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商用需要法制及时相伴
2018-10-10司马一民
文∣司马一民
新的法制监管,是伴随着创新而有必要产生的;法制必须主动追踪并伴随着技术创新,法制的进程应该与创新的进程基本同步。
有人预测,2018年已经到了人工智能的商业化临界点,人工智能技术给各个行业赋能,各类基于人工智能的应用今后将大量涌现。然而,AI商用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也会带来许多新的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法制。
比如,无人驾驶汽车,也叫自动驾驶汽车,目前已经在美国、德国、中国等上路测试。不久的将来,小汽车奔驰在高速公路上,却没有开车人,你独自坐在后排浏览网页,小汽车按照你的设定正自动驾驶把你送往目的地,这样的梦想就会成为现实。人们在兴奋之余,当然也担心,无人驾驶汽车上路会不会出乱子?道路上车辆川流不息,行人过马路,稍有闪失,那可是人命关天啊!所以,必须在无人驾驶汽车正式上路之前给它立“规矩”,决不能让它成为“野马”,给社会带来危害。
2017年9月,美国众议院一致通过了《确保车辆演化的未来部署和研究安全法案》,也称《自动驾驶法案》。这是美国关于自动驾驶的首部重要联邦立法。与此同时,中国工信部的《智能网联汽车公共道路适应性验证管理规范(试行)》草案和国家发改委《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草案也表明中国正加快制订自动驾驶领域的发展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立法在先,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和行驶很有必要,对于AI商用和其他新技术的应用,也同样很有必要。我一直认为“共享单车”是个好东西,绿色出行、方便快捷。可为什么在一些大城市“共享单车”成了“过街老鼠”?主要原因是管理滞后,没有与之针对的法律法规。早期,在几乎管理真空的状态下,“共享单车”野蛮生长,过量投放、乱停乱放、堵塞通道。本来是一项方便交通的技术创新,却病变成妨碍交通的顽疾,以至于不得不花大力气对付。回过头来看,有很多事情急不得的。假如当初立法在先,哪怕先有一个粗线条的暂行管理规定也好,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共享单车”野蛮生长,逐步完善它的运营,就可以把这项利民的创新发挥它应有的正向效应。
孟子曰:“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凡事都需要有一定的规矩,那样才不至于乱套,技术创新、AI商用也是如此。不管多么有意义的创新,在利益驱动下都有可能野蛮生长并带来副作用。客观上,肯定是先有创新,才需要新的法制监管;新的法制监管,是伴随着创新而有必要产生的;法制必须主动追踪并伴随着技术创新,法制的进程应该与创新的进程基本同步。这就需要立法相关部门关注经济社会科技发展中的每一项创新,尤其对那些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创新,必须密切关注、追踪研究,及时跟进法制建设,尽可能减少创新带来的副作用。
互联网时代,创新多、新事物生长快,法制的进程亟需与创新的进程基本同步,确保创新成果发挥积极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