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枪支主要零部件的属性研究

2018-10-15陈六一

关键词:枪机转轮枪管

陈六一

(江苏警官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 江苏南京 210031)

0 引言

迄今为止,针对我国法律规定中涉及的“枪支主要零部件”[1-3]、“枪支散件”[4-5]、“枪支专用散件”[6]、“枪支主要零件”[7]的检验定性存在很大争议。一些明显不属于主要零件的枪支零件也按每30件折算成1支枪,使鉴定人员对其折算方法的合理性产生了怀疑。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与没有明确枪支主要零部件的属性有密切关系,因此研究其属性进而确定其种类范围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1 相关提法的演变

《公安部关于贩卖枪支零部件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4]1号)首次规定了非法贩卖枪支主要零部件的定罪量刑问题,打击范围限定于枪支主要零部件,但没有说明枪支主要零部件的属性及种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发[1995]20号)第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具有相同的起刑标准,内容分别为:“制造非军用枪支成套散件1套以上或者买卖、运输2套以上的”“制造非军用枪支主要零部件50件以上或者买卖、运输100件以上的”。针对非军用枪支,首次提及“枪支成套散件”,仍然没有说明枪支主要零部件的属性及种类;

《枪支管理法》(1996年版)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这里提及“主要零部件”,未涉及“成套散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2009]18号)第七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30件为1成套枪支散件计。这两个法释沿用了(法发[1995]20号)关于“枪支成套散件”的提法,但用“非成套枪支散件”替换了“非军用枪支主要零部件”;规定了成套和非成套散件的认定方法,但对枪支部件如何认定,未作明确规定,还是没有说明枪支主要零部件的属性及种类;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0]67号)明确了具有“专用”性质的枪支散件(零部件)才能被认定为“枪支散件(零部件)”,将垫片、螺栓、螺母等通用件和标准件排除在“枪支散件”之外,是对上述两个法释的完善。

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4]110号)(以下简称“批复”)将枪支散件和枪支专用散件等同于枪支主要零件看待,给出了枪支主要零部件的定义(以下简称“定义”):“枪支主要零部件是指组成枪支的主要零件和部件,其中,枪支主要零件是指对枪支性能具有较大影响而且不可拆分的单个制件,如枪管、击针、扳机等;枪支部件是指由若干枪支零件组成具有一定功能的集合体,如击发机构部件、枪机部件等”。在批复最后附有由35个零部件组成的《枪支主要零件及性能特征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

“批复”首次给出了“枪支主要零件”的定义并将上述“枪支散件”等同于“枪支主要零件”,同时列出了枪支主要零件“明细表”。“批复”只定义了“枪支部件”,但未明确定义什么是“枪支主要部件”。

综上所述,目前枪支主要零件有定义且等同于“明细表”中的各零件,而枪支主要部件没有明确定义及种类;在“批复”中没有规定如何将枪支部件(例如弹匣部件、套筒部件)折算成枪支的具体方法。

2 对“批复”的进一步解读

2.1 枪支主要零件定义模糊

“定义”没有对“具有较大影响”的含义作出进一步解释。“明细表”既列出了枪管、枪机、套筒、套筒座及机匣等关乎枪支能否可靠发射的零件,也列出了如准星、准星座、照门、导轨、托弹板、托弹簧、握把护板、护木、枪托等影响枪支瞄准、供弹及持握性能的零件,不同功能的零件会对枪支的对应性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对于射击精度,属于瞄准机构的准星、照门等零件具有较大影响;握把护板、护木、枪托等对于持握射击及瞄准舒适度,也有影响。为了实现连续发射,弹匣内不能缺少托弹板和托弹簧、预充气式气枪不能没有气瓶,这些也会对枪支性能产生较大影响。而缺少握把护板到底对枪支性能产生了多大影响,很难确定。因此,“具有较大影响”概念模糊,不是严谨的表达方式,不宜用于枪支主要零件的定义。

2.2 主要零件种类过多

从定罪量刑的角度出发,“明细表”中所列的零件具有同等的法律属性。尽管剔除了垫片、螺栓、螺母等通用件和标准件,但主要零件的范围仍然过大。将握把护板、护木、枪托、托弹板、托弹簧、气瓶等易找到替代物的零件,与“枪管”等同看待,也按照每三十个折算成一支枪,使“主要零部件”的范围扩大化。

2.3 主要零件明显有遗漏

由于枪支种类繁多,不同种类的枪支既包括性能及名称相同的零件,也包括性能及名称不相同的零件,因此很难将枪支零件的品种列全,例如表1中64式手枪的指示杆、拉杆、阻闩抛壳挺等零件就未进入“明细表”;依照“明细表”中所列零件做类比,转轮枪上的转轮(弹巢),气枪中常见的(弹簧活塞式用)弹簧、气缸、活塞、传动齿轮等零件也应该列入“明细表”却未列入,属明显疏漏。

3 以散件认定枪支的弊端

3.1 不利于非完整枪支的认定

案例1:2012年×月×日,某县公安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该县农民张某持自制火药枪打猎,遂将其抓获。经搜查,又从张某家的柴房、牛圈等处查获自制仿64手枪3支、自制火药枪5支,63式自动步枪1支。张某供述了枪支来历:自制火药枪系自己制造,63式自动步枪系他人抵债给自己,3支自制仿64手枪系从他人手中购得。在查获的10支枪中,经检验,其中有2支自制火药枪具有杀伤力,被认定为枪支;其余4支自制火药枪、1支63式自动步枪、3支自制仿64手枪,因缺少部分部件,无法击发,按相关规定[8]不能被认定为枪支。

本案中未被认定的8支枪既非完整的枪,也非枪支散件。在法释[2001]15号和[2009]18号中,仅规定了成套枪支散件和非成套枪支散件折合成枪支数量的计算方法,未规定“将非完整枪支拆解成零件再以30个散件算1支枪”。如果将非完整枪支拆解成零件,然后套用上述两个法释加以计算,则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如果对非完整枪支不予认定,犯罪嫌疑人则可能采取故意毁坏、丢弃、藏匿部分枪支零件的做法,使枪支处于不能击发状态,逃避法律的制裁。一支非完整枪支(主要零件数大于30个)与其对应的一堆枪支散件相比更接近实用状态,前者不被认定为枪支而后者认定为枪支,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3.2 结论存在明显缺陷

以64式手枪零件(表1,未去掉通用件和标准件)为例,推断零部件在多种状态下的检验结论。假设某款自制仿64手枪,其零件数量及名称与表1对应。

状态A:表1中所有的1~48号散件。结论:1套枪支成套散件,折算为1支枪;

状态B:由上述48个零件组成的完整枪支,能击发。结论:认定为枪支;

状态C:由上述48个零件组成的完整枪支,因击锤簧力弱,不能击发。结论:不能认定为枪支;

表1 64式手枪零件一览表

A、B、C 3种状态的零件品种及数量相同。由A状态组装成的完整枪支,或能击发(B状态),或不能击发(C状态)。成套散件(A状态)不能击发,被折算为1支枪,由这些散件组装成的完整枪支应被认定为枪支,而不应再考虑该完整枪支是否具有杀伤力。因状态C不被认定为枪支,为逃避法律制裁犯罪嫌疑人可能故意损坏枪支。

状态D:表1中47种零件(少10号击针),组成非完整枪支,不能击发。结论:不能认定为枪支;

状态E:上述47个零件的散件。结论:非成套枪支散件,数量大于30个,折算为1支枪;

对于状态D和E,前者否定,后者认定。犯罪嫌疑人则可能组装好枪支而隐藏击针以逃避法律制裁。

状态F:枪支零件1、10、13~18、20~35号,共24个。结论:零件数不到30件,不能认定为枪支;

状态G:用状态F的24个零件组装成1支非完整枪支,能击发且具有杀伤力。结论:认定为枪支;

状态F和G的结论说明,少于30个零件,枪支可以有杀伤力。

状态H:套筒、弹匣两个部件,不能击发。结论:不能认定为枪支;

状态I:套筒座、弹匣两个部件,不能击发。结论:不能认定为枪支;

状态J:套筒、套筒座两个部件,能击发。结论:认定为枪支;

状态H、I和J的结论说明,犯罪嫌疑人将枪支部件分开存放就有可能逃避打击。

状态K:表1中48种零件,每种零件2个,共96个。结论:2套成套枪支散件,折算为2支枪;

状态L:表1中除10号击针外的47种零件,每种零件2个,共94个。结论:非成套枪支散件,折算为3支枪;

状态L比状态K少一种零件,且零件总数少2个。状态K的零件组装后,枪支有可能击发,而状态L的零件组装后,因缺少击针,枪支不能击发;无论从零件数量及种类,还是从能否击发考虑,状态L的潜在社会危害性均小于状态K,而认定结果却比状态K多折算1支枪。

由上所述,“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30件为1成套枪支散件计”的折算方法存在明显缺陷或错误。

图1 火门枪

4 确保枪支安全发射的主要零部件

枪管是枪支的第一要件,其作用是赋予弹丸一定速度与方向,有膛线的枪管还赋予弹丸以旋转速度。枪支在发射时,枪管受高温、高压火药气体的剧烈作用。对于手持武器而言,应确保枪管内的火药气体不向后泄漏、危及射手的安全。早期枪管因其材料强度及加工水平较低,多采用盲管式,即枪管后端堵死,火药及弹丸均从枪管口部装入,尾端管壁开一小孔,作为点火孔。1331年在意大利威尼斯出现的火门枪[9](cannon lock),被认为是最原始的步枪,其最初仅是一根极简单的铁管,别无其他零件[10],重达10 kg左右,口径超过22 mm;后来经过不断改进,重量减轻至5 kg,口径减小至17 mm且装上了木托,见图1。

枪管作为唯一的零件却可以成为1支枪,而且在目前的检验中仍能见到。

案例2:2015年×月×日,某铁路公安局查获王某某携带的12支疑似枪支(经检验11支被认定为自制火药枪),其中1支被认定的自制火药枪系用一截长约40 cm的镀锌钢管制作而成。犯罪嫌疑人先将钢管的一端砸扁并弯成弧形,作为手持握把;在钢管壁上钻一小孔,作为点火孔;向点火孔内穿入引火线,留一截引火线在外面,用于点火;在钢管直形段内装入火药和铁砂等物,见图2。图2为该自制火药枪的X光照片,显示内部装填情况(铁砂前面塞有纸团,因密度低未显示)。

图2 自制火药枪的X光照片

随着冶金技术及机械加工工艺的进步,枪支零部件之间的连接强度及配合精度大大提高,为使用后装枪提供了物质及技术保证。尤其是整装式子弹金属弹壳[11]的发明,不仅将弹头、火药、底火和弹壳集成于一体,还利用火药气体压力迫使弹壳外壁与枪管弹膛内壁紧贴,有效地封堵了火药气体后泄,为后装式枪的普及起到了关键作用。为了实现从枪管后部装填子弹且确保安全发射,后装枪至少需要两个零部件——枪管和枪机。后装枪枪管内部贯通,前部称作膛口,后部称为后膛,发射时,后膛关闭(闭锁);发射后,后膛打开(开锁),抽壳及重新装弹。关闭及打开后膛的零件称作枪机。

单发后装枪的枪机类型有:闭锁块枪机(block action)、杠杆式枪机(lever action)、栓式枪机(blot action)、撅把式枪机(break action)等型式。前三者枪管固定于枪身,发射时枪机与枪管扣合(刚性闭锁)在一起,发射后以手动方式开锁。撅把式枪机又称铰链式枪机(hinge action)常应用于霰弹枪、信号枪等枪种。这种枪枪管后端设有铰链与枪机相联,枪机通常与枪身(托)连接。通过折动枪管与枪身(托),打开或关闭后膛,实现退壳与装弹。在以上4种型式中,撅把式枪机结构最简单。

在机械加工条件相对落后的年代或地域,自制枪支往往采用撅把式这种简单的结构,如我国常见的广西合浦“公馆造”猎枪(图3)。确保其安全发射的主要零部件为枪管和枪机。

图3 “公馆造”要件图

转轮枪也是自制火药枪的常见类型。为了方便退壳与装弹,目前制式转轮枪为外摆式(swing out),即转轮可以向左或向右摆出,而枪机是固定的。固定式枪机(fixed frame)的设计特点有“佛郎机[12]”的影子。转轮枪的弹膛(弹巢)与枪管分离,枪管、枪机和枪底把固定成一个整体,在枪管尾端与枪机之间嵌入转轮。早期有一种固定式转轮(fixed cylinder)的转轮枪,结构简单,其转轮的转动轴固定在枪身上,不能摆出,退壳与装弹只能通过枪机上的1个缺口操作,装填较麻烦。广西合浦“公馆造”转轮枪采用固定式枪机和固定式转轮结构,主要零部件由枪管、枪机和转轮组成。此转轮枪每发射击前需手动旋转转轮,将弹巢依次对准枪管尾部。

图4 自由枪机式枪支结构图

自动枪支按其利用火药气体能量方式的不同,或按自动原理的不同,可分为枪机后坐式(blowback operation)、枪管后坐式(recoil operation)和导气式(gas operation)3种[13]。枪机后坐式枪支利用弹壳推枪机后坐从而完成一系列自动动作;枪管后坐式枪支则利用枪管后坐使枪机获得运动能量,完成自动动作;导气式枪支则利用从枪管侧孔导出的火药气体推动活塞并使枪机获得后坐运动的能量。

在所有自动枪支中,结构最简单为枪机后坐式中的自由枪机式枪支,如图4所示,国产59、64、77式手枪采用该自动原理。该类枪支枪管与机匣(在手枪上亦称枪底把、套筒座)固定连接在一起,枪机(在手枪上亦称套筒)可以沿机匣轨道前后滑动。发射时,枪管与枪机无刚性扣合,枪机相当于一扇虚掩的门,仅靠其质量惯性关闭后膛(亦称惯性闭锁),弹壳和枪机在火药气体作用下直接后坐。由于无需加工闭锁扣合面,自由枪机式枪支较易制造。我国青海化隆自制仿64手枪、仿54手枪均采用此自动原理。

其实,国产54式手枪的自动原理为枪管后坐式,枪管后坐及复进时通过铰链作用使尾部落下与抬起,其闭锁突筋离开与进入套筒上对应的闭锁卡槽,从而实现开锁与闭锁。由于54式手枪的闭锁机构制造难度相对较大,仿54手枪取消了枪管活动铰链(图5),将枪管通过枪管结合轴与枪底把连接,成为自由枪机式枪支。

图5 仿54式和54式手枪枪管比较

自制仿64手枪、仿54手枪可以发射制式子弹,膛内火药气体压力数倍于“公馆造”猎枪。如果用普通钢管制作枪管,安全性和可靠性极差,其寿命只能打几发子弹,有的甚至爆裂。从已经破获的案件看,所谓“化隆造”枪支实际上多数为“化隆配”,其枪管因原材料及专用加工设备缺乏,通常在当地无法制造而需外购。

案例3[14]:2000年至2003年,犯罪嫌疑人、河南原焦作中州机械厂(军工企业)下岗工人李波海、申虎,从外市废旧市场购进加工设备并租用生产场地,通过原厂工友或“中间人”,购进枪管毛坯,共计非法生产64式手枪枪管3 000余根。其中大部分成品枪管被非法卖到了青海省西宁市等地。

5 讨论

从枪械发展史可以看出,为了安全发射,枪支的主要零部件从前装枪的1件(枪管),到单发后装枪的两件(枪管和枪机),到自动枪的3件(枪管、枪机和机匣),每个阶段均围绕着如何控制火药气体这一关键技术展开,均反映出当时冶金和机械制造技术的最高水准。安全发射是枪支使用的首要问题,枪支其他性能是在解决安全问题之后逐渐完善的。因此,应将确保枪支安全发射的零部件视为枪支主要零部件。

在确定枪支主要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起刑数量标准时,既要符合枪支主要零部件的属性,防止主要零部件范围的扩大化,减少鉴定人员检验对象的种类,也要避免主要零部件范围的缩小化,防止犯罪嫌疑人有意或无意地利用法律漏洞,分散处理枪支零部件,以“数量不到30件”而逃避打击。如图1所示的火门枪,如果因为其缺少直形木托而将枪管视为“明细表”中的零件,则需30根枪管折算为1支枪。这样的枪管,1根枪管即应被视为1支枪。只要被查获的枪支零部件中有1件属于主要零部件就应受到法律追究。

德国是控枪严格的国家之一。《德国武器法》[15]规定,枪支主要零部件(只需1件)被等同于其所属枪支看待。其主要零部件包括:枪管、膛室、枪机、短枪的枪底把以及短枪的接受发射机构指令的零部件、燃烧室[16-17]、其他动力装置、消音器、枪管毛坯及半成品、枪管剩余段。

从案例2、3可以看出,枪管是枪支主要零部件中最关键的1个零部件,单个枪管即可以成为1支枪。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生产枪支零部件必须获得公安部门的许可。但目前仍有个别企业未经许可违规生产成品或半成品枪管。“由于缺少对私造枪管的统一认定,即便企业故意制造这类钢管出售,司法部门也无能为力”[18]。

在我国,出台并施行枪支主要零部件“1件追究”的法律规定十分必要,这将为非完整枪支、故障枪支、枪支主要零部件、报废枪支的认定提供法律依据,堵住相关法律漏洞,有效打击目前化整为零式的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携带、走私枪支主要零部件的涉枪犯罪。另外可避免枪支主要零部件认定的“扩大化”和“缩小化”,同时也可大大减少需认定的枪支主要零件的种类,简化枪支主要零部件的认定工作。

6 结论

枪支主要零部件可定义为枪支直接承受发射力的零件与部件。依据这个定义,参照《德国武器法》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拟定我国枪支主要零部件的种类,我国枪支主要零部件名称及其作用或特性见表2。

表2 枪支主要零部件一览表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枪支主要零部件的属性及种类。对涉嫌枪支主要零部件犯罪的案件实行“一件追究”,即将枪支主要零部件(一件起始)等同于其所属枪支。

猜你喜欢

枪机转轮枪管
蒲石河抽水蓄能电站1号机转轮改造水力稳定性研究与实践
美国史密斯-韦森M19 Carry Comp转轮手枪
美国勃朗宁武器公司T-Bolt运动员直拉枪机步枪
词语大转轮
——“AABC”和“无X无X”式词语
LSW水电站改造水轮机选型
前装枪时期的打火枪枪机(下)
前装枪时期的打火枪枪机(上)
葡萄牙燧发枪枪机演变史
加装MIST—22微声枪管的鲁格10/22半自动步枪
大口径机枪枪管失效规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