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保险体系对黑龙江省的启示
2018-09-27张怡张晓京林昱雯高志韩马璐瑶
张怡 张晓京 林昱雯 高志韩 马璐瑶
摘 要 黑龙江省作为全国粮食大省,农业生产标准化程度高、大面积机械化生产特点明显,探究农业保险在该地的发展情况与完善措施,对促进其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分析农业保险体系的发展历程、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从黑龙江省现面临的农业保险问题入手,吸取美国的相关经验,为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发展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 美国 ;黑龙江省 ;农业保险体系
中图分类号 F843
Enlightenment of American Agricultural Insurance System to Heilongjiang
ZHANG Yi ZHANG Xiaojing LIN Yuwen GAO Zhihan MA Luyao
(College of Finance, Harb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 Haerbin, Heilongjiang 150028)
Abstract As a national food Province, Heilongjiang has a high degree of standardization and large machine production.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explore the development and perfection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in the area and to promote its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This paper mainly adopts the method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system is the most perfect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Heilongjiang province were compared, starting from the problems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in Heilongjiang is now facing, draw the relevant experi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put forward specific proposal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Key words American ; Heilongjiang ; agricultural insurance system
近些年來,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地位越来越高,在政府的政策鼓励与支持下,我国也跃居为世界上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但是,如何借鉴世界第一大农业保险市场(美国)的诸多成功经验,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市场体系,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问题。
下面将对美国和黑龙江的农业保险发展历程、发展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相应解决方法进行比较分析,以希望给黑龙江省农业保险未来发展以一些启示,促进黑龙江省农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1 美国农业保险分析
1.1 美国农业保险发展历程
1.1.1 政府单独经营农业保险阶段(1939-1980年)
1938年,美国制定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1939年该法案正式实施,这标志着美国的农业保险的开端[1]。初期,由于农业保险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发展很不成熟,农业保险由政府单独经营管理。但由于农业保险费率过高、保险的范围窄、保险成本高等问题,大多数农户都不愿意投保,投保率低下。
1.1.2 政府与私人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农业保险阶段(1980-2000年)
美国政府分别于1980、1994对《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进行了两次重大的改革:(1)为减轻财政压力,1980年美国政府对《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进行调整,开始积极主动地引进商业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参与到农作物保险的经营和产品销售领域。(2)1994年,美国政府将农业保险与政府关于农业的其它福利计划进行了联动,如农民只有参加了农业保险才能获得农产品贷款、农产品价格补贴等政府农业福利,这种联动制使农业保险具有了半强制的特点,大大提高了农业保险参保率。
1.1.3 政府监管下私人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阶段(2000年至今)
经过政府与私人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农业保险长时间的过渡,至2000年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成为提供保险服务的主力,联邦政府已经基本不参与农业保险服务的直接提供,美国农业保险开始迈入政府监管下私人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新阶段。
1.2 美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存在的问题
1.2.1 农户参保率低下
1938年,美国颁布《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此时农业保险只处于在局部地区试验阶段,承保的农作物只有小麦,承保面积有限,农作物保险的费率较高,投保率较低[2]。美国后期为提高投保率,开始在各州全面开始运行农业保险,但结果并不理想。
1.2.2 农民收入无法得到保障
在美国,农业保险一开始主要是保产量。但谷贱伤农,在粮食丰收的时候谷价却下跌,农民的收入仍然无法得到保障。
1.2.3 农业生产风险大,赔付率高
农业生产基本是露天工厂,生产成果对自然灾害的敏感度较高,农业保险的风险较大。
1.2.4 保险品种单一
从1938年美国开始施行农业保险,保险产品只有单一的小麦险,在后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农业保险产品创新缓慢,无法满足农户对多种农作物投险的需求。
1.2.5 投保时道德风险问题
在投保过程中,农户属于信息优势方,保险公司属于信息劣势方,农户凭借自己掌握的对土地的充分信息经常将易受灾的土地投保,不易受灾的土地不投保,造成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失衡。
1.3 美国农业保险发展中问题的解决办法
1.3.1 农业保险立法
截至今天,美国从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颁布以来,根据农业保险在经营过程中反映出的一系列问题,对法案进行了数十次的修订,为农业保险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1.3.2 农业保险产品创新
从1980年颁布新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起,美国开始依法研究和试验一些新的保险产品,经过近80年的发展,如今美国农业保险产品覆盖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和温室种植,有150多种农作物被纳入农业保险范畴,可供选择的保险品种超过300个[3]。
1.3.3 政策取向开始由保产量逐渐过渡到保收入
早在1945年,美国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就开始尝试从保产量农业保险过渡到保收入农业保险。如今美国农业保险品种不断扩大,但大体可分为两种——保产量和保收入。
1.3.4 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
美国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针对纯保费、经营管理费和风险损益费这3个方面:通过保费补贴解决农民买不起保险的问题;通过经营费用补贴解决农业保险经营成本过高的问题;通过再保险费支持解决农业保险中巨灾风险难以分散的问题。
1.3.5 农业保险产品差异化
针对不同地区甚至不同农场,美国开发了类型多样的农业保险产品。例如有以地块为单位的保险品种,有以农场或某一区域为单位的保险品种,这种 “因地制宜”大大降低了投保时的道德风险。
2 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分析
2.1 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发展历程
2.1.1 农业保险的探究阶段
从1991年到2004年,黑龙江省建立了垦区种植业风雹基金,开始进行农业保险的探索。到2004年,国家先后在黑龙江、吉林和上海进行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试点。2005年经国务院同意和中国保监会批准,黑龙江省设立了全国惟一一家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阳光农业保险公司,其提供农业保险服务并为垦区增雨、防雹等项目进行补贴。
2.1.2 农业保险的试点阶段
2008年黑龙江省被中央纳入农业保险试点范围,开始全面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政府主要针对玉米、水稻、大豆、小麦、母猪和奶牛进行财政补贴。同时,财政部对省级政府组织特定农作物品种的保险业务按保费的一定比例提供补贴。
2.1.3 农业保险的现行发展现状
目前,黑龙江省设立100多个险种,在乡镇设立44种养业保险产品。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经营黑龙江省的主要农业保险,这期间承保土地覆盖率逐年增加,承保农作物种类不断创新,农业保险提供风险保障日益增长,黑龙江省地方农业保障能力不断提高,快速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2.2 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存在的问题
2.2.1 农业保险产品单一,无法满足农民需求
农业保险缺乏创新,匮乏的农业保险品种无法满足投保人的需求。
2.2.2 农业保险发展过分依赖政策性扶持,缺乏市场动力
农业保险的保障程度要求高,支付保障成本较高,商业利润低,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保险公司缺乏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力度,人才技术严重短缺。
2.2.3 农户购买农业保险意识不强
农业保险推广过程中农民的农业保险意识薄弱,对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起关键作用认识不够,购买保险欲望不强,保险需求有限。
2.2.4 农业保险相关法律亟待完善
尽管《农业保险条例》已经实施,但由于出台较晚,本身还缺少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不足之处;而且黑龙江省也迟迟没有根据《农业保险条例》推出本省适用的地方性农业保险法规条例,这使得参与农业保险各方的行为与利益都不能得到有效的约束和保障,严重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2.2.5 保险公司抗巨灾能力较差
黑龙江省目前应对巨灾风险的手段主要还是依靠保险公司自身投保的再保险和保险公司每年提取的有限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十分有限。
3 建议
3.1 创新农业保险险种,扩大覆盖面
保险机构应该不断创新,积极开发新产品,提供新险种,兼顾政策性与经济性,达到为农业提供合理保护和保证保险公司正常赢利的目的,从而取得最佳的社会效益。拓展农业保险的品种,能够全面保护农业损失,不仅在农业的种植领域,在农户的生产和销售等各个领域全面开发农业保险产品以及一些衍生品,从而满足农户的需求。创新政策性种植业保险险种,进行分级保险,在保险公司对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量身定制。
3.2 提高农业保险相关专业技术水平,培育专业人才
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一方面可定期对工作人员开展学习培训工作,提高农业保险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以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服务于黑龙江省的农业保险事业,使得农业保险无论是在管理、销售和产品的开发,还是在风险评估和理赔定损等岗位都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对大学专门开设农业保险专业,通过系统的学习与实践,为农业保险工作储备后备人才。
3.3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农业保险意识
可开辟多种渠道,全方位、多方式地进行农业保险的宣传工作:(1)可以通过电视、广播和报刊等传统的传播渠道进行宣传;(2)随着微信等手机 APP 的推广与普及,还可以利用微信平台等新型媒介进行宣传;(3)可以通过到农村开展农业保险知识讲座的方式,面对面地向农民传授农业保险知识,解答农民的问题;(4)也可以利用电影下乡和文艺汇演下乡等娱乐方式,潜移默化地向农民推广农业保险和灌输农业保险知识。
3.4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
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黑龙江省应按照本身自身特点,在国家《农业保险条例》的指导下制定一些符合自身需要的条例以适应本省农业保险的发展[2]。
3.5 增强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完善农业生态保护制度
从气象指数保险方面,以主要农作物的关键生长期设定保险投保期间,合理设置触发指标,设计多种灾害保费分配比例,加强对气象的观测,相关部门积极发布气象预警。洪水指数保险方面,设计合理的洪水淹沒范围面积,调整保险期限。成立专门的巨灾保险机构,对巨灾保险进行专门的调控。注重农业保险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完善轮休等耕地保护和补贴制度,加大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治理,推进绿色农业,促进农业的产业升级。
参考文献
[1] 吴雪平,梁芷铭. 美国农业保险政策对农业经济的影响[J]. 世界农业,2014(1):64-67.
[2] 冯文丽,王 兵. 美国农业保险法的修正历程与启示[J]. 农村金融研究,2010(9):61-65.
[3] 赵长保,李伟毅. 美国农业保险政策新动向及其启示[J]. 农业经济问题,2014(6):103-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