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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个税改革:力度大亮点多

2018-10-09

时代金融 2018年22期
关键词:起征点税制草案

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预示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迎来自1980年出台以来的第七次修正。作为直接对个人征收的税种,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举一动都受到社会广泛关注。那么,这次改革会有哪些新动作?对个人税收负担和社会收入差距将带来哪些影响?本刊对此进行了梳理。

三重减税联动 纳税人负担总体下降

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首先引起社会关注的是起征点调整。《草案》提出,拟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说的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月(6万元/年)。

消息一出,不少人就开始盘算起自己将来的收入,有些人为自己将可能不再缴税而欣喜,还有一些人觉得这个起征点相对于生活支出来说,似乎不够解渴。

据悉,自1980年将个税起征点确定为800元/月后,我国先后三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整个税起征点,分别是2006年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提高到2000元/月,2011年提高到3500元/月。

此次拟上调个税起征点至5000元/月(6万元/年),从调整幅度看,与上次力度相当。根据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的调查数据,2017年我国规模以上企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1578元,从社会的收入水平看,个税起征点与当前普通职工收入水平基本适应。

“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财政部部长刘昆就《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草案》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體现了一定前瞻性。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张学诞认为:“5000元/月的标准是否合理,应该从其设立的根本目的来看。基本减除费用是维持基本生活所需要的费用。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来看,这一标准能够满足基本的消费需求。”张学诞说,北上广深等发达地区消费水平高,可能期望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更高。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十分频繁,个人收入来源不局限于一地。如果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基本费用减除标准,会产生税收扭曲作用,导致税源在地区间的不合理流动。

事实上,上调起征点只是“看得见”的减负,更多减负体现在“看不见”的改革举措里。

“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是三重减税联动,即提高起征点+扩大低档税率范围+专项附加扣除,总体上将使纳税人负担下降。”全国政协常委、资深注册会计师张连起表示,相比起征点上调,更值得关注的是个税改革将扩大中低档税率的级距,这对增强中等及以下收入群体的获得感至关重要。此外,教育、医疗及住房等专项扣除的增加,也将大大减轻老百姓税收负担。

《草案》提出,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基础,拟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不变。

“这次改革是一个综合改革,力度超过以往。”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与以往单纯上调起征点的改革不同,此次个税改革运用了税率调整、专项抵扣、综合征收等措施,在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同时,更好照顾了社会公平,将有效发挥个税调节社会收入差距的功能。

李旭红按照目前已知的改革方案算了一笔账:假设一名普通职工各类社会保险金为2000元,在不考虑专项扣除的前提下,当月收入为1万元时,其目前每月应纳税额为345元,改革后平均每月最高应纳税额为90元,纳税额减少255元,降幅约为74%。当月收入达到1.5万元时,其目前每月应纳税额为1370元,改革后平均每月最高应纳税额为590元,纳税额减少780元,降幅约为57%。如果加上教育、医疗及住房等专项扣除,改革后普通居民的个税负担将进一步降低。“这些专项扣除是大部分家庭都会产生的实际支出,若加上这些扣除,月收入万元左右群体的实际纳税额将会更低。”李旭红说。

平衡个体差异 专项扣除让税负更公平

一般意义上,个人所得税制度有三方面功能,即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稳定经济。近年来,社会上对于个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期待越来越高,如何让个税更加兼顾个体差异?此次改革开出了一个“药方”——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草案》提出,拟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刘昆说。

“现行个人所得税是采用分类方式、代扣代缴征收的,没有考虑综合收入的完整性和纳税人负担的差异性。”张连起表示,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完善税前扣除机制、体现个税公平合理性应成为改革的重点。

“专项扣除与标准扣除均有利于降低税负,从国际经验看,一些国家只允许扣除两者之一,有的国家只能从中选择较高金额的一项进行扣除,而我国此次是两项均允许扣除,充分体现出税改关注民生的导向。”李旭红指出,“社会上有一种误解,认为房贷利息抵扣个税就是所有利息支出都会被据实扣除,实际上这是不符合个税改革方向的。”他介绍,在个税改革具体执行时,一定会对房贷利息扣除等增加一定限制,区分投资型房产与居住型房产,不会给炒房投机者以可乘之机。

“专项扣除不等于无限制扣除,是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相应标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白景明表示,个税的专项扣除额是为减小收入差距而设,不会因此加剧收入分配不公和带来房价上涨等问题。

税制更完善 个税迈出综合征收第一步

除了普通百姓关心的起征点、专项扣除等新举措,从税制改革角度看,此次个税改革的一大亮点是开始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税制,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财产转让等11项收入分别征税,每项收入的税率和征收方式差异较大。《草案》提出,拟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

“分类税制最大的优点是征管成本较低,缺点是公平性较差。”中国社科院财经研究院研究员张斌介绍,分类税制的一个特点,就是“认钱不认人”,特别是对收入多元化的高收入者,只对其每项具体收入征税,无法衡量其总体收入有多高,也难以更好调节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

“纳税人按照不同类别逐项独立纳税,会造成税收在不同收入项目之间的扭曲,存在很大不合理性。”李旭红举例说,在分類税制下,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同属劳动性收入,但适用税率不同,8000元以下的劳动报酬适用的税率远高于同等金额的工资薪金,有人纳税过重,而有人纳税不足,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综合征收,无疑是此次改革一大关键词,将工资薪金等性质相似的劳动性所得放在一起征收,有利于更好衡量个体的收入差距,发挥好个税调节收入的重要作用。”白景明说,综合征收在完善税制的同时,也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要求,未来的个税将可能从过去依靠单位代扣代缴逐步走向个人纳税申报,从按月征收走向按年度征收,这需要财税与银行等部门通力合作,用好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更好掌握个人的收入信息,保证个税高效征收。

增加居民纳税人的规定和反避税条款 堵塞征管漏洞

《草案》明确区分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将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这一判定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同时,增加了3条反避税条款,规定对纳税人通过关联交易、在避税地设立企业转移利润、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逃避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专家认为,这些新规定有利于堵塞征管漏洞,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怡说,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下,以居住满1年为居民的判定标准,一些人利用这个期限,往返境内外进行避税。此次修法将1年的标准调整为183天,时间大幅缩短,缩小了避税空间。刘怡认为,《草案》中新增的反避税条款是这次改革的一个亮点,目前一些高收入群体通过在避税地设立公司、搭建多层架构进行避税,反避税条款使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合理方法,对这部分人进行纳税调整,更好地维护国家税收主权。

“实现对税收的应收尽收,是税收公平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个税改革效果充分发挥的保障。”李旭红说,针对个税综合征收,我国财税部门近年来已经做了大量准备,未来还应加强社会各方联动配合,有效堵住税收漏洞,为个税改革顺利推进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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