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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气胀式救生筏检修质量升级策略

2018-10-10张祝利顾海涛

中国船检 2018年9期
关键词:救生筏渔船渔业

张祝利 贾 春 顾海涛

气胀式救生筏是船舶航行和作业过程中遇险后较为理想的救生设备之一。由于救生筏的制造与检修质量直接关系到救生筏在危急时刻是否即时可用,因此,原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农业部渔检局”)连续多年对该类产品及救生筏检修站实施生产、使用和检修领域全覆盖的监督抽查,但抽查结果表明目前的救生筏产品质量并不令人满意。因此,在当前渔船检验职能划归交通运输部后,有必要进一步通过对当前产品质量管理环节的现状与问题的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对策,完善质量监管体系,努力提高救生筏产品质量,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和渔民生产安全。

渔业气胀式救生筏种类和质量现状

目前我国已安装在渔船上的渔业气胀式救生筏主要有A型、Y型和YJ型三种,分别适用于远海、近海和近海小型渔船。其中,A型救生筏适用于国际航区渔船,其性能参数与国际认可规则[海安会决议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相一致;Y型救生筏是专为我国渔船设计制造的特定系列产品,适用于国内Ⅱ、Ⅲ类航区,制造要求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及《气胀式救生筏 Y型筏》(HG2714.3-1995)标准规定,具有体积小、重量轻、价格相对便宜等特点;YJ型简易救生筏,则为满足渔民的价格需求、减轻渔民经济负担,并考虑到近海作业小型渔船(船长小于24m)的安装空间,而使救生筏在维持其基本救助性能的前提下,通过简化结构(采用单钢瓶充气结构)、包装及备品附件等降低成本、提升渔民购买意愿,从而提高渔船救生设备配备率的Y型救生筏衍生产品。但由于YJ型救生筏存在单钢瓶充气系统的可靠性不高和备品属具配备不足等缺陷,因此,自2012年起,福建、浙江等省相继发布相关规定,禁止该型式救生筏渔船配备。2015年12月,农业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渔业船用救生筏监督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5〕94号),规定农业部渔检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受理渔船用简易救生筏(YJ型)的认可申请。另外,农业部渔检局2003年“关于《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渔检通函(2003)第1号]中规定,对作业于南海II类航区船长小于24m的渔业船舶,可用经认可的气胀式救生浮具代替气胀式救生筏; 2010年8月,农业部船检局以《关于对广东省海洋渔船配备小型气胀式救生浮的批复》{国渔检(法)[2010]96号}同意广东省所属船长为7~12m的沿海小型渔业船舶增配由广东省组织研制的5人以下气胀式救生浮。

截至2018年3月,国内经农业部渔检局认可的渔业气胀式救生筏生产企业共有11家,主要分布于浙江、上海、江苏、山东和广东,浙江和上海是集中生产地区,各有4家生产企业。据统计,目前全国海洋渔船已配备了5万多只气胀式救生筏,每年尚有数千只新制造的气胀式救生筏新配备到渔船上。农业部渔检局分别于2007年、2009年和2014年组织各省、市(区)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国家渔业机械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分别对Y型、YJ型和A型气胀式救生筏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抽查,其中2014年抽样检验结果为,Y型、YJ型和A型气胀式救生筏合格率分别为77.78%、71.43%和77.78%。2015年针对在2014年救生筏监督抽查中发现问题的4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抽查,结果仍有1家企业生产的A型、Y型救生筏均不合格。历年抽查发现的质量问题主要是:救生筏主体胶布和粘接工艺存在质量问题;YJ型救生筏安全性能较差;A型救生筏充气启动拉力过大、顶篷封口水密性不过关;救生筏备品属具配备不足等。

2015年和2016年度,农业部渔检局组织各省、市(区)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国家渔业机械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开展对渔船上已安装的救生筏实施监督抽查。2015年度完成了辽宁、河北、山东、天津等十一个省(区、市)的29个沿海渔港87艘海洋渔船的87只救生筏及安装检查,结果显示全部符合要求的渔船仅20艘,占23%;2016年度完成了辽宁、河北、山东、天津等十一个省(区、市)的30个沿海渔港100艘海洋渔船的100只救生筏及安装检查,全部符合要求的渔船为39艘,占比39%。部分已安装在渔船上的救生筏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两年抽查的187只筏中有16只筏在抛投试验时未能在1分钟内充胀成型,占比达8.6%,分别发生浮胎破裂、充气管断裂、充气瓶管道和浮胎充气口脱离和因首缆绳和钢瓶充气绳未连接,致使救生筏筏体无法充胀成形等情况,并发现超过50%的救生筏安装有效性存在问题,安全隐患严重。渔船上已安装的救生筏抽查结果统计表见表1。

渔业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概况及检修质量现状

截止2016年底,国内经认可的渔业救生筏检修站共有90家,分布于海南、广西、广东、福建、浙江、江苏、上海、辽宁、河北、天津和山东共11个沿海省市自治区,较2012年的74家增加了16家,4年间增幅为21.6%。另有海外筏站2家,均设置在南太平洋的斐济共和国。渔船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分布情况见表2。

表1 渔船上已安装的救生筏抽查结果合格率统计表

表2 渔船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分布统计表

2012年至2015年,农业部船检局组织各省、市(区)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国家渔业机械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渔业气胀救生筏检修站进行监督抽查。4年内共完成86家筏站的抽样检查,占国内2015年全部认可筏站总数100%。其中,2012年抽查了20家筏站,综合评定合格18家,合格率为90%;2013年抽查了17家,综合评定合格17家,合格率为100%;2014年抽查了22家,综合评定合格20家,合格率为90.9%;2015年抽查了27家,综合评定合格27家,合格率为100%;四年抽查总的合格率为95.3%。2012年、2013年、2014年和2015年抽查每个筏站平均评定不合格项数分别为4.4项、3.4项、3.6项和3.3项。2012~2015年筏站抽查结果统计情况见表3。

历年抽查发现筏站存在的主要问题

1、筏站与生产企业质量职责不明晰

根据《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规定,气胀式救生筏销售给用户使用后,必须按规定检修周期送到经渔船检验管理部门认可的救生筏检修站进行检修,但对于救生筏经检修后的质量责任则未作细化规定,当救生筏出现质量问题后,特别是问题产生的原因可能存在于生产和检修过程中时,分析追溯不易,生产企业和检修站存在互相推诿、推卸质量责任情况。在2015年和2016年的监督抽查中,均发生安装在渔船上的救生筏存在筏体破损和充气管道断裂而导致救生筏无法充胀成型的严重质量问题,但因难以确认责任方究竟在生产企业还是救生筏检修站,从而导致出现质量问题后,责任无法追究的困境。

2、筏站管理不规范

监督抽查中发现,在全部86家筏站中,共有72家筏站存在检修证明、检修记录或筏站工作日志的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问题,占全部抽查筏站的83.7%。主要表现在检修证书未填认可证书号、检修证明副本未存档或未签字和盖章、无检修记录或记录有涂改现象、无工作日志或工作日志的内容填写不全面、不规范等问题,个别筏站检修记录的真实性存在疑问。

表3 2012~2015年筏站检查结果对比统计表

3、筏站检修质量问题较多

四年对86家筏站的“检修质量”检查发现有52家筏站存在问题,占全部筏站的60.5%。主要问题是:有筏站配备的可浮手划桨开裂、日光镜过有效期、补气设备损坏、漏配堵漏塞和堵漏夹等现象;筏壳未按规定作好标记;不按规定进行检修现象比较严重,主要有未做、漏做或未按规定要求的时间进行检测等问题;另外在2015至2016两年在渔船上对救生筏进行监督抽查中发现,一些救生筏存在速放阀内部的器件(拉绳、撞针)由于质量问题“卡死”或部件缺失而导致救生筏失效,有的救生筏因钢瓶充气接头螺母与胎体未拧紧而导致救生筏未能充胀成型。

4、检修人员培训体系不健全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中规定,救生筏检修站人员均系经过适当培训具备检修能力;《渔业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条件》规定,筏站应有合理的人员配置,其中直接负责人、检验员、检修员应持有培训合格证书,筏站应有适当数量人员经国内不同救生筏生产厂培训。由于上述相关规定均未对检修人员资格培训的实施者和证书批准颁发者做出明确规定,也未规定培训证书的有效期,因此目前筏站人员培训证书类别较多,分别由省级渔船检验局、救生筏生产企业培训并颁发证书,或由救生筏生产企业培训并出具证明或证书,由省级渔船检验局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盖章确认等多种方式。各种培训证书的有效期为1年至4年不等,也有的未标注有效期。筏站管理者对人员培训工作显得被动盲从,不管谁办的培训班,不管谁发证,只要有1张证就行,无论生产企业培训还是主管机构培训,因缺乏培训的计划性和周期性,使得筏站因人员流动较大而无法随时满足检修人员培训需求和资格证书数量要求。

5、筏站基础建设较为薄弱

《渔业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条件》中规定,根据筏站的年工作量大小,检修持证人员最少不应少于3~6人,且非持证人员数量不得超过该筏站总数的30%。因此筏站一般设置4~10人数量即能满足规定要求。根据实际调查情况看,绝大部分筏站实际人数在10人以下,有的甚至连站长在内一共才只有4人,年产值维持在数万至数十万之间,由于经济收入不高,因此,筏站处于维持基本生存状态,其管理及检修水平提升、人员技能培养以及基础设施改善等方面投入甚少,人员流动性较大,筏站的厂房设施很多较为简陋甚至破旧,因此,连续四年的监督检查共发现有超过半数的认可筏站的检修场地和检修设备等硬件设施存在不符合项。

意见和建议

综上所述,行业普遍存在着筏站管理不规范、检修质量问题较多、检修人员培训体系不健全和筏站基础建设较为薄弱等问题,且由于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均为盈利机构且独立运营,救生筏生产企业对其销售出厂并经检修后的产品责任和义务缺失,两者未能作为利益和责任共同体统一监管,导致筏站和生产企业之间责任不清,经检修后的产品质量责任认定困难。由于渔船气胀式救生筏的生产和检修环节与汽车领域有着较强的相似性,因此行业管理上可借鉴汽车4S管理模式,推行对救生筏的生产和检修两个环节实施一体化管理。具体措施建议如下:

1、逐步推行生产企业对渔船气胀式救生筏的“终身服务解决方案”,构建“3S”管理模式。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用途、性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和售后服务;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等要求,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显然,法律规定对渔船气胀式救生筏实施周期性检修以确保并延长该产品的有效性,属于该救生筏生产企业的售后服务内容。《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中规定:每只气胀式救生筏的检应在拥有正规的检修设施,且人员均系经过适当训练具备检修能力的经认可的检修站进行检修。《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条件建议案》[海大决议A.761(18)]进一步明确制造厂的责任为:①确保他们的救生筏进行适当的检修,并认可足够数量的检修站;②确保由其认可的每一进行检修及修理的检修站具有经正规训练的,并经认证能进行这项工作的合格人员,他们应能知晓技术的改进或新的技术。因此,生产企业对后续的检修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且优质的售后服务也可极大提升企业的品牌价值。因此,可借鉴汽车行业的“4S”管理模式,逐步推行生产企业对气胀式救生筏的“终身服务解决方案”,构建“3S”管理模式。所谓气胀式救生筏“3S”管理模式,即由生产企业构建涵盖包括救生筏维修服务(Service)、配件供应(Sparepart)和信息反馈(Survey)三位于一体的综合质量保障模式(有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将销售权(Sale)授予筏站,构建“4S店”)。具体措施为,现有经认可的渔船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应经救生筏生产企业的检修资质授权,并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才能开展该企业产品的检修;生产企业负责对检修单位的检修人员进行本企业产品的专业检修技能培训,检修人员的专业技能须经被检修救生筏的生产企业进行书面资格确认;生产企业对检修单位实施规范化管理,或对检修单位的现有管理体系进行书面认可;检修单位必须采用被检修救生筏生产企业提供的零部件、材料和备品属具进行检修;生产企业和检修单位共同核定适当的检修费用,明文公示收费标准,并报主管机构备案;救生筏生产企业与检修单位共同承担检修质量责任。

2、国家对先行实施“3S”管理的救生筏检修站实施政策支持。

树立对气胀式救生筏的检修救生筏生产企业售后服务内容的理念,由救生筏生产企业为责任主体,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推行生产企业对渔船气胀式救生筏的“终身服务解决方案”,构建“3S”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属于新生事物,行业管理上需要修改管理制度与措施,生产企业、检修单位和用户在思想认识上需要调整和理解过程,新管理模式的构建初期会增加筏站在软硬件建设、人员培训、备品配件等方面的成本支出。因此,首先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制修订现有的技术法规、筏站管理办法和认可条件,选择有条件、具备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先行开展新模式构建试点,并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对用户选择按新模式构建的筏站进行检修的,给予一定的检修费用补贴,逐步引导用户将救生筏选送到管理规范、技术水平高、检修质量有保证的筏站进行检修,以确保船舶安全装备的质量水平。

3、完善培训机制,加强人员筏站检修人员资质与技能教育。

救生筏检修站是救生筏生产企业的售后服务机构,由于每个救生筏生产企业产品都有各自的工艺构造和技术特点,橡胶材质和粘接方法均有差异,且制造技术也在不断更新和进步,因此,每个救生筏生产企业有义务和责任对检修站员工进行技能培训,使其掌握、维持和更新对本厂产品的检修技术能力,而行业主管部门也应进行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培训工作实施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因此,建议由行业主管机关为培训的组织者,将筏站检修人员培训分为基础知识培训(包括基础理论知识和基础检修技术)和不同生产企业的检修专业技能(包括特殊检修技术和新工艺检修技术)培训两个部分,基础知识培训由行业主管部门选择培训教师,检修专业技能培训由各生产企业选派培训教师,形成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编制统一的培训教材(包括汇编国内所有生产企业生产的救生筏的检修手册),制订培训计划,安排培训课程,出具考核试题,学员只有两部分培训考核均合格后,方可由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统一的上岗证书。

4、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采取事前认可准入和事后监督抽查方式对行业进行质量监管。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认可条件建议案》[海大决议A.761(18)]中规定的主管机关责任为:负责对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的认可,负责对检修站进行定期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决议案的要求,并采用认为足以促成符合标准的抽样核对或检查的办法来校核质量保证工作。因此,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救生筏生产企业对检修站管理、人员、设施等基本条件进行书面确认的基础上,严格按规定要求对筏站进行认可,符合要求的准予开展检修服务;同时,构建筏站监督抽查长效监管机制,对国内所有筏站实施筏站管理、检修质量等的不定期监督抽查。筏站所在地区的主管部门应负责辖区内的筏站监管,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决不手软,立即要求筏站整改,未完成整改的不允许开展检修工作,逐步引导生产企业对筏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推进质量体系建设;使救生筏检修的每道工序、每道环节都按照制度的要求,严谨地进行,使每个工作人员认真细致从事本职工作,爱岗敬业,确保所有筏站检修水平始终符合认可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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