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排放检测中车辆信息录入对检测的影响
2018-10-13无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无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周 玮
在机动车废气排放检验时,被检验机动车的车辆信息在录入系统时必须要与该车在国家环保网备案的车辆信息是一致的,否则不仅会造成检测过程出现异常,还会造成对车辆检测结果的错误判定。因此,机动车在检验前的车辆信息录入,对其检测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介绍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时车辆信息的录入及重要性。
1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废气烟度检测
1.1 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废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05)对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排放限值的要求如下。
(1)2005年7月1日起,按本标准规定核准并批准生产的在用汽车,应按附录I的要求进行自由加速试验,所测得的废气光吸收系数应不大于该车辆核准的自由加速废气烟度排放限值+0.5 m-1。
(2)自2001年10月1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产的汽车,应按附录I的要求进行自由加速试验,所测得的废气光吸收系数,对于自然吸气式发动机应不大于2.5 m-1,对于涡轮增压式发动机应不大于3.0 m-1。
以上要求所涉及到的录入信息有汽车出厂日期、发动机型号(型式核准值)和进气方式。
(1)按照汽车出厂日期、型式核准值来确定。型式核准值按发动机型号查阅,如录入机动车环保网相应网页,输入发动机型号YC4E140-30(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发动机厂生产),点击软件界面型式核准值排放限值,自动显示0.84 m-1,然后再加0.5 m-1,所以该车辆汽车的废气烟度排放限值为1.34 m-1。
(2)按照汽车出厂日期、进气方式来确定。如2001年10月1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生产的汽车,进气方式是自然吸气式,该车辆汽车的废气烟度排放限值为2.5 m-1。
出厂日期、进气方式录入不准确,会影响查阅到的排放限值,所以在进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检测时,要注意录入的出厂日期、进气方式、发动机型号,不能弄错。
1.2 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滤纸式烟度法)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废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05)对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滤纸式烟度法)排放限值的要求如下。
(1)自1995年7月1日起至2001年9月30日期间生产的在用汽车,应按附录K的要求进行自由加速试验,所测得的烟度值应不大于4.5 Rb。
(2)自1995年6月30日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应按本标准附录K的要求进行自由加速试验,所测得的烟度值应不大于5.0 Rb。
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滤纸式烟度法涉及到的录入信息只有出厂日期。
1.3 在用车加载减速试验法
《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废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 241—2005)中供参考的加载减速法排放限值范围见表1所列。
新车或发动机机型排放达到 GB 17691—2005 第Ⅲ阶段排放标准的在用车,可参照表1中的1.00 m-1~1.39 m-1限值执行。
由上述规定可知,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废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涉及到的录入信息有生产日期、车辆类型和发动机标定功率。
(1)生产日期和车辆类型。按照表1的限值,根据生产日期划分不同类型(轻型车、重型车)的废气烟度排放限值范围,也可根据年度生产的不同车型划分不同排放限值。
(2)发动机标定功率。在《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废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847—2005)中第J4.2.6条确定所需最小轮边功率的公式为:所需最小轮边功率=发动机标定功率×(100%-功率损失百分比)。如果没有特殊要求,功率损失百分比的默认值是50%。在功率吸收单元(PAU)加载之前,通过输入的发动机标定转速和发动机标定功率确定转鼓表面的最大力和PAU的吸收功率。在进行污染物检测前确认转鼓和PAU是否可以接受该力和功率。如果最大力或功率超过了测功机的检测能力,将终止测试。测试程序会输出下列信息:检测暂停;功率/力超过了测功机的检测能力。
所以,对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检测,在录入车辆信息时要注意出厂日期、车型类型、发动机标定功率。如果录入的出厂日期、车型类型不正确,系统选取的限值就会出现偏差。
2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废气污染物的排放检测
2.1 双怠速法试验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05)排放限值的规定见表2所列。
由上述规定可知,确定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涉及到的录入信息有出厂日期、载客人数、总质量、额定转速等。
(1)出厂日期。用来核定载客人数、总质量,确定排放限值。
(2)载客人数和总质量。用来分类轻型汽车、第一类轻型汽车、第二类轻型汽车、重型汽车。
(3)额定转速。按GB 18285—2005标准中5.2.3的规定,发动机从怠速状态加速到70%的额定转速,运转30 s后降至高怠速状态。额定转速如果录入数值高,双怠速测试时,70%的额定转速数值就会要求过大。例如,如果额定转速录入9 000 r/min,那么测试过程的70%额定转速是6 300 r/min,如果发动机额定转速5 000 r/min,那么发动机是无法达到6 300 r/min的,检测将无法继续进行。
表1 加载减速法排放限值范围
表2 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2 稳态工况法试验
《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32/966—2006)标准中对于2000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年10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排放限值的规定见表3所列;对于2000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排放限值的规定见表4所列。
由上述规定可知,确定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涉及到的录入信息有出厂日期、载客人数、总质量和整备质量。
(1)出厂日期。用来选定载客人数和总质量,确定排放限值。
(2)载客人数和总质量。用来划分第一类轻型汽车、第二类轻型汽车、轻型汽车、重型汽车。
(3)整备质量。用来确定基准质量(RM)。RM=整备质量+100,RM是选取标准限值的参数。
依据《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05)中附件BA.1,滚筒直径为 218 mm的测功机加载计算为
P5025-2=RM/148;
P2540-2=RM/185。
式中:RM—基准质量,kg;
P5025-2—滚筒直径为218 mm的测功机ASM5025工况设定功率值,kW;
P2540-2—滚筒直径为218 mm的测功机ASM2540 工况设定功率值,kW。
表3 稳态工况试验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4 稳态工况试验污染物排放限值
在录入时,如果整备质量过大,底盘测功机上的阻力加载就会加大,检测时容易出现发动机熄火而无法测试的现象。
2.3 简易瞬态工况法试验
《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 240—2005)规定:对于2000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年10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的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放限值见表5所列;对于2000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第二类轻型汽车的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放限值见表6所列。
由上述规定可知,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简易瞬态工况法)涉及到的录入信息有出厂日期、载客人数、总质量和整备质量。
依据《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废气污染物排放及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285—2005),车辆在进行排放检测前,检测系统根据录入的被检车辆参数自动设定测功机载荷或根据基准质量设定试验工况吸收功率值(表7)。
检测时,检测系统在50 km/h 等速时吸收被检车驱动轮上的功率并按预定的项目进行检测。如果整备质量录入过大,会造成RM的数值过大,车辆在底盘测功机上测试时的阻力过大,出现发动机熄火,无法继续检测。并且,由于负载的增加,会使被检车发动机的排放增加。因此,在检测车辆排放时,对出厂日期、载客人数、总质量、整备质量等车辆信息录入不正确,会导致无法测试和对排放检测结果的误判。
表5 简易瞬态工况法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Ⅰ
表6 简易瞬态工况法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Ⅱ
表7 在50 km/h等速时吸收驱动轮上的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