方式的合同价、除税金额、销项税如表 1所示。

表 1 未完工程合同价与税额计算表

2 增值税调整对施工单位的影响

增值税框架下施工方的收入是除税所得加上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税负管理水平关系着进项税的额度,也决定了乙方实收的多寡。对同样一个工程项目,同样的施工管理队伍,其税负管理水平在调整税率前后不会有大的变化。所以,主要影响施工方的两个因素中,除税合同价款是主要研究对象,可以通过合同管理手段加以改善。下面依据表1的计算数据分析3种模型下施工方的利弊。

按照b的方式调整合同价,与 a 方式比较,对比合同价、除税价、销项增值税三个方面的变化。合同价款减少 0.948 7 A-0.940 17 A=0.008 53 A,约占合同价款的0.9%,在税前价不变的情况下,合同价随着增值税税率降低而降低;销项税没有变化,施工单位的除税所得总额减少了约 0.91%。如果乙方材料的购入价不因增值税调整有变化,或是政策实施前就备好的货,则直接导致乙方利润减少。假如乙方材料购入价随增值税调整有变少,则乙方利润的受影响程度要根据除税所得总额减少值与材料购入价格的降低值比较后确定,即材料采购价格降低的程度大于等于除税所得总额减少值 0.863 2 A-0.854 7 A=0.008 5 A 时,不亏损或有浮盈,反之小于 0.008 5 A 时则会导致利润减少或低于合同预期利润。

按照 c 的方式调整合同价,与a方式比较。合同价随着增值税税率降低而减少 0.04%,变化不大;施工单位的除税所得总额变少 0.863 2 A-0.862 1 A=0.001 1 A,减少额度占 0.13%。合同价款里的税额 0.086 21 A 比较 a 模式的税额 0.085 5 A 增加了 0.086 21 A-0.085 5 A=0.000 71 A,增加比率 0.83%。所以,施工单位的除税所得总额减少0.13%,销项税额增加了 0.83%,两个方面都是朝着对施工单位不利的方向变化。按照 c 的方式,施工单位只有把这种不利转嫁给材料供应商才能消除,但是如果施工单位材料是政策实施前就备好的货,则无法操作。如果是新购材料,其购入价随增值税调整而变低,则施工方利润由除税所得总额减少值、材料购入价格的降低值、材料进项税等确定;如果经营得当,可能避免亏损;如果新购材料的购入价不因增值税调整而降低材料购入价格,则直接导致乙方利润减少,可能导致亏损。

按照 c 方式调整合同价,与按照 b 方式调整合同价比较。合同价款增加 0.948 3 A-0.940 17 A=0.008 13 A,约占合同价款的 0.86%;施工单位的除税所得总额增加 0.862 1 A-0.854 7 A=0.007 4 A,增加额度占 0.866%。合同价款里的税额 0.086 21 A 比 b 模式的税额 0.085 5 A 增加了 0.086 21 A-0.085 5 A=0.000 71 A,增加比率 0.83%。除税所得总额的增加、合同价款的增加与销项税的增加基本同比例、同方向变化,相对于 b 的方式调整合同价,用 c 的方式调整合同价有利于施工单位。当然,施工方的利润仍然和材料购入价格、材料进项税等密切相关。

3 增值税调整对建设单位的影响

按照 b 方式调整合同价,与 a 方式比较。合同价款减少 0.9%,甲方支付相对减少了 0.008 53 A;甲方的进项税额不变。甲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虽然不变,但是支付的合同价减少了,改善了甲方的现金流,减小了融资压力。所以,合同价减少了,实际支出是减少的,按照 b 的方式调整合同价有利于甲方。

按照 c 方式调整合同价,与 a 方式比较。合同价款减少 0.04%,甲方支付相对减少些,但是变化不大,对改善甲方的现金流、减小融资压力影响不明显。甲方的进项税额增加了 0.83%,合同价略微减小,甲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有明显的增加,按照 c 方式调整合同价明显有利于甲方。

相对于 b 方式调整合同价,用 c 方式调整合同价,合同价款增加约 0.86%,进项税额 0.086 21 A 比 b 模式的进项税额 0.085 5 A 增加了 0.000 71 A,占比 0.83%。实际多支出 0.862 1 A-0.854 7 A=0.007 4 A,约占 0.866%。由此可见,相对于 c 的方式调整合同价,b 的方式调整合同价更有利于甲方的合同收益。

4 增值税调整对新建工程的影响

基准日之后开工建设的新建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价的合同价,按照调整过的增值税率计算。基准日之前发布招标信息,不是按照调整后的增值税税率编制招标文件清单、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需要进行调整。

建设工程费用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主要由直接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措施费、规费、税金组成,其中,直接费包含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具使用费。人工费不受增值税调整的影响,以人工费为计算基数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这几项的组价也不因增值税调整而变化。而材料、设备、施工机具使用费以及措施费等受增值税调整影响。

对施工单位的影响。假定每一个单位的利润预期根据特定项目的竞争程度、取得项目的迫切性和其他影响因素等综合后可以确定下来,则实际实现利润额受到增值税调整的正向影响不多。组成项目造价的直接费用消耗的降低不会给施工单位带来利好,因为调降的幅度与合同价调降相关,但是与管理办公相关的费用成本降低,一定程度上利好施工单位。对管理不正规的小型施工单位调降增值税是利好,因为通常不正规的管理必然产生抵扣链条的缺失,其采购材料、租赁设备等宁愿无发票,价格低些也不要发票抵扣,降税也就是降低材料价格成本,从某种意义上更有利于管理不规范的施工方。

对建设单位的影响。在除税价不变的前提下,合同价由除税价×1.11% 变为除税价×1.10%,合同总价减少了约 0.9%,增值税调降也会带来除税价的降低,两项影响因素都有利于建设方的节约投资。

5 案例分析

选取某住宅 D、E、F、G 不同房型的 16 个单元作为一个案例,包含商业、康体中心、物业和业委会用房、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服务站等 7 个公建单体。考察对象主要针对土建部分直接费的材料设备人工费与其他费用等,其他费用包含此部分的措施项目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规费等。不同计算模型下的价款费用情况如表 2 所示。

表 2 某商品房项目未完工程调整计算表

例 2 是一个正在实施的公共建筑,包括一个主楼建筑和 3 个附属设施,已经完成的工作量大约 40%,考察对象包括土建、安装部分,其他费用包含措施项目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和规费等。按投标报价文件将已完成工程比例分割后,计算不同模型下的费用组成,如表 3 所示。

表 3 某公建项目未完工程调整计算表

由以上计算结果可知,几种计算模型对两个案例的影响结果与以材料合同价为对象分析的结果一致。不管采用哪种方式计价,降低税率都明显降低投资者的负担,即获益者是甲方。按照 a 模式计算的合同价和除税合同额,是三种模式中最高的,但是销项税不是最高;按照 c 模式计算的合同价介于 a 模式与 b 模式之间。在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质量水平、进度安排一定的情况下,消耗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量是一定的,所以a模式下除税合同额高,有利于施工单位盈利;b 模式的合同额最低,除税合同额较低,对合同的发包方有利。

6 结 语

三种计算模型对甲乙双方有不同的影响,在选择调整计算模型时,合同管理者应当结合签约竞争情况合理确定。如果招投标阶段竞争激烈,施工单位利润下浮较大,建议双方通过协商选择利于乙方的合同价调整模型;如果前期竞争不够充分,利润尚可,建议双方协商选择利于甲方的合同价调整方式。总之,政策变化势必带来甲乙双方关于调整合同价方面的谈判,项目管理者应该掌握税率调整给合同利益相关方带来的实质性影响,给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调价建议。发挥管理协调作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在处理调价过程中,以利于工程顺利实施为第一前提,兼顾各方利益,促进工程进度、成本、质量安全等预定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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