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竟的反家暴之路《反家暴法》的实践难题
2018-10-12杜祎洁向思琦李艾霖潘晓瑾
杜祎洁 向思琦 李艾霖 潘晓瑾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两年多来,社会对家暴零容忍的理念尚未树立,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缺失,造成法律规定和实施情况间的落差。
李莹有超过15年妇女NGO的工作经验,在2011年创办了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身为律师的她经手过形形色色非婚亲密关系暴力的案子。一起约会暴力中,男孩因琐事打断了女孩的鼻梁。一个男的复婚不成,咬掉前妻的鼻子吞下了肚。另一个案子中,离婚后男方经常骚扰前妻,前妻害怕搬了家,男方便伙同自己的情人,乔装成物业公司的人上门,在情人的帮助下强奸了前妻。在源众志愿律师办的一起分手暴力案中,被害人被浇汽油,浑身80%以上烧伤。
家暴的本质是通过暴力实施对另外一方的控制。李莹认为,在家暴案中,婚姻关系本身就是一种控制,非婚亲密关系没有这一层制约,特别是分手或离异后的暴力,施暴方彻底丧失控制权,很可能造成更极端的施暴后果。
類似案例,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也接触过。去年千千律师所接待了一个浙江金华妇女的投诉,七年前她被老公打得受不了离了婚,孩子判给女方抚养,女方带着孩子还在前夫所在的城市生活。不料前夫借口探望孩子,强行住进女方的出租房,又开始了长达七年的同居生活。其间前夫没有中断暴力,甚至在笔记本上用刺目的红色笔墨写下好几条死亡威胁。
2016年3月,包含6章38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实施。据北京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发布的《反家暴法》实施2周年监测报告,从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媒体的关注局限于法定夫妻间或同居伴侣间的暴力及父母子女和近亲属间的家暴,对实际高发的追求暴力,恋爱或同居结束后、离异后的暴力关注较少,仅占监测到的案例的11%。
这些形态各异的暴力构成庞大而隐秘的家暴群像。我国家暴发生率在29.7%~35.7%之间(不包括调查暗数),其中90%以上的受害人是女性。约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为男性,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暴而解体。
上述两周年监测报告指出,“两年来,推动反家暴法实施的力量逐渐增强,越来越多受暴者寻求帮助,勇敢发声,越来越多父母亲朋积极支持他们的亲人维权”,“邻居、同学、同事或素不相识的旁观者代为报警、求助和伸出援手”,“越来越多机构开展反家暴宣传教育和服务,越来越多公权力机构做出了积极回应。”
不过,《反家暴法》在立法上仍有一定的滞后性和漏洞,也存在司法、执法的理念和实操技能处理跟不上的困境。大量案例表明,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理念尚未真正树立,从事反家暴一线服务的人员普遍对家暴的规律特征与受害人的特殊心理缺乏足够了解,法律认定家暴事实的比例低,受害人举证难,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告诫书制度的潜力远未充分发挥。
创伤
李莹见过太多周而复始重返施暴方的家暴受害者,“今天过来信誓旦旦说要离婚或者跟男朋友分手,过两天跟她联系就找不到她了。”有人动辄好几个月杳无音讯,一旦被对方打得受不了就再次现身,时间最长的一个这两年莫名其妙地失联了。
有个受害者和男友都在北京工作,两人未婚,有一个孩子。女方一度因为殴打和性暴力跑回娘家,结果拉拉扯扯又回到男友家。每次被打后,她都把自己浑身是血的照片发给李莹求助,令人哀怜、奄奄一息的模样,找她要地址却模棱两可,头天说好可以出来碰面,第二天就找不到人了。
有次她求助说自己快被打死了,李莹这边马上找当地妇联牵头,费尽周折动用了公安力量,却怎么都找不到她。她不肯说具体位置,半天后人间蒸发。一周后再次现身,哀求“救救我吧”。反复拉锯,李莹终于约了对方面谈,想询问她的真实需求,找了源众在当地的志愿律师为她提供法律援助。头天约好,第二天又悄无声息,前后爽约四次。律师很生气,问李莹这个人怎么回事,李莹只好讲,你要理解她,有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妇女会出现不断的摇摆反复。
像有一条无形的锁链,拽着她无法挣脱。李莹后来反复劝她,“他总不会绑架你到他家。你说你们两个人一起,你难以摆脱,可你一旦回去就是回到那个关系里呀。”遍体鳞伤的濒死感让她屡屡决意离开,却每次都被各种理由羁绊,回到棍棒之下。这个案例源众跟踪了一年多,男女双方的关系始终没有实质进展。
暴力在心头遗留下千疮百孔,无法弥合,有些受害者自知,有些不自知,她们长期处于颤颤巍巍的精神状态,长期处于恐惧之中,很难有勇气和自主意愿去摆脱暴力。“家庭暴力对一个人的心理创伤非常大,他们普遍有屈辱感、恐惧、焦虑、抑郁、自卑。遭遇长期家暴的妇女,还有一种习得性无助。”李莹说。
2000年11月2日,《中国妇女报》登载《关注绝望的抗争:受虐妇女综合症的理论与实践》一文,“受虐妇女综合症”一词进入公众视野。作为证明妇女长期受虐待而被迫杀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可采证据,它在北美法律中被用来指长期受丈夫或男友暴力虐待的妇女表现出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模式,由“暴力周期”和“后天无助感”两个概念组成。后天无助感被用于解释受虐妇女为何不能主动终止暴力婚姻。长期遭受暴力后,她们在心理上处于瘫痪状态,从无数次挨打中认识到自身无力阻止暴力,每一次暴力都使她们更清楚地认识到这种无助,变得愈发被动和顺从。
这种精神瘫痪不经过专业心理咨询的介入,很难自我摆脱。独立导演黄莉参加了源众的受暴妇女支持小组,11岁时她目睹父亲对母亲的家暴,之后反复遭受受暴母亲的暴力。如今39岁的她依然没有真正走出梦魇,在亲密关系中始终卑微隐忍,曾卖掉房子,花了三十多万找心理咨询师来疗伤。家暴成了她一生的伤痛和噩梦。
观念
为什么受害人离不开施暴人,长期参与反家暴法律援助的吕孝权记得两三年前专门举办过研讨会。除了受害者的后天无助感导致的人格被湮灭,还有深层的社会文化因素。有些受害人经济不独立,导致人格上的依附,甚至在离开施暴者以后,没有一技之长,养不活自己和孩子,最后回到施暴者身边。而文化习俗中对女性的刻板印象,把女性固定在“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和社会角色分工上,赋予女性贤妻良母的先天角色,也潜移默化地塑造着女性对男性的依附定位。一旦离婚,娘家的不宽容、亲朋好友的有色眼镜、社区里恪守的陈规,乃至整个舆论环境,都会成为极大的心理负重。
“说到底,整个社会对暴力零容忍的理念还是没有真正树立起来,甚至一定程度上会把那些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家暴受害者,视作一种异类,一种对整个小团队、文化圈子和传统习俗的挑战。”吕孝权说。
即使在受暴者的认知里,对家暴零容忍的理念也尚未普遍成形。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主任丁娟是红枫妇女热线的第一批志愿者,曾接听热线的第一通电话。1992年,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开通了当时全国第一条妇女热线。在来电女性惶惑的讲述里,她发现一些女性在恋爱初期就遭遇过暴力,包括强制性性行为,一些人受“从一而终”的传统贞操观影响,怕反抗和报警会玷污名声,在隐忍缄默中步入婚姻,等于默许了这种性暴力,婚后暴力升级、愈演愈烈。这些案例中,当暴力怪圈终究将一段婚姻蚕食殆尽,男方的心态往往是:一朝拥有你,永远拥有你,曾经有婚姻关系,离婚了你还是我的人。红枫中心的档案里尘封着离婚后骚扰的各种形态,包括性骚扰、不让女方探视孩子和强迫复婚等。“有些夫妻离婚后,迫于生活压力等问题,依然居住在同一个居家空间里,在那种情况下发生的强奸很多。”丁娟说。
相较于社会上公开统计的约1/3的家暴发生率,前几年红枫热线来电中,来电者主诉暴力的只有5%。丁娟觉得蹊跷,后来好多受暴者来求助不谈暴力而是说夫妻有矛盾,“她就没有认为暴力是个问题,不过是一般家庭矛盾,并不是违法犯罪行为,经常吵吵架,伴有暴力不是个大事。”红枫专家认为这个比例不够正常,在加强培训的同时组织复听来电,结果发现来电者自己提到有家暴行为的占12%-15%。但这个数字依然保守。丁娟推测很多咨询者并没有把暴力情节说出来,一些受暴者求助的主题往往是有婚姻问题,暴力的发生很可能被忽略或者掩盖了。
从事反家暴一线服务的法律人员、社工、心理咨询师,若缺乏对家庭暴力机制原理的专业认识,会导致服务出现偏差。有个亲密关系暴力的受害者,被打之后还要跟男方结婚,婚后男方有了第三者要求离婚,她不愿意,被打了十几年。李莹找了一个专攻婚姻家庭案件的律师给她提供法律援助,不料律师说,我认为这个人在说谎——哪有打了十几年还不离开的,如果是我老公,打一次我就得跟他离婚。直到李莹跟律师解释了家暴的机制和相关原理,律师才明白过来。
文化认知中根深蒂固的性别角色定型,导致很多地方开展的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缺乏性别平等视角和家暴预防内容,甚至强调不平等的、固化的家庭关系和性别分工。李莹有次从受暴妇女那听到有个心理咨询师说,“你是媳妇你就是要忍,男人是天、女人是地。”还有心理咨询师责备受害人,说“你要多想想自己的不足,多想想男人的好”。这样的情况见多了,李莹愈发慎重,不敢随便给受害者介绍心理咨询师。
“如果她在男权文化下搞点小鸡汤,我觉得是毒鸡汤,听着头头是道,其实充满你就得臣服、你就得讨好男人的论调。女性就会越来越困惑,结果被打还是因为自己的错,你让她怎么能够有自信站出来。”
李莹认为家庭暴力的心理咨询、社工支持和法律服务,一方面要对家暴的规律特征有所认识,同时也要了解受害人特殊的心理状态。对此缺乏理解的服务人员往往会责备受害者,没法接纳和尊重对方,难以提供有效服务。在反家暴服务培训中,以受害人为中心是主要观点,“一方面要了解受害人的真实需求,不能说这个男人这么渣你干嘛不离开。我们可以告诉她一个结果,或者告诉她进入暴力循环很难改变,有什么后果由自己选择。如果她就是要回去,我们也要尊重她的选择。”
红枫中心也经历了面向以受害人为中心的观念转变。丁娟坦言,自己起初也会问受暴女性为什么挨打。“这就是‘受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女人三天不打上房揭瓦的影响。不自主地问‘你丈夫为什么打你,潜意识是说你有错他才打你,站在了施暴者的立场上。”
经过国际理念的引进和专业化培训,多数咨询员做到了将“你为什么挨打”作为咨询禁语。现在红枫中心的咨询员面对妇女面询和电话咨询,首先问对方是不是需要疗伤,告诉对方生命是第一位的。其次告知对方,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不是她的过错,还要提醒她收集留存证据,法律规定家暴已构成离婚理由。问及暴力由头,不使用“为什么打你”,而是使用“这次怎么发生的”这样的中性表述。
定义
“家庭暴力”的概念首次出现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是在2000年湖南省制定出台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全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是行为定义,它的构成要件要求必须造成一定的身心伤害后果。而在《反家暴法》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里,将前者要求的损害后果摒除了。这个理念在李莹眼里是相对先进的,只要存在“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就可以认定家暴,损害后果只是作为判定家暴严重程度的标准,可能涉及到赔偿和量刑。
但在司法实践当中,李莹发现很多法官在判定家暴时还是把损害后果作为一个构成要件。李莹目前接触的案子中,非婚亲密关系暴力寻求司法救济,很多案子损害后果都挺严重,甚至证据确凿,却很难认定为家暴。“在亲密关系中不存在身份关系,家暴又不是独立案由,只有伤害身体权,(实践中)肯定要有直接的损害后果。”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颁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这是全国首份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司法审判参考性指导文件。文件点明,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論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而在专业人士眼中,八年后实施的《反家暴法》在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和类型的理解范围过窄。
李莹评价《反家暴法》比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定义要进步一些。有一些先进的理念,将精神暴力、同居暴力纳入法律之中,明确了家庭暴力零容忍、政府主导下的多机构合作干预、强制报告、告诫书、庇护所、证据认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等反家暴的要害关节。遗憾的是性暴力和经济控制被排除在家暴的认定范畴之外。在中国的婚内强奸是否为罪还有争议,这使得性暴力是否被纳入受到掣肘。
通过频繁跟受害人沟通,李莹发现比较严重的家暴基本上都伴有性暴力。有受害人跟她讲的苦难她甚至没有办法想象,不仅是强制发生性关系,还有性凌辱,“是对一个人尊严的践踏”。
《反家暴法》制定前后,李莹记得许多人呼吁要把经济控制加进去,但很多公众或媒体报道里的理解是错误的,简单地联想到零花钱。“这种经济控制是控制一个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力度很大,在长期性家暴中的发生率很高。”有个案子里,女方在家里挣钱很多,但所有卡都得上交男方,一周给她发200块,还要她汇报钱都花到哪了。
精神暴力在反家暴的司法实践中很难界定。相较于“经常性谩骂、恐吓等”表现形式,《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里对精神暴力做了更广泛意义的解读: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反家暴法》实施前后,吕孝权所接触的从现象上升为案例的涉家暴案件,绝大部分都以行为暴力为主,主要是殴打。其中偶尔可能涉及精神暴力如谩骂,但难以举证。他通常要求被害人最好能有一段时间的、连续在不同时间节点的,施暴人对其进行侮辱谩骂、人身贬损的一系列电话录音或短信、微信、语音留言。他也曾让受害人上北京的三甲医院看心理科或精神科,证明他们的精神创伤超过一般人能承受的正常程度,将该诊断结果作为认定家暴的佐证,并据此在做涉家庭暴力离婚诉讼时申请人身损害赔偿。
尽管同居暴力被纳入家庭暴力的认定范畴里,《反家暴法》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没有明确的解释,容易在实操上被狭隘理解,离婚不离家暴力、同性伴侣之间的暴力、追求暴力、恋爱同居结束后的暴力或离异后的暴力均被排除在外。
据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发布的反家暴法实施2周年监测报告,不少地方的反家暴工作已经涵盖了家庭成员之外共同生活的人。如2017年成都双流法院为被男友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和殴打的马红(化名)核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吕孝权记得这个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案例,他相信这种同居暴力的现象非常多,但从现象上升为案例的比较少见,需要证明双方的同居关系。这种同居关系,法律本身没有明确,司法实践中各个办案机关对同居时间点的理解会出现分歧,需要有统一的裁判规则。
那个被前夫死亡威胁的浙江金华妇女,有次被打得特别厉害,手臂骨折,女方报警,警方出警后把男的叫到派出所,伤情鉴定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施暴男处以治安拘留十天的处罚。决定下达前,男的在派出所里凶神恶煞地对女的说,等我出来没你好日子过。女方顿时毛骨悚然,在男的被拘留期间,整天提心吊胆,寝食不安 。
吕孝权认为这种离婚不离家的暴力属于典型的同居暴力,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予以驳回,认为没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二者属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
他指出在美国,这种死亡威胁属于典型的犯罪,男方会被当场羁押。但中国的《反家暴法》对这种情况没有任何规定,惩罚的是一个人的行为而不是言语。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里有一条专门讲到分手暴力的规律和特点,这种现象在夫妻分居或离婚后相当普遍。干预
那些在施暴人身边忍辱负重的女性,当她们终于打破精神枷锁,试图对外发声和求助,法律制度层面的支持不足是更加坚硬的壁垒。“你发现不是你想起訴离婚就能离的,法院不一定会判。遭受家暴后向派出所投诉,要求出具告诫书、批评教育,或者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是想申请就能申请下来的。”吕孝权认为也存在司法和执法的理念和实操技能处理跟不上的困境。
在国内司法和执法领域,家庭暴力在一定程度上依然被视为家务事。丁娟记得在讨论反家暴问题时,有专家说过:反家庭暴力要不要反呢,反一反一个家庭就解体了,忍一忍一个家庭就继续存在,我看反家暴要慎重。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调研显示,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北京各中级法院审结的婚姻家庭类二审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诉称存在家庭暴力的共213件,经法院审理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仅22件,认定率为10.3%。
在吕孝权的印象里,《反家暴法》实施前与实施后相比,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实践中,媒体曝光的家暴认定率没有太多变化,“基本上都低于10%。说明我们对法律的精神理念,包括我们执法、司法的态度,没有一个完全的颠覆性的认知。”
《反家暴法》实施第一天,李莹就去为一位当事人申请了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公权力对于家暴的干预上,《反家暴法》中有从域外引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和作为本土化经验的告诫书制度。
作为国外被证明是最为有效的反家暴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此前只能在离婚、赡养、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案件中附带提出。《反家暴法》把它作为一个独立程序,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只要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当事人就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请成功后可采取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等保护措施。
两年来,全国法院共核发2100多份人身安全保护令,2016年共发出680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2017年共发出1470余份。但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地方法院,都只公布核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数据,未公布申请保护令的数据。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全国范围内的申请数量不多,一些地方申请的支持率不到20%。
李莹亲自申请过好几个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不容易了”。法官把实体法中家庭暴力民事认定的标准拿了过来。有个案子的法官跟李莹说:“我那天看她手上身上没有伤啊。”她反驳说,“这都过了好几天,这种皮肉伤不就好了吗。明明他天天来威胁要杀了她,有现实危险性。之前邻居、孩子、医疗证明都表明遭受过暴力,你不能以现在有没有伤来判断给不给(人身安全保护令)。”
“只要是有可能遭受家暴,你就可以申请,法院就可以发。特别是这种人身威胁,在对于家暴的判定当中是属于比较高危的。一旦真做了就很难挽回,这种情况更应该发。”
然而现实中很多法官没有意识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真正用意,对保护令的证据要求过高。李莹认为这不符合反家暴法精神,保护令的申请应该是低门槛的,它只是诉讼之前的一个程序,起到安全墙的作用,给当事人一个安全的环境、减少施暴的可能性,“它不是一个证据作用,也不是说一定存在家暴。”
告诫书制度的潜力也远未充分发挥,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签发告诫书的数量极少。吕孝权肯定告诫书制度的有效性,这些盖着公安机关红章的告诫书有警示、威慑作用,也可以在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作为认定家暴事实的证据。其中列明了施暴人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法律责任、援引的法律条文,讲清了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如果施暴人违反了告诫书的规定再次施暴,将严加惩处。
李莹到现在没有做成功过告诫书,“很多基层派出所的人员也不讳言,上面没有统一的安排部署我们也不知道该怎么做。”吕孝权在北京跟派出所打过很多次交道,跟他们讲清楚《反家暴法》中明确了公安机关可以签发家庭暴力告诫书,但同样颗粒无收。他身边所了解的律师,申请告诫书也基本没有成功过。
吕孝权指出,这是源于立法方面的问题。签发家庭暴力告诫书并不是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定职责,是可以选择的。对于告诫书的签发,《反家暴法》里用的是“或者”而不是应当的字眼: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还是被当作民事案件处理,民事案件的基本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原告有全部的举证责任。但基于家暴的隐蔽性、隐私性、长期性、复杂性等特点,被害人往往又很难举证。《反家暴法》未明确家暴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吕孝权看来,家暴案件的举证责任具有特殊性,要根据家暴的特点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把举证责任全部推给被告承担也不公平,可能产生冤假错案。他认为应实行一定条件下的举证责任转移,原告、被告都有举证责任。首先由原告初步举证证明三个事实:遭受了暴力侵害、存在损害后果、指认系被告所为。之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暴存在。
有人指出证据规则讲求证有不证无,上述的举证责任转移也会导致一定的冤假错案。吕孝权推论,鉴于家暴案件的特殊性,被害人的陈述效力高于被告人的陈述效力。加害人往往否认或淡化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受害人则可能淡化挨打的事实。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因为家暴涉及高度个人隐私,在男权文化对女性言行举止的规训下,被害女性很少有人愿意冒着被人耻笑的风险,付出牺牲个人隐私的代价,捏造自己被配偶或者亲密关系的人殴打、凌辱的事实。
未竟的路
吕孝权担心的那种极端的恶性事件终究没有发生。在死亡威胁下,那个浙江金华妇女战战兢兢地找到了前夫的战友劝和,最后双方相安无事、一别两宽。这算是吕孝权觉得比较幸运的案子,尽管他认为正义没有得到伸张,发出死亡威胁的施暴人仅仅被治安拘留了十天。
若非昔日战友说情,他会不会真的举起屠刀?吕孝权说不准。死亡威胁可能是说说而已:吓吓你,给你造成紧张,子女的抚养权、探视权,甚至经济方面你给我让步;第二种是豁出去鱼死网破。“你不可能去做赌博啊。”
严重的家暴会导致两种极端的刑事案件,受害人被殴打致死、致伤、致残,或在长期麻木和隐忍下,发现无法逃離,为保护自己和家人,选择以暴制暴。为平妇女权益机构的媒体监测发现,2016年3月1日到2017年10月31日,全国家暴致死的案件有533起,造成至少635名成人和儿童死亡,平均每天家暴致死超过一人。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公布的统计,涉及家暴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近10%。
李莹曾担任“董珊珊家暴致死案”的二审律师。2009年10月19日,26岁的北京女青年董珊珊婚后仅308天即被丈夫王光宇殴打致死。案件一审、二审中,法院均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王光宇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该案一度引发众多专家学者、法律人、社会组织、公众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家庭暴力的关注和反思,成了反家庭暴力培训研讨会重点讨论的典型案件。
《反家暴法》出台逾一个月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女记者红梅因采访应酬,被丈夫金柱数次殴打致死,法院一审、二审均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判处被告人金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比七年前的董珊珊案,定罪量刑有天壤之别。
2005年2月28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女子监区调查》播出,栏目组走进河北省石家庄监狱女子监区,访谈那些因遭受家暴而杀死丈夫后投案自首的女犯,引发对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案件是否应该轻刑化和去罪化的广泛讨论。“那片子拍得特别感人,当年她们都是判重刑的,无期、死缓,最低的都是十年以上,现在我觉得很难想象。”吕孝权说。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以暴制暴案件呈现出轻刑化和去罪化趋势。整个立法和意识层面的推进,实操技能的强化、宣传和培训,“我觉得还是在进步的。”
这两年,千千律师所一直在奔走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尽快出台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工作规定的部门规章,这是当前最主要的两个配套制度。
抗争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通途。前赴后继的女性们擦拭干净斑驳血泪,在沉默的尖叫里舔舐着那些无形的伤口,自我、社会建构、法律,通向平等之路漫长而崎岖。
李莹在2016年《反家暴法》实施当天申请人身保护令的当事人,又辗转回到了丈夫身边。
而那个总是音讯全无的女人后来加入了源众的受暴妇女支持小组,起初也时常消失,但她逐渐在这些命运叠合的人身上找到了某种慰藉和归属,发觉自己并不是孤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