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监管问题
2018-09-30王蕴蕊
王蕴蕊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互联网技术与金融进行渗透和融合,使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互联网金融的各种业务形态得到了迅速发展,尤其是自阿里巴巴推出余额宝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呈现井喷式的增长,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对其他金融机构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的支付结算、投融资、居间服务等业务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一、互联网金融的含义及其经济基础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有着独特经济基础,传统金融以二八定律为基础,互联网金融以长尾理论为基础。在过去金融迅速发展的几十年里,金融市场和金融中介机构对于促进资金融通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大多数国家的金融中介机构发挥的作用要大于金融市场的作用,金融中介机构间接融资功能的产生根源主要在于三个方面:一是降低交易成本;二是实现分散风险;三是降低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带来的风险损失。而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则是依托社交网络这一信息资源,使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不仅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克服了传统金融服务的物理空间、局域和时间约束,使人们的金融交易可随时随地完成,其中更为重要的作用是克服了一部分金融活动中的信息障碍,弱化了信息不对称引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同时极大地削弱了原先阻碍金融发展的既得利益集团的势力,而同时互联网金融凭借其强大的平台优势,通过信用评分体系等的加成作用,使得越来越多的交易可以绕开传统金融中介机构、自由开展。
二、互联网金融创新面临的风险及监管的问题
(一)普遍存在系统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创新不能绕开系统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系统性风险即市场风险是市场本身固有的风险,是无法根本消除的,而信用风险则是指存在违约的可能性,这主要基于互联网金融交易市场人员泛滥,难以辨别参与者的信用状况,同时由于缺乏适当的责任追究和管理制度,另外操作风险则既可以来自于客户操作的不熟练,也可以来自工作员的操作不当,还可以来自系统运行过程中的故障,这也是互联网金融创新时常会遇到的风险。
(二)市场定位不清
互联网金融创新处于成长期,产业格局不甚明朗,存在不少的灰色地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各个业务范畴具体归于哪一类,从而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并且由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各分支往往同时具有多种属性,涵盖不同的领域,很难被明确的定义或者分类,使得相关的监管部门或者执行部门难以正确的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监管问题,也为制定相关的监管条例或者法规增加难度,加大了监管的困难。
(三)虚拟货币或将影响货币政策
随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大规模的快速流通和迅速增长,加快了货币流转速度,间接增加了货币供应量,加大了央行制定货币政策的难度,从而削弱央行调控货币供给的能力,改变了我国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及传导路径,进而影响我国央行制定货币政策所要考虑的各个因素和相关的执行途径以及货币政策发生作用的时间等等,对于我国货币监管及调控造成巨大的冲击。
(四)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认识不够,存在监管漏洞
因为互联网金融创新近几年发展迅速,而相关的立法仍然没有明确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监管方法及措施,主要一方面的原因就是立法人员对于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兴事物的认识清晰度不够,难以明确界定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范围及类别,从而也难也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法律法规,相关的执法人员也就难以对互联网金融创新进行监管,进而使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存在较大的监管漏洞。
三、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的措施
目前由于互联网金融还缺乏法律定位,监管不到位、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逐步显现,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构成了挑战。而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有赖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监管,因此应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监管:
(一)分类监管与协调监管相结合
对互联网金融创新进行监管,关键是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明确监管责任,守住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取缔违法和违规行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各个业务或者商业模式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监管部门应该根据各个业务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类监管,但是彼此之间不应该是完全独立的,而是应该相互协调,这样才能够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
(二)防范监管套利,注重监管公平
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等在不违背监管资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金融交易在不降低金融机构的业务规模和整体风险的同时降低监管资本要求。同时现代信用组合管理中的贷款销售和资产证券化交易通常成为金融机构从事监管套利的常用工具。另外,政府相关的监管当局应该注重公平公正的监管,减少监管漏洞,促进金融业核心竞争力的发展。
(三)建立征信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
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的征信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是政府监管部门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的重要措施。同时征信体系中的失信惩罚机制激励市场参与者,而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众多,一旦发生风险可能具有严重的破坏性,因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共享,相互合作共同应对和化解互联网金融创新可能造成的危机,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