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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高校师德建设的因素有哪些

2018-09-30刘嘉

人民论坛 2018年24期
关键词:师德建设职业道德

刘嘉

【摘要】师德是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是教师的核心素质。当下,我国高校师德的总体状况良好,但也存在师德建设实践相对滞后、师德长效建设机制不完善、高校师德水平仍需提高等问题。因此,必须建立法德合一型的高校师德建设模式,不断提升高校教师的师德素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师德建设 法德合一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长期以来,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成为一名党和人民满意的好教师要具有“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和“四个相统一”的标准。这些标准赋予了人民教师神圣的职责使命,是新时代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行动指南。

当下高校师德建设机制仍需完善,师德水平仍需提高

当下,我国高校积极贯彻党中央和教育部关于高校师德建设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立德树人中心环节,大力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有关制度、政策不断完善,高校师德总体情况是好的,但还存在如下问题:

师德建设实践相对滞后。当前各高校虽然形成了师德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但对于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具体落实师德建设任务过程中还缺乏科学的指导和检查,师德建设存在推一推动一动的情况,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缺少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学校二级学院间师德建设工作在重视程度、工作力度、教育覆盖面、教育效果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距,个别部门、学院针对师德建设“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时有发生。

师德长效建设机制仍需完善。一是牵头负责部门有待明确。虽然目前市属高校都有明确的师德领导机制和组织体系,但调研中也发现高校师德建设学校牵头部门不尽相同,导致对师德建设工作的统筹领导力度和工作重点也不尽相同。二是师德教育体系需要完善。各高校在師德教育过程中,针对全体教师群体开展的少;教育形式采用讲座、培训等开展的多,对师德内涵、本源系统教育的少;师德教育比较零散,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三是考核评价机制还需要健全。现有考评指标体系不完整、随意性大,考核多以定性为主,尚没有形成完整的定量考评体系,考评时间缺乏长期性,忽视了师德的长效建设。四是师德先进典型缺乏有效激励。目前高校针对教师师德表彰多停留在精神层面,对师德先进典型激励有限,存在重师能、轻师德现象。

高校师德水平仍需提高。高校师德存在的诸多问题凸显了高校师德建设的不足之处。第一,理想信念不够坚定。个别教师理想信念缺乏,只注重科研成果、荣誉地位。有的借口学术探讨,在课堂上、讲座中信口开河,公然散布错误观点。第二,爱岗敬业精神不强。部分教师没有真正把教书育人看作是自己的“天职”,把从事教师工作仅仅视为一种职业和谋生的手段,从而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育创新缺乏探索和研究。个别教师利欲熏心,急功近利,学术浮躁,等等。第三,育人意识淡薄。部分教师对教师的责任仅仅停留在课堂教学上,只满足于给学生传授专业技术知识,而对于学生的道德素质教育和身心素质培训则抱着与己无关的态度。

影响高校师德建设的因素分析

工具理性僭越价值理性。在当代社会,大学的科学和人文精神传统,正在遭受工具理性主义文化的全面包围。追求效率、服务于市场经济与国家之间竞争的需要,成为当代一些高校追求的最高目标。“政治性高等教育”“服务性高等教育”理论成为大学教育理念,工具主义理性深刻影响着大学教育,大学精神退化。当前的高校虽然开展了很多师德教育活动,但是由于受大背景的影响,高校管理者在师德培训上的资金投入、政策倾斜等方面,都无法同教师专业技能培训相比较。一些高校的追求目标变成了成本与效益以及效率的追求,高校的经济和社会政治功能得到前所未有的放大,在教师专业技能飞速提高的同时,教师的道德素养、政治觉悟和心理素质在慢慢下降。

重制度规约轻德性影响。不少高校师德教育仍集中表现为外在输入某种既成且正确的道德规则和规范的教育活动,方式以知识化、理论化的教育为主。随着改革开放打开国门、市场经济解放思想,这种单向输入道德规范的教育方式也受到了多元价值裂变的碰撞和冲击。外来文化、现代思潮不仅通过与本土文化、传统理念的交锋对立,也通过形式多样、无孔不入的交流与交融影响着深处社会变革中的高校教师群体。当内蕴独立逻辑体系的多元道德观与传统道德观共同杂糅在理念世界,原本自明的道德价值成为了一种“不仅允许进行判断,而且要求进行判断的普遍样式”,道德教条及其输送方式也就丧失了合法意义。

推行法德合一型的高校师德建设模式

法德合一型的师德建设模式,是从师德的内在价值与外在形式、法律制度的强制性与道德的自律性相统一的角度,提升高校教师的师德水平,是一种“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相统一”的师德建设模式,具有以下四方面优势。

规范要求具有高低层次的互补性。高校师德相关法律、制度与道德规范要求的层次不同。道德不但要求教师不能违背契约和诺言,而且对于那些自愿承诺的慈善性的捐助等,要求人们要自觉守诺而不食言。而法律规范只要求教师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对于那些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承诺,法律制度不予责任追究。在法德合一型的师德建设模式中,既有最基本的教师职业道德要求,也有体现道德主体性的较高要求,从而有利于教师的职业道德提升。

调节范围具有宽窄互补性。道德既能调整教师的行为层面,又能深刻触及教师的思想、观念、情感甚至信仰等精神领域;法律制度只能调整教师的行为层面,即使某位教师有着极不道德的观念,只要它不表现为行为,法律制度就不能对其进行制约和调整。在法德合一型师德建设模式中,那些具有社会普遍性的、且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教师失德行为有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保障,而那些法律并未给予规范的教师日常行为则由道德规范进行调节,从而形成对高校教师群体行为的全覆盖。

约束方式具有自律性与他律性的互补性。高校师德相关制度作为一种客观规范,要超越制度的外在性而成为内化于教师心中的法则。可以说,传统的师德教育模式即是完全他我意义上的道德教育。师德自我教育和他我教育在理论上是平等的,不分优劣主次。相对师德他我教育,师德自我教育的全部动力来源于教师自身主体的道德渴求,应鼓励通过经验体悟和自爱精神的唤醒彰显本体价值、实现道德自觉。因而对当下的师德建设具有极强主体意识的高校教师来说,自律无疑更具优先性。高校教师需要学会走向自我教育,因为任何来自外在的他我教育总是有限的。

干预方式具有补救性与预防性的互补性。法律制度只惩罚教师失德后果,不能惩罚有违师德的动机,是一种亡羊补牢式的滞后行为,缺乏预防性。然而,道德主心,强调行为动机,要求师德自律,它不仅能评价教师的行为,而且也可以褒贬教师的行为动机和思想,因而它往往能消除违法违德行为于未成。法德合一型的高校师德建设模式,既可以通过刚性的法律制度对失德行为进行制裁,以规整高校教师的行为,也可以利用德行教育的优势促进高校教师的德性内化,使教师教育师德信念,从源头上杜绝教师违德的思想动机,使教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作者为首都师范大学副研究员,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常务副主任)

责编/潘丽莉 胡秀文(见习)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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