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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比较及启示

2018-09-28张旭城

智富时代 2018年8期
关键词:股权结构独立性董事

张旭城

【摘 要】美国的共同基金是最为典型的公司型基金。我国实行的是契约型基金模式。我国投资基金相对而言起步较晚,发展较快,但随之而暴漏出的问题也不少。比较中美投资基金内部治理上的差异,得出了完善我国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的几条启示和建议:完善基金公司公督察长制度,完善基金公司公司股权结构,完善基金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关键词】内部治理结构;投资基金

一、引言

1991年,中国第一只封闭式公募基金在武汉获批成立,基金行业自此登上我国金融舞台。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暂行管理条例》,1998年正式开始实施,中国的基金行业才正式进入法治治理道路。在随后的时间里,我国对于基金行业的立法不断地改进和完善。200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正式颁布实施,2004年以后的相关立法基本都是在此基础上修改和展开,最新修订版的基金法是2015年版本。

法律上的不断完善推动了我国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但是快速发展的背后暴漏出的问题同样很多。2000年的基金黑幕事件将基金治理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基金行业立法还不完善;监管不足,这导致违法违规的现象频出,关联交易盛行;基金管理公司的制度安排不合理,很多岗位的设立形同虚设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比如说监察长一职;市场竞争不足,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设限及其严格,市场上的基金管理公司都来源于有大背景的证券和信托公司,基本上处于垄断地位;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性也受到了怀疑,保障基金管理公司独立性的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也值得探讨。

我国基金行业暴露出的这些问题究其根本都在于基金治理方面。治理分为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在基金行业,外部治理主要是法律方面,内部治理主要是针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而基金行业问题频出的根本原因主要也在于内部治理上。

本文通过对中美两国投资基金内部治理进行对比研究,得出对我国投资基金治理方面有意义的启示。

二、中美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介绍

(一)内部治理结构概述

所谓内部治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股权);对董事会、经理及员工的评价和监督;怎样设计和实施激励制度。

具体到投资基金行业,第一个方面涉及到股权结构的安排,即基金的股份结构;第二个方面主要涉及到基金公司董事会的安排,包括董事会成员的选举,董事会成员的构成,最重要的就是独立董事制度中独立董事的选举;第三个方面涉及到的是对公司人员的激励安排措施,主要包括对基金经理,独立董事,在中国还包括监察长的激励安排。

(二)美国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

美国的共同基金是最为典型的公司型基金。该类型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安排中最具特色也最重要的就是独立董事制度。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独立董事多数原则:美国1940年的投资基金法要求基金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在总数一半以上,在2001年的修订案中,独立董事人数占比要求改为大多数。增加独立董事比例最主要的目的在于控制关联交易,独立董事被赋予更多的权利可以更好的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交易进行监督,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董事会的监督职能得以提升,从而更好的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独立董事自我任命原则:对于一只刚成立的基金,首届董事会成员(包括董事和独立董事)通过股东大会投票产生,往后,新的独立董事的提名和任命都有独立董事来完成。经过几轮替换后的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就有了很大的保障。

独立董事获取信息的保障原则:独立董事必须要获得高质量的相关信息才能有效履行其监督职责。公司的会计要求是独立会计。基金公司的律师由管理人代表基金聘用,但是独立董事对律师有免职的权利。

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原则:一是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二是对基金管理层与其他服务机构之间利益冲突或者利益关联进行处理和监督。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

我国实行的是契约型基金模式,其运作模式一般为:先由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机构订立订立信托契约,并根据该契约的条款向投资者发行投资份额,投资者申购或者认购基金份额,将基金交由信托人进行投资和管理,托管人则负责管理基金资产。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即基金持有人构成,是最高的权力机构。股东会通过投票选举董事,其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董事会是公司最高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直接负责。股东会通过投票选举出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主要负责监督和审查,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旗下设立薪酬与提名委员会,战略规划委员会以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各司其职。基金公司还特别设立检察长一职,专门对各项事宜进行监督。此外,就是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往下的各个职能部门。

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中有两点比较有特色。

第一点是公司专门设立检察长一职。检察长对基金的运作,制度执行情况,内部管理,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等方面进行监督,并对董事会和证监会负责,不但要定时向董事会汇报,还要向证监会作报告。

第二点是总经理下设两个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与合规与风险委员会。

综合来看,我国基金组织形式上借鉴了以英国为代表的契约型的方式,但同時也引入了美国公司型基金中的独立董事制度。本来是想取两家之长,模式上引入了,但实际操作上却出现了很多问题,关于我国基金治理结构上的缺陷在下一节讨论。

四、美国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上的优点

(一)股权结构上注重基金公司的独立性

美国的基金公司股权结构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美国最大的54家基金公司:业绩排名前百分之三十的14家基金公司在股权结构上属于私人基金;有8家上市的基金公司业绩排名在前百分之四十;至于集团基金公司占比最多,业绩也是最差的。

基金的股权结构决定了基金公司的独立性。在美国,业绩表现最好的基金公司都是员工持股或者私人拥有,比如说富达、先锋。而银行或者证券信托公司控股的基金业绩表现反而相对较差。

(二)注重对投资者的保护

首先是法律监管。美国针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制定了一系列完备的法律。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有效的控制了关联交易,有效的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其次是相关单位的监管。美国的投资基金在注册成立时就已经明确的写明了投资方向及品种。美国联邦税务局设立有专门的机构检查投资基金公司的税务表,查看起投资种类是否符合其募集说明书,如不符合,会有相关的处罚措施。此外还有行业自律。

五、中国投资基金内部治理上存在的问题

(一)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限制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股权结构集中度较高,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大股东也多为券商,信托公司。中国的投资基金大部分都由券商和信托公司所掌控,尤其是绝对控股型基金。券商控股基金的利益是服从于其控股股东的利益。

对于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控制关联交易。而在中国,由于过于集中地股权结构,很多基金公司的经营实际上由大股东操控,关联交易的发生更加频繁。2000曝出的《基金交易黑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这种过于集中的股权结构。

(二)独立董事制度存在问题

我国在基金治理结构中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但在实践上却出现了种种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独立董事人数和比例都不足:我国法律规定基金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两名,在董事人数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这与美国共同基金独立董事制度中所要求的独立董事占多数(或者不得低于三分之二)有很大差距。

独立董事独立性差:所聘请的独立董事只对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而不是对基金持有人负责。从逻辑上说,独立董事必然站在基金管理公司利益最大化立场上行事。

对独立董事的激励制度不足:法律只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给与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适当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没有吸引力的薪酬肯定不能够让独立董事积极的工作。

(三)督察长的职责未能落实

根据证券法要求,督察长履行职责,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督察长的设立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但实际上督察长的职责却未能落实。

首先,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的把关者,常常和基金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方面出现冲突。其次,督察长一职往往被作为升职的职业跳板。

最新的相关法律规定证监会领导离职后在三年之内,普通员工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在相关监管结构任职,不能担任基金公司的高管。可是督察长不在这些限制之内。这使得很多督察长一职成为了很多证监会离职人员的职位跳板。

六、启示

(一)完善基金公司公司股权结构

第一,发展多元混合股權结构,增加投资基金的独立性。积极发展多元混合制度是必要的,放开市场准入条件,增加有条件的实力雄厚的民营资本和外资的持股比例,从而在股权方面能够分权制衡,增强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性。引入外资参与持股,还可以引入国外先进的治理理念。

第二,鼓励基金公司上市。一方面,基金公司上市可以分散股权结构,而且上市后有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让众多的投资者共同进行监督。另一方的好处体现在股权激励方面,让管理层持有上市基金的股份,管理层为了自己的利益也会更加尽心尽力的进行管理。

(二)完善基金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适当的提高独立董事的人数和比例现今实际研究中发现,美国大多数共同基金的独立董事比例都在2/3以上,并且有良好的效果。我国的基金法规定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2人,比例不得低于1/3。由此可见,我国的独立董事不论是人数和比例上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第二,建立完善的独立董事聘选机制。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知识和经验,还要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

第三,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比较好的方法就是对独立董事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给与独立董事一定的股权,基金公司的业绩越好,独立董事自身也能获得更多的好处,投资者也能获得更好的收益。

(三)完善基金公司公督察长制度

第一,进一步加强督察长的独立性。可以建立督察长人才市场,把督察长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职业,就类似于独立会计公司一样,成立专门的督察长公司,设立相应的督察长的职位标准,提供专业的综合素质高的督察长。基金公司聘任的督察长从督察长公司中挑选,与督察长公司签订协议。这样,就避免了督察长与基金管理层的利益关联,有效的保证督察长的独立性。

第二,加强对督察长的工作监督。要进一步加强督查长得监管应该分配更多的监管资源,比如说可以设立一个专门负责监管督察长的机构或者是督察长协会。同时还可以加强督察长的工作信息纰漏,让投资者共同监督。

第三,加强督察长的风险控制教育。设立督察长一职的直接目的就是加强基金公司的风险防范。监管当局有必要加强基金公司督察长的风险控制法规培训,同时,基金公司的管理层也更萤爱注重对督察长的风险控制培训。这样内外结合,从而提高整个行业的风险控制水平。

【参考文献】

[1]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分析[J]. 张超,闫锐.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7(11)

[2]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特征与绩效关系的经验研究[J]. 何杰. 管理评论. 2005(08)

[3]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议[J]. 肖金梅.现代商贸工业. 2014(15)

[4]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现存问题及对策[J].田小龙.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 2007(10)

[5]我国公司型基金治理结构的构建之路——以美国共同基金治理结构为视角[J].楼晓.法学评论. 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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