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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辩护全覆盖制度的完善

2018-09-26王玉芹

山东青年 2018年4期

王玉芹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一《办法》的出台不仅实现了司法部提出的“推动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的目标,同时其将惩治罪犯和保障人权相结合,因而对我国刑事辩护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然而,在这条“律师辩护全覆盖”道路的不断探索当中,如何才能更好的发挥律师在促进司法公正中的作用,如何才能在庭审当中得到实质的推行,是需要法律人的不断努力才能最终得以实现的。

关键词:律师辩护;辩护全覆盖;司法正义

一、 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内涵

2017年4月,司法部最先提出“推定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制度构想。同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便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一《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工作正式展开,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法律保障进一步得到加强,司法公正和人权正义不断加以实现。一般而言,当事人的律师辩护权主要通过当事人委托、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以及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等。该《办法》的出台一方面是围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两个角度实现犯罪嫌疑人能够“请的上”律师,另一方面又从公检法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角度加以规定,以实现律师能够“快速高效”的发挥作用。这样从不同的方面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辩护权得以实现,才能最终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目的。

二、 我国当前律师辩护制度的现状

(一)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是,法律援助案件服务的质量总体来说低于有偿法律服务质量,法律援助律师总体而言办案质量不尽如人意,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康发展。究其根本,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法律援助律师办案缺乏可靠的资金保障,经常出现实际的办案成本远远高于律师费补贴的情形,而此种情形下往往需要办案律师“自掏腰包”,因此影响了律师代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机构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援助制度下,由于缺少资金保障大大降低了律师的积极性,因而律师办案往往处于粗发放的状态,再加上此时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措施,案件的质量已经难以依靠法律援助律师的自觉性,致使办案质量大打折扣。[1]

(二)律师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

在我国当前的行使辩护制度中,虽然表面上律师与公检法一并保障犯罪分子得到法律的制裁,但现状却是公检法将律师视为犯罪分子的“开脱者”,双方呈现不正常的“敌对”状态,不仅漠视律师应有的尊严和权利,同时对于律师代理犯罪嫌疑人进行的法律活动也不给于积极的配合。因而,在此种情形下,律师在刑事办案过程中受到极大的限制,使得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也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毕竟,律师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才能提供最为合理的辩护意见,如果相关公检法不配合辩护律师的工作,律师不能对诉讼材料加以全面掌握,因而也难以给予犯罪嫌疑人与公诉方相对等的辩论。

(三)刑事辩护的法律意识淡薄

从我国传统的法律来看,整体上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这种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众的看法,导致人们普遍形成了只要符合《刑法》上的罪名便可认定为有罪的观念,而不注重从程序上保障自己权利的维护和实现。而且,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中法律发展现状而言,民众多数只是出于被动接受法律义务的情形,主动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认知并不强烈,因而即使犯罪嫌疑人在刑事审判中确实收到不公正待遇或者侵犯其人身权利的情形,也很少有人愿意相信通过刑事辩护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三、《办法》对现行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机制

(一)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制度健全是主导

在我国当前的制度和国情下,要想提升刑事律师的辩护率,单纯依靠当事人自己委托是很难有根本性的实质性进展的,主要表现为受到法律意识和经济条件两方面的限制,一方面,多数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一般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想要依靠法律和刑事辩护来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不强,这也是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律师辩护率较低的很大程度上的原因;另一方面,就经济状况而言,刑事辩护律师的费用一般较为昂贵,而且触犯刑法的罪犯多数是由于经济原因,因此经济上的困难带来了极大的限制。

该《办法》中最大篇幅对于我国当前的法律援助辩护制度进行了完善和补充,这也是以外在力量保障律师辩护加以实现的最基本途径。其中该《办法》的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下,律师辩护成为了刑事审判的必要程序,完全避免了刑事诉讼中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放弃辩护,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得不到维护的情形,更大程度上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形成和发生。另外,该《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专门就刑事法律援助中面临的最大问题进行了规定,即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适当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办案补贴标准[2],这一条款的规定正是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法律援助中由于报酬缺乏导致的律师要么不愿接受法律援助案子,要么不愿全心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问题,大大给予了律师以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这样才能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得到最根本的实现。虽然该经费保障仍然与高额的专项诉讼费用相距甚远,但很大程度上可以使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不到应有作用的现状加以缓解。

(二)公检法等机关对律师辩护的配合是辅助

为了解决我国刑事辩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受尊重且效率低下的问题,该《办法》的出台直接规定了相关公检法机关应当对律师的辩护工作予以配合,该配合包括了两方面,一方面是指公检法、司法行政机关等在律师办案的过程中应当保证必要的尊重和效率,另一方面,則是指司法行政机关等应当对于办案律师进行必要的监督。

就前者而言,《办法》规定,法院不仅应当依法安排律师进行阅卷,帮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而且应当尊重律师意见,对律师的执业权利给予最大程度的尊重,这对于律师辩护工作的开展而言,是具有极大意义的。就后者而言,《办法》认为,不仅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和维护,同时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同时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律师协会加以指导和监督,也能避免律师在办案中“随心所欲”,不能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与当前辩护制度完善的最终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三)值班律师制度得到进一步强化

2015年6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引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正式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由各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担值班任务的律师到法庭、看守所等机关,为需要帮助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该制度的建立实际上属于法律援助制度的组成部分,使得方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获取法律服务更加便捷,也是对于其辩护权的重大保障。该《办法》第二条第六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都进一步对值班律师制度进行了强化,对于律师辩护全覆盖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四、“律师辩护全覆盖”完善的对策建议

该《办法》的出台,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律师辩护全覆盖”机制的完善和实现,但是其仍旧存在不完善之处,因而笔者建议律师辩护制度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引导民众正确认识刑事辩护制度的价值

我国应当注重国情和刑事辩护制度自身发展的规律性。一方面,司法人员及时转变理念,培养其牢固树立程序公正的法律思维,消除对辩护律师的误解与敌对情绪,共同捍卫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使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另一方面,要引导民众注重保障自己的人权和强化自身诉讼主体地位,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原则,消除其对辩护律师的偏见,才能使其律师辩护权得到更好的维护和实现。

(二)适用于律师的制度应当加以完善

在当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得不到切实维护的现状中,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因而律师素质需要切实加以提高,健全我国律师行业的行为规范,并加强社会各界的监督。另外,辩护律师组织也亟待加强,作为律师职业组织的律师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和维护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为律师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消除律师的后顾之忧,这有利于保证律师的辩护质量。

(三)细化办案机关职责

刑事辩护中办案机关的通知、落实职责是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最关键,也最难落实的工作。鉴于此,这一对策实际上是从公检法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扮演的角色出发,并对其加以细化,是对于《办法》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规定下的一项可操作性措施。例如,对于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的,要求以书面形式签署拒绝通知辩护书,并归入案卷中;对于没有辩护律师,也无签字拒绝书附卷的,办案机关或退回侦查阶段,或者延期开庭,以督促上一办案机关通知辩护职责履行。同时,对于其未能尽到通知、落实情形下,又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也应当详细规定,以便起到警示和制约作用。

五、结语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率极低,在辩护律师未能充分辩护的情形下,四中全会所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很难实现,因此,《办法》的出台使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公检法等机关对于律师辩护配合得以强化、同时值班律师制度也得以发展,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律师对刑事诉讼制度的充分参与,这对于保障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是非常重要的。同时要完全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机制,我们仍需要从引导民众认识刑事辩护的价值、完善律师制度以及细化办案机关职责三个方面巩固和深化,使刑事辯护能最大程度实现司法正义。

[参考文献]

[1]李立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现状与对策”,载《司法行政改革论坛》

[2]陈蓉芳:《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规制与完善对策思考》,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天津 300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