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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情势变更原则

2018-09-29赵琼

商情 2018年39期

赵琼

[摘要]情势变更在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频次较多,但实践中人们很容易对情势变更、商业风险、不可抗力等概念产生混淆,本文从情势变更的特征、时间节点、归责原则、法律效果等角度出发,对情势变更作出综合全面的分析

[关键词]情势变更 商业风险 不可抗力 延迟履行

情势变更是近年来在民商事法律律实践中适用较频繁的原则,由于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特点和构成要件不很了解,很多时候当事人容易混淆合同解除与情势变更的情况,甚至误认为情势变更的情况可以直接适用合同解除。对合同解除、情势变更作出认真分析比较,将有助于我们理解二者的特征及区别并在实践中准确适用。

一、合同解除与情势变更的区别

合同解除,指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经当事人协议,或者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经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依据《△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从上述法条中可以归纳出现合同解除的三种情况: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处理后履行完毕前,当初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势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维持合同有悖公平原则,应视情况变更合同内容或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制度。合同法解释②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可见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不必然发生合同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示公平、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仍然依照原來的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一方利益的获得必将以牺牲另一当事人的利益为前提,双方应协商变更或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二、情势变更特点分析

(1)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势”即作为合同基础或环境的客观事实,“情势变更”合同的基础或成立条件在客观上发生重大变化。情势的变更应不属于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果合同成立后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达到合同目的,当事人直接援引《△同法》的具体条款寻求救济:从债务人角度,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适用《合同法》第117条请求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全部或部分免除违约责任。从合同双方角度,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解除合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或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并经确认后,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2)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合同是一种发生民法效果的合意,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互相作出要约和承诺,意思一致的表示。当事人对未来作出规划,通过界定权利义务对可能发生的商业风险予以分配,正常的商业风险是可以由合同当事人依约承担分担的。(3)客观情况变化要达到重大异常程度。这里需要界定正常商业风险的范围,例如普通货币贬值、原材料价格轻微波动、市场供求关系变化都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属于情势变更。因政府经济政策变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双方可以情势变更为名进行救济。

三、情势变更适用的时间节点

合同订立前的客观情况,是双方订立合同参考并认同的合同基础,合同订立后,如果客观情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当然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为保护当事人权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显失公平、欺诈、重大误解等制度来解决。

合同履行完毕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因为此时合同中设定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当事人而言不存在显示公平的问题。为保护公平合理的交易秩序,合同履行完毕后客观情况的变动显然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合同正常履行期间,如在延迟履行合同期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异常变化的,延迟履行方不可以援用该原则。

四、情势变更归责原则

情势变更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异常变化,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情势变更可归责于当事人的过错,则过错方应该承担损失,没有特殊保护的必要,如因此不能及时完整履行合同,过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客观情况重大或异常的变化,说明当事人已经有承担风险的意愿,在合同正式订立后,当事人无权再主张情势变更。

五、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

(1)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或者协商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2)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利益受侵害一方可以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应该依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公平裁决:对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合同履行无实际意义的,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合同目的可以实现的,法院可以判决变更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并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由法院酌情判定各方承担损失的比例。

近期的中美贸易战中,美国对中国许多大宗进口商品增加关税,作为对等报复措施,中国也发布相关提增进口关税的政策措施,如《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文件。鉴于中美贸易争端的不确定性,以及用户实际使用成本增加的测算,一些签订外贸合同的合作方都会考虑以不可抗力为由取消合同的执行。

事实上,政策突发导致结果并非合同不能履行,而仅为买方成本提高或者到货周期延长。对于上述情况,更为可行的方式是合同双方以情势变更为由,协商变更合同,或协商以政策具体实施时间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