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环节纳入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研究
2018-10-10杜满昌
杜满昌
摘 要:在设计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时,应加入辩论环节,因辩论与民主有必然的联系,假如辩论成为制度,是对人大民主的进一步彰显。因此,我们应解放思想,细化程序,将辩论纳入讨论决定制度中。
关键词:讨论决定;辩论;制度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8.28.062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其有效行使关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福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在上述精神的指引下,近年来,各级地方人大围绕如何实施“讨论决定”进行了积极探索,颁布了一些法规,但纵观此类法规有意或无意忽略了辩论环节。
1 辩论与民主有必然的联系
何谓辩论,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彼此用一定的理由来说明自己对事物或问题的见解,揭露对方的矛盾,以便最后得到共同的认识和意见。
1.1 辩论是人类交流的技巧
大概在原始人类能语言时候,就发明了辩论。遇到事情要决策,相互间有了分歧,就要讨论,讨论过程中,各方为自己的利益或立场多说几句不可避免,辩论也就发生了。各方畅所欲言,真理也就越辩越明,最终妥协、退让,达成共识。如果说辩论术脱胎于部族时代平等的血缘联系的话,那么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它又在决策议事中扮演重要作用,上升到可以左右战争与和平的高度,譬如中国战国时期的淳于髡僅凭三寸之舌就能说服赵王发兵十万救济,迫使楚国退兵。此类的辩论家在西方也是数不胜数,柏拉图、苏格拉底等人辩术对西方的哲学思想的影响发酵至今。历史上有名的辩论大赛更是不少,西汉的“盐铁会议”,南宋的“鹅湖之会”就是例证。
1.2 辩论在古典民主中也盛极一时
古希腊民主兴盛与提倡和弘扬公民的自由辩论有着某种的关系。雅典的民主是一种直接民主制度,特别强调对组织成员的说服和教育,强调成员之间的平等互动。在古希腊,政治领袖的确立往往要求能够以充分的技巧说服共同体的成员,利用政治情感的共鸣得到民众的认同,形成共同行动的意志,政治精英由此必然要掌握精巧的辩论技术。如此看来,古雅典的辩论术充当了凝聚共同意志的中介,有效地维护了政治生态的平衡发展。
1.3 辫论是现代议会政治的基本一环
“议会”这个词的英文原始含义就是谈话、交流之场所。在一些西方国家的议会上,唇枪舌剑的政治辫论是常态。不难想象,如果缺乏政治辫论,公共政策即使是“一致通过”,也可能隐匿了重大分歧和缺陷,其民主性和科学性十分可疑,而且也不利于选民和社会有效地监督民意代表。辩论在今天仍然是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能为我们展示政治人物和政治组织的政治追求,使得政治目标通过辩论的舞台成为民众广泛认同的政治议题,从而加深公共政治领域的影响力,提高社会组织的效率,吸引民众对社会问题的关注。
1.4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内隐“辩论”的精髓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平台和载体,由此所形成的人大民主,既体现了社会主义选举民主,又彰显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两种民主形式的统一。而独特的、独有的、独到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协商”技术,已经内隐辩论之意。如若在协商中,不辩论几回,还谈什么协商。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人大会上,目标的达成一致,决策的最后出台,多是在公开讨论、倾听异见、自由辩论的基础上作出的。以上事实说明,在人大民主运行中,尽管我们的制度规定中还没有明确辩论这一环,但这一技术手段从未缺位。
因此,无论是春秋战国辩论家们所推崇的各种辩术,还是古雅典苏格拉底倡导的辩证法,到当代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的商谈政治学,无论是西方议会中辩论环节的明确,还是我国人大会议上辩论环节的内隐,都试图来陈述这样一个道理,辩论能解决社会冲突,避免暴力和非理性因素对人类文明的威胁,并在复杂利益纷争中建构新的社会秩序。
2 讨论决定制度设计中增加辩论环节的意义及依据
既然我们说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人民当家做主的一种民主形式,又论证了辩论和民主有着一定的联系,这样看来,在人大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中增加辩论的环节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了,以便能进一步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
其一,能进一步凸显人大会议解决社会问题的平台作用。人大的决定是将党的决策变为国家的意志,或是将政府的行政决策上升到法律层面,如此重大的决策平台,不能成为名人堂和清谈馆,而是要实实在在讨论、解决现实社会问题,它应把来自人民、服务人民当成其运作的基石。因此,增加辩论环节,利于获得百姓的关注和对人大制度的拥护,从而有助于将人大会议打造成解决社会问题平台。
其二,有助于表达自由。“表达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前提”,假如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情的时候,发生包括政治辩论在内的意见交锋,不但能解决分歧,使得决策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而且也有利于人民和社会的有效地监督。
其三,有助于达成共识。真理愈辩愈明。通过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中增加辩论这一民主程序,能实现公开、公平框架下的意见博弈,让歧见得以走向前台,让意见领袖的“牢骚”的得以宣泄,以最大限度地包容达成社会共识与和解,寻找到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既然如此,我们就要设置辩论环节。事实上,我们具备了设置辩论环节的基础。
其一,我国老一辈革命家非常重视辩论。1956年,时任总理的周恩来同志在《专政要继续,民主要扩大》一文中就指出:“将来在代表大会上要建立辩论制度。就是说,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政府要出来回答,回答对了,人民满意;不对,就可以起来争论。”文革期间,毛泽东认为进行“辩论”是发扬“大民主”的手段之一。而1978年的关于真理问题大讨论,就是由邓小平、胡耀邦等人的推动的一场全民大辩论。可以说,上述领袖们对辩论的认可成为推动辩论进入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的思想渊源。
其二,我国的独特的协商民主已经开展了辩论实践。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我国基层更有着广泛的群众性和深厚的实践基础,形式上更是多种多样:“民主恳谈”、“参与式预算”、“民主协商会”、“公民评议会”、“居民(村民)代表会”、“人大代表表决会”、“听证会”、“谈判”、“咨询”、“公民陪审团”、“协商民意测验”、“法人论坛”等协商民主的形式有很多是中国的特色。这些形式在协商的过程中往往充满辩论,是协商之中的辩论,是辩论后的共识。这说明辩论这种技术手段在社会主义中国已经有了深厚的实践基础。
其三,辩论环节的设计有了一定的法理基础。我国人大会议的议程设置中本来就有辩论环节,不过称为大会发言。《宪法》中也有大会发言的规定,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对大会发言的程序都作出了系统性的说明。在人大会议的实践中,尽管存在各位代表就议案各自发言一通就了事的现象,但《宪法》、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让辩论成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中制度中的一环有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其四,“讨论”语义中包含“辩论”。一般认为“讨论”是指持相同或不同见解的各方,以陈说为基本表达方式,就同一话题各抒己见,求得观点的统一。“辩论”是甲乙双方对同一事物的是非之争,是各自为了证明己方正确对方错误而在语言上的直接对抗,是以驳倒对方为目的的言语活动。上述的解释表明,尽管讨论与辩论的语义范围不完全重叠,但“辩论”成为了二者之间的交集,讨论之中包含辩论的因素。因此,在设计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制度之时,增加辩论环节也就成了题中应有之义。
上述几点说明,将辩论环节纳入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中,既有思想渊源,又有实践基础,还有法理依據,又是题中之意。
3 解放思想、健全制度,重视程序建构
那么,如何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制度设计中增加辩论环节呢?
其一,要解放思想,摆脱辩论就是制造政治混乱的观念误区,将辩论纳入程序设计中。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提到辩论,不少人的脑海中立马就显现西方议会之中的“肉搏政治”,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人大里,还是不要辩论的好。这种观念要更改,就像我们上文所说的一样,“辩论”仅仅是个技术手段而已,是没有姓“资”姓“社”的区分的。所以,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时候,必须摆脱辩论就是制造政治混乱的观念误区,应催生更多的“直言代表”、“放炮代表”为人民的利益辩论。
其二,把辩论纳入制度设计中,应细化辩论的程序。我国人大运行中的不少规则往往概而不全,简而不详,很笼统和原则化,不少程序性规定基本上是粗线条的,导致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假若将辩论纳入制度中,还需要坚持程序的细化。比如,如何设置话题,如何立论驳论,如何充分讨论酝酿等等,都要制定不同的制度设计。另外,对辩论的时限、辩论不出子丑寅卯后会如何也要作出规定。因此,应细化程序,尤其是对如何操作辩论应有细则说明。
其三,辩论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中真正能发挥实效,还有赖于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的高低。当辩论程序运行时,人大代表履职能力和素养,一定程度上影响制度整体功能的发挥。应防止在论证过程中,故意违反论题要明确的原则,论点含混暧昧,似是而非,企图在不同的情况下作不同的解释,为自己的某种目的辩护,出现所谓的“濠梁之辩”和胡搅蛮缠,还要防止出现西方议会辩论环节中常有的大打出手、唾沫横飞、谩骂指责的现象。因此,人大代表应提升履职能力和个人道德修养,自觉维护人大会议的尊严和有序。记住讨论决定制度所倡导的辩论不是诡辩,更不能出口成章,要有理有据,以理服人。
总而言之,如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一直是地方各级人大十分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人大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人大在忙于制度补缺设计时,应将辩论环节纳入制度体系中。
参考文献
[1]从诤言到辩论见证两会进步[N].新京报,2008-3-18(4).
[2]周恩来.专政要继续 民主要扩大[J].上海人大,2009,(9):5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