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
2018-09-30周曼
周曼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方面的生活,社会对于知识产权也越来越重视,但是我国对于著作权的立法比较滞后,关于著作权的保障的相关措施还不是十分完善。尤其是在信息网络发展十分迅速的当今时代,网络空间中的著作权保障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在网络环境中,著作权的各方面内容都出现了变化,网络环境中著作权受到侵害的案件也频频发生,影响到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因此需要加强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应用的研究,从而改善著作权合理应用的制度,来适应当前飞速发展的社会。本文以此作为切入点,分析网络著作权的使用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应的保护措施。
【关键词】网络环境;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
一、引言
如今,互联网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当中的必需品,在互联网环境下人们的生活、学习工作等方方面面都受到了影响,在网络环境下怎样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了现阶段的热点以及难点问题。其中,著作权相关问题从现实领域逐渐发展到网络领域,关于网络著作权的侵权案例也日益增多,给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随着近几年对于著作权的保护的呼声越来也会高,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障以及合理使用的研究也是大势所趋,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网络著作权的含义
实际上,现实层面上的著作权和网络著作权在本质区别不是很明显,都是权利主体在文学、艺术以及科技行业的作品方面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综合,但是,伴随网络的产生,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主要是以数字化为主。这类数字信息性质的网络作品一般都是在电子设备当中创作形成,今后这种网络作品的传播和产生主要凭借网络设备。这类网络作品有可能产生开始就呈现出一种数字化的形态,也可能是实际作品的数字化转化呈现,也就是说将作品通过数字编码转化成实质的硬盘或者磁盘当中,改变了作品的表现形式和载体,但是作品实质上仍然是由作者创作完成,在权利的归属上没有任何改变。
总之,网络著作权指的是公民或者单位按照法律享有的权利,是权利主体在文学作品、艺术创作或者发明专利在网络环境中传播和使用中享有的专有性权利。这是著作权的概念在网络环境中的适应和升华,因为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品极为容易被复制和传递,成本较之现实社会要低的多,保护起来需要耗费大量的物力和财力,因此,研究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十分重要。
三、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概述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能够彰显公平正义之价值,在一定的要求下,在没有著作权人的准许的情况下得到法律上的应允从而使用特定的产品,也不需要向权利所有人付出酬金。合理使用制度的表层意思是指对于权利拥有者的权利使用的制约,但是放眼未来,这一制度对于社会中各方面都会带来积极的影响。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法理学意义
著作权的应用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最早在英美法系的国家的法律中出现,目的是为了缓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的发展,明显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主要在下列几个层面表现:
1.调和社会生活中多维度的利益
假如法律仅仅重视保障权利所有人的权益,给著作权人以绝对性的权利,所有社会成员在使用有知识产权的作品之前都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认可,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属实能够保护权利所有人的利益,推动著作人创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但是这样会导致社会公众受到损失,减少文化的传播,最后影响社会的发展。而合理使用的制度产生实质上没有让著作权人的法律权益受到侵犯,知识在一定的程度上对其进行规范,对社会中存在的多方利益进行均衡,让权利所有人、社会整体、群众三方的利益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全,多维度利益的调和是合理利用制度存在的重要目的。
2.重視社会整体效益和公平性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于对创造和传播的鼓励,很多作品的产生都是借鉴前人的经验,站在前人的研究创作基础上产生的,创造作品需要合理的借鉴,也需要沿续优秀的经验。假如给著作权人赋予绝对的权利,就妨碍了他人利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再创作,不但会造成社会公众利益的减损也会造成著作权人利益的损失。合理使用虽然在表层意义上限制了著作权人的权益,但是却体现了公平,有利于作品的有效传播和他人的再创作。
(二)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发展的现状
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主要是封闭性的形式,把合理使用当做著作权的特殊情况,我国法律对于具体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个人的学习和参考、时事新闻的报道、课堂教学、网络评论等。这是我国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重要规定,在相关条例中也有规定,也就是在没有获得著作权人准许的情况下使用已经发布的作品的时候,不能制约这一作品的正常应用,也不能用不符合常理的方式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一原则的规定从一定的程度上增加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立法特性。但是在信息网络技术发展迅速的当今时代,还有较大的差距。
四、网络环境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冲击
第一,对于著作权的使用以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之间的分割界限不再清晰,因为在互联网环境下,任何人都可以对网络作品进行拷贝和传播,而且不必付出多少成本,再加上非法使用者的地理位置难以掌控,对于复制传播者的实际意图也很难把握,也难以确定究竟有多少备份,在此同时,网络环境中,因为有较多的社会参与者没有付出对应的代价就继续使用,对于著作权人的利益带来了较大的影响,让很多著作权人不再敢于用网络进行传播。
其次,网络图书馆和网络教育机构的产生。网络图书馆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形成的,网络图书馆是将具体的图书馆资料进行数字转化,传播到网络当中,供网络用户远程的阅读和浏览。但是通过阅读相关法律可以看出来不管是在《著作权法》还是相关法律条例,数字图书馆的运营和发展都没有在一个科学的使用区间当中,网络教育机构应用信息网络技术极为方便,不会受到影响和制约,会从中出现大量的随意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和现在的权利的保障的整体价值观相违背。
最后,当前的网络技术措施渐渐成为权利所有人对于自我权利的保障以及提高自己经济收益的有效形式,网络技术对权利的保护以及合理的使用带来了较大的影响。网络技术的发展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的成本,让合理使用制度失去了原有的意义。首先互联网的加密功能以及权限设置的存在制约了社会群众对于网络作品的使用和学习,除非受到著作权人的准许,另外,网络加密技术让网络的公共属性全无,网民难以像过去一样及时快捷地了解作品的相关内容。
五、对完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建议
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但是对于发展快速以及逐渐得到认可和普遍使用的信息网络而言,我国的法律建设比较落后,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地对著作权进行完善,发挥合理的使用制度。
(一)改良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的立法形式
首先是对外国先进立法形式的引入和借鉴;其次是对公共利益性原則和合理化使用标准的规定。加入公益性原则,来切实地均衡著作权拥有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建立合理的标准让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更广,只有这样,互联网环境才能够更加地科学、合理,不会落后于时代,也免于过于死板;最后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制度的科学规定加大了立法的自由性,对于判断的标准而言,可以引入西方杰出的法律,并认真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可以参考国际间共同认可的处理方式进行规范。
(二)合理调整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
针对网络图书馆,按照公众利益最大化的需求,可以适当准许图书馆把收藏的实体书电子数字化,供给馆内的阅者参读检索和浏览,但是不能够在图书馆之间互相阅览。对于网络教育机构而言,应当尽量的减少对于知识资料的复制量的限制,特别是带有公益性的远程教育,应当更加减少合理使用限制。正如上文所述,有关网络浏览制约技术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会公众利益的发展,让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区间越来越小,因此应当加强对技术规范的限制,这可以从法律法规上加以完善,比如对于公益性质的著作权使用,著作权人应当准许。我国能够在相关法律条例的基础上进行改良和借鉴。
(三)加强全社会的网络著作权保护意识
国家在公权力规范的角度上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完善之外,还要提高社会间的所有参与者对社会著作权的应用意识,可以采用广而告之的形式,宣传公益性网络知识,推广权利使用的相关制度,也可以在中小学的日常教学中加入相关内容,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间形成了知识产权意识,能够让合理使用制度获得更为宽广的发挥空间。
(四)增强技术,减少侵权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的差异不是十分明显,所以一旦受到侵犯,以前的诉讼或者处理方式不能较好地获得良好的效果,加强有关的法律建设是必须的,但是立法对应网络时代的发展总是存在一定的距离,所以对于技术措施的有效保障也需要加以重视。换种说法,国家应当建设多层次的技术性保护方式,从立法和技术的两个渠道齐头并进,制约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具体来说,首先应当把技术措施写入法律,只有法律认可了其存在的意义和合法性才能够发挥不错的作用,保护著作的版权和邻接权;其次,加大惩罚方式,把技术措施受到侵犯的实施行为放进法律保护的范围当中,并且应当依据情节来进行法律的追究,保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六、结语
总结而言,信息网络的发展影响了公众的生活,也引起了有关法律的对应性变化,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方面。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能够平衡多方位的利益,兼顾平衡和效率,对于社会的发展和知识的进步革新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