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以后也可依照实际申请调整
2018-10-13
[案情]王某与张某原是夫妻,婚后不久两人有了一个可爱的儿子强强。伴随着孩子出生的喜悦,争吵和压力接踵而来。2015年6月,王某和张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强强随母亲张某共同生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起初,王某尚能按时支付抚养费,但随后几个月王某支付的抚养费越来越少,最后索性拒绝再付抚养费。与王某多次协商未果后,张某作为强强的法定代理人向崇明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庭审中,王某认为当初协议离婚时,双方尚有和好的意愿,约定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是自己妥协的结果。平时自己在工厂上班,每月收入只有4000元左右,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过高,应当降低至每月800元。张某则认为,当时自己放弃了部分共同财产后,王某才同意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离婚协议是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内容有效,故不同意降低抚养费。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张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是双方综合考虑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后作出的,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受法律保护。
[评析]依照法律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另行起诉。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以支持:1.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