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数据流量的法律属性研究
2018-09-30刘海超冯娜
刘海超 冯娜
【摘要】移动数据流量的法律属性问题自其产生一直存在。社会上存在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认为移动数据流量属于民法上的“物”;另一种观点认为移动数据流量是基于服务合同所产生的一种“服务”。如果是物则享有物权,如果是服务则属于债权,明确其属I}生对更好的发挥移动数据流量的效用具有重要影响。同时也更能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社会的现实情况,以及各大电信运营商的主要做法,以及国外的基本情况来看,移动数据流量的“服务”属性更为现实,也更符合民众的心理预期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物;服务;流量
一、问题提出
“移动数据流量”是指通过移动通信技术上网或使用相关数据增值业务所产生的数据流量。套餐的多种多样就使得,数据流量的法律属性问题更加的扑朔迷离。它是否具有“物”的属性和特征?它可否作为民法上的“物”?它还是基于服务合同所产生的一种“服务”?或者可否将其看成虚拟财产?
二、关于移动数据流量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
(一)移动数据流量具备民法上“物”的属性
物的特点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必须存在于人身之外。第二,必须能为人力所支配。第三,物必须具有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的某种需要。从这个角度来讲,流量完全符合物的特征。首先,流量处在人体之外,只能借助其他设备才能使用。其次,我们借助工具可以支配流量的使用,增多或者减少,甚至影响其上传和下载的速度。最后,流量具备使用价值,可以影响我们的生活,让我们徜徉在网络的海洋,满足我们社交的需要、娱乐的需要、甚至是生产生活的需要。所以将移动数据流量定义为民法上的“物”有一定的道理。
(二)移动数据流量是基于服务合同所产生的一种“服务”
我们在电信公司办理套餐业务,实质上我们与电信公司之间是一种债的关系,也就是服务合同关系。在此种债的关系当中债的主体即参与债的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是电信公司和客户。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此种关系中债权是客户要求电信公司提供流量服务,债务是客户给付电信公司对应价款的义务。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为的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其中给付的形态就包括提供劳务或服务。流量在这里就充当了“服务”的角色。例如在旅游服务合同中的“导游讲解”就属于是一种服务。所以“流量”和“导游讲解”扮演着同样的角色。
三、移动数据流量的“服务”性质的合理性分析
本文认为结合当今的社会现实,以及大家的实际做法来看,移动数据流量是基于服务合同所产生的一种“服务”的这种观点更具现实意义。
第一,如果将“流量”定义成民法上的“物”,那么享有流量的客户便享有了该物权。也就是针对流量客户享有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就现实的情况来看,首先我们不能处分我们的流量。我们既不能将剩余流量真正的结转到接下来的一段时间使用,也不能进行交易,更不能转增他人,作为担保物权的抵押、质押、留置也显得非常荒谬。我们实在无法想象如何用我的2G流量到银行进行抵押贷款,我们也无法想象如何将流量转移占有。其次不存在无限的物。各大运营商推出的不限流量的套餐就昭示着流量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而世界上不存在这样的物,如果还将流量定义成物的话容易陷入唯心主義的陷阱。最后流量是不能被继承的,流量如果作为物那么就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更可笑的情况将是遗产官司当中的标的物居然是500G的流量。
第二,《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流量能不能也算人其中那?一方面,流量也有一种说法叫“数据”,二者是同一个事物吗?结合法条原文,我们可以看出《民法总则》的127条所称的数据是指对客观事件进行记录并可以鉴别的符号,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状态以及相互关系等进行记载的物理符号或这些物理符号的组合。从这个意义上讲,此处的“数据”并不是我们所说的“数据流量”。另一方面,可否将其看成是网络虚拟财产?虚拟财产的一个属性就是一定范围内可以流通,流量显然不符合这个特点。所以说流量属于虚拟财产也是没有充足的根据。法律虽然赋予数据和虚拟财产民事权利客体的身份,但是二者究竟是物权还是债权,目前仍未达成共识。
第三,在前两种观点被充分的证据和现实打败以后,我们的第三种观点显得证据充分,现实条件充足。我们和电信公司签署的是服务合同,电信公司给我们提供流量服务,如果我们购买的是500MB的流量套餐,那么也就意味着我们在一个月之内享有500MB的流量服务,超出的部分获得的服务将另外支付费用。这就像你到足疗店进行足疗,这也是一个服务合同,服务的内容是技师给你进行脚部按摩,服务以时间计算,一般是每次80分钟,超过80分钟要另外收费。同时如果你购买的是不限流量套餐,那么也就意味着本月之内你都可以享受这种流量服务。如果将流量定义成一种服务,也不会产生一系列的复杂的问题,如转让、继承等。中国移动还推出了日租卡,也就是如果今天你不使用流量,那么将不会产生费用,如果使用流量的话将按照每500MB一元钱进行计算,这更加凸显流量的服务性质。一旦我们与电信运营商签订该服务合同,也就意味着我们购买了他们的服务,不论我们是否享受该项服务,服务到期终止,不会出现是否结转下月使用的问题。因为运营商一直处于为您服务的状态,您是否享受对运营商基本没有影响。而且由于基站密度的不同,网络信号强弱也不同,城市地区的网速一定好于农村地区。如果将流量定义为物的话,那么也就意味着“流量”这一种东西,在不同的地区是不一样的,城市的要好于农村的。我们可以想一下,存在完全一样的东西,地区不同好坏程度就不一样的吗?相反如果将流量定义为物的话,那么服务就有好坏之分了,虽然我们可能花费同样的价钱但是服务可以完全不同,同样是五星级酒店服务一定是千差万别,同样是按摩师,手法也是各有特色。
所以将移动数据流量的法律性质归于一种“服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论是从法学理论还是实际生产生活的条件来看,这一说法都是合理的,也容易被人们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