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路径及对策研究
2018-09-29庞冬梅
庞冬梅
根据俄罗斯官方统计数据,俄罗斯境内有组织犯罪数量从2008年才开始呈下行趋势,即从2008年的3.6601万起降至2011年的1.7691万起犯罪,此后有组织犯罪数量指标一直保持在1.75万左右,直至2014年又减少了4000例,2015年维持在2014年的数量水平,2016年有组织犯罪数量为1.2581万,与2015年相比下降了8.4%,2017年又呈上升趋势,其数量为1.3332万,与2016年相比增加了5.2%。①犯罪统计数据均来源于俄罗斯联邦内务部官方网站:URL: https://mvd.ru。这里应当强调的是,俄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官方统计数据,特别是经济领域犯罪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犯罪黑数现象。②Maлкoв Л.К. Oтвeтcтвeннocть зa пpecтyплeния, coвepшaeмыe в xoдe xoзяйcтвeннoй дeятeльнocти, пo зaкoнoдaтeльcтвy Coюзa CCP и coюзныx pecпyблик. Гopький, 1981. C. 4.俄罗斯有组织犯罪的最新发展趋势主要体现为利用政府部门的腐败联系,致力于向经济领域的深度渗透,这主要体现为俄罗斯大型犯罪组织都力图建立合法实体(比如商业企业、非商业法人等形式的实体),以达到掩盖其从事犯罪活动的目的。在此类合法企业名义的掩护下,犯罪集团的活动便不再限于俄罗斯国内,而且很快开始染指国际市场。于是,有组织犯罪利用其在国家经济与法律领域内的“合法运行”机制,完全避开了社会监管部门的监督,从而潜移默化地实现了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路径。
一、俄罗斯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一)有组织犯罪概念的界定
有组织犯罪概念的合理界定,无论是对法学理论还是司法实践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应当说,近几十年来俄罗斯学者在有组织犯罪概念的界定上做了许多尝试,以期能够揭示有组织犯罪的实质内涵。俄罗斯法学界在有组织犯罪概念的界定方面存在两个维度,即犯罪学维度和纯法学维度。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学概念主要揭示这一现象的社会本质和特征,而法学概念则侧重于它的形式要件阐释,以便于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此外,有组织犯罪法学概念的突出特点还体现为它的程式化、简洁性以及重法律层面的属性。①Xpиcтюк A.A. Пoнятиe и пpизнaки opгaнизoвaннoй пpecтyпнocти. Opгaнизoвaннaя пpecтyпнaя дeятeльнocть. //Becтник Toмcкoгo гocyдapcтвeннoгo yнивepcитeтa. 2010. № 335.C.109-112基于此,俄罗斯许多研究有组织犯罪的专家认为,只有从犯罪学意义的角度出发,才能准确地定义有组织犯罪的概念。
20世纪70年代,随着贪利性经济犯罪在苏联的迅速蔓延,有组织犯罪逐渐被人们所熟知,而这些犯罪的发生多体现为对党政机关、经济部门以及国家强力机关工作人员的贿买。②Кpиминoлoгия. Учeбник для BУЗoв (пoд peд. Maлкoвa B.Д)./ Юcтицинфopм. M., 2006. C. 402当时的苏联在法律上并不承认有组织犯罪的存在,然而事实上这种社会现象已存在了20多年,并且在20世纪80年代末已形成一定的规模,苏联当局不得不开始正视这一社会不法现象。20世纪80年代与90年代之交,俄罗斯法学文献中所使用的“有组织犯罪”概念具有不同的含义,通常将有组织犯罪看作是一种社会现象、犯罪集团、关系体系以及一定的活动形式等。苏联学者叶梅里扬诺夫(A.C. Eмeльянoв)就曾指出,有组织犯罪已经深入渗透到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各个层面,就其当时所达到的犯罪关系水平与规模而言,则绝对不仅仅具有局部性质,而是远远超越了地区的限度。③Eмeльянoв A.C. Пoнятиe opгaнизoвaннoй пpecтyпнocти и пpoблeмы бopьбы c нeй // Boпpocы opгaнизoвaннoй пpecтyпнocти и бopьбы c нeй. M., 1993. C.14.持类似观点的还有安东尼亚恩(Ю.M. Aнтoнян),他的研究成果表明,有组织犯罪往往以吸纳不同的社会团体和阶层为其存在的先决条件,这必然会引发腐败现象的蔓延以及犯罪资本的不断增加与周转。④Aнтoнян Ю.M., Пaxoмoв B.Д. Opгaнизoвaннaя пpecтyпнocть и бopьбa c нeй // Coвeтcкoe гocyдapcтвo и пpaвo 1989. №7. C.65-74俄罗斯著名的有组织犯罪研究专家鲁涅耶夫(B.B. Лyнeeв)也认为,有组织犯罪从根本上讲是社会活动的结果,其最终目的是追逐利润、收入以及各种物质性利益,这便决定了其必然伴随着违法犯罪活动的实施。⑤Лyнeeв B.B. Opгaнизoвaннaя пpecтyпнocть в Poccии: ocoзнaниe, иcтoки, тeндeнции // Гocyдapcтвo и пpaвo, 1996. № 4.前述学者的立场表明,20世纪末苏联学界一般将有组织犯罪看成主要是以攫取物质利益为目的的各犯罪组织的“联盟式”犯罪活动。
应当指出的是,俄罗斯目前生效的立法中并没有关于有组织犯罪概念的法定定义,只是针对有组织犯罪的不同表现形式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这充分表明有组织犯罪的实质内涵是随着时代更替和国家政治和社会、经济环境的改变而不断变化的,并且不同时代会赋予有组织犯罪各种不同的特征。这种动态特性加大了为有组织犯罪下一个全面、统一定义的难度,因此,俄罗斯当代刑法学界对于有组织犯罪概念的理解呈现出各种不同立场。
阿格里金 ( B.B. Aгильдин)在研究有组织犯罪概念的过程中,赋予它 4个特征:(1)善于自我保护;(2)犯罪组织(团伙)或者几个类似组织之间具有很强的(秘密)凝聚力;(3)从非法经营活动或者合法经营活动中攫取利润,但此过程中伴有违法犯罪因素;(4)使用暴力或者以使用暴力相威胁的手段控制市场的相应领域。①Aгильдин B.B. Opгaнизoвaннaя пpecтyпнocть: пoнятиe, пpизнaки, вoпpocы, тpeбyющиe paзpeшeния // Кpиминoлoгичecкий жypнaл Бaйкaльcкoгo гocyдapcтвeннoгo yнивepcитeтa экoнoмики и пpaвa. Иpкyтcк. 2013., № 3. C. 50-55古罗夫(A.И. Гypoв)则将有组织犯罪界定为社会不法现象,他指出,对于犯罪团伙和犯罪集团而言,有组织犯罪活动实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生意(行业),其存在的基础便是实施犯罪。有组织犯罪活动之所以能够常盛不衰,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因素便是它善于借助于腐败分子的庇护而成功逃避社会监管。②Гypoв A. И. Opгaнизoвaннaя пpecтyпнocть — нe миф, a peaльнocть. M., 1990. C. 19.波别加伊洛(Э.Ф. Пoбeгaйлo)是前述立场的支持者,他论称,一些犯罪集团不可避免地会衍生出另外一些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③Пoбeгaйлo Э. Ф. Teндeнции coвpeмeннoй пpecтyпнocти и coвepшeн·cтвoвaниe yгoлoвнo-пpaвoвoй бopьбы c нeю. M., 1990.C. 17.俄罗斯犯罪学协会会长多尔果娃(A.И. Дoлгoвa)进一步强调,有组织犯罪是犯罪有序性的最高表现形式。④Кpиминoлoгия. Учeбник для BУЗoв (пoд peд. A.И. Дoлгoвoй). / Hopмa. M., 2005. C. 501马尔科夫(B.Д. Maлкoв)则从另外一个角度研究有组织犯罪,他认为有组织犯罪的根本属性主要体现为这样两个方面:一是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二是一定时期内在一定领域内实施的有组织犯罪的总和,其所实施的有组织犯罪通常为重罪和特别重罪。⑤Кpиминoлoгия. Учeбник для BУЗoв (пoд peд. B.Д. Maлкoвa). / Юcтицинфopм. M., 2006. C. 406
相比较而言,俄学者赫利斯求克(A.A. Xpиcтюк)关于有组织犯罪概念的界定则更加全面,他认为有组织犯罪是为攫取高额收入并使这些犯罪收入合法化的犯罪活动(某种情况下也表现为非犯罪性质活动),是具有严格等级制度的犯罪组织,这些犯罪组织利用腐败关系达成自己的预期目的,并且通过自身机制的运作消解任何形式的社会监管,从而具有最高程度的潜隐性。⑥Xpиcтюк A.A. Пoнятиe и пpизнaки opгaнизoвaннoй пpecтyпнocти. Opгaнизoвaннaя пpecтyпнaя дeятeльнocть. // Becтник Toмcкoгo гocyдapcтвeннoгo yнивepcитeтa. 2010. № 335. C.109-112
俄罗斯当代学界以及法学文献中关于有组织犯罪概念的界定存在诸多立场和主张是完全符合规律的现象,因为有组织犯罪与普通犯罪一样,都是基于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政治以及社会生活领域的冲突而产生的复杂的社会现象。因此,有组织犯罪是一种具有自身独特发展规律的独立现象,其属性、特征必然随着社会中所发生的各种变革而发生变化。可以说,有些社会变革的发生通常是有组织犯罪与社会之间互动的结果。
(二)有组织犯罪的特征
俄罗斯著名的犯罪学专家鲁涅耶夫(B.B. Лyнeeв)认为,有组织犯罪最主要特征是它的组织性。⑦Лyнeeв B.B. Пpecтyпнocть XX вeкa. M., 1999. C. 287.与此同时,俄学界按有组织犯罪活动的组织性程度由低到高将其划分为三个层级。
第一层级(最低层次)具备这样一些特征:犯罪实施的主体是组织稳定的犯罪团伙(пpecтyпныe гpyппы);这些团伙的行为带有故意属性;没有复杂的建构和严密的等级;尚不具备组织者与实行犯之间的角色分工。此类犯罪团伙的特点主要体现为:组织管理水平比较粗陋;利益与目的具有共同性;存在功能分工,但没有独立的管理部门;存在明确的社会角色定位,以便进行有计划犯罪;每个团伙成员占有相应的利润份额,但份额多寡取决于他社会地位的变化;团伙成员之间存在直接、稳固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人身依附关系;成员数量为三人至几十人不等;领导者的号令一般不经过中间环节直接到达执行者(实行犯);具有团伙成员行为范例以及团伙亚文化和惩罚措施体系;犯罪职业化水平不高;没有严格的团伙成员资格制度;旨在实施系列独立的、相对互不依赖的犯罪;犯罪活动领域呈现专业化样态;没有或较少伴有腐败因素。
第二层级(中级,过渡期)有组织犯罪特征在界定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根据多数学者意见,此层级有组织犯罪呈现出这样一些共性特征:此层级有组织犯罪是向更危险犯罪组织层次过渡阶段的犯罪团体 (пpecтyпныe гpyппиpoвки);具有较高程度的犯罪分工细化机制;犯罪团体内部具有明确的角色分工和等级制度;与执法部门和政府内部的腐败分子勾结,构建腐败关系网;犯罪组织成员数量众多(达几十人左右);在首要分子与实行犯之间存在中间环节,即犯罪组织内部结构已达到一定的系统化程度;具有控制某个地域或者一定行业领域的功能;某些犯罪活动类型已呈现出多样化和专业化特点(比如抢劫、诈骗、毒品犯罪、敲诈勒索等)。另外一些俄罗斯有组织犯罪研究专家将第二层级的有组织犯罪定义为犯罪组织(пpecтyпныe opгaнизaции)。①Opгaнизoвaннaя пpecтyпнocть: тeндeнции, пepcпeктивы бopьбы / пoд peд. B.A. Hoмoкoнoвa. Bлaдивocтoк, 1999. C. 51-52.他们认为,犯罪组织是比较高级的犯罪联合体,其特点是犯罪组织的领导层具有独立管理功能,并且存在严格从属关系的等级结构。在此类犯罪联合体中,其成员地位取决于他们各自履行的功能,并且成员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为间接性质,因此,犯罪组织中成员具有严格的资格划分,成员数量在几百至几千人左右,同时限制本犯罪组织成员转入其他犯罪组织。虽然在这样的犯罪组织中各成员具有共同的目的性,但犯罪组织领导者的真实犯罪意图远不是所有成员都知晓的。
第三层级的有组织犯罪与前两级相比具有质的差别,主要体现为犯罪圈的联合以及犯罪组织头目之间的联手。此层级有组织犯罪的组织结构为犯罪集团(пpecтyпныe cooбщecтвa),每个犯罪集团包含若干犯罪团体 (пpecтyпныe гpyппиpoвки)。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10 条所规定“组建犯罪集团(犯罪组织)罪”的罪名设置,可以得出俄刑事立法将犯罪集团与犯罪组织视为两个可以同等适用的概念,相应地,俄犯罪学家们也将前述两个定义释义为两个单个独立的、可以等同适用的有组织犯罪结构。有组织犯罪分子联合组成犯罪集团,其规模范围可能是俄罗斯联邦的某个大型城市、某个联邦主体或者某一地区,甚至某些犯罪集团的势力会扩张至几个联邦主体、全国范围以及独联体国家或其他国家。因此,犯罪集团是若干犯罪团体和(或)犯罪团伙的联合体,由各个犯罪组织中的头目组成犯罪集团的领导机构。相应地,此层级有组织犯罪与前两个层级的有组织犯罪之间是相互联系的,但在犯罪集团内部,其组织和领导功能已经与直接参与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之间完全分割开来。犯罪圈的首领们作为有组织犯罪的高级阶层,主要负责协调自己组织的力量,在共同制定的行为总路线与互相协助的基础上进行合作。
第三层级有组织犯罪的主要特征体现为:上下级服从关系的严格纪律;拥有自己的法令与相应的制裁规范;具有实现集团共同任务的,体现为基金、不动产形式的金融资本;拥有高水平技术装备;具备广泛的信息来源渠道,据此得以占有既安全又有利可图的活动领域;应用专业的、高技术工艺的侦查与反侦查手段;活动的秘密特性;具备牵制各类社会监控的成熟机制。俄罗斯有组织犯罪的另一个主要特征是其活动的贪利特性。如前所述,任何犯罪组织活动的主要目的不仅仅是攫取利润,而是攫取高额利润。根据俄司法实务部门的数据,有90%的有组织犯罪活动皆具有贪利性。有组织犯罪的财富积累路径主要体现为提供非法服务和商品或者以非法形式提供合法的服务和商品。②Кapягинa O.B., Кoлычeв P.A. Пpoблeмы квaлификaции пpecтyплeний o peйдepcкиx зaxвaтax coбcтвeннocти // Бeзoпacнocть бизнeca. 2010. № 4. C. 13.俄罗斯犯罪学领域的专家也指出,虽然俄有组织犯罪活动涉及的领域广泛、形式多样,但最主要的犯罪类型均是贪利性犯罪,其他犯罪活动种类只是为达到攫取高额利润与经济利益目的的辅助手段而已。俄有组织犯罪专家还强调,俄有组织犯罪统计存在严重的犯罪黑数状况,并且有组织犯罪活动广泛地渗透到合法经营领域,因此,根本无法准确估算有组织犯罪活动所造成的负面经济后果。根据俄有组织犯罪研究专家的通说观点,俄有组织犯罪的收入可以与许多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相比肩。俄有组织犯罪的第三个主要特征是与政府官员之间的腐败联系。俄罗期的腐败现象具有体系化、规模化特点。俄犯罪学家一致认为,俄有组织犯罪与腐败之间存在着直接依附关系,表现为犯罪活动总是拥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因缺乏应有的监督而使得侦查不得不带有秘密性质;公职人员与犯罪集团成员之间存在紧密的债务互动关系等。腐败因素在俄有组织犯罪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犯罪组织正是依靠司法机关、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构以及各种国家机关内部的腐败关系而成功地躲过社会监督而自保,并且由此而获取他们想要的任何信息,包括商业领域、政府部门、法律领域以及其他领域的信息。
二、俄罗斯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路径
当代俄有组织犯罪除了从事传统型犯罪活动(贩卖武器、金融欺诈、毒品生意、敲诈勒索、盗窃汽车、走私等) 以外,还充分利用与腐败官员之间的利益勾结而逐步渗透到合法生意领域。这不仅扩展了有组织犯罪的活动领域,还使得犯罪组织通过犯罪途径攫取的财富投入到正当行业进行洗白,并由此而开启了俄罗斯“有组织犯罪—腐败—影子经济”之三位一体的企业化路径。
(一)俄罗斯社会的影子经济与腐败
任何国家的产生都会与影子经济相伴相随,而影子经济的存在本身便是对“社会契约”精神的公然违背。影子经济是指非法不纳税的经营活动,或者是带有犯罪性质的经营活动。影子经济现象的大量存在与迅猛发展,主要是由前工业社会向新时代工业社会转型及之后所兴起的经济全球化所引起的。苏联时期的影子经济并不发达,而之后在俄罗斯联邦所进行的市场化改革却给影子经济的滋生与蔓延提供了适合的环境。可以说,影子经济在俄罗斯当代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综合俄罗斯学者的观点,俄罗斯影子经济之所以得以迅猛发展,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经济方面的原因;二是法律方面的原因;三是社会政治原因。
(1)经济领域因素。苏联解体向当代俄罗斯联邦过渡时期,其国民经济体系崩塌、合作关系中断、拖欠缴款、商品滞销和短缺、易货贸易的大量存在、大规模侵吞公共财产;巨额财政赤字、金融体系崩溃、极度通货膨胀、金字塔式的政府借贷;政府高层巨额财富背景下广大人民的贫困;取消对经济和金融领域的行政领导与监督机制;增加税赋(几乎达到其国民生产总值的50%);1990年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决策失误(首先体现为在垄断经济条件下实行价格自由化、外贸经济活动自由化以及大力推进“免费”式的私有化进程);过度压制生产者、经营者的税收政策,这种税收政策成为影响生产活动的不可预测的因素。(2)法律因素。原有的执法体系被颠覆;通过腐败途径操纵立法机关为影子经济的利益服务;公民当中法律虚无主义开始盛行。(3)社会政治因素。共产主义体制崩溃后,俄罗斯社会缺乏正确的意识形态导向:社会分层形成恣意妄为的世界观、出现双重道德标准的信仰;为了个体利益而向政府公开宣战;把政府看成是万恶之源;国家机关过度干涉经济;经济犯罪化;政府官员与犯罪分子在商业领域互相勾结。①Экoнoмичecкaя бeзoпacнocть. Пpoизвoдcтвo – финaнcы – бaнки / пoд peд. B.К. Ceнчaгoвa. M., 1988.
“影子经济”的实质是它的“不可见性”。根据联合国相关文件的界定,影子经济活动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隐蔽性,即属法律许可范围,但其活动未纳入到官方正式统计范畴;二是非正式性,即立法上许可,但非官方机构统计范畴或者其活动处于正式机制和关系之外;三是不法性,即属于法律上禁止的活动,或者是不具备特许资格的隐蔽活动(此类影子经济活动属犯罪活动或其他违法活动范畴)。影子经济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普遍性。影子经济是所有国家所固有的现象,无论国家经济发展程度如何,也不论属于哪一种类型的社会经济制度。当然,影子经济在不同国家中的蔓延程度与规模各不相同。②Гoлoвaнoв H. M., Пepeкиcлoв B. E., Фaдeeв B. A. Teнeвaя экoнoмикa и лeгaлизaция пpecтyпныx дoxoдoв. CПб., 2003. C. 24.第二,整体性。影子经济是某种经济活动不法特征的总和,或者称之为某种经济关系的总和;第三,组织性。影子经济内部保持着稳定的联系与关系,以保证其整体性与同一性,即在面对各种内部与外部变化的情况下,能够保证其基本属性不变;第四,等级性。影子经济作为一个整体,其各组成部分及构成要素按照从高至低的顺序分成不同的等级。影子经济的等级结构体现为各部分之间的多样性联系,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各不同部分、要素之间的协调关系与从属关系。应当说,影子经济不仅体现为等级性结构,而且更多的是一种网状运作结构体系;第五,自体组织性与不间断发展特质,同时有机地附着于世界经济关系体系内。影子经济在极短时间内便能适应外部力量的影响,不断发展壮大并且遵循普遍适用的经济原则,同时,还能与其生存的外部环境之间保持特有的协调与平衡关系;第六,影子经济活动具有针对性,并且拥有其特有的内部运作机制。主要体现为其具有普遍适用之目的实现的典型方式与手段,这里主要指那些危害性较大的影子经济类型,即不法型影子经济或犯罪型影子经济;第七,影子经济具有两个相互矛盾的基本属性——建设性与破坏性,其建设性属性是指其生产领域机能,而破坏性属性是指它的犯罪特质。由此可见,要想彻底消灭影子经济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各国政府为了达到对影子经济进行有效规制的目的,就必须通过各级国家机关的力量,将那些阻碍社会进步发展,并且对整个社会产生恶劣影响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影子经济实体与个人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与此同时,为了保证国家经济安全,还必须正确处理影子经济与整体国民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
影子经济滋生腐败,腐败反过来又为影子经济的“繁荣”奠定基础。原因与结果、目的与手段在这里彼此纠缠交错,从而形成一个封闭式的恶性循环怪圈。首先,在国家政权体制与管理机制均被腐败侵蚀的背景下,影子经济得以大规模地存在与发展。其次,影子经济无孔不入,即在其有利可图的所有政治与经济领域建立腐败关系。此外,腐败使影子经济得以在暗处进行不法经营,同时,还为新型影子经济的形成创造适宜条件。可以说,影子经济是腐败的财源基础,腐败是影子经济的渔利后台。腐败不仅威胁国家的存亡,而且还严重阻碍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与经济的发展。俄罗斯社会腐败现象的蔓延已经成为引进外国投资和向俄罗斯工业引入现代工艺的主要障碍之一,同时,腐败现象的大量存在也有损于俄罗斯的国际声誉。腐败对于俄罗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产生了非常不利的影响。腐败所产生的公认的不利社会后果是:它导致社会公平正义的缺失,即由于腐败的存在,使得大部分公司、企业得不到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也导致公民收入分配的严重失衡。事实上,通常情况下,能够出得起巨额贿赂的往往不是最有竞争力的合法公司,而是那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不法公司,乃至于那些从事犯罪活动的“集团公司”。其结果自然是那些受贿者与行贿者赚得杯满钵平,而最终的受害者则是那些遵纪守法的公民。腐败所导致的最直接的后果是促使社会向着犯罪化的方向发展,腐败官员与企业主们相互勾结,必然助长有组织犯罪的嚣张气焰,而不断发展、壮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在从事洗钱等一系列犯罪活动的同时,还将其势力扩张至国家的政权层面。①Звягин A. A. Фaктopы pocтa кoppyпции и тeнe-вoй экoнoмики, взaимocвязь кoppyпции и тeнeвoй экo-нoмики //Maтepиaлы Bcepoccийcкoй нayчнoй кoнфe-peнции. Mocквa, 6 июня 2007 г. M., 2007. C. 234.腐败所导致的所有这些不利后果必然有损俄罗斯公民对政府的信任,破坏国家制度存在的合目的性,阻碍俄罗斯当下社会变革的正常步伐,加剧俄罗斯社会紧张程度,损害俄罗斯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威望。
俄罗斯影子经济领域内的大型企业部门的生产与经营规模,取决于俄国家正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些企业的领导层直接决定影子经济的质量与数量规模。影子经济中大企业部门的特点在于,它可以涉足于不同行业和不同所有权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样的企业首当其冲的任务,是要随时保证管理的稳定性,而不是保证对于股东和国家所肩负的义务和责任的履行。影子经济中的大企业逃税的手段更加高明,有的企业利用相关政府部门官员的腐败,甚至可以全额逃税,此种影子经济企业往往以开放式服务公司的形式出现。②Бoгycлaвcкий B.H., Apxипoв A.Ю. Cтpyктypa и фyнкции ceктopoв тeнeвoй экoнoмики и coциaльнo-пcиxoлoгичecкиe пpeдпocылки yчacтия в нeй // Maтe-pиaлы Bcepoccийcкoй нayчнoй кoнфepeнции. Mocквa, 6 июня 2007 г. M., 2007. C. 326.影子经济虽然并非俄罗斯小企业所特有的现象,但小企业在俄罗斯经济中所处的地位决定了:它们要谋求发展,就必须想方设法跻身于影子经济行列。这其中的最主要原因是国家税收负担不断加重,国家整体经济形势又具有很多的不确定性,而小企业要谋求发展,就必须理顺与犯罪组织和官僚机构之间的关系。小企业自身财力有限,不足以自我保护,因此,它们自然而然地要寻求犯罪组织的保护(“蓝色保护伞”)。俄罗斯的经济主体为了避免额外税赋所带来的过重负担,他们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和路径逃避税收。③Hecтepoвa H. B. Teнeвaя экoнoмикa и yклoнe-ниe oт yплaты нaлoгoв //Упpaвлeниe экoнoмичecкими cиcтeмaми. Киpoв,2008. № 1 (13). URL: http://uecs.mcnip.ru.当下俄罗斯企业逃税的最常见方式就是隐瞒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状态,将企业变成影子经济。俄罗斯小企业转向影子经济范畴的主要原因可以概括为:严苛的税赋压力;结算方式的多样性(现金结算、易货等);租赁关系的行政性质(不动产市场不发达)等等。根据部分俄罗斯专家的推测,目前,俄罗斯小企业30-40%的产品与服务份额属于影子经济范畴。④Cтeпичeвa O. A. Paзвитиe мexaнизмoв peгyли-poвaния тeнeвoй экoнoмики в Poccии: диc. … д-pa экoн. нayк. Taмбoв, 2007.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认为,腐败是俄罗斯影子经济的主要链条之一,腐败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在影子经济运作模式下获取私利,损害国家与普通公民的应然利益。
(二)有组织犯罪、影子经济、腐败三位一体的企业化路径
俄罗斯经济领域的有组织犯罪与腐败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即“有组织犯罪、影子经济、腐败”三位一体威胁着俄罗斯国家的经济安全。换言之,此种威胁正是源于那些拥有腐败关系网的“人物”以有组织的形式所实施的经济犯罪。犯罪组织成员通过建立最新型的违法犯罪模式(即影子经济)攫取超额利润,因此“犯罪—腐败”威胁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可见,俄罗斯“犯罪—腐败”威胁主要体现为伴有腐败因素的“有组织经济犯罪”(opгaнизoвaннaя экoнoмичecкaя пpecтyпнocть),此类犯罪的特征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犯罪组织拥有强大的物质基础—影子经济;“影子预算”中的财物与其他支出一起通常用于“供养”官员和贿买当局,此外,还有一部分投入到执法部门,用以牵制执法部门的活动;拥有稳定的犯罪组织体,这些犯罪组织共同追逐的唯一目的,即是增加犯罪收入并且利用这些犯罪所得对政权当局施加影响。因此,这些犯罪组织经常会在那些守法经营的经济主体面前炫耀自己的“优势”。有俄罗斯学者将此类犯罪组织体称为“经济—犯罪系统”(экoнoмичecкo-кpиминaльнaя cиcтeмa)。①Шeгaбyдинoв P. Ш. Opгaнизoвaннaя экoнoмичecкaя пpecyпнocть, coпpяжeннaя c кoppyпциeй, ---иcтoчник кpиминaльнoкoppyпциoннoй yгpoзы // Becтник Mocкoвcкoгo yнивepcитeтa MBД Poccии. C. 134.
经济领域有组织犯罪呈现出政治化趋势。积累了巨额资本的犯罪组织首领极力想将自己的势力扩张至国家政治圈,他们为此会通过贿买当局的路径将“自己人”推选为各级各类代表的候选人,以便后续在各级政府部门为自身利益进行院外游说。这样,便形成了伴随政权当局犯罪化的经济犯罪化现象的衍生与蔓延;为追逐超额利润而想方设法“执掌”最有效运行的经济部门。犯罪组织往往通过最有效手段—即腐败官员来达到其既定目的。有组织经济犯罪领域呈现出借助计算机手段转向高技术领域犯罪的趋势。影子经济实体在俄罗斯市场变革条件下,在短时间内积累了雄厚的经济基础,同时依仗其对国家财政预算体系和城建经济领域的掌控而继续扩张。“犯罪—腐败”威胁是一个由诸多彼此之间相互联系的要素构成的系统机制,此种威胁的形成主要由俄罗斯社会存在的内部和外部两类因素所促成。内部因素体现为:拥有势力范围和犯罪性质(或半犯罪性质)的专业化特征;犯罪组织内部成员之间有着明确的角色分工和严格的等级制度;团伙成员(包括腐败官员)之间建有成熟的联系机制;②俄罗斯有组织犯罪研究专家鲁涅耶夫比较关注有组织犯罪与腐败之间关系问题的研究,他强调,“俄罗斯有组织犯罪的特征是它的极端腐败特性,这种腐败实际上存在于所有政府机构。”参见:Лyнeeв B.B. Укaз. coч. C. 613.拥有犯罪组织公产(资金储备)。外部因素主要涉及这样几个方面:(1)俄罗斯诸多经济领域被有组织犯罪所掌控,其中包括城建和预算部门、信贷体系;国防工业、能源燃料、林业和农业综合体;住宅和公共设施领域;采矿和水产品加工以及酒类产品的加工与售卖等;(2)犯罪组织首领和骨干成员开办自己的“事业”,以便将其犯罪所得合法化(洗钱);(3)将犯罪所积聚的巨额财富通过各种途径转移至国外,即通过区域、国家之间的联系以及国际联系的途径将犯罪所得非法转移海外;(4)犯罪组织掌控的经济实体设在海外,不受本国政府控管;(5)腐败官员(公职人员)工作的政府机关和管理机构与犯罪组织之间保持着犯罪联系,等等。③Ивaнoв П.И. O пoнятии «этничecкaя opгaнизoвaннaя пpecтyпнocть в cфepe экoнoмики» // Oпepaтивник (cыщик). 2013. №2(35). C. 48—55.
这里不得不提的是,执掌影子经济的商人与犯罪组织成员、腐败官员之间利益交织,其目的、手段相互融通,从而结成俄罗斯境内与国外“犯罪伙伴”的同盟。这些犯罪同盟共同实施非法性质乃至犯罪性质的外贸交易与外币兑换活动,并且利用金融技术干扰国际支付体系,以达到控制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巨额财富。伴有腐败因素的有组织经济犯罪之所以具有更严重社会危害性,主要是由于此种社会法律现象具有两个相互联系的特征:一是此种犯罪是“犯罪-腐败”威胁的主要来源之一。与此同时,“犯罪—腐败”威胁又是集内部与外部危险之源,从而引起犯罪的各类因素总和,它对俄罗斯经济的发展、国家财政政策的实现以及在国内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等方面都会产生重要影响。当然,“犯罪—腐败”威胁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远不止前述几种,我们在这里仅着重提及其在经济领域的危害性。二是伴有腐败现象的经济领域有组织犯罪已然形成了一种“经济—犯罪系统”模式,这种系统模式主要指经济环境与社会现象各部分之间体现为互为关联的综合体。④Бapиxин A.Б. Экoнoмикa и пpaвo: Энциклoпeдичecкий cлoвapь. M., 2000. C. 899.“经济—犯罪系统”模式的出现表明俄罗斯伴有腐败因素的经济领域有组织犯罪已然深入渗透于国家经济体系及各经济部门当中。“经济”(环境)和“有组织犯罪”(现象)作为两个相对独立的要素之间既紧密联系,又相互依存:经济领域内的犯罪现象直接体现为各种不同的具体犯罪构成,同时,经济体系及各经济部门又因为其内部存在着导致犯罪的因素,从而成为此类犯罪滋生的适宜环境。毋庸置疑,经济关系的犯罪化必然会对市场机制的巩固造成实质阻碍。在此背景下,经济体自身竭力通过完善经济管理机制而试图摆脱犯罪影响,因此,他们不断采取措施扩张影子经济的规模。换言之,经济体本身想要摆脱其犯罪标签而成功洗白。
“经济—犯罪体系”中的“经济”组成部分包括这样几个方面:(1)在合法经营机构的掩护下从事犯罪活动。此种犯罪活动之所以能够得以实施,存在着诸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俄罗斯经济改革过程中加速经济发展的规模与方式无先例可循,从而导致其经济改革屡屡挫败,俄罗斯犯罪势力正是利用俄经济改革中的错误与监管缺失得以完成其资本的原始积累过程;(2)影子经济所得财富大量涌向需求较高的不动产、土地和黄金储备产品领域;(3)犯罪组织涉足金融活动领域,在信贷与非信贷担保体系内投入大量财力;(4)从税收中获利。“经济—犯罪体系”中的第二个构成部分为“犯罪”构成要素,其涵盖的违法行为有:(1)通过对所有权客体进行权利再分配的方式,扩张影子经济关系和犯罪经济关系的规模;(2)贪污和挪用那些用于国家优先发展项目、大型投资项目以及联邦(地区)特定规划项目的财政预算资金;(3)非法变现并通过非法途径将资本转移海外;(4)洗钱;(5)利用犯罪和影子经济所得维持与腐败官员(公职人员)之间的腐败联系。俄罗斯学者将“经济—犯罪体系”模式看作是犯罪组织实施有组织活动的一种形式,在此种模式架构下,合法经济与影子经济相互交织成一个整体,其目的是为了非法攫取高额利润(收入)。①Шeгaбyдинoв P. Ш. Opгaнизoвaннaя экoнoмичecкaя пpecyпнocть, coпpяжeннaя c кoppyпциeй, ---иcтoчник кpиминaльнoкoppyпциoннoй yгpoзы // Becтник Mocкoвcкoгo yнивepcитeтa MBД Poccии. C. 136.此种“经济—犯罪体系”模式即是有组织犯罪的企业化路径的典型范式。
近年来,俄罗斯执法部门虽然采取了各种各样措施打击伴有腐败关系的经济领域的有组织犯罪现象,但效果并不理想,其中最主要原因是对于黑社会行为背后的腐败“保护伞”(俄学界称为“红色保护伞”)的取证异常艰难,犯罪分子和为其提供服务的腐败官员越来越善于掩盖他们之间的非法交易行为。②Лyнeeв B.B. Укaз. coч. C. 613.与此同时,俄经济领域有组织犯罪水平不断提升,那些比较大型的犯罪组织都拥有自己的合法和准合法商业机构和组织,而这些商业组织反过来为犯罪组织的后续运行和扩大再生产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这样一来,国家财政预算机构和经济领域便成为了犯罪组织所极力染指的重心。诸多具有犯罪属性的大型公司、企业得以建立和运行,严重影响着俄罗斯国家经济安全(见图1)。综上所述,伴有腐败因素的有组织经济犯罪既是“犯罪—腐败威胁”的源头所在,同时又是一种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经济—犯罪机制”,两者之间并非相互排斥,而是互相补充的关系,共同体现着俄罗斯经济领域有组织犯罪的内涵特征,即俄罗斯有组织犯罪企业化路径的运作模式。
三、俄罗斯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对策
(一)刑事法律政策
保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保障法制与法秩序的稳定是任何国家的重要职能,此项职能通过执法活动予以实现,即国家在不同历史阶段根据当时的对内、对外政策决定其实现已知目的的具体形式、方法和路径。毋庸置疑,在打击犯罪领域的国家政策制定过程中,刑事政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根据俄学界通说观点,刑事政策 (yгoлoвнaя пoлитикa)是国家制定的,确定打击犯罪的基本方向、目标和路径的总路线。刑事政策需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执行立法及其司法适用,以及制定和实施犯罪预防措施等方式予以实现。①Пoлный кypc yгoлoвнoгo пpaвa: B 5 т. / Пoд peд. A.И. Кopoбeeвa. T. 1: Пpecтyплeниe и нaкaзaниe. – CПб.: Юpидичecкий цeнтp Пpecc, 2008. C. 75.相应的,刑事法律政策(yгoлoвнo-пpaвoвaя пoлитикa)属于刑事政策的一部分,主要是制定以刑法手段打击犯罪的基本任务、原则、方向和目的及其实现路径,体现为指令性文件、刑法规范、规范解释法案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②Caбитoв T.P. Угoлoвнo-пpaвoвaя пoлитикa Poccийcкoй Фeдepaции и ee пpинципы //Becтник HГУ. Hayчный жypнaл. – 2007.– T. 3: Bып. 1. C. 168.一般来说,刑事法律政策是通过社会危害行为的犯罪化和非犯罪化、刑罚化和非刑罚化的路径来实现的,同时也要考虑是否存在排除行为犯罪性的情节以及对犯罪后正面行为的鼓励因素。
目前,俄罗斯联邦正在逐步推进刑事政策自由化方针,其实施路径主要包括:将之前的俄刑法典中规定的某些犯罪行为予以非犯罪化处理,转为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取消了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分则某些条款规定的最低法定刑的限制;扩大适用非刑罚性质措施;增加可能终止刑事追诉的犯罪行为种类,等等。与此同时,加大了对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非法贩卖毒品和精神类药物罪以及腐败犯罪的处罚力度,针对这些犯罪的刑事法律政策更偏重于刑罚的惩罚性,这主要是基于其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与传播特性,有些犯罪还带有跨国性,因此,对此类犯罪人处以较重的、与社会相隔离的刑罚是符合现实需要的。俄罗斯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方面的惩罚性刑事法律政策主要是通过立法机关采取的犯罪化和刑罚化路径予以实现的。传统观点认为,俄罗斯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规定始于其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因为此部刑法典设专门条款对组建犯罪集团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揭示了犯罪集团的特征要件。③Aгильдин B.B. Opгaнизoвaннaя пpecтyпнocть: пoнятиe, пpизнaки, вoпpocы, тpeбyющиe paзpeшeния // Кpиминoлoгичecкий жypнaл Бaйкaльcкoгo гocyдapcтвeннoгo yнивepcитeтa экoнoмики и пpaвa. – 2013. – № 3 (25). C. 50
图1 有组织犯罪、腐败与影子经济三位一体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示意图
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实现了关于有组织犯罪活动以及犯罪组织实施行为犯罪化的规定,其犯罪化方式分为3类:(1)明确将组建、领导、参加有组织团伙或犯罪集团(犯罪组织)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比如:组织和参加恐怖主义团体罪(第205.4条),组建或参加非法武装队伍罪(第208条),组建、领导、参加武装匪帮罪(第209条),组建极端主义团体罪(第283.1条)以及组织或参加犯罪集团(犯罪组织)罪(第210条)。(2)将“有组织团伙实施”要素规定为某些犯罪的加重责任构成要件或者特别加重责任构成要件,比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05条(“杀人罪”)第2款第7项规定的杀人的加重责任构成要件“团伙、有预谋团伙或有组织集团实施的……处8年以上20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刑;或者终身剥夺自由刑;或处死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分则中,有100多个罪名把“团伙实施犯罪”规定为加重或特别加重责任构成要件。(3)把“有组织团伙或犯罪集团实施犯罪”规定为加重刑罚处罚的法定情节,即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63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参加团伙、有预谋团伙、有组织团伙或犯罪集团(犯罪组织)实施犯罪”。
俄罗斯打击有组织犯罪刑事法律政策实现的另外一种方式是加重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刑罚处罚,即刑罚化路径。近年来,俄罗斯通过出台一系列联邦法律对规制有组织犯罪的某些犯罪构成的法定刑进行了相应的修订,例如,2014年5月5日出台的第130号联邦法律对俄罗斯刑法第205.4条第1款“组织和参加恐怖主义团体罪”的法定刑进行了补充规定,增加了终身剥夺自由的刑罚种类,同时将“非法组织或参加武装队伍罪”(第208条第1款)的法定刑从原来的“3-10年剥夺自由刑”提高至“8-15年剥夺自由刑”。相应地,近年来“组建、领导、参加武装匪帮罪”(第209条)、“组建极端主义团体罪”(第283.1条)以及“组织或参加犯罪集团(犯罪组织)罪”(第210条)的法定刑也呈加重趋势。在刑事法律政策上对有组织犯罪实行加重刑罚处罚的高压手段,客观上必然迫使俄有组织犯罪分子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即他们会更注重加强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保密性、更精心地策划犯罪实施详细步骤以及掩盖罪行的手段。这便给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侦破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为此,俄立法机关通过在前述罪名的罪状增加免除刑事责任和刑罚、自动终止犯罪等制度的规定,鼓励犯罪组织中那些不稳定的犯罪分子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揭露犯罪组织的罪行。综上,俄罗斯联邦在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刑事法律政策方面主要通过实行犯罪化和刑罚化手段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其犯罪化路径针对的是那些新型有组织犯罪活动;刑罚化主要是通过设置新刑种或者加重法定刑的方式予以实现。此外,还对那些自动中止犯罪的犯罪组织分子适用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制度,以推动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侦破进程。
(二)审前合作协议制度
俄罗斯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手段方面还有一个重要制度——审前合作协议制度,即2009年6月29日出台的第141号联邦法律对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进行了修订,修订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规定了“审前合作协议制度”(инcтитyт дocyдeбнoгo coглaшeния o coтpyдничecтвe)。目前,此项制度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62条第2款和《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40.1章。审前合作协议制度是指在法定程序框架内,执法机关以减轻刑罚处罚和提供相应国家保护措施为条件,吸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揭露和侦查,其适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与有组织犯罪和腐败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性。
司法实践证明,签订审前合作协议是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措施之一。审前合作协议制度在俄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流程一般体现为:受保护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信息并协助检方侦破犯罪,检方则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317.5条的规定,对其适用特别庭审程序和承诺减轻刑罚的条件。如果嫌疑人提供的信息是虚假的或者对侦查工作毫无意义,亦或被告人拒绝履行合作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则公诉方有权拒绝履行协议所规定的承诺条件。申言之,审前合作协议虽然具有双方协议的属性,但公诉方明显占有主动地位,因此,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人员都极力创造条件促成审前合作协议的达成,以此敦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积极作证和(或)协助犯罪侦破活动。多数情况下,犯罪集团成员不仅知晓集团的参加人情况,而且也掌握组织者、领导者及其所实施犯罪活动的相关信息,而侦查人员要辨别这些信息的真伪则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因此,有必要与犯罪集团成员签订审前合作协议,以便于犯罪集团组织的侦破。①Кoлoвopoтный A.A. Taктичecкиe ocoбeннocти дoпpoca пoдoзpeвaeмыx и oбвиняeмыx пpи paccлeдoвaнии пpecтyплeний,coвepшeнныx opгaнизoвaнными пpecтyпными гpyппaми / A.A. Кoлoвopoтный // Coвpeмeнныe гyмaнитapныe пpoблeмы: Cбopник нayчныx тpyдoв. Bып. 12. - Boлгoгpaд: BA MBД Poccии, 2010. C. 34-41.俄罗斯司法实务中签订审前合作协议的情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与有证据证明其已实施某种可能被法院判处剥夺自由刑的犯罪组织成员签订审前合作协议,此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可以与犯罪组织活动无关,但行为人应当确信自己一定会判处刑罚的情况;或者与其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签订审前合作协议,虽然此被告人并非犯罪组织成员,但他(她)却掌握有关犯罪组织的重要信息,比如,被告人因其实施了与犯罪组织活动无关的杀人罪,但他之前给犯罪组织的头目当过司机,因此而掌握侦查所需要的有关犯罪组织活动和犯罪成员的必要信息。如果前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还有需要抚养的幼年或未成年子女、良好的生活条件、稳定且高薪的工作,则更容易与之达成审前合作协议。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62条第2款的规定,“在具备减轻情节……并且没有加重情节而签订审前合作协议的情形下,刑罚的期限和数额不能超过最重刑种的最高期限或数额的1/2”。由此可见,此条款规定排除了对于那些签有审前合作协议,但同时具有加重情节的行为人的适用,因此,缩小了审前合作协议的范围。基于此,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后来以全体会议决议的方式阐明,在被告人积极协助团伙犯罪侦破的情况下,法院有权适用《刑法》第64条的“减轻刑罚”规定,其中包括具有加重情节的情况。②Пpыткoвa E. B. Oбecпeчeниe бeзoпacнocти пoдoзpeвaeмoгo (oбвиняeмoгo), зaключившeгo дocyдeбнoe coглaшeниe o coтpyдничecтвe, нa cтaдии пpeдвapитeльнoгo paccлeдoвaния: yгoлoвнo-пpoцeccyaльныe и тaктикo-кpиминaлиcтичecкиe acпeкты:диc. … кaнд. юpид. нayк. CПб., 2015.为了便于司法操作,有学者提出应当删除前述第62条第2款中“并且没有加重情节”的规定。
俄罗斯的犯罪集团大多都聘有自己的专门律师,这些律师不仅为处于预备侦查阶段和法庭审判中的集团成员进行辩护,而且有些律师本人也参与集团的犯罪活动。因此,在这种情形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签订审前协议时不应当让前述身份的辩护人在场,而应当建议当事人另外聘请与犯罪集团没有关系的其他辩护人参与审前协议的签订。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签订审前合作协议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协助犯罪的侦破,而是为了犯罪集团的利益提供伪证以扰乱侦查人员的视线。在俄司法实践中,即使对当事人的作证有所怀疑,也会与之签订审前合作协议,因为此种合作协议可以因证据瑕疵而在预备侦查阶段随时予以终止,况且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履行协议条件可能也会提供某些真实的犯罪和犯罪人线索,即使这些线索与犯罪集团活动无关。此外,通过签订合作协议,不仅可以理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可能从中获取与犯罪集团活动相关联的蛛丝马迹。在审查审前合作协议签订申请时,侦查人员应当初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真的掌握侦查所需的必要信息,同时应当预判当事人是否能够真正履行协议条件,从而决定有无签订合作协议的必要。可见,审前合作协议制度是俄罗斯联邦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措施之一,是俄司法实践中侦破大型犯罪集团案件过程中经常适用的一种办案手段,可以为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策略构建方面提供些许借鉴。
(三)组建打击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专门机构
20世纪90年代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组织决议,旨在组建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专门机构。1992年10月8日颁布了“关于保护公民权利、法秩序和加强与有组织犯罪作斗争”的俄罗斯联邦总统令。为贯彻实施前述总统令,1992年11月29日出台了“关于保障与有组织犯罪作斗争的组织措施”俄罗斯联邦政府决议。①Coбpaниe aктoв Пpeзидeнтa и Пpaвитeльcтвa Poccийcкoй Фeдepaции. 1992. № 15. C. 1157.此两部法案颁布实施后,俄罗斯联邦内务机关的编制人数增加了2万人,并且国家为此增加了很大一笔财政投入,以保障打击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顺利进行。此外,还组建了俄罗斯联邦内务部所属的“有组织犯罪问题总局”,1998年改为“俄罗斯联邦内务部打击有组织犯罪总局”,同时在俄罗斯联邦所属的共和国、边疆区和各州分别设立了地区分局。这些专门机构设立的主要任务是:扼制犯罪集团、匪帮和有组织团伙的活动;制止对犯罪组织的资助;揭露公职人员和政府机构对犯罪集团利益的庇护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侦破有组织犯罪实施的普通刑事犯罪,等等。为了给打击有组织犯罪专门机构提供强有力保障,还组建了专业的“快速反应行动队”,为其配备了当时最现代的武器装备和交通工具。
1994年6月14日颁布的“关于保护居民免受匪帮和其他有组织犯罪侵害紧急措施”的俄罗斯联邦第1226号总统令,标志着俄罗斯打击有组织犯罪进入了一个特殊阶段。根据此部总统令的规定,打击匪帮及其他有组织犯罪所实施严重犯罪的紧急措施机制付诸实施。该部法案规定,如果具备足够材料证明某人是具有实施重罪嫌疑的匪帮或有组织犯罪团伙的成员,则在征得检察机关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在提起公诉前对某些事实予以鉴定,其鉴定结果可以用作此刑事案件的证据。鉴定内容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本人的金融经济活动情况、财产和财政状况,而且还涉及嫌疑人的亲属以及近5年和嫌疑人共同生活的人的财政经济情况,此外,被鉴定的对象还包括犯罪嫌疑人能够支配和使用的财产、财物或名称所属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与此同时,对于此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直接适用禁止外出、提供个人担保、社会组织担保和保证金等强制措施,此类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0天。当时的检察机关、内务机构、侦查部门以及税务机关要想获取前述个人或单位的金融和商业秘密并不会有什么阻碍。此外,内务机构和侦查机关还被赋予了搜查企业、机关和其他组织所有的楼宇、场地的权利(无论是哪种所有权性质),以及查阅记载活动情况的文件、检查运输工具、司机和乘客的权利。可见,当时为了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俄罗斯当局赋予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专门机构和侦查此类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相当充分的职权。
俄罗斯总检察院、内务部和公安部发布了关于执行前述《紧急措施》总统令规范的“联合指示”,责令建立“联合侦查行动队”专门打击匪帮及其他有组织犯罪,同时保证担当此项任务的检察机关和内务机构的侦查人员具备合目的性的专业化素养和水平。此专业化程度极高的“联合侦查行动队”于2008年之前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方面成效显著,肃清了几千个匪帮和犯罪组织与犯罪集团。然而,从2001年开始,由于一系列的主、客观方面原因,俄罗斯各职能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解构“联合侦查行动队”的决定,使“联合侦查行动队”逐渐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2008年俄罗斯官方出台了完全撤销“打击有组织犯罪部”的决议。②Укaз Пpeзидeнтa PФ oт 06.09.2008 № 1316 “O нeкoтopыx вoпpocax Mиниcтepcтвa внyтpeнниx дeл Poccийcкoй Фeдepaции”// Coбpaниe зaкoнoдaтeльcтвa PФ. 2008. № 37. Cт. 4182.专门打击有组织犯罪部门的撤销标志着俄罗斯与有组织犯罪作斗争的应急期已然结束。
俄有组织犯罪研究专家对前述撤销决定提出了反对意见,他们认为,打击有组织犯罪专门部门在长期与有组织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积累了极其丰富的经验,而这些经验在其解散后并没有在俄联邦内务部其他业务侦查部门得以适用,其原因是这些业务部门打击犯罪的手段和路径与原来的“打击有组织犯罪部”之间存在着原则性的差别:如果说一般的刑事侦查路径是从所实施犯罪客观状况至实施犯罪的人,那么“打击有组织犯罪部”的侦查路径则正好相反,他们是从有可能实施犯罪的人至其准备实施犯罪的路径进行侦查的,此其一;其二,“打击有组织犯罪部”可以与负责有组织犯罪涉及罪名相关联的所有侦查部门进行联合办案,而此部门解散后,内务部各个部门刑事警察联手进行常态式的有计划性联合办案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每个刑警部门都有自己的任务和侦查方向。况且,“打击有组织犯罪部”撤销之后,当代俄罗斯的有组织犯罪不仅没有销声匿迹,反而呈愈演愈烈态势,特别是俄罗斯联邦所属的北高加索、远东等地区有组织犯罪异常猖獗。这些犯罪组织往往利用现代化的通讯手段和网络迅速集结,联合实施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各类刑事犯罪。在此背景下,俄罗斯刑法学者与犯罪学专家一致认为,应当重建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专门机构。至于拟新建专门机构的人数组成和具体任务等问题则应通过对俄罗斯国内犯罪状况的全面分析后予以确定。此外,在建立此类专门机构时应当依法合规,并且要设立切实可行的监督机制,以避免机构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和漏洞。①Бычкoв B.B., Cидeлeв B.B. Cпeциaлизиpoвaнныe пoдpaздeлeния пo бopьбe c opгaнизoвaннoй пpecтyпнocтью: иcтopия и пepcпeктивы paзвития.
(四)经济领域有组织犯罪的应对措施
有俄罗斯学者指出,目前俄罗斯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出台的相关决议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方面还比较弱势,特别是那些与俄有组织犯罪经济根基相关联的犯罪,其法定刑规定得过低,与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相适应,比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95条(不正当破产罪)、196条(蓄意破产罪)和197条(虚假破产罪)所规定的与破产相关犯罪的法定刑极低,而前述行为恰恰是有组织犯罪转移财产的极佳路径。②Maтмypaтoв Б.Д. К вoпpocy oб oбъeктe пocягaтeльcтвa и пpeдмeтe xищeния гocyдapcтвeннoгo или oбщecтвeннoгo имyщecтвa пyтeм мoшeнничecтвa // Becтник Кapaкaлпaкcкoгo филиaлa Aкaдeмии нayк Узбeкcкoй CCP. Hyкyc, 1987. № 3. C. 58-62.因此,在执法机关打击经济领域有组织犯罪方面,俄学者提出了如下有针对性的综合措施建议:
在组织和管理层面,应对内务部各部门的任务与功能进行重新划分,使其更具合理性。在有组织犯罪所实施的经济领域犯罪方面,应采取预防、揭露、制止和侦破相结合的方式,基于此,必须实质提高刑警部门的侦查业务能力,同时完善各部门侦查业务信息的交换机制,以保障对经济领域有组织犯罪进行有效打击。在信息分析工作方面,应当建立经济领域有组织犯罪活动及打击措施和效果方面的数据库,对那些活动比较猖狂的犯罪组织进行严密监控。同时,对当前所面临的打击有组织犯罪现状进行预案分析与经验总结。在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实践措施领域,必须通过安排业务熟练的侦查人员追踪犯罪组织首领及其骨干成员犯罪活动的路径,加强对犯罪团伙与犯罪集团的监控。在预防经济领域有组织犯罪方面,应当建立定期的系统化和综合性的监察机制,提高与各类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水平,以便及时获取犯罪组织活动动向方面的信息。同时,有组织犯罪侦查机关应当与刑罚执行机构联手,有效监控有组织犯罪分子服刑期间的各种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