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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大数据在检察环节中的应用

2018-09-26陈跃进徐胜应旎子

青年与社会 2018年18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大数据互联网

陈跃进 徐胜 应旎子

摘要:在“互联网+”思维引领下的时代,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大数据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据是新的石油,是本世纪最为珍贵的财产,是工业社会的“自由”资源,大数据正在改变各国综合国力,重塑未来国际战略格局,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主动权。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要加快建设数据强国。检察机关积极顺应信息化时代发展趋势,全面推进国家检察大数据时代。

关键词:互联网+;大数据;检察机关

一、检察机关的大数据价值

所谓大数据,是指种类多、流量大、容量大、价值高、处理和分析速度快的真实数据汇聚的产物。

(一)大数据应用是电子检务工程的必然要求

随着电子检务工程的落地实施,检察人员运用大数据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加强,大数据应用已经初见端倪。科技手段在强化司法办案,深化检务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特别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电子卷宗系统等司法办案类应用陆续上线运行后,实现了对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办理的各类案件数据的全面采集,成了检察机关的核心数据资源。

(二)大数据应用是检察业务需求发展的必然趋势

检察机关目前存在的普遍难题包括领导赖以决策的依据缺乏全面化、法律监督标准缺乏数值化以及案件风险防控缺乏体系化等。此类难题,需要通过数据库挖掘司法办案的规律,将案件事实及法律以数据的形式表现出来,通过大数据应用对数据量化分析,从而提升检察执法办案、法律监督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三)大数据应用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解之题

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必须转变观念,培养大数据意识,建立数据基础平台,开发业务应用,实现管理模式的精细化发展。随着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应用系统的运行以及全国检察信息公开网的开通,新媒体平台的发展,每天全国检察机关通过执法办案形成的数以亿计的强大数据给检察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将这些海量信息资源背后潜藏着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规律乃至司法工作的发展规律进行深层次剖析,显得尤为重要。

二、大数据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

(一)在流程监控中的应用

目前,检察机关的案件从受理、办理、审核到审结的全过程依托检察业务统一应用软件平台,全都置于案管中心的监督管理之下。借助检察业务统一应用软件中的流程监控功能,对案件办理流程实时监督,及时提醒,有效防止案件超期、程序违法等情况的发生。这种数据化、科技化、信息化的监督模式,将流程监督员从繁复的手工统计中解放出来,改变以往机械、系统的事后监督方式,实现对个案的实时、特殊化监督。

(二)在司法办案中的应用

政法办案一体化实现后,办案工作中的纸质卷宗将全部转化成电子卷宗,实现公检法数据共享,根据办案需求的关键字,实现实时对比展示;接访、提审、庭审等均可通过远程数字方式实现,按照需求分配资源,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司法辅助系统、案件智能研判系统等智慧检务软件的开发为公诉等业务部门提供证据化审查指引,对案件办理实现了数字化监控和管理。

(三)数据分析服务领导决策

这是大数据应用中最至关重要的一环,以开放的庞大的数据为基础,通过对数据的整合、分析、研判,直观反映案件类型、受案数量、主体特征、犯罪发展的趋势、易发、多发、重点领域及犯罪手段、方式的变化,为领导提供依据,使得大数据产生决策力。

(四)大数据在员额制考核中的应用

运用大数据对员额进行考核,就是要运用大数据技术来实现检察官绩效考评的内容、标准从模糊向精准转变,考评办法从复杂向简单转变,考评结果运用从虚向实转变,考评程序从纵向垂直向多项互动转变,考评保障制度从软向硬转变。根据员额检察官的权力清单在年初制定考核目标,在考评中抓取大数据系统里的案件数量确定“量”的标准;通过案件质量评查确定案件办理质量,实现“质”和“效”的统一。

(五)大数据在预测网络舆情中的应用

大数据通过对互联网数据的挖掘,通过网络舆情分析能够预测热点事件发展趋势,为相关案件办理可能诱发的信访风险等处置提供决策参考,对关注相关案件的网民的行为及情绪进行量化分析,占据舆情引导位置,尽量减少因网络舆情给司法办案带来的负面影响。窗口部门通过对大数据的分析预测,直观了解群众的司法需求,能够更好地服务群众。

三、大数据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难点

随着数据挖掘、数据仓库、分布式计算等技术的高速发展,大数据分析、趋势研判的能力快速增强。大数据应用进程的不断深入,相关问题也随之产生。

(一)数据安全

大数据应用所依托的网络平台,不可避免所面临的风险是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问题。将数据集中存储在同一平台,便利数据分析和处理,但在安全使用、存储和日常维护环节存在病毒侵袭、数据损坏和丢失的风险。一旦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数据将被损坏或直接毁灭,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二)大数据需求定位不够清晰

虽然大数据应用在检察业务中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由于部分检察人员的固有思维导致大数据目前只在案件管理部门应用较多,由案管部门单方面进行,未与其他部门形成完整、积极的双向互动关系。业务部门基本扮演的是数据生产者的角色,较难提出对大数据的清晰需求,而业务部门往往接触的是一线的案件数据资源。再加上大数据的部分技术性特征,司法人员与技术人员之间的“隔行”,导致很多司法需求无法被转化成技术方案,大数据应用建设受限,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自身数据资源的积累和挖掘。

(三)大数据应用滞后,创新不足

随着大数据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应用的深度问题也随之而来。如大数据在决策分析的应用中,传统的数据分析共计和分析方法仍占主导地位。数据比对方式、分析模式较为单一,数据分析较模式化,导致对数据背后的信息挖掘不足,不能完全起到辅助作用。

四、思考与建议

要想实现大数据与司法的深度融合,促进检察机关的信息化转型升级,必须抓住大数据的时代脉搏,突破瓶颈,寻找新路径。

(一)规范建设标准,加强安全防护

在完善大数据系统时,可利用分级保护技术、安全防护等手段来建立安全良好的运行机制,提高大数据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技术人员不能松懈加强后台维护,将日常维护和应对突发状况的维护相结合。

(二)培养大数据意识,准确定位业务部门的大数据需求

培养大数据意识,即培养检察人员树立重视数据、尊重数据、让数据发声的意识。检察人员应积极顺应大数据带来的思维模式、意识理念的革新变化,在专攻法律的同时,尽快转变传统办案思维。从认识“大数据”出发,到“从大数据中找到价值”,再到“有效使用大数据产生的价值”。既要做数据的生产者,也要做数据的操纵者,学会用大数据方式办案,准确定位大数据需求,在大数据中发现问题、判断趋势、解决问题。

(三)强化数据挖掘整合,拓展数据应用空间

大数据应用的基础是海量数据的存储,大数据之“大”强调的是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还有重要的一点是数据的便利性。大数据应用的本质,就是“将经验数字化,再将数字知识化”,这一认知不断积累,经验相继传导的过程。即将数据挖掘整合,再进行应用。这一过程需要打破法律与技术之间的壁垒来实现。智能软件开发通过对检察业务、法律规则进行数据化抽取和数据化表达,将前者转换成可供机器分析的“数据语言”,即数据挖掘整合。通过对数据多方位的挖掘整合,扩大数据的应用空间。数据的开发应转变传统的“管理意识”为“服务意识”,从服务司法办案角度出发,利用大数据应用系统的便捷性和稳定性,将费时费力的人工收集等数据操作交给大数据应用系统的人工智能操作完成,如构建量刑数据模型、证据指引、智能生成文书、类案推送等应用,能大大解放人力,提升司法效率的同时也能保证司法办案的公正性。

参考文献

[1]麻玉然.检察机关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的前景与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6.35.

[2]高檢院·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R].201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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